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不宜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_宏观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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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不宜扩大审计监督范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监督论文,机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贵报曾报道过吉林省白山市以市长令的形式规定审计机关对集体和私营经济组织可以进行审计监督的消息贵报在去年12月27日又刊发了李文发、姜玉玺两位同志撰写的专题论文,文中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对此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审计机关不宜扩大审计监督范围。理由如下:

1、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个规定是在总结了多年的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得出来的。这种定位也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我国经济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情况相适应。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最根本的是由于它受国有企业投资人的代表——政府的委托。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与企业所体现的是经济关系。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符合审计的受托理论,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国有企业将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逐渐转为间接调控,与此相适应,包括财政、审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把对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济监督改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保留抽查权)。这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为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组织的委托),也可大大精简政府经济监督部门的机构和人员,使这些机构能专心致力于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宏观经济的调控。

3、审计机关,尤其是县一级审计机关,在国有企业审计对象减少后,不是没事干,而是有很多事可干。朱镕基总理曾讲过,审计机关要抓住财政收支审计不放,看好财政资金的使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制度等许多新的财政政策的实行,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将会出现许多新的课题。审计机关抓住了它,就是抓住了根本。

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扩大到集体和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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