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创新与外贸企业全面改革的协调推进_国内宏观论文

论制度创新与外贸企业全面改革的协调推进_国内宏观论文

论外贸企业的制度创新与总体改革的协调推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外贸企业论文,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从放权让利、开放市场开始,推动了外贸事业的发展。但单纯的行政性放权并不能塑造出市场上平等竞争的微观主体,由下放外贸经营权引发的对内抢购、对外竞销问题,以及外贸运营中企业追求出口数量增长而忽视出口效益的现象,外贸企业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遇到重重障碍,等等,提醒人们:外贸改革必须寻求企业制度创新,必须与国民经济体制整体改革协调推进。

一、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运营中的矛盾

外贸体制是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必须与国民经济整体改革目标协调一致,即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同世界市场接轨、遵循国际通行惯例的新型外贸体制。

这样的外贸体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必须是政企分开、各类外贸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的。为此,需要下放外贸经营权,打破行政性公司的外贸垄断经营制,并变行政性放权为经济性放权,逐步开放市场,把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变为在宏观管理和法律约束下的注册登记制。2.外贸企业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它必须成为市场主体,是产权明晰、责权利有机组合、相互制衡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3.外贸营运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经贸管理部门应发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对外贸活动实行间接调控,并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的中介协调功能。

由此可见,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离不开下放外贸经营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外贸企业制度,也离不开间接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和开放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围绕放权让利、开放市场而展开的外贸体制改革,正是不断趋近于改革目标的过程。但是,改革中产生的新矛盾却一直未能根本解决。这些矛盾突出表现为三个问题:1.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打破了外贸经营的垄断局面,但导致外贸经营秩序混乱。2.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虽然出口计划已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但创汇指标的刚性仍然制约着企业行为,企业既要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出口效益,又要兼顾政府创汇意图,扩大出口规模,往往为完成刚性的出口创汇指标而牺牲出口效益,导致出口增长与效益下降并存。3.随着国内市场逐步开放,外贸垄断制被打破,要求外贸专业公司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道路,但这受到现存体制下利益格局的制约,举步维艰,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外贸企业运营中矛盾的根源

1.从表面上看,下放外贸经营权是触发经营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但下放外贸经营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触发经营秩序混乱。一种情况是,抢购竞销后仍有利可图,企业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必然产生抢购竞销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不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即使国际市场销售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出口越多亏损越多,但为了扩大出口,也要抢购货源。

而企业之所以不顾出口效益,盲目抢购,盲目出口,并非出于企业本意,而是政府部门的意图,它反映了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的矛盾。在政企不分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条件下,行政性放权虽然使企业拥有了外贸经营权,但同时企业也受行政部门的干预,特别是受刚性的出口换汇指标的限制,不得不为完成政府目标而牺牲企业目标,低价竞销。

由此可见,行政性的放权让利并不能使政企真正分开,因而也就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即使下放了外贸经营权,承认了企业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也必然仍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限制企业的经营目标。

那么,政企不分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在外贸体制改革中,为什么不促使政企分开呢?其实,我国在改革(包括外贸体制改革)中一直强调政企分开,并采取了一系列下放经营自主权、促使政企分开的改革措施,但并未能如愿以偿,其深刻原因在于“政资不分”。在“政资合一”的条件下,政府具有双重地位,既是行政机构,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这样,作为行政机构,承担着宏观管理、社会管理职能,必然会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干预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宏观管理和社会管理目标。那种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就可以避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干预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违背经济规则的。因而,即使强调两权分离,如果行政部门仍作为所有者存在,行政部门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干预就是不可避免的,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

具体说来,行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所追求的目标,与作为企业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要追求宏观经济目标即总量平衡、结构协调、经济增长;作为社会管理者,又要追求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分配公平和社会进步等社会管理目标。而作为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目标应是一致的,都以盈利增长为主要目标,这往往与行政目标不一致。在有效的间接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国家必然会以所有者身份操纵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管理目标。外贸行业的情况也不例外。外贸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对外贸易增长、进出口结构合理,以及保证外贸企业扩大就业、收入均衡增长等,往往偏重于数量增长,必然会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外贸企业的微观经营决策,甚至左右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等,使企业追求盈利增长的目标受到限制,或不得不为实现出口创汇的增长而放弃盈利增长目标。

2.外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受阻,是我国国民经济体制弊端的反映。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不能为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提供有效途径的条件下,外贸公司办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组建外贸公司,很难实现工贸优势互补,“实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性、合理性就受到强烈制约。集团化的目的在于实现外贸企业规模经营和多样化经营,但在条块分割的局面未彻底打破的条件下,大部分外贸专业公司的集团化只是停留在企业内部结构重组上,跨行业、跨部门的经营受到部门利益调整困难的困扰,并未见大的起色。国际化是最难的,海外贸易公司受行政部门约束过多,加之各部门相互分割,各公司互不联系,不能真正实现国际化经营。

总之,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恰恰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总体的缺陷,在不打破国民经济中旧有部门经济利益格局、使政企真正分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前提下,外贸企业的发展仍受各行政部门的干预,“三化”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股分制试点作为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措施,必须以政企分开为前提,否则,股份制也会流于形式,无助于外贸企业的制度创新。为此,设计者提出试行股份制的程序和要求:第一步,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性工作;第二步,组建外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通过向国有外贸企业委派董事或董事长、监事等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第三步,董事会选聘企业经理,由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在目前“政企不分、政资合一”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无论由谁来行使所有者职能,都会遇到矛盾。如果把国有外贸企业资产划归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实际是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等于削减外贸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剥夺”外贸部门的所有者权利,必然会给外贸企业改革带来障碍;如果仍由外贸主管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则无疑于换汤不换药,即使实行了股份制,行政主管部门仍会以所有者身份干预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外贸企业不得不为实现政府目标而牺牲盈利目标。这正是目前外贸企业股份制试点中的矛盾。

三、外贸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总体改革的协调

透过以上分析,可以判定:要根本解决外贸企业运营中的矛盾,下放外贸经营权就必须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配套进行。否则,下放经营权而不解决政企不分、政资合一问题,政企不分的矛盾就会以经营秩序混乱、外贸效益下降、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受阻等方式表现出来。而要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单靠外贸部门或其他某些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办不到的,单靠一些企业的改革试点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外贸体制改革必须与其他部门的改革协调推进。

在明确了以上原则后,为把外贸改革与国民经济总体改革结合起来,可以这样来设计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思路。

1.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资格,重新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按行业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唯一代表,承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即制定国有(外贸)经济的发展规划,协调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目标与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以及监督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分配,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权能,也不负责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更不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此相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脱钩,承担新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行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关系如同与一般投资者的关系,国有资产所有者不再拥有特殊地位。

2.转变政府职能要同分解政府职能联系起来。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同宏观经济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职能分离开来,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原政府各部门行使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者职能,不再涉足或干预国有资产的运营活动,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实现。具体到外贸宏观调控,也要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充分发挥外贸行业商会的中介协调作用。

3.在构筑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体系、分解政府职能之后,重建社会产权主体,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所有者权力、承担所有者责任、享有所有者利益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的营运,它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外贸部门可以在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下,组建国有外贸资产投资公司,由它行驶投资主体职能,自主进行投资决策,享有投资利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对国有外贸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它可以以股东身体入选企业董事会,选聘企业经理,参与资产收益分配,审批子公司的企业财务计划和分红方案,参与资产处置决策,参与财产关系的改组和企业破产、清算等事宜;它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平等竞争。

4.国有外贸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责权利有机结合的所有者代表,对其投资或持股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发生积极影响。投资公司无需直接经营各类公司,可以通过其所有者或股东的地位制约经理的经营活动,经理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拥有日常经营的完全自主权,分享经营收益,并承担经营风险。经理是在投资公司制约下的责权利平衡对称的经营者。

标签:;  ;  ;  ;  ;  ;  ;  

论制度创新与外贸企业全面改革的协调推进_国内宏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