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视角下国际人道法在冷战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论文,战后论文,人道论文,视角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489(2008)06-0046-06
冷战后,国际政治秩序建构的主要特征是从两极主导迅速转化为单极主导。[1]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对国际事务的全面影响得到加强,成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主导者、权力的平衡者和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相对于冷战期间美苏两家对世界事务的控制而言,美国对世界的控制力仍然较弱,除超级大国之外的各大国在国际政治事务中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在伊拉克战争前夕,欧洲和俄罗斯联合反对美国出兵就是明证。由此可见,代表了美国一家利益的单极格局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格局。单极和多极的争斗还将持续下去,国际格局正处于转型过程中。转型因素成了国际局势不稳定的重要根源,而科技的大幅进步更加剧了这一态势。国际人道法也由此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考虑,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但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也就是说,战争是否应该发起而又如何结束并不存在于国际人道法的视野之内。国际人道法的精神就在于克制地并与军事目标相称地使用武力。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国际红十字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该组织寻求推广全部人道原则从而防止或至少限制无节制的战争。[3]
现代国际人道法是长时期以来一系列法典化进程的成果,其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晚期的战争法规及战争习惯的法典化运动。国际人道法已成为国际法中法典化程度最高的分支之一。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两套规范体系作为显著的特征:一为海牙法体系,它规定了限制或禁止战争中作战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二为日内瓦法体系,它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尤其是非战斗员,以及那些未参与战斗或不再参与战斗的人员。[4]随着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的采纳,国际人道法的这两大分支得以融合。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目前国际人道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日内瓦公约》已经获得了全球194个国家的普遍通过。[5]1864年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仅对伤员的照料做出了规定。1949年,《日内瓦公约》得到了修订,并扩展为:第一公约,关于战场上受伤的士兵;第二公约,关于海战中的伤者和遇船难者;第三公约,关于战俘;第四公约,关于敌方控制下的平民。1977年,增加了两个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第二议定书》则适用于包括内战在内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2005年又增加了《第三议定书》,确立了一个与现存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具有同等地位的新增标志红水晶。[6]但是,《日内瓦公约》和整个国际人道法的一个主要弱点就是缺乏可行的实施机制,[7]执行难成为国际人道法的软肋。这一点在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现实中遇到了更广泛、更深刻的挑战。
一、世界经济全球化是国际人道法发展的全新背景
近两千年来,世界经济出现了四波经济全球化浪潮。[8]全球化使得人类社会从未像今天这样联系紧密,许多世界事务的应对早已超出了传统主权国家关系的范畴,超越了威斯特伐利亚式的国际关系框架。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新国际势力的崛起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全球化直接促成了经济上的“多极化”。欧洲的联合,俄罗斯的复兴,中国、印度、巴西的崛起,亚洲四小龙的成功充分展示了全球化的机遇。美国在世界贸易和生产中所占的份额比冷战结束前有实质性的减少,相对经济实力也在减弱。美国的霸权地位在国际上依赖对别的发达工业国家所需要的重要能源资源及运输途径和其他战略物资供应的控制能力,畅通无阻地获取经济上可负担的能源一直是美国政府最重要的战略利益,因此,美国不断使用武力的做法,可以看作是对其经济实力下降作出的反应,而不仅仅是对冷战后地缘政治局势作出的反应。9·11事件为美国政府提供了契机,使其能够采取强硬政策加强对欧亚地区的控制,同时向全世界展示美国的政治、军事控制能力。[9]接踵而来的“反恐战争”既是为了解除针对美国的恐怖主义威胁,更是为了强化对世界的控制,维护世界霸权地位。“反恐战争”目的的两重性直接导致了战争合法性和正义性的流失。
其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国际势力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提供了理由。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和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为外国干涉别国国内冲突提供了新的动机。传统上,国际人道法是旨在规制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一国国内武装冲突中行为及所造成损害的规则,以规避国家主权问题。出于这个理由,订立于1899年和1907年的《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都仅适用于国际性质的战争。[10]1949年《日内瓦公约》继续朝着制定国家与国家之间而非国内战争规则的方向发展下去。冷战后的科索沃战争、卢旺达种族屠杀、9·11恐怖袭击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反恐战争,对国际人道法这一基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人道法内部理论上人道主义的统一性与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二元体制的矛盾愈发突出。[12]
二、国际政治民主化和国际关系主体多元化的挑战
冷战后国际格局从原来的“两极格局”转变为“一超多强”的不稳定格局。国际关系主体也从原来的以国家和国家间组织一统天下,转变为多种主体并存的局面,跨国集团、宗教组织、恐怖组织、非政府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主体都想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一显身手。国际政治民主化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各种非国家行为体正在以各种形式的活动宣示着他们的存在,成为国际形势动荡的新诱因。9·11恐怖袭击将此趋势推向了顶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对称的国际武装冲突。冷战后国际武装冲突的基本模式是:各种非政府行为体挑起事端,大国势力以此为借口发动不对称战争,导致反不对称战争的出现。从科索沃战争到反恐战争,从黎巴嫩到车臣战争,无一例外。传统的基于国家主体的国际人道法体系面临的适用性问题愈发突出。
三、高技术的发展和扩散使国际武装冲突表现出新的特点
在当前全球化的第四次浪潮中,信息技术在其中起到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人类已经迈入了信息化时代。[13]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战争的形态和手段。同时,高技术的扩散,尤其是核技术的扩散,成为国际政治的焦点问题。印巴核问题、朝鲜核问题和伊朗核问题引发一系列的国际对抗。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高技术对战争武器的改造、不对称战争的出现、雇佣军现象沉渣泛起、战争私有化和外包现象、核武器对禁止不分皂白攻击的挑战。
(一)信息化促进了武器系统的发展和扩散
高技术武器系统的发展和传播直接对国际人道法构成新挑战。新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和核武器的扩散,使得这些武器被应用于实践的门槛越来越低,从根本上挑战着国际人道法的禁止不分皂白攻击的原则。
首先,在应对新挑战的过程中,国际人道法成功地规制了部分已经应用的战争技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联合国通过了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以及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2003年11月28日,《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在日内瓦举行的年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的《第五号议定书》,规定交战方必须记录爆炸物的使用和存放地点,战争结束后,必须清除和销毁这些爆炸物,以免伤及无辜。
其次,国际人道法的另一个重大成果是对某些目前尚未实际采用,但今后可能会用于战争的技术作了事先限制。《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36条要求各国确保新武器、作战手段或方法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规则。规定在研究、开发、获得和采用新的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所有国家都要采取有助于减轻潜在的人类痛苦的行政措施。[14]第2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又重申了“新武器在国际法下的合法性”。红十字国际网站也发布了《新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法律审查指南》作为指导。鉴于武器技术的迅速发展,有效地实施这一条款在今天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持续促进《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签署,禁止使用那些可以产生出无法用X光射线在人体上检测出碎片的武器。到2002年12月已有9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在国际人道法领域内实现了一次有利于整个人类的“先发制人”行动。2002年制定了防止外空军事化的《关于未来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这也是国际社会事先立法的重要成果。
第三,信息化武器造成的遗留问题。近年来,信息武器在攻击后的遗留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信息战”是“在危机中或冲突发生时,针对特定敌人取得特定目标而实施的”信息作战行动。[15]计算机病毒攻击是当今时代信息网络战的主要进攻手段,通过对电子计算机系统设置病毒、逻辑程序和隐蔽程序等,可以造成敌方军事指挥中心的系统瘫痪。国际人道法只允许攻击军事目标,但信息、网络无国界。一方向另一方发起攻击,可能会经过处于非交战国领土上的网站或服务器,使得用于攻击的病毒有可能损害他国信息网络系统,甚至影响其国计民生,这势必严重挑战《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规定的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原则。根据国际人道法的原则,攻击方在战争结束后必须解除病毒攻击程序,承担恢复他国网络正常运行的援助义务。[17]
(二)不对称战争动摇了传统战争法体系的基础
所有的战争严格来说都是不对称的战争或是努力造成全局或局部不对称的战争。传统意义上的对称战争是指威斯特法利亚模式圈定的以国家或国家集团为主体的,地位平等、实力相当的战争。这里所说的不对称战争则专指实力悬殊的战争。不对称战争的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研究对手的军事力量,发现并充分利用其弱点。[18]不对称战争和反不对称战争的出现是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演化过程中出现的一对孪生子。20世纪末发端于美国的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浪潮,极大地改变了战争手段和战争的外在形态。首先,战争优势由火力优势转入信息优势,其次,信息技术导致战场日益透明,第三,“前线”、“后方”概念变得模糊,第四,信息化推动军事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指挥机构趋向扁平,陆、海、空三个军种日益实现真正意义的联合,第五,信息化使人的智力得到极大扩展。信息不对称正在成为最大的不对称。[18]这个趋势一方面扩大了传统战争主体间的军事差距,另一方面增加了非传统战争主体的实力。传统的国家间对称战争变成不对称战争,如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与此同时,处于弱势的一方试图采用不对称手段,改变传统的战争形态,寻求新的平衡。按照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2000年推出的《2020联合构想》中的定义:不对称手段是指四类威胁: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获取高技术武器,获取网络战武器,在削弱美军能力的环境下战斗。[19]
不对称战争的出现成为冷战后特别是9·11后战争的新特点,武器系统的进化导致了新的战术理论的出现,交战双方都在尽力发展有利于自身的战术模式,在巨大压力下表现出的反常极端行为,直接挑战了国际人道法的基础。
这些挑战不但存在于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层面,更存在于其理论层面。战争,确切地说叫做武装冲突,并非是自古就有的。然而,争夺栖息地、配偶、食物、水源的冲突在生物界中早已广泛存在。人类社会在经历从个体冲突到群体冲突再到国家间冲突,从徒手冲突到武装冲突再到国家间武装冲突的过程中,国家在组织形式和力量发挥上显示出极大的优势,个人和群体逐渐被排除至武装冲突主体之外,国家和国家集团逐渐成为武装冲突权利的垄断者。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信息”这一元素使得国家这一主体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控制力大幅削弱。在国家武装力量大幅增强的同时,个人和组织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和影响,各种恐怖组织,各种诉求不一的政治组织和私营保安公司,活跃在巴勒斯坦、伊拉克、阿富汗的自杀人体炸弹,都显示出新兴武装冲突主体的力量,现代以来被国家和国家集团垄断的战争领域重新被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主体渗透。
不对称战争的出现标志着战争的主体从个人到组织再到国家,又从国家回到个人这个原点上来。完成上一个轮回后,开始了一个新的轮回。而传统的国际人道法正是以“武装冲突的主体为国家和国家集团”这一结论为基础的,并确认、巩固了国家作为武装冲突主体的唯一合法地位。新主体崛起并在国际政治领域内造成巨大影响使得国际人道法难以回避:战斗员和平民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的区分是国际人道法的支柱之一,但自从发动“全球反恐战争”以来,平民参加敌对行动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有发生。在国际法专家的协助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04年已经着手提出一项决议,[20]试图解决此问题。
(三)雇佣军现象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黑水事件”标志着雇佣军现象的重新崛起,并在国际政治领域显示出相当的影响力。在伊拉克享有外交豁免权的美国“黑水”保安公司涉嫌参与射杀平民被伊拉克内政部吊销了在伊营业执照。因为“黑水”成员不是正式战斗人员,因此不受《日内瓦公约》约束和保护,也就是说他们不必遵守国际人道法。伊拉克国内也没有法律可以对他们实行管辖。美国驻伊拉克的军事和文职人员及其私人保安都享有治外法权,所以“黑水”公司的营业执照好比是“杀人执照”。据媒体统计,在伊拉克从事私人保安业的美国人至少有4.8万人。据美国国防部统计,目前在伊拉克大约有7300家私人保安公司与国防部有合同关系,其中约5000家负责保卫美军和伊政府重要部门。[21]
雇佣军现象的沉渣泛起证明武装冲突已经进入一个更高级的新轮回。信息技术造就的武器“隔代差”,导致西方的私人保安公司拥有相当于甚至超过某些国家军队的装备和能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上由正规国家军队所承担的职能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分包给私营军事安全公司。这些活动包括安全任务、后勤及技术支持、培训以及贴身保护私营承包商、受雇进行情报收集和分析、监管和审讯被关押者等,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包括直接参与战斗。这些活动使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直接接触到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21]
在应对这一现象的过程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挥了主要作用。首先,与私人保安公司以及相关政府建立联系,旨在确保所有参与方都理解其依据国际人道法所应承担的责任。[22]第二,参与瑞士政府为促进遵守国际人道法的项目。[23]自2004年起与私人保安公司展开对话,并取得积极进展。[24]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3条明文规定:“最基本的人道考虑”构成对所有当事方(即使是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它适用于武装冲突的任何情形。[25]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出:如果私营军事公司或私营安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武装冲突的局势下开展工作,他们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并对其可能实施的任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各国不能通过与私营军事公司签订合同来免除其在国际人道法下的义务,而仍对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负责。一旦私营军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如果该违法行为除了与该公司及其员工有关外,还可以归因于雇用他们的国家,那么该国就应承担责任。[26]
(四)“反恐战争”中的域外拘留现象
从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武装冲突开始,累计已有5000人被美国武装力量在军事和安全行动中拘留。[27]他们中的大部分被移交给阿富汗新政权,然而,其中一些人仍然被拘留于盟军控制的、位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境内的拘留场所,[28]目的是为了摆脱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律保护标准的限制。从2002年开始,美国还把数百个被怀疑是基地组织或塔利班成员的嫌疑犯转移到美国在关塔那摩的基地。域外拘留导致“虐囚事件”的发生。2004年9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出:只有建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才能防止个人被恣意地拘留和虐待。[29]国际人道法保护是否适用于他们还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但是国际人道法的规范是在最低标准的基本人道规范的基础上,保持了构成了人类共同的法律遗产的普遍的伦理基础。[30]
在军事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古老的“马尔顿条款”重新获得了人们的重视。马尔顿条款的用意,是为了通过强调战争法上的人道原则,来填补国际人道法应该有但国际公约暂时还没有具体规定时出现的“真空”。[31]马尔顿条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通过涉足习惯法,强调了习惯规则对调整武装冲突的重要性。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一条第二款是这一条款作为现代版本的表述。国际法院确认了“马尔顿条款”为习惯法规则,因此具有规范性地位,即便是缺乏特定的规则它也可以用来规范国家行为。国际法院解释道:“马尔顿条款”首次出现于1899年《关于陆战法规及习惯的海牙第二公约》中,它被证明是一项针对军事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而制订出的一条非常有用的规则。“马尔顿条款”成为缓解问题严重性的重要途径。
面临如此严峻的局面,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和普及可谓步履维艰。然而,不应当忘记的是:正是在人类被战争问题困扰的背景下,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正是在严酷的国际政治现实中,国际人道法获得了充足的发展空间;正是在如此众多的现实矛盾和挑战面前,国际人道法获得了发展的动力;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国际人道法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和不断的完善。可以这样说,冷战后国际人道法面临的新问题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既是矛盾更是动力。国际人道法必将更加成熟和完善,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