信息网络将促进广播电视向高水平大众传媒的发展--兼评广播电视走向消亡或整合的理论_广播电视论文

信息网络将促进广播电视向高水平大众传媒的发展--兼评广播电视走向消亡或整合的理论_广播电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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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在近几年内的迅猛发展引起了我国广播影视部门内外的关注,在一些期刊上出现了多篇文章。但其中不少篇对信息网络发展给予广播影视的影响评估失当。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网络传媒或称后大众传媒将取代现有的大众传媒,广播电视将消亡(或者说融入因特网);二是三网融合(广播电视网和电脑网融入公用电信网)、三业融合(广播电视业和电脑信息服务业融入公用电信业)。

笔者曾浏览过有关信息网络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前景评估的外国法律、外国政府机构文件和国际组织文件约100份, 累计篇幅数千页。在这些可信度较高的文件中只见到与上述两种说法相反的提法及论证,据此形成了鄙见:“国际趋势是,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二三十年,广播电视既不会消亡,也不会被融合,信息网络的发展必将推动广播电视向高层次大众传媒发展。”

一、需要正确认识网络传媒

有人认为,网络传媒将取代现有大众传媒,其首要依据是,因特网是“信息高速公路”并具有非凡功能,而且即将迅速普及到全世界,人人都能按自己的愿望从“信息高速公路”获取及发出信息。因此,个人化、双向互动的后大众传播必定取代大众传播,个人将掌握传播权利,控制传播过程和内容。

但笔者认为,对因特网的功能不能言过其实。

首先,目前的因特网与常规广播电视不能匹敌。

因特网是“网际之网”,它的骨干线路是专用的,其他部分则是临时“借用”的。因此网在70至80年代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因美国法律禁止有线电视网提供公用电信服务,只能依靠公用电信网。除部分专业机构, 都依靠普通电话线路进入因特网, 传输音像节目的效能很差。 1996年,美国国会以鼓励跨行业竞争为主旨修订了《通信法案》,许可有线电视业提供进入因特网的服务,按照《通信法案》要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每年向参、众两院的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市场上竞争情况。其1997年度报告中说:“受到信道带宽和传输时延的制约,由因特网传送的图像的画面质量与广播等级的图像不能相比,在收视方便度方面也比有线电视节目逊色,而且网上传输速度很低,不适合实时传输的要求。为了使因特网图像业务成为有生存力的竞争者,需要一些改进,但对是否可能实现这些改进,尚不清楚。”

尤其就接收观赏性音像节目而言,因特网接收器具更加远逊于高档广播电视接收器具,不可能充分发挥高清晰度电视和多声道广播的效能。因此,因特网接收器具连与常规广播电视匹敌尚且谈不上,更不用说取代高层次广播电视形态!

因特网站点接待访问的能力也有局限。据《北京晚报》介绍,中央电视台1999年2月15日播出除夕晚会时, 由于对该台万维网站点的访问量巨大,能够进入站点的是46.1万人次,观看了晚会直播的只有12.4万人次。欧广联新技术部主任在向亚广联1998年大会致辞时指出,一个广播节目网站一般只能供大约100人同时收听,少数大台能够供几百、 几千人同时收听。这表明,因特网的点对多点信息服务的接纳效能很低,倘若想普设服务器以提高接纳率到可以与广播电视的点对面覆盖相比,耗资将超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行费。

依托电话线路的因特网功能较差的根本原因是它的通带窄、传输速度低,因而一则网上经常“堵车”,二则即使将普通电话线路改造为“数字式用户线路”,可提高进入因特网的速度,而传送音像节目的效果仍然不佳。宽通带的有线电视网提供的信息传输速度是普通电话线路上的几百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有线电视局一份分析此问题的文件中指出,有线电视在这方面占据巨大优势:到1999年8月1日为止,能提供高速进入因特网服务的有线电视公司已覆盖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家庭的约30%(3200万户),付费享受这项服务的家庭为105万户, 通过“数字式用户线路”进入因特网的家庭为12万户。在电话企业和小型信息服务商的强烈要求下,有线电视局表示,倘若有线电视业在这方面形成垄断,将采取管制措施。该文件中引述一项预测结果:有线电视业将被迫退让,到2005年,美国和加拿大的因特网用户数可能达到6870万户,其中51%仍旧通过普通电话线进入因特网,34%通过有线电视网,15%通过“数字式用户线路”。

其二,下一代因特网不可能取代现有的各种信息网。

美国国会于1998年10月通过了《下一代因特网研究法案》,与此配合的,是大学和企业联合从事的“第二代因特网研究计划”。

从该法案以及美国总统信息技术顾问委员会1998年提出的报告得知:该研究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美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长期保持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战略优势;开发并验证能符合重要的国家目标和政府机构任务需要的先进因特网应用;发展用于保证全国信息基础结构可靠、安全运行的技术,以容纳今后20年内出现的要求很大带宽的大量新用户和新用途;开发能提供精确气象预报、支持先进制造设计、从事各种各样科研以及保障关键性国家利益的极高速计算系统。

开发适应下世纪的信息技术是为了适应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团体的高层次信息需求,对亿万家庭说,直接进入真正的信息高速公路既不需要,又负担不起;下一代因特网将是在比当前先进得多的技术水平上综合地传输及处理图像、话音和数据三类信息的信息网,但兴建它的目的不是取代目前的因特网,更不是取代现存的公用电信网和有线电视网,这些网络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共存,理应“各尽本职”、“各守本分”。

现有三类网络是长期演进的产物,采用新技术手段时必须与既有设施兼容。但既已建立了它们,就必须充分发挥已投入资金的效能,不应该也不可能轻率地更新换代,况且它们提高了的功能符合大部分社会群体在一段时期内的需求,所以现有三类网络仍需继续革新,至于是否可以变革成提供高层次信息服务的信息网,尚值得探讨。

其三,因特网的前景可能主要成为电子商务的工具。

近几年来,在因特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美国公司的股票价值飙升。1999年1月31日, 在美国信息产业各个分支的股票市场总体价值比较中,信息服务业的2575亿美元超过了电脑硬件业的2245亿美元、电信设备业的2048亿美元,仅次于电脑软件业的6742亿美元,这可能是国内形成因特网将高速进入亿万家庭的舆论导因之一。国际电信联盟每年出版一本《世界电信发展报告》,其1999年版的主题是蜂窝移动通信。其中列出1998年全世界公用电信业各个分支的营业收入比较:固定线路电话-68.2%,移动电话-21.2%,其他(因特网等)-10.6%;并指出发展趋势是,固定线路电话将持续萎缩,而移动电话营业收入的增幅将超过其他类收入,因特网市场的直接价值有可能永远接近不了移动电话市场的价值,虽然通过因特网做成的电子交易的价值可能比较高。

由此可见:第一,因特网上信息服务本身的商机并不大,股票市场上对信息服务公司的过高期望建筑于对电子商务的期望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因特网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功能及其社会影响的有限性;第二,电子商务在发达国家内可能有巨大发展,但它本身是商务,只是利用因特网作为从事交易的手段而已。它的发展同所谓网络传媒的发展毫不相干。

有人提出了“传播权利普及和平等参与”论,说:“信息高速公路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发布自己的信息,都可以自由选择、分享信息高速公路上丰富、广泛的信息,使传播权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真正的普及;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用户人人平等。”立论者虽然加了“如果不考虑某些人会因为贫困而无力承担进入信息高速公路的费用的话”这些限制词,然而立论者提出“信息高速公路将把人类社会的传播活动带入后大众传播时代,把人类社会带入一个新文明时代”,这个论断显然有些绝对。

首先,美国的全国信息基础结构计划并不废除中速、低速信息网,第二代因特网也只有主干线路改建成高速的,现有的中速、低速信息网仍将继续与高速信息网并存。允许各种形态、各个层次的信息传输网共存是为了适应对信息服务的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

其二,制约各种社会群体对高层次信息服务需求的,主要是经济因素。其次是工作和生活上对信息的依赖程度。后大众传播论中所描述的“个人”实际上限于靠信息谋生者(包括在家庭中经营企业或从事智力劳动的专业户),不是亿万家庭中在过日常生活的普通人,高层次信息服务毕竟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必需消费品。

再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英语水平,尤其是英语水平,不能熟练地运用当代英语并掌握较广泛专业知识的人,上了网也将举步维艰。迄今,网上信息绝大部分来自美国,由亿万美元支撑的美国文化在网上的这种绝对优势,很难扭转。

应该说,因特网信息服务在发达国家中离普及尚远。美、加两国约64%的家庭可在2005年进入因特网,而其中一半只能接受低层次信息服务。因此网在英国的发展前景较此为差。对英国境内商业性电视台网实施行政管理的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指出:英国的个人电脑家庭普及率约为20%,因特网的家庭进入率低于5%。对很多人来说, 使用因特网是在工作中或学校里从事的活动;从价格、性能和消费者行为着眼,大多数消费者将选取机顶盒和万维网电视,而不选择因特网。

因此,根据以上有关因特网功能局限性以及制约高层次信息服务诸因素的分析,可以合理地推断,尽管后大众传媒论者贬斥受众和大众传媒机构,断言他们必将消失,可是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发展中国家内大部分家庭中过日常生活的普通人说,他们只可能继续当传统媒体的受众,大众传媒机构仍须继续为他们服务,当然也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包括一些信息服务。

二、数字信息网络将是广播电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从9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业着手用数字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前所未有的系统变革,从而导致广播电视社会功能的多方面变革:(1)依靠压缩冗余信息而提高信道(频道)利用程度, 从而为节目的丰富多样提供更多的频道;(2 )使高清晰度电视和更为优良音质的多声道广播等高层次广播电视形态得以实现,广播电视和电影进一步融合;(3)通过增多频道以及与因特网结合,能够更有效、 更广泛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4 )依靠电脑以及与之配合的其他电子信息处理设备,大量取代手工操作和部分脑力劳动,以至节目制作中的艺术创新这样的脑力劳动,使电子传媒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已颁布行政法规, 规定地面无线电视网到2006年将逐步实现以数字播出方式取代模拟方式。数字式高清晰度电视也将依据市场发育情况,决定如何开办。

英国广播公司预计,2007年,英国将有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家庭能收到数字式地面电视节目。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任威廉·肯纳德认为,数字信息技术尤其数字信息网络为广播电视开辟美好的前景。

他尤其指出,有线电视产业站在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换的前沿。数字方式意味着更多的节目、更多的服务项目(包括进入因特网),使有线电视不仅对目前的用户更有吸引力,并能继续吸引新用户,下世纪初将有更加惊人的变化。

该委员会有线电视局局长在一篇文章中说,有线电视业是通信技术的突破性变革的关键部分,处在新近像波浪般出现的先进宽带通信的最前列。这意味着,它是当今能向住宅提供包括图像、话音和数据的多种先进数字式服务的惟一产业。

应该看到,数字信息网络给予广播电视的是蓬勃生机,不是危机。信息网络理应包括有线、地面无线和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本来就是一种网络传媒,宽带的数字化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尤其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具有比依托电话线路的因特网更高的功能,将成为更强大的一种网络传媒。这种网络传媒与后大众传媒论中所说的那种网络传媒相比,差在双向互动程度较低。然而它适合于我国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家庭。后大众传媒论中的那种网络传媒却只可能适合于部分社会群体。

三、三网或三业融合之说不能成立

国内某些人士坚称,外国已实行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和公用电信网三网融合,三业融合,并称这是世界普遍趋势。然而笔者的考察结果是,迄今不曾、今后也不会出现“三网融合”、“三业融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始终保持着独立的信息网的地位。

首先,各国是把电信和广播电视当做两个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法规体系中,绝大多数为电信和广播电视分别立法,并且由分设的政府机构分别管制电信和音像传媒(或广播电视),显然把公用电信和广播电视视为两个行业。有五个国家的情况有些不同,但实际上也把公用电信和广播电视视为不同行业。美国《通信法案》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分四章列出关于有线公用电信、无线公用电信、无线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的规章,这四章实际上各是一部自成体系的法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之下设立五个行业管理局,分别按《通信法案》中的相应章节对相应的行业实施全面管理。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政府管理部门是一个,而其下分别设局,各自按照分开的两套法规实施行政管理。

更重要的是,传播媒体所传播的内容及其分配网络须受管制。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份政策研究文件中指出,公用电信机构须不加歧视地传输交付给它们的信息,不得对所传输信息的内容施加监控,也不对所传输信息负责,广播电视机构则须在传播内容方面按公众利益运营。美国《通信法案》中有多项这方面规定。

一些欧洲机构从法律适用性角度,提出必须区别对待电信业和传媒业。两个行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广播电视机构对节目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电信机构则勿需如此。向公众或其一部分提供信息的业务是大众传播,电信机构从事的则是私人通信。必须为既是重要的又是特殊的音像传媒制定专门法规,管制传播媒体的分配网络,管制通过有线电视网分配广播电视节目的活动。英国广播公司使用“消费者网关”一词概括有线电视网中控制、限制或影响用户可接收信息的器具和软件,强调需由广播电视机构控制消费者网关。

此外,美国法律鼓励三网竞争共存。

美国国会于1996年全面修订《通信法案》,主旨是鼓励竞争,而重点在于以竞争打破公用电信业内的垄断。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评估市场竞争情况的1997及1998年度报告中,举出了三网互相竞争以及为谋求规模经济效益而实行同行业兼并的大量事例。它们表明,美国并未出现“三网融合”和“三业融合”的趋势。美国固定和移动长途电话业巨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与美国有线电视业中位居第二的远程传播公司(TCI)兼并, 意图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开展的电话业务和高速进入因特网的信息服务与地方电话公司展开竞争。联邦通信委员会审核后认定,消费者可从地方电话竞争中得益,符合《通信法案》主旨,因而批准兼并。美国司法部在提出有关防止垄断的要求后也予批准。这两家大型公司的兼并并非全行业兼并,因此不应当从这个特例得出三业融合的推论。

美国国会经3年辩论,于1996年完成对《通信法案》的全面修订, 保持目前对三业区别管理的体制,其中按照现行关于有线电视的规定管理有线电视网上的信息服务。由此可见,美国的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并未随着技术发展而发生根本性变革,这是法律和政府行为的客体-信息产业和传媒产业及其各个门类、分支的存在形态和相互关系未能出现根本性变革的反映。

因欧盟内部有人提出,需要随着技术发展改变法律和行政管理体制,另一些人则反对。欧盟委员会因此在1997年发布一本绿皮书,罗列各种意见和方案,两番征求公众评议。1999年3 月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多数赞成维持现行的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按部门分别立法并由据此设立的行政机构分别实施管制,但依据信息技术促成的产业结构和产业运作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调整有关的法规并促使有关的行政机构合作。欧洲议会在1998年10月对绿皮书表了态,其要点是:新型信息业务将补充而非取代传统的传媒和电信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电视将仍然是提供及处理基本信息的主要媒体,因而在实施一系列社会功能方面具有更高的重要性;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不是要合并,而是要更好地协调。欧盟主张的依据是,把公共利益、传媒产品的巨大社会影响以及传媒产业的重大社会责任置于首位,要综合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因素作综合评估,批评技术决定论和单纯经济观点。

据此,笔者认为:

第一,“网络传媒将取代现有的大众传媒、广播电视将消亡以及三网融合、三业融合”这些说法不能成立。它们与发达国家的现实及其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尚且不符合,更与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的国情背离太远。这些说法的主要依据有五方面:一是国外一些未来学、传媒学人士的超越社会条件,甚至幻想性的论著;二是国内外一些有企业背景的人士显然带倾向性的论述;三是国内外非专业报刊中对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及应用的不准确的传述及发挥;四是把广播电视归属于信息产业,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同于一般信息网,偏重经济活动和技术先进性,忽视广播电视的传媒本质和文化属性;五是高估信息网络在发达国家中的应用前景。然而这些都不足为据。

第二,需要保持冷静头脑,明辨是非。应该看到宽带的数字化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具有的优越功能,以及以我为主地与因特网结合而相辅相成的共同发展前景。不应该在看到、听到有关依托电话线路的因特网以及公用电信网的功能和前景的渲染之后,不加辨析就误信广播电视将消亡或被融合的无稽之谈,甚至随声附和。

第三,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广播电视既不会消亡,也不会被融合。信息网络的发展必将推动广播影视向高层次大众传媒发展。广播电视由于能够以多种形态、手段、渠道,传播内容多层次、品种多样化的音像节目,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可选择性,全面地从“广播”转向“窄播”,发展成为更高层次的电子大众传媒并提供音像和文字的信息服务。当然必须冷静地看到,高层次大众传媒的“高”是有局限的。

根据对今后二三十年内我国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我国大多数居民的信息服务需求以及我国现存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改造前景的估量,我国广播电视网所需提供、而且能为大多数受众承担得起的信息服务,应属于对全体居民或其中部分群体,单向地或不对称双向地广泛传播的型式。电视与因特网的结合主要提供的是面向一般家庭的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家庭接收终端属于信息家电产品,它们应该也可能适应大众需求。尤其重要的是,广播电视机构掌握对消费者网关的控制,这是适合国情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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