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人类学到社会有机体-霍耐特批判的社会哲学之解析论文

从形式人类学到社会有机体-霍耐特批判的社会哲学之解析论文

从形式人类学到社会有机体
——霍耐特批判的社会哲学之解析

周爱民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摘 要: 在近十多年中,霍耐特不断尝试建构一种批判的社会哲学。建构批判的社会哲学需要回答规范性基础问题、识别问题、转型问题。以这三类问题为线索,可以清晰梳理霍耐特的批判的社会哲学及其所遭遇的理论困难。霍耐特早期的《社会病理学》以形式人类学为基础,回答了规范性基础问题,但却忽视了识别问题与转型问题。在其新著《自由的权利》中,他利用规范性重构的方法重新框定了社会病理现象,把它们限定在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领域中。然而,这种限定影响了对识别与转型问题的回答,前者变为对个体病理的诊断,后者则变为对个体的再教育。同时,强调过度法治化对个体病理的影响,也会造成病理对象指涉的不明确性。霍耐特的最新研究回答了社会病理对象的指涉问题,同时试图利用社会有机体思想限定社会病理现象,但是仍然遗留了一些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病理学;规范性基础;规范性重构;社会有机体

作为批判理论的第三代代表人物,霍耐特除了建构承认理论,开辟了“批判的社会理论中一个主要的新研究范式”(1) ZURN C.F. Axel Honneth: A Critical Theory of the Social[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5: 3. 之外,还积极继承与发展早期批判理论的核心洞见。在清理早期批判理论的遗产时,他不但勾勒了一个广义的解释模式,而且沿此模式不断发展新的社会哲学。他认为,从以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为代表的早期批判理论,到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批判理论,都“被统一在这样的观念中,即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存条件产生了一些导致我们理性能力发生病理学式变形的社会实践、态度或人格结构。”(2) HONNETH A. Pathologies of Reason: On the Legacy of Critical Theory[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 vii. 但是,之前的批判理论在霍耐特看来问题重重,需要随时代的发展继续更新,并且体现该观念的社会病理学思想也一直未被主题化。自20世纪发表《社会病理学》一文以来,霍耐特陆续发表了许多论著,从不同角度探索与完善社会病理学,构建了独特的批判的社会哲学。(3) 国内目前只有一篇论文专门探讨了霍耐特的社会病理学,参见王凤才.“社会病理学”: 霍耐特视阈中的社会哲学[J].中国社会科学,2010(5): 15-28.

与解释性的理论不同,批判的社会哲学不仅注重理论,而且也关心实践。社会批判既关注对社会的理解,又旨在改变既定社会的实践。简言之,在批判的社会哲学中,理解与批判紧密相连。然而,一旦涉及改变某种社会关系,便会遭遇诸多棘手问题。例如,批判所依据的标准能否得到合理辩护?辩护能否被接受?还有如何准确识别被批判的社会现象?又如何对之进行整体考量,是加总还是其他方法?规范内容又怎样实现,它的实现是否就意味着最终的和解?总之,这些问题可被归结为: 规范性基础问题、识别问题、转型问题。本文将以这三类问题为线索,梳理霍耐特对批判的社会哲学的建构,并反思其建构过程中所面临的理论困难。

一、以形式人类学为基础的社会病理学

霍耐特对社会哲学独特性的阐述可追溯至《社会病理学》一文,规范性基础问题在该文中得到了充分的探讨。借助医学上的“病理学”(Pathologie)概念,他明确主张社会哲学的独特性在于诊断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病理现象,“在社会哲学中首要涉及的是规定和探讨社会的这些发展过程,这些发展过程可被理解为错误发展或者紊乱、正如社会病理现象。”(4) 已有学者注意到这句话表述上的模糊性,该句原文是“es in der Sozialphilosophie vordringlich um eine Bestimmung und Erörterung von solchen Entwicklungsprozessen der Gesellschaft geht, die sich als Fehlentwicklungen oder Störungen, eben als ‘Pathologien des Sozialen’, begreifen lassen”(Axel Honneth, “Pathologien des Sozialen. Tradition und Aktualität der Sozialphilosophie”, in 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 Aufsätz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C]. Frankfurt/Main: Suhrkamp, 2000, S.12)。在此不清楚的是“恰如‘社会病理学’”(eben als ‘Pathologien des Sozialen’)到底是作为一种“紊乱”(Störungen)与前面的“错误发展”(Fehlentwicklungen)并列的两种现象,还仅仅是它们的统称?根据霍耐特在该文中的叙述,他并没有明确指出它们是两类不同的现象,而在《自由的权利》中,他则明确区分了这两类现象,see FREYENHAGEN F. Honneth on Social Pathologies: A Critique[J]. Critical Horizons, 2015, 16(2): 131-152. 很明显,如果把社会批判视为对社会病理的诊断,必然会遭遇批判的规范性基础问题。

“病理学”一词是医学领域中的术语,是对身体疾病的一般性描述;并且这种描述建立在对身体器官正常功能了解的前提基础上。如果没有这种前提性了解,人们便无法作出正确的病理诊断。由于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可以通过临床观察获知,因而在医学中使用此概念并无问题。但是,当用它去指认社会病理时,便会遭遇一定的困难。首先,人们无法完全像观察单个有机体那样观察社会,因为人们无法彻底跳出社会去观察社会。其次,社会的发展过程与目标往往依赖于文化因素,所以对社会正常状态的界定,不仅涉及纯粹的外在观察,还牵涉对社会文化内在的自我理解。因此,当用病理现象指称非正常的社会状态,会遭遇“正常状态不确定”的难题。如果无法明确与客观地界定正常的社会状态,社会批判势必是主观任意的。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合理地谈论社会的病理现象?

以迈克尔·沃尔泽、查尔斯·泰勒等人为代表的解释学内在批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正常状态不确定”的难题。解释学内在批判把社会成员对该社会文化的自我理解视作批判的规范标准。所谓的社会病理是指那些偏离和违背了这种自我理解的社会行为。然而,该批判模式过于狭隘,有可能完全走向文化保守主义,从而丧失社会哲学的批判向度。究其根本,是由于没有区分社会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因为在社会上被视作有效的价值理念,在规范层面并非一定具备有效性根据。(5) STAHL T. What is Immanent Critique[R/OL]. SSRN Working Papers, (2013-11-21) URL: http://ssrn.com/abstract=2357957, doi: 10.2139/ssrn.2357957.

霍耐特充分意识到了上述模式的困难。他强调,“当存在确定的假定时,即存在关于人的自我实现的条件的性质时,人们才能恰如其分地谈论社会生活的病理学。”(6) HONNETH A. 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M]. Frankfurt/Main: Suhrkamp, 2000: 56. 与解释学内在批判相比,该界定的进步在于它再次甄别了人们对文化的自我理解。在此界定中,并不是任何对社会文化的自我理解都可充当批判的准绳,而是只有那些促进自我实现的社会条件才可充当。值得注意,社会条件在此界定中具有了伦理内涵。它并不是外在的限制条件,而是人的自我实现的条件;它同时又仅仅是形式的,因为该界定所强调的,不是具体的值得追求的人生理想,而是社会条件的“为何之故”(Worumwillen),即为个体过上成功生活提供条件。至于个体的自我实现究竟是什么,换言之,怎样的生活才是成功的生活,这里并没有具体给出。之所以要规避对自我实现内容的具体界定,主要原因是,怀疑主义的批判使得人们无法再把某种教条、某种自然因素、某种未来构想直接视作自我实现的具体内容。例如尼采的道德谱系学和福柯的知识考古学都令人信服地指出,传统的道德普遍主义是某种特定价值、特定权力支配的产物。因此,当今以研究社会病理为对象的社会哲学面临着这样的困境: 一方面,根据社会哲学的认识兴趣,它依赖对社会生活正常标准的认识;另一方面,不能从历史哲学或人类学中直接挪用批判的规范标准,规范标准的有效性还必须能够得到合理辩护。(7) HONNETH A. 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M]. Frankfurt/Main: Suhrkamp, 2000: 65-66.

《社会病理学》一文指出了三种可供辩护的理论资源。一种是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话语伦理学。根据该程序主义观点,社会的合理性条件由参与者在民主的决策过程中自我规定。不过,这种辩护方式消解了社会哲学的理论努力,因为它把对社会正常条件的界定拱手让给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动者们。第二种辩护方式是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发展起来的。它根据一种弱的形式人类学,即“普遍语用学”(Universalpragmatik),把人类话语实践的最初形式视为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采用这种论证方式的也有纳斯鲍姆和泰勒等人,例如,泰勒从人是自我理解的动物出发,认为正常的社会条件是那些充分允许自我表达的社会条件。第三种是泰勒所发展的历史性的相对奠基,即基于文化的自我理解来确定正常的社会条件,隶属于该传统的还有迈克尔·沃尔泽、戴维·米勒、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等人。不过,该辩护传统忽视了社会批判标准在规范有效性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当面对对文化传统不同的自我理解时,人们仍然要处理何者更为正确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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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霍耐特也指出个体或集体的病理行为并非完全是个体的责任,而是社会机制作用的产物。例如在法律自由中,产生上述病理现象的主要原因被归咎于“法治化”(Verrechtlichung)的过度发展。这种过度发展体现在: 一方面对生活世界的侵入,法的规定渗入了家庭、私人关系、学校教育等社会交往领域中,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越来越被法律话语所遮蔽;另一方面公共事务的解决越来越依赖法律媒介。这种过度的发展会产生一种强制,迫使人们“忽视参与者的具体经验”,(25)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63. 忽视交往行为调节冲突的作用。然而,强调社会机制不当发展会诱发个体或集体行为的病理突变,会造成社会病理对象的模棱两可性,即社会病理的对象到底是指社会机制的不当发展(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还是个体或集体对社会机制的不当理解?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在解释社会病理学时更多地关注个体病理行为类型,同时他又强调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内在发展倾向会产生这种病理,并没有明确指出社会病理的对象究竟是个体或集体,还是社会机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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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重构: 对社会病理学的重新框定

利用弱的形式人类学为社会哲学奠定规范性基础,仍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把社会的正常条件归结为达到完整的个体人格所需要的条件,可能会消解社会与个体的本体论差异;此外,这种消解对识别问题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不存在区别于个体的社会,社会病理学就可以完全还原为个体病理学,那么便难以区分社会哲学与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的差异。很显然,这与霍耐特对社会哲学的界定相抵牾。在重构社会哲学的早期理论代表人物马克思、卢卡奇、阿伦特等人对社会病理的论述时,霍耐特特意强调,他们所描述的社会病理现象如异化、物化、消费社会等,不能还原为个体的心理问题。身处于这些社会现象中的个体,不但心理往往无问题,而且还显得很健康。(10) See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57-158; HONNETH A. Die Krankenheiten der Gesellschaft. Annäherung an einen nahezu unmöglichen Begriff[J]. WestEn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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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以规范为引导的重构过程,霍耐特对现代社会核心理念的断定就能在具体的重构过程中获得支撑。然而,即便规范性重构能在社会经验分析中为上述论断提供充足的根据,它仍然面临着一定困难。该困难源于霍耐特一方面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为范本,另一方面却完全抛弃了他的形而上学遗产。在黑格尔那,后者为前者提供了论证上的支撑,如果没有后者,前者的主张就显得很武断。(13) PIPPIN R. Reconstructivism: On Honneth’s Hegelianism[J].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2014, 40(8): 725-774. 另外,在黑格尔那,自由意识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教化的过程,不同社会领域并非是机械的客观存在,而是个体教化的辩证发展过程。当然,霍耐特并未忽视这些问题,例如,“当然,这种内在的方法只有在此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即当通过与先前的历史的规范性比较至少能间接表明,这些价值除了拥有社会有效性外还具有道德有效性,即它们在正义的目标方面拥有更多的‘理解力’(Fassungskraft)”。(14)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20. 也就是说,规范性重构的主导理念能够在规范层面优于以往的其他规范,与以往的规范相比较,它能够证明自身是一种“道德进步”。限于主题,本文不再赘述这方面的详细论证,将主要关注规范性重构方法如何影响对社会病理学的重新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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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社会病理与社会的错误发展领域的区分也值得商榷。社会病理被限定在了法律与道德领域,社会的错误发展则被限定在社会自由领域(私密领域、市场领域、民主决策领域)中。对此,马库斯·维拉舍克(Markus Willaschek)就指出社会自由领域也会诱发社会病理式的错误理解,例如市场行为领域就会诱发人们把市场仅仅视为保障否定自由的领域。霍耐特承认了这种可能性,但是他仍然坚持区分社会病理学与社会的错误发展是必要的,因为社会的错误发展所产生的压迫、剥削、歧视等现象完全与社会病理学现象不同。(26) HONNETH A. Rejoinder[J]. Critical Horizons, 2015, 16(2): 215-216.

规范性重构方法在此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方面,该方法与传统政治哲学对正义原则的纯粹抽象建构不同,它首先在社会制度现实中挖掘它们所体现的规范理念。另一方面,与实证社会学不同,重构不是纯粹的观察式描述,而是以规范为引导,梳理该规范的制度化历程。因而重构具有批判维度,它旨在纠正那些偏离或违背了其规范理念的制度化过程。在社会制度现实中去重构它所体现的规范理念,同时包含几个理论预设: 规范引导了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不同的社会领域所体现的具体理念虽有殊异,但究其根本都是某种核心理念的不同嬗变。自由被视为现代社会制度化过程所遵循的核心理念。既然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而不同社会领域的制度化实践是对自由的不同实现,那么规范性重构就意味着确立主要的社会领域,分析这些领域中的制度实践为何是对自由的实现,以及指出那些发生偏离的制度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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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意识到了形式人类学路径将会遭遇的困难,在其集大成之著《自由的权利》中,他对社会病理学重新进行了框定。在此书中,他没有直接利用形式人类学,而是另辟蹊径,使用了一种被称为“规范性重构”(normative Rekonstruktion)的方法,去寻找与确立社会批判的准绳。他承认,在《自由的权利》中“驱动我早期著作的人类学冲动已经让位于现代承认秩序更加内在的‘语法学’。”(11) WILLIG R. Grammatology of Modern Recognition Orders: An Interview with Axel Honneth[J]. Distinktion: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2012(1): 148. 这种变化不但影响了对社会病理学的界定,而且也影响了对识别和转型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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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已指出,现代社会各个主要领域的制度化实践均被视作自由的具体体现,在对现代社会主要领域的划分方面,霍耐特也基本参照黑格尔,区分了三类核心的制度化实践: 法律自由、道德自由和社会自由(私密领域、市场领域、民主决策领域)。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被视为自由的可能性,社会自由则被视为自由的现实性。前两者之所以仅是可能性,是因为它们仅是一种保障性存在。现代抽象法仅仅保障了个体外在行动不受干涉的自由,即保障个体拥有不受限制的私人领域。个体行动受到的唯一限制仅源于外部,即行动主体互相不能伤害各自的任意自由。(15) 当然,现代法也提供了个体政治参与的权利,由于政治参与权已经超出了个体行动领域,具有社会交往的特征,因此它不属于法律自由而属于社会自由的讨论范围。 然而,一方面法的确立本身就已蕴含了主体间的相互承认维度,另一方面具体行动的实现还需要走出私人领域参与社会交往。因而,法律自由仅仅是自由真正实现的保障性前提。道德自由也同样如此,在法律无法顾及的领域,道德所确立的仅仅是个体的道德自律。在面对社会或他人各种期待和要求时,个体可以完全抽身而出,站在自身的道德立场上对之作出是否符合道德普遍性的检视。只要个体认为这些社会期待和要求无法通过检视,他就能中断社会交往过程,退回私人领域,坚持自身的道德立场,“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1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39. 这种绝对中立化的道德普遍性要求,忽视了它所依赖的广阔的生活世界的伦理基础。不仅道德判断的内容源于具体的生活世界,道德立场的实现也依赖于生活世界。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仅仅是保障了个体外在行动和内在意志不受强制的自由,然而个体行动的实现还必须依赖社会的制度安排,换言之,个体行动之间还必须处于相互促进的关系之中,只有在此情形中,自由才能由主观领域进入客观领域,从而得到真正的实现。在社会自由的三类领域(私密领域、市场领域、民主决策领域)中,人们就处于相互促进的关系之中,因而社会自由的领域就是自由的现实性。例如,看似最不受伦理规范制约的市场领域其实也存在着相互承认关系,生产者从事生产是为满足各方的需求,从而相互促进了各方欲求的实现。(17) 这方面的论述引起的争议最大,see JÜTTEN T. Is the Market a Sphere of Social Freedom?[J]. Critical Horizons, 2015, 16(2): 18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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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不是自由的现实性,而仅是其可能性,那么批判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指出那些把可能性误解为现实性的社会现象。这种误解被霍耐特视为社会病理学,“每当社会中的一些或全部成员系统性地误解一种制度化实践形式的合理含义,社会病理现象就会出现。”(18)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206. 由于在社会自由中,自由已成为现实性,因此不存在上述误认现象,但是在此领域中,社会制度的具体发展有可能偏离或违背了它所体现的规范要求,从而使社会自由遭受阻碍无法实现,这种制度化的发展过程被称为“社会的错误发展”(soziale Fehlentwicklungen)。

三、社会病理的类型与反思

综上所述,对社会病理的重新框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规范性基础问题,但却遗留了病理对象界定不清的问题,它同时也造成了识别与转型问题的悬而未决,因为只有在病理对象能够被清楚界定的情况下,才能讨论识别问题,才能讨论应当被转型的究竟是什么。

上文已指出,被重新框定后的社会病理学主要指社会成员“系统性地误解”了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的合理含义。抽象法与道德的合理性在于它们仅是自由的可能性,“系统性地误解”就是把这种可能性错认为自由的现实性。克里斯托弗·朱恩(Christopher F. Zurn)主张,这类误解现象可被涵盖在统一的概念框架“二阶错乱”(second-order disorders)中,二阶错乱是指:“存在一些社会现象,它们呈现了一种构成性中断,该中断存在于一阶内容与对此内容进行二阶反思理解之间,这些中断在此是普遍的,并由社会引起。”(21) ZURN C.F. Axel Honneth: A Critical Theory of the Social[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5: 98-99.

本文认为,虽然霍耐特采用了二阶错乱的提法,但是他对二阶错乱的理解与克里斯托弗·朱恩并非一致。(22) 本文并不赞同法比安·弗雷恩哈恩哈根的观点,他认为霍耐特此时完全接受了克里斯托弗·朱恩对二阶错乱的解释,see FREYENHAGEN F. Honneth on Social Pathologies: A Critique[J]. Critical Horizons, 2015, 16(2): 131-152. 在克里斯托弗·朱恩那里,就像日常的认识错误一样,一阶认知内容本身也是错误的,只不过这种错误更多的是社会的产物,例如他所列举的意识形态批判,在此批判中,打上了意识形态烙印的一阶认知内容本身就已经是错误的了;而在霍耐特的解释中,一阶认知内容本身并非是错误的,错误仅仅涉及人们在二阶层次上对这种认识的不当使用,“这里涉及的合理性缺失在于,相关人员的一阶信念或实践无法在二阶层面得到适当掌握和运用。”(23)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57. 例如在法律自由中,人们的一阶认知内容本身(法律自由是对消极自由的保障)不存在错误,并不能在二阶认识层面上把它归结为某种“虚假的意识形态”。二阶错乱仅仅是指人们在二阶层次误解了一阶认知内容与其他内容的关系。这种误解不是对一阶认知内容是什么(如法律自由是什么)的错解,而是没有理解它的社会意义,具体而言就是没有理解: 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运用的意义最终是为了促进社会交往更好地实现,而不是仅仅中止社会交往。

为了说明上述社会病理现象,在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领域中,霍耐特分别区分出了两种病理类型。法律自由中的两种类型分别是: 第一,坚持权利拥有者的角色,用此视角审视一切交往关系,从而忽视了交往实践的仲裁作用。它在电影《克莱默夫妇》(Kramer vs. Kramer)中得到典型反映。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男主人翁克莱默始终带着法律的眼镜审视与孩子的关系,在与孩子的相处中,他始终担心日常行为是否会最终影响法庭上的判决。第二,犹豫不决的人格特征,它主要受法律自由推延与中断功能的间接影响而形成。它在本杰明·昆克尔(Benjamin Kunkel)的小说《犹豫不决》(Indecision )中得到了经典反映。主人翁德怀特·威尔默丁一直缺乏毅力,无法长时期坚持做任何事,在决定克服此人格缺陷并经历一系列失败后,他又返回到了原点。道德自由中的病理类型是: 第一,严格的道德普遍主义立场,它忽略了既定的义务或要反对的真正的恶,并且往往因此而造成恶的后果。这方面亨利·詹姆斯的小说《黛西米勒》极具代表性。第二,道德恐怖主义,即个人或集体以达到某种善的理念为目标,通过各种暴力手段破坏社会。这方面的现实案例是德国恐怖组织“赤军团”(RAF)成员乌尔丽克·迈因霍夫(Ulrike Meinhof)。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与之前的界定相比,被重新框定后的社会病理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之前的社会病理学主要探讨哪些客观的社会条件阻碍了个体的自我实现,批判主要集中于挖掘产生病理的社会机制。例如,被视为社会病理的物化现象,它不仅仅指个体的认知错误或个体对某种理念的错误使用,而且还指涉社会机制本身的病理特征,即经济领域的过度膨胀。(24) HONNETH A. Verdinglichung[M]. Frankurt/Main: Suhrkamp, 2005: 94. 把病理特征锚定在社会机制层面,对社会病理的识别就不是找出哪些个体或集体遗忘了原初承认,进而对之进行加总,以说明是否达到社会病理所要求的数量范围,而是如哈贝马斯那样找出商品经济领域或权力领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换言之,就是理清各个领域的“相互乱入”,因为这种乱入本身就是社会病理现象,即便个体在行为层面尚未出现任何“异常”。此时,对转型过程的探讨,主要是批判社会各领域的相互乱入,因而社会批判所强调的社会转型不具有革命特征,而仅仅具有改革特征,即“治疗”发生病变的具体的社会机制。与对社会病理学的这些探讨相比,被重新框定后的社会病理学仅仅是指个体的错误理解,即误解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的运用范围。在此,识别问题就转变成了如何找出个体或集体的病理行为。但是,识别问题由此会变得更为困难,因为个体的这种误解并非与心理疾病完全等同,无法借助临床观察获知。通过上述案例的来源也能窥见出识别问题的困难,这些案例基本都源于文学作品,都是艺术加工后的结果,即便有关道德恐怖主义的现实案例,也无法说明恐怖行为完全源于对道德自由的不当理解。最后,转型问题就仅仅变成了对个体进行再教育的问题,因为作为社会机制的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病理特征,它们都是现代社会核心理念的具体体现,问题只能出在个体的错误理解中,而对这种错误的纠正就只能是一种教育过程。

霍耐特赞同这三种路径中的第二种,即一种弱的形式人类学的辩护方式。在该文之前,他已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通过阐明自我实现所需要的几种承认模式,详细阐发了该辩护方式。在该书中,他阐述了从形式方面理解个体自我实现所需要的伦理的社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个体为达到人格的完整性所需要的三种承认模式,即爱、法权和团结。(8) HONNETH A.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M]. Frankfurt/M: Suhrkamp, 1994: 274-287. 不知是否是不满于该书中的论述,文章在指出需要一种弱的形式人类学的辩护方式后就匆匆收尾了,并没有提及自我实现所需要的这三种模式。在多年后的一次采访中,他明确承认如果要重写《为承认而斗争》,将会做出一些“技术上的修正”,一方面是要“避免人类学的误解”,即三种承认模式不是普遍的,而是有内在的历史发展过程;另一方面要着重阐述承认与社会机制的相互依赖关系。(9) MARCELO G. Recognition and Critical Theory Today: An Interview with Axel Honneth[J].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2013, 39(2): 210-211. 当然,这也无法说明霍耐特在写作《社会病理现象》时就已意识到该书中的不足了。本文在此无意忖度个中缘由,仅想指出由于《社会病理现象》主要处理如何界定社会哲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以及把社会哲学视为社会病理学的可能性,这导致该文的论述仅仅局限于探讨批判的规范性基础问题,而至关重要的识别问题和转型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声称要在社会分析的形式中阐述社会正义的原则。之所以要采取这种方式论述正义问题,其意图之一就是试图与当今英美主流政治哲学传统保持距离。当今英美政治哲学在讨论正义原则时,总是隔绝了具体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伦理”(Sittlichkeit),去抽象地确立所谓的纯粹的规范原则。霍耐特强调,正义理论“要离开纯粹形式的框架,跨过社会内容的边界”,(12)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24. 那么如何实现这样的跨越呢?

确实,借助规范性重构方法,批判的社会哲学可以不再直接依赖于以承认理论为基础的形式人类学,此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自由概念。然而,不能由此就认为霍耐特抛弃了早期的承认理论,毋宁说,承认关系在此具有了社会本体论的意蕴,(19) 这方面的认识笔者受惠于单传友的提示,他较早注意到了承认的本体论意蕴,参见单传友.承认的遗忘: 霍耐特对物化概念的批判与重构[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6): 730-736. 因为社会自由就是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并且抽象法与道德也依赖主体间的相互承认。(20) HONNETH A. Das Recht der Freiheit[M]. Berlin: Suhrkamp, 2011: 147. 在这种新的研究思路中,社会病理学得到了重新框定。重新框定解决了社会批判的规范性基础问题,却使得识别问题与转型问题变得更为棘手。

四、作为有机体的社会

时隔《自由的权利》出版3年后,霍耐特在社会研究所的新杂志“WestEnd ”上又发表了关于社会病理学的论文,即《社会的疾病: 接近一种几乎不可能的概念》。(27) HONNETH A. Die Krankheiten der Gesellschaft. Annäherung an einen nahezu unmöglichen Begriff[J]. WestEnd, 2014, 11(1): 45-60. 该文是他在社会病理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社会病理学的指涉对象首次得到了详尽的探讨。虽然该文没有讨论识别与转型问题,但是通过对社会病理学对象的界定,能够在间接的意义上回答上述问题。

在此,霍耐特明确反对把社会病理学还原为个体病理学,换言之,他明确反对社会病理的对象是个体。他提供了两个有说服力的反对理由。第一,社会有问题,并不一定就会导致个体患上心理疾病。例如大众对公共利益不关心的社会问题,由消费主义泛滥所导致,但仅凭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个体就患上了身心疾病。第二,个体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并不能由此就推论出社会整体也患有疾病。例如,个体热衷于赢得一定的社会地位,从而导致心理压力过大患上心理疾病,但并不能就此轻易推断社会也患有疾病。通过这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个体病理与社会病理之间的因果纽带并不紧密。因此,霍耐特反对弗洛伊德和米切利希仅凭临床观察的个体病理特征就推断出社会的病理特征。在此基础上,他明确指出社会病理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尽管弗洛伊德和米切利希对社会病理的理解过于狭隘,但他们的分析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借鉴之质,即个体特定的病理行为只能在社会层面得到解释,社会被视为“自成一体”(sui generis)的实体,社会的病理与个体的病理具有本体论差异。(28) HONNETH A. Die Krankheiten der Gesellschaft. Annäherung an einen nahezu unmöglichen Begriff[J]. WestEnd, 2014, 11(1): 49, 58. 然而,霍耐特对他们的赞同到此为止,在花了大量篇幅解读弗洛伊德和米切利希的社会理论之后,他明确指出他们对社会病理的解释都存在问题。

其次,他们的社会再生产模式过于简单,忽略了社会再生产的复杂性。他们只关注到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维度,即以道德社会化的形式使个体的冲动潜能适应社会。然而,社会的再生产不仅是个体适应社会的过程,即个体塑造内在自然的过程,而且也是社会与外在自然界相互作用与影响的过程,也是个体与他人关系的稳定化过程。为了实现社会自身的再生产目的,一定的社会秩序借助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必须要满足这三个维度所需要的相应功能。

首先,霍耐特指出,弗洛伊德和米切利希的社会理论都忘却了历史维度。弗洛伊德纯粹从生物学的立场出发界定社会秩序的再生产,把这种再生产过程视为劳动与生殖的再生产。健康的社会是指能促进劳动与生殖的正常再生产,患病的社会则是指社会再生产能力的丧失,表现在个体层面就是,个体丧失完成必要的劳动与生殖的动力。相较于弗洛伊德粗糙的纯粹功能主义解释,米切利希的社会理论有所进步,他把个体身份的获得融入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正常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会促进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获得自我认同,而社会的疾病则表现为社会的价值和规范要么太过苛刻,要么太过宽宏,前者会导致个体丧失自由的发展空间,后者会导致个体在面对多变的社会环境时,无所适从,缺乏安全感。很明显,两人对社会正常功能的界定都脱离了具体的历史规定。人类社会的发展总受特定文化与价值的引导,不同的文化与价值会塑造不同的社会组织,它们对社会正常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人类的文化与价值随历史的发展会发生变迁,社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迁,因此对社会再生产的考虑必须要纳入特定历史当中人们对社会文化的自我理解。

本文在此并不关心霍耐特对他们的解读是否准确,而主要关注霍耐特如何批判他们,因为这种批判直接关涉到霍耐特自身对社会的理解。批判分别从社会与历史的关系,社会再生产的复杂性方面展开。

最后,综合考虑上述两个方面,似乎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的疾病或病理现象只有在此条件下可被谈论,即当社会在它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完成其中的某项任务时,这些任务是社会自身根据社会中主导的价值信念,在社会化、改造自然和规定承认关系的功能范围中提出来的。”(29) HONNETH A. Die Krankheiten der Gesellschaft. Annäherung an einen nahezu unmöglichen Begriff[J]. WestEnd, 2014, 11(1): 49, 58.

然而,上述看似水到渠成的界定却具有误导性。霍耐特反对上述界定的理由主要源于他对社会病理学与社会错误发展所作出的区分。上文已指出,社会病理学与社会的错误发展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前者属于自由的可能性领域,后者则是自由的现实性领域的产物。根据该书中他对社会机制的划分,上述界定包含了两种解读的可能性,它可以指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领域没有实现自身所要求的任务,也可以指社会自由领域中各个社会机制没有实现自身的任务。因此,人们无法凭此定义明确区分社会病理与社会的错误发展,也无法指出它与其他的社会现象,如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控等等之间的区别。那么,如果要坚持上述的社会概念,如何能够保留具有很强个体经验色彩的概念——疾病,同时又能站在社会整体的复杂视角中谈论它呢?

正是在此语境中,霍耐特重新提出社会有机体的概念。社会在此被视作庞大的有机体,像生物有机体一样,它的正常运行与再生产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调合作。有机体的疾病表现在某个或某些职能部门过度膨胀或萎缩,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运行与再生产过程发生紊乱。引入这样的解读视角,霍耐特认为它可以清楚说明社会病理学的特征,同时也能够与社会的错误发展现象区分开来。一方面它与个体的病理特征一样,都是对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社会层面表现为,某些职能部门的发展处于相互限制和制约的状态中,从而干扰或阻碍了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它与社会的错误发展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社会某个领域自身引起的对自由的限制,而是社会各领域之间的相互乱入所导致的。

夹具在Y方向上左右对称,左安装座和右安装座在Y方向的紧固螺钉支反力产生的力矩大小相等,旋转方向相反。不会对整个夹具产生较强破坏。故本文只讨论空间力系在X轴方向产生的力矩和反力。

诚然,在当今实证主义盛行的时代,社会有机体的比喻会遭遇种种反驳,由于篇幅所限,霍耐特仅指出该观念一直在社会理论传统中被使用,即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到帕森斯,他们在社会分析中都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过该观念。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也无法继续深入挖掘社会有机体理论中所包含的洞见,仅想指出社会有机体理论能够很好地回答本文所提出的三个问题,但是同时也相应地遗留了一些值得继续探索的问题。

第一,它能回答社会批判的规范性基础问题,即无须通过先验的建构方法,只需在社会的主流价值中寻找规范性基础。社会批判必须依赖于分析既定社会成员的自我理解。然而,如果仅以历史中的规范信念充当批判的准绳,那么真正的健康的社会有机体应当由何种理念主导?为回答此问题,社会批判必须要补充阐明,相较于之前的诸多信念,批判所依赖的规范信念是一种道德进步,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在不能直接假定历史目的论的前提下,如何能历史地阐明道德进步?

第二,社会病理学的对象被锚定在社会层面,那么对社会病理的识别就不能仅凭临床式的观察,识别首先依赖于对社会中主导观念和规范的自我理解,然后在整体的视角中,区分出社会的各个功能领域,明确它们的界限。当然,人们只能通过个体的病理现象才能注意到社会的病理,如果完全不存在个体的病理行为,那么即使在社会层面已存在病变现象,人们仍会浑然不知。然而,究竟如何通过个体病理现象才能识别出社会的病理,又如何在整体的视角中,具体识别出各类社会病理现象,仍然有待探索。

第三,转型问题就成为清理陷入相互牵制的社会诸系统,使社会各系统成为由牵制走向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然而,到底由谁来执行这样的工作,对社会各系统进行明确的划界,是否就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社会病理现象?

锂离子电池的燃烧反应通常是由于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热失控通常是指电池内部温度急剧升高使电池快速放热、内部电解液迅速汽化并伴随多种复杂物理化学反应的一种现象,触发锂离子电池热失控有很多种方式,实际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问题来自于电池自身缺陷和用电管理不当,以及外部偶然因素。文中采用过充的方式使10 Ah锂离子发生热失控直至电池燃烧为止,测量电池表面温度变化,以及观察电池燃烧现象。

From Formal Anthropology to Social Organism:On Honneth’s Critical Social Philosophy

ZHOU Aimin

(School of Marxism,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For the last ten years, Axel Honneth has been trying to construct a critical social philosophy, which needs to answer the questions of normative foundation, identifi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Using these three questions as clues, Honneth’s critical social philosophy and the theoretical difficulties it encounters can be clearly sorted out. Honneth’s early Social Pathology , based on formal anthropology, answered the question of normative foundation, but ignored the questions of identific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his recent book, Freedom ’s Right , he reframed the phenomena of social pathology by using the method of normative reconstruction, limiting them to the field of legal freedom and moral freedom. However, this limitation has affected the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of identifications and transformation. The former becomes the diagnosis of individual pathology, while the latter changes into the reeducation of the individual. Meanwhile, emphasizing the influence excessive legalization on individual pathology will also lead to the uncertainty of pathological object. Honneth’s latest research answers the referring question of social pathology, and tries to restrict the phenomena of social pathology by using the theory of social organism, but still leaves some questions unanswered which worth further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social pathology; normative foundation; normative reconstruction; social organism

DO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9.05.004

作者简介: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阿多诺否定的道德哲学及其影响研究”(17CZX068);“同济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资助”。

(责任编辑: 吴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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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人类学到社会有机体-霍耐特批判的社会哲学之解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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