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保险业的分析与预测_商业保险论文

1998年中国保险业的分析与预测_商业保险论文

1998年中国保险产业分析与预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中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1、保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近代保险制度是十九世纪初从国外传入中国的,1949年10月组建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着中国保险业务的拓展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中国的保险业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从1986年起相继批准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全国性、区域性和一些地方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我国开始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试点,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开始在中国设立代表处。1996年我国保费收入856.46亿元,保险金额15.8万亿元,近百万家企业、1亿多家庭、4多亿人次参加了各类保险。同时,我国保险业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英国等地也设立了120多个分支机构,与1000 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年再保险分入、 分出业务保险费流量在2亿美元左右。

2竞争性保险体系初步形成。 我国建国初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当时处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保一家包打天下。为了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和发展,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获准开业,中国保险市场出现三足鼎立的格局。1996年初华泰、泰康、新华、华安、永安等保险公司获批,同年7月23日,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保财产保险、中保人寿保险、中保再保险三个专业子公司,海外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其后,一批区域性寿险、非寿险公司相继成立,一些外资保险公司也获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掀起了空前的竞争,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1996年底我国已有全国性保险公司9家,区域性保险公司5家,外资保险营业性机构7家, 全国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达6500个,从业人员14万人,各种保险代理20万人,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市场体系。

3、保险业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去,为保险企业开拓海外保险市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中国保险业现在海外设立了120多个分支代理机构, 其中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在海外的机构为主,主要分布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英国等地,年保费收入近3 亿美元。 预计2000 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进出口额的提高和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要求保险公司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在中国境外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国际主要金融中心设立机构,增加海外机构数量,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机构网络,我国保险运作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发展。 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本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其时以日本为首的外国保险公司开始在北京设立保险代表处。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之后,大批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将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内容列进了GATS的初步开价承诺单,引进外资保险营业性机构的试点工作也开始运行。自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AIG )所属的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来,世界上许多大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纷纷发表见解,看好中国保险市场并努力探求进入以来,世界上许多大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纷纷发表见解,看好中国保险市场并努力探求进入中国市场。截至1996年底已有十几个国家的9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54家代表处, 其中很多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开设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至1996年9月已有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 瑞士四个国家的7家保险公司在华设有营业性机构。

5、外资保险开放区域审慎扩大。 在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性机构方面,国务院分别于1992年、1995年批准在上海和广州进行保险开放的试点,中国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考虑加快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步骤,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地点也将越来越大,预计2000年中国保险开放地域将扩大到主要的沿海经济中心城市。“九五”期间除了有计划地增加引进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外,中国还将增加外资保险机构的类型,开展引进外资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公司的试点工作,并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增加引进这两类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

二、保险产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1、保险业务发展水平依然落后。 我国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确很快,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来看,中国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根据1995年世界保险业的统计资料,中国人均寿险收入为1.4美元,在全世界78个保费超亿元的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75位,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从保险深度来看,中国保费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 在上述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66位;从寿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看,世界平均水平为56.1%,日本高达78.7%,印度也占到约70%,而我国仅为30%左右,说明我国的保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保险业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保险险种赔付率相对过低。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 近十年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8.3%, 而中国保险业中财产险的赔付率多年保持在50%左右。现在人保的赔付率约为60%,平安公司和太平洋公司都在3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赔付水平。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仍是降低赔付率,从长期来看,这种经营策略不仅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在走向开放的大背景下,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咄咄逼人的竞争,中资保险公司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3、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相对狭窄。 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根本途径在于充分运用保险基金,以期获得高收益来保障保户的经济利益。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国家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营业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不仅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经营能力,阻碍了保险竞争的充分展开,而且也制约了保险市场总体规模的扩大。

4、保险市场管理政出多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管理政出多门, 使得保险管理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其职权。受利益机制的驱动,擅自开办保险业务的单位越来越多,保险市场主体发育尚不完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管理机关,具有管理保险市场的职责,但由于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实际上仅对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而劳动、民政等部门各行其是,拒绝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成为保险管理的“死角”。同时,保险管理普遍存在重机构设置、条款、费率的审批,缺乏对资本条件、偿还能力、费率、条款执行、资金营运状况等日常监管,重事务性管理,缺乏宏观间接调控的管理目标和调控方式,管理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

5、保险宏观管理力不从心。从国外保险体制来看, 保险业的管理机构一般都相对独立。目前我国保险管理体制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的大一统金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与国际上各国保险业分离于金融业的通常做法和市场经济下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从管理角度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货币政策和保持币值的稳定,不可能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保险业的发展上。目前我国保险宏观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机构的审批,而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保险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等方面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三、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分析

尽管中国保险业曾经走过一段步履维艰的路程,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一股引人瞩目的社会化保险热潮已悄然涌动。1985年我国保费收入仅25亿元,1996年保费收入已超过800亿元。 随着中国全面走向改革开放,风险与机遇又一次落到了所有中国人的肩上,防灾与救灾把改革的球又踢给了年轻的中国保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作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安全运行的中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1996年中国人口已经超过12亿,在人口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据资料推断,1996年中国65岁以上老人所占比重已接近7%, “九五”期间离退休人员将进入高峰期,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老龄人口的增加,致使家庭内部互助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减弱,从而势必将部分传统的家庭互助任务转移给社会化的商业保险。而随着大一统的就业、福利与保障三位一体制度的改革,加之生育率下降所带来的家庭抚养子女数的减小,使得我国国民在安排好现实消费的同时,有能力将结余部分资金用于未来的预期消费。再从体制基础来看,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目前已提上议事日程,社会统筹保险只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剩余部分必然要通过商业保险渠道,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将寿险业的发展空间大大扩展。据统计, 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40000亿元,其中新增存款的75%为定期存款,而定期存款实际上就是人寿保险潜在的市场资源,意味着中国的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的潜力有望被挖掘。

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表明: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能力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通过对1985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证实了保险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当稳定的内在联系,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范围(即置信区间)落在1.015~1.058区间,说明我国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具有大于1的共同倾向。据统计,1996年我国GDP 为68594亿元,1996年末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38520亿元。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在生存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安全需求便成为人们的最大需求。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温饱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开始寻求较高层次的安全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近期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储蓄动机中保险性需求十分强烈,在存款目的中养老占9.2%、防意外事故占7.5%,两项合计16.7%,以1996 年底的38520 亿元储蓄额计算, 其金额达6432亿元以上。另据人民银行对储蓄高速增长原因的分析,首要因素是居民存在着体制变迁预期,具体包括对子女求学、购买住房、失业等问题无法把握而产生担心,如果考虑这些方面,则居民储蓄中保险因素的比例还要更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率平均保持在9.8%左右, 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整个“九五”期间,中国的经济还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国民经济为保险市场的扩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据估计, “九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仍将维持8—9%的高速增长,2000年(1996 年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9.6万亿人民币左右。由于保险需求收入弹性系数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因此,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保险收入的增加、人均保费额的增大和保费占GDP比重的上升。就保险深度而论,中国1996 年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1.24%;而就保险广度而论,同年中国人均保费约为70元人民币。如果按照保险发达国家保险深度提高到5—8%,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至少将达到2500亿元(96 年不变价格)左右。 尽管80年代中期以来寿险在全部商业保险中的比重有所波动,但伴随着就业和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估计到2000年中国寿险所占份额将达到世界平均水平(52.4 %), 届时寿险保费收入将超过1300亿元。根据国际权威评估机构预测: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需求每年将以15%的速度持续增长,本世纪末中国保险业的总收入将突破2000亿元,整个市场的潜在规模高达2500亿元,而目前保险业务总收入仅及800亿元左右,如此巨大的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发状态。

四、加速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加强对保险业的立法管理。根据福利措施的刚性和国外过度的福利措施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沉痛教训,我们主张在保险发展上必须划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界限,禁止任何行政部门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兼营商业保险,并在基本社会保险上实行低起点,即基本保险只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但两者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行政部门以社会保险的名义开办商业保险业务,由于现行条例没有明确规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等概念的含义与区别,而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其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性保险,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科学地规范其业务范围。社会保险等非商业性业务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制订政策,委托单位办理,逐步实现政企分开;而一般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竞争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又能够有效地防止非保险企业参与保险市场竞争,这对两者的健康发展均十分有利。

2、审慎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根据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确立的特殊待遇,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国内保险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的自由化。依据加入世贸组织及亚太经合会议上的承诺,我国将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业,拟每年审批1—2家外资保险机构,这将使得外资争夺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份额成为本世纪到21世纪初的持续性话题。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有限,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坚持适度的开放政策取向,开放的速度和范围不仅要与民族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监管水平相适应,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为了更好地指导引进外资工作,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尽快颁布全国性《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范围,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逐步缩小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使其在中国保险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3、赋予保险公司资金独立运用自主权。 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资金拥有独立运用的自主权,尤其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对保险的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下,为了使保险基金免受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影响,必须加强对资金的投资运用,用投资的收益部分不断地充实保险基金,达到保险基金保值乃至增值的目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险业自身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保险基金相应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机会日益增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通过对投资风险的精确估算,作出对保险基金各项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逐步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将现有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房地产等多种资金运用方式,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允许直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基金不会永远游离于证券市场之外,保险基金渴望成熟的证券市场。

4、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众所周知, 我国现行的对保险企业的税收制度极不合理,其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 %的营业费、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税率之高在世界各国中实属罕见。财政对保险业实行揽底课税,使得大部分保费收入上缴财政,这不仅减少了保险企业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量,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给付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到保险给付能力的提高,进而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于保险业务课取高额税,从眼前利益来看,虽然可以增加部分税收,但从长远来看无异于竭泽而渔,其实质仍然是一种短期行为,结果必然降低了保险企业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使得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缺乏后劲,最终制约了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保险税制、逐步放松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乃为明智之举。

5、鼓励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在开设养老保险、 保障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国家应该继续提倡、鼓励与引导三代家庭尊老模式的存在和发展。老人除有物质生活需求外,还有与子孙后代共享天伦之乐的精神需求,随着人类寿命的延长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到来,长期卧床需要家人照料的“老老人”的数量与比例将不断增加,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由养老保险所取代。我国下世纪大量“四·二·一”家庭的出现,要求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大力开拓养老保险事业,但也决不意味着家庭养老功能的消失,国家应在宣传、舆论与政策导向方面大力提倡、鼓励和引导三代同堂的生活方式。养老保险加上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补充,才是解决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较好对策。

标签:;  ;  ;  ;  ;  ;  

1998年中国保险业的分析与预测_商业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