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比较与对策研究_申请专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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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专利作为科技研发活动的一种成果类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作为基础研究的主要场所,拥有规模巨大且人才多样的智力贮备,承担着知识创造、人才培养、技术转让的重要使命。以往研究“大学&专利”主题的文献较多,但大多未对大学专利活动整体层面与质量层面进行比较。笔者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CITESPACE II软件对CNKI(截至2015年5月13日)收录篇名含“大学&专利或高校&专利”的1072篇文献(以Refworks格式析出)采取数据可视化与图谱分析操作,综合形成文献考察,具体分析如下:

       (1)研究概况。中国大学专利研究始于1985年,随后研究成果呈波动型增长趋势,既有学术期刊的学术研究783篇,也有新闻报告的非学术研究208篇。其中,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专利文献、科技成果、专利实施、专利管理、中国专利局等主题成为中国大学专利研究的热点。

       (2)研究进展。最初,大学专利研究伴随着1984年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兴起,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专利制度与实施细则完善、专利权人法律归属与专利代理、中国专利局建设、专利文献教育教学及其检索利用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相关专利制度与组织管理的逐步成型,研究主题转向专利工作规范化,重点探讨专利经济效应、转让工作及专利实施对策等方面。21世纪初,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需求的日益增长,重视大学专利研发与市场结合及科技体制改革,以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专利战略”和国家亟需的专利技术领域(如混凝土技术和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等)构成了此期间的研究主题。2009年,中国大学研发(R&D)人员与经费增速及其全国占比为1995年以来最低水平,大学科研与专利实施压力巨大。因而,高校专利转让和技术转移以及通过专利分析、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协作研究等途径促进大学科技创新和提升专利转化能力等成为新的研究主题,并延续至今。

       (3)研究框架。中国大学专利偏好说理性的评价研究,缺乏数据资料的计量分析;重视专利活动个别指标的细节研究,轻视专利活动的整体性研究(多维度)。另外,一些有计量分析特征的细节研究使用的数据略显不足。

       综上所述,本文突破了以往大学专利研究轻计量分析且系统性不强的特点,利用多方数据来源对中美一流大学(美国哈佛、斯坦福、加州、麻省理工、加州理工,中国复旦、北大、上海交通、清华、浙大)专利活动进行多维度系统比较。结果发现,中国大学普遍存在重视专利活动研发而忽视转让、专利活动受专利法规政策影响波动性较大、专利活动创新能力不足三大问题,并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规、构建适用于现代科技成果的激励机制、依托需求培养大学专利市场意识、培养大学科研原始创新能力等应对措施。

       对专利法律状态有效性、专利地理与技术布局、PCT专利申请情况及专利技术转让能力4个考察指标的选取主要遵循以下3个原则:①基于对大学专利研究文献的全面考察,并结合CITESPACE II软件可视化操作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②笔者在大量考察中美英日等国大学专利活动的基础上,发现这4个指标是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的主要薄弱环节且是导致中国专利活动质量不高的数字化表现,因而与美国一流大学进行对比是发现中国大学专利活动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中国及大学专利活动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③世界五大专利局对这4个指标统计工作的重视同样印证了其在专利活动质量比较中的重要性。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门设有专利法律状态数据库、专利技术转让数据库等,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每年10多期的专利统计简报中有效专利、PCT、专利产业等主题均至少拥有一期的专门报告,日本专利厅(JPO)及文部科学省对日本大学有效专利、专利实施、技术领域布局及PCT申请等情况则进行了最为详尽的统计分析。

       1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差异比较

       2003年,中国大学专利活动取得突破式进展,专利申请量首次过万,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已超越美国大学并逐年拉大两者的数量差距。同年,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授权量分别为939件、875件(2000年分别为320件、829件,2013年分别为6287件、1125件)。数量上的进步一方面应归功于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促进技术创新的战略举措[1];另一方面则归因于大学专利活动相关部门的标准较低,即高校纳入标准的发明专利不足17.4%、纳入国际标准的专利技术数量不足1%[2]。

       1.1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领域布局

       大学除了向所在国专利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外,还会出于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作为技术储备、通过专利实施许可获利等目的而向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并力争获得专利授权。通常情况下,一流大学会选择最关键(需求最多)的技术领域并结合自身专利技术优势进行技术领域布局,选择周边国家和科技实力较强的地方进行地理领域布局。中美一流大学专利领域布局比较如下:

       (1)专利地理领域布局比较。虽然中美一流大学在各自所在国专利产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且中国一流大学已扩大了数量优势,但从中美一流大学的全球专利产量看,数量差距并不明显,分别为42658件和48460件。中国一流大学专利有90.86%集中在本国,分布于美国的专利仅1714件,占总量的4.02%,在周边国家的专利布局效果也不显著,在韩国仅有54件。美国一流大学的专利地理领域布局则较为合理,本国专利数量占总量的53.17%,符合专利国际标准的PCT专利申请量为总量的30.40%,在科技实力较强的欧洲地区拥有1171件专利,在周边国家的专利布局效果比较显著,如在加拿大的专利布局量达到3480件,占总量的7.18%,形成了较好的专利技术辐射效应,为专利技术转让与盈利能力提升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见图1)。

      

       图1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地理布局

       数据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advancedSearch.jsf,下同。

       (2)专利技术领域布局比较。IPC分类号依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其是目前国际上唯一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中国一流大学较强势的专利技术领域(在5所大学专利技术领域数量排名皆前十的IPC小类)重合度较低,只有G01N(借助于测定材料的化学或物理性质来测定或分析材料)、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C12N(微生物或酶;其组合物;繁殖保藏或维持微生物;变异或遗传工程;培养基)3个领域,以测量和数字信息处理领域为主。美国一流大学较强势的专利技术领域重合度较高,有A61K(医用、牙科用或梳妆用的配置品)、C12N、G01N、C07K(肽)、C12Q(包含酶或微生物的测定或检测方法;所用组合物或试纸及其制备方法;反应条件控制)、H01L(半导体器件;其它类目中不包括电固体器件)6个领域,以分子生物、制药、半导体技术领域为主。从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技术布局(见图2和图3)可知,中国一流大学专利技术领域布局较为分散,最集中的G01N类专利数量只有2866件,仅占总量的6.72%,较低的专利技术贮备不易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领先优势;美国一流大学专利技术领域布局则相对比较合理,最集中的A61K类专利数量为12131件,占总量的25.03%,大学雄厚的生物制药类专利技术储备为美国成为生物制药头号强国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图2 中国一流大学专利技术布局

      

       图3 美国一流大学专利技术布局

       1.2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法律状态有效性

       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后,在专利法律状态方面仍然有效。一般来说,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维持费用未缴、超过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人主动撤回。本文通过对中美一流大学专利失效情况进行比较发现,专利维持费用未缴是中国大学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专利维持费用未缴和超过保护期限是美国大学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专利权人主动撤回对专利失效的影响较小,如2012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国内外专利1255138件,主动放弃专利权的仅1710件,占总体的0.14%且1309件为外观设计专利[3]。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法律状态有效性比较具体分析如下:

       (1)有效专利数量及比重比较。出于美国专利数据库操作复杂性的限制,美国一流大学有效专利数据以哈佛大学代替(2013年哈佛、斯坦福、加州、麻省理工、加州理工的专利授权量分别为77件、181件、462件、311件、154件,采用专利活动相对较弱的哈佛大学有效专利数据代替,不影响发现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在有效性维度的差距)。表1显示,虽然中国一流大学是5所大学的统计量,然而直到2002年中国一流大学的有效专利量才超过哈佛大学。有效专利具有存量数据的性质,不同于专利授予量等每年更新的流量数据性质[4],因而其比较方式以比重为单位较为稳妥。2000年至今,中国一流大学在法律方面仍有效的专利比重为63.28%,此间不足14年明显未超过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一流大学专利以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发明专利为主);美国哈佛大学有效专利比重为82.98%。有效专利比重差距一方面与中美两国专利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政策有关,如中国专利实行每年缴纳年费制度,而美国专利则实行3.5年/次的缴费制度等,较频繁的收费制度不利于中国大学专利的维持;另一方面,也与中国专利评价机制中过分强调专利数量而轻质量、缺乏专利专业化管理等因素有关,由此直接导致大学专利质量差、转化低、维持不足等现象[5]。

       (2)有效专利存活期比较。从有效专利维持年限看,中国一流大学专利存活期普遍短于美国哈佛大学专利存活期。如2009年至今专利存活期为5年,中国一流大学2009年维持至今的专利比重不足50%(49.41%),美国哈佛大学则为94.44%;2004年专利存活期至今为10年,同年中美一流大学专利维持至今的比例分别为19.48%和75.56%。随着时间的推移,中美一流大学专利存活期差距也在加大。如2000年至今的专利存活期为14年,该年中美一流大学专利维持至今差距更加明显,中国一流大学专利维持率降到3.13%,说明专利维持能力严重不足,此时中国一流大学在有效专利数量上的优势也不复存在,其有效专利仅10件,低于哈佛大学的2.3倍。

      

       1.3 中美一流大学PCT专利申请及中国授权情况

       PCT代表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有关专利活动的国际条约,即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一份国际性的专利申请代替以往向各国分别递交的专利申请。专利PCT程序获批后,可向发明人期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以获得专利授权[6]。PCT专利申请量反映了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通常情况下只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才会通过PCT专利申请。中美一流大学PCT专利申请比较具体分析如下:

       (1)PCT专利申请量比较。在国际标准PCT专利申请量方面,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差距凸显无遗。表2显示,2004-2013年美国一流大学PCT申请量是中国一流大学的8.38倍,随后有所减弱,从2004年的14.47倍缩小到2013年的4.44倍。从美国一流大学国内专利与国际专利(PCT)标准要求看,统一严格的标准提升了其专利的国际竞争力,其PCT专利申请量已逐渐与国内专利授权量齐平;而中国国内专利授权标准较低,国际标准PCT专利申请量与国内专利产量的巨大反差亟需得到专利主管单位的重视,以扭转中国大学专利国际竞争力薄弱的局面。

       (2)PCT专利中国授权量比较。PCT程序结束后由申请人启动可进入国家授权阶段,高科技PCT专利申请出于保护创新技术的目的,常优先寻求在本国进行专利布局,同时为了通过专利实施许可而获利会进入相关技术需求较大的国家进行布局。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一些核心专利技术与高科技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科技强国除了进行专利技术领域布局外,也逐渐采用PCT专利申请途径进入中国以获取专利授权。中国一流大学PCT专利中国授权量及其发展速度落后于美国,说明中国一流大学在核心专利技术研发方面缺乏竞争力。2007年,中美一流大学PCT中国授权专利分别为2件与7件,2013年分别为15件和38件(见表2),虽然发展速度在加快,但差距仍十分显著。

      

       1.4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技术转让能力

       技术转让又称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专利按权利转让性质可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4种类型。其中,专利实施许可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技术转让能力比较具体分析如下: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比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反映了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能力,大学实施许可协定越多说明其专利的社会认可度越高,在促进生产力技术发展方面越有优势。中国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能力普遍较低,2007年之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实施许可登记信息中鲜有记录;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包含登记、强制实施等制度)使中国大学专利实施许可活动得以较快发展:从2007年的0件增长到2008年的70件,随后发展趋势加速[7];2006-2013年,中国一流大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总量为488项,仅相当于4所美国一流大学(加州理工未找到匹配数据)一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数量(见表3)。4所美国顶尖大学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总量为3579项,专利技术拥有较强的社会竞争力。另外,美国一流大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年度数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背后是美国大学较为完善的专利技术许可制度和以市场效益为中心的专利研发宗旨等因素的支撑。相比之下,中国大学专利技术转让活动尚不成熟、相关制度建设也不完备,因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年度数量不够稳定且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2)专利实施许可营利能力比较。专利实施许可营利能力与该专利技术对相关领域技术瓶颈的突破程度有关,其对于推动企业生产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越有效越能获得更多的特许使用费回报。由于中国一流大学的专利实施许可活动较少,专利信息数据库及大学均未公布系统的可供比较的专利实施许可营利信息,因而采用中国大学技术转让合同收入信息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一些中美一流大学在专利实施许可营利能力差距等方面的直观信息。表3显示,2006-2013年,中国一流大学整个技术转让活动收入为40.335亿元,美国4所大学的专利许可收入为23.262亿美元,仅技术转让类型中的专利实施许可收入一项就超越了中国5所一流大学的技术转让收入。另外,通过比较各一流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营利能力可知,在技术转让市场上中国大学存在垄断、美国大学存在良性竞争的现象。例如,清华大学以27.073亿元(占总额67.12%)的技术转让收入垄断了中国一流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市场;美国一流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市场明显较为均衡,各大学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从整体上巩固美国大学专利技术转让领先优势。

       2 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差异归因

       近年来,中美一流大学十分重视专利活动发展,专利活动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其中,有效专利持有量、PCT专利申请量、技术转让活动皆有所提高,专利布局意识与市场意识得到强化。然而,与美国一流大学相比,中国一流大学的专利活动质量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与专利转让能力相关的专利领域布局与技术转让活动等方面,这些差异与中国大学专利活动开展较晚、相关专利法规政策制定不够完善直接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2.1 中美国家相关专利法规政策完备程度不同

       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及随后一系列的科技创新举措,推动了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的快速发展。然而,在集权制传统、专利活动后发、高校公有制等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大学专利活动质量的提升受到一些不合时宜或相互冲突的专利政策的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1)中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程序比较。中国专利申请授权程序较为简洁: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登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公布和实审阶段)。美国专利申请授权程序则相对复杂。首先,就专利申请而言可分为:首次临时或正常申请、二次临时或正常申请、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再公告申请等多种类型,能满足申请者的不同权利需求,有利于专利法律状态有效性的维持;其次,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中国执行的是由申请人启动的延迟审查体制,而在美国专利申请则是自动进入审查(即时审查体制),有利于加快专利审批速度,使专利技术及时投入市场应用;再次,美国专利部门允许专利异议程序(容许第三方向授权局提出对授权专利的挑战),而这在中国并不存在。异议程序不仅有效抑制了大量问题专利(低质量)的产生,而且赋予了专利申请者更多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力[8]。

       (2)中美专利权归属与发明人收益法规比较。中国在专利权归属方面奉行职务发明的单位主义原则,如1998年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与2007年人大《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所获的知识产权归高校所有;然而,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一般遵循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应的资产评估、信息变更管理、转让审批等复杂程序,其不利于大学专利转让活动的有效开展。美国奉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主义原则[9],其《专利法》第116条与151条规定只有发明人或其受让者才拥有专利申请与获得授权的权力,这一措施有效促进了发明人参与研发与技术转让的积极性。另外,中国专利法规对政府以外资助所获知识产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常由大学与资助机构依托未严格审核的合同自行约定,结果引发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与流失案件。美国专利法规政策中关于归属权问题的阐述较为系统且科学,避免了大量因模糊不清带来的专利纠纷事件。1984年《拜杜法案》颁布后,美国大学几乎拥有所有因资助所获专利的所有权,并将赞助者权利限于获得许可证的权利、选择许可方式的权利或许可的第一否决权[10]。

       发明人收益方面,中国相关政策更加多样且偶有冲突,1999年国家税务局、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转让收入扣除奖金后上缴国库,与1998年人大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知识产权收益用于高校办学”的规定相冲突。人大1984年通过的《专利法》和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发明人实施奖励,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与1999年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具体奖励标准,但调查显示发明专利成功转化获益后有68.7%的大学未奖励发明人[2]。这些矛盾性的专利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大学专利技术的转让,也降低了发明人专利研发与转让的积极性。相比之下,美国《拜杜法案》授权大学自主管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技术转让及其收入分配等活动,大学在适应市场效益的前提下制定了灵活多样的专利收入分配政策,即约30%~50%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分配给专利发明人,余下收入分配给校基金或研究单位或支付中介运作费用。

       (3)中美专利维持与收费法规比较。中国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支付当年专利维持费用,采用每年缴费制度且缴费项目繁多,如专利检索费、申请费、印刷费、审查(复审)费、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年费、项目变更手续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等[11];美国则采取三年半制的收费制度,收费项目较少、灵活性较强,如对小机构(小于500人)和大学等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费用减免政策,从缴费时限、程序及费用人性化等方面提高了专利技术转让活动开展与专利维持的可能性。

       (4)中美投融资制度健全程度比较。由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属于舶来品,在中国并未形成应有的经济性与法制性认识,且并未建立健全的有益于提升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创新型投融资制度,无专门的专利法规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制度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信息显示,至2013年第二季度几乎没有中国大学利用专利权质押途径获取专利实施资金。从事专利权质押活动的质权人以银行、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主,约占1/3[12],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专业的高科技投资担保公司较少,不利于大学专利转让活动的有效展开。美国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产生商业价值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有钱人和有实力的公司均会投资技术创新公司,尤其是美国硅谷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从1996年开始每年吸引的风险投资额约1000亿美元[13],为大学专利技术的顺利转化奠定了雄厚的资金基础。

       2.2 中美大学专利活动竞争力意识存在较大差异

       大学专利活动竞争力意识反映了大学科技研发者的治学态度,竞争力意识越弱则意味着大学专利活动越是以研发者自身的随意性标准为准则,质量越得不到有效保障。专利活动竞争力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是否符合当下最严格的行业标准来检验,另外专利活动合作模式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具体分析如下:

       (1)中美大学专利活动市场竞争意识不同。中国大学专利活动受政策影响较大,主要采用大学层面上的前端激励模式,即大学专门设有专利补贴资金支持、专利相当于SCI论文职称评定奖励等,导致大学专利意识与技术市场明显脱节,呈现任务化的专利动机,研发者多为完成指定科研指标,很少通过专利获取经济利益。美国大学在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环境下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培养了以效益和市场为中心的灵活有效的专利意识,紧紧围绕市场与专利技术的商业潜力等指标来提升专利活动竞争力。美国大学专利技术转让活动非常活跃且表现出强烈的技术市场竞争意识(如表3所示),每年仅专利许可活动就能为大学带来约7~8千万美元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回报。从专利地理布局看,中国大学专利90%以上集中于本国,未在周边国家和科学技术强国进行有效的专利布局,因而专利国际市场影响力、竞争力、技术辐射力均不强。

       (2)中美大学专利活动标准意识不一。美国大学“准专利”进入申请程序前均会就发明创造的创收潜力、成功可能性及相关费用等专业标准[14]进行可行性评估。中国大学专利申请研发等程序标准随意性较大,常由科研人员自行决定,管理较为松散,缺乏统一且可操作性的专业或行业标准,尤其是严苛的国际标准。对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明专利的调查显示,高校纳入标准的发明专利不足20%(17.4%),纳入国际标准的专利技术量不足1%。国际标准PCT专利申请量与国家授权情况更加突出了中国大学专利活动行业标准意识薄弱的问题。在美国专利主管部门与大学的专利研发、审查及授权等程序中,标准意识严格且国内外标准一致,因而其大学专利不仅在国内社会竞争力很高,而且国际竞争力很强。

       (3)中美大学专利活动组织合作意识存在差异。从图2可知,中国一流大学的专利活动以测量和数字信息处理领域为主,数量集中的专利技术领域的技术贮备严重不足(最集中的G01N类仅占总量的6.72%),反映出大学专利活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与合作,无统一组织等行为的支持,很难在大量专利技术贮备的基础上形成优势专利技术领域,由此减缓了中国大学不断追赶核心专利技术领域的脚步。科技部资料显示,中国在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光电技术4项高科技产业领域常年存在巨大贸易逆差,逆差额仅2012年就高达1369亿美元[15]。与其说中国大学的专利技术市场竞争意识不足,不如说中国大学在相关技术市场领域因组织合作意识不强而无法集中有限的科技力量来提升专利活动的核心竞争力并突破一些瓶颈性专利技术难题。美国大学专利活动组织合作意识较强,或自发或半官方地形成了一系列以促进大学及企业之间专利活动协调合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如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技术研究公司(RCT)、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等。

       2.3 中美大学专利活动管理模式不一

       (1)从大学专利活动组织情况看,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组织性较差。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料显示,所谓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常隶属于大学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没有单独建制,80%以上的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在3人以下且多为兼职,全职工作人员很少,其工作内容仅停留在专利登记、奖励、公告等表面性的日常行政事务等方面。中国大学专利组织明显未满足集法律性质、科技性质、资产管理性质于一体的专利管理专业性的要求,急缺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等熟悉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美国大学专利活动组织工作开展较早,主要形成了以下3种形式:①专门的校外专利管理公司。如成立于1912年的科技研究公司(RCT),用于弥补大学缺乏专利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与技能;②与大学有联系的校友基金会。如1925年成立的威斯康星校友科研基金会,既能保持校外专利管理公司的优点,又能使大学对专利活动与收入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③大学内部专利管理机构。如1970年建立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负责营销自身擅长专业领域内的技术[10],而不是统揽所有专利相关事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总之,美国为大学专利活动提供咨询、检索、管理、协调、转让、融资等服务的内外部组织较为健全,能够有效提升美国大学专利活动质量与竞争力。

       (2)大学专利活动激励模式不同。中国大学专利激励模式基本上脱离了专利技术转让活动,是对传统科技成果(论文、专著、项目等)激励体制的套用,重视在专利代理与申请补贴、奖励、考核等大学层面上的前端激励,忽视了专利的市场价值,易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16],不仅不能为大学带来一定的技术转让收益,而且庞大的专利申请、维持、诉讼等费用及专利奖励补贴给大学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美国大学专利激励模式以市场效益为中心,其激励制度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得以实现,是将大学层面上的专利前端激励模式后置于市场激励的做法,通过对市场力量的引入(庞大资金、技术设备、生产能力、商业化运作等),大大加快了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速度,符合新型科技成果奖励规律,不仅给发明人带来巨额资金收益,而且成为大学筹措经费的重要渠道。

       2.4 中美专利技术市场成熟度差距明显

       技术市场由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4项内容组成,通常成熟的技术市场以技术转让为基本形式,能够有效促进知识传播与技术转移。中国技术市场以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主(2010年这一比例已达到80%以上)[17],不利于中国大学技术转让活动的顺利开展。美国大学技术转让活动较为活跃,在以市场和效益为中心的背景下进展顺利。教育部有关大学专利技术转让资料的数据显示,2006-2013年清华大学以27.073亿元的技术转让收入占据了5所一流大学约70%(67.12%)的技术转让市场份额,大学技术转让市场垄断性明显,几乎所有中国大学都没有能力打破现阶段清华大学在专利技术转让市场中的垄断局面。美国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市场则较为均衡,加州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大学在专利技术市场表现相对突出,形成了有利于巩固美国大学专利技术市场领先优势的良性竞争局面。

       3 中国大学专利活动质量提升建议

       3.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制定科学的专利活动标准,赋予大学专利活动自主权

       (1)中国理行的相关专利法规繁杂、政出多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大等),难以形成统一性认识,严重影响了中国大学专利发明人的积极性。二战后期,美国大学的专利活动同样由联邦众多机构实际操作,最多时曾有26个相关法规管理,缺乏专利政策的统一标准。但1980年《拜杜法案》的出台,为大学专利技术转移奠定了统一的法律基础[18]。制定专门、灵活科学的知识产权法规对于厘清中国大学专利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而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是一次很好的规范性尝试。

       (2)制定专利研发、申请、授权、转让等流程方面的科学标准是提高中国大学专利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以大学专利活动组织建设为基础,科研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首先需得到知识产权办公室相关部门的专业性辅助服务,如检索、业务咨询、申请代理、转让、融资等服务。知识产权办公室需落实集科研、法律、资产管理业务于一体的单位建制,制定可行统一的“合格专利标准”来指导监督大学的专利活动,扭转以往中国大学专利研发的随意性标准,提高科研人员对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权益、推动发明创造应用”宗旨的认识,改变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由研发者自行抉择的松散化管理模式,运用专利活动服务机构专业标准检验专利申请或转化的可行性,提高大学专利转让能力。

       (3)鉴于中国大学专利活动受法规政策的影响较大,今后在专利法规实施过程中应赋予大学更多自主性,借鉴美国灵活且人性化的专利收费制度,改善中国现行项目繁多且频繁缴费的不利局面,这样既能减轻大学或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又可为专利转让活动预留更多自由空间。赋予大学专利转让收入分配调整的自主权,打破以往繁琐规定的限制,增强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的自主性并使之能够切实可行。

       3.2 构建适用于现代科技成果的激励机制

       传统科研评价以论文、专著、研究项目等科技成果为对象,属于前端激励评价体系,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科技成果激励需要。对大学专利的激励模式不应套用论文、著作及项目等传统科技成果的奖励政策,不应仅以数量、等级(或种类)作为评价标准,而应形成较为明确的、综合的、能体现专利竞争力的质量评价体系。如代表社会竞争力的专利转让能力、代表国际竞争力的PCT专利申请与区域分布情况等指标,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应从专利技术转让产生的市场经济效益中抽取,且以专利科技成果转让奖励的名义(非传统意义上的专利补贴名义)发放。

       3.3 依托需求培养大学专利活动的市场意识

       大学通过调查现行技术市场的专利技术转让需求,明确大学未来科技研发的前进方向;通过专利检索培训活动与专利文献馆建设,提高科研人员搜集相关技术信息的能力;大力开展专利地图研制工作,帮助研究者减少不必要或重复的专利研发活动;提高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的市场意识,结合市场和社会资金、技术设备与生产能力优势,缓解中国高科技产品严重依赖进口的压力。

       3.4 培养大学科研原始创新能力

       大学专利活动竞争力必须依托于强大的科技研发能力与丰富的技术贮备优势,虽然中国多种科技研发成果(专利、论文、著作等)数量已在世界名列前茅,但具有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等属性的原创科技成果并不突出,中国现行基础研究还很薄弱,基础研究人员不足尤其青年科研人员比例在下降,大学基础研究经费以应用研究为主而基础研究次之(正好与美国大学科研经费以基础研究为主相反)[19]。只有切实加强中国大学基础研究,培养合理的基础研究人员梯队,储备充足的原创性专利技术,才能提高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的竞争力。

       3.5 提升大学专利活动服务能力

       中国主要以各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这种专利管理方式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有效协调、沟通与合作,且其公有制属性无法激发市场高效的积极性。可借鉴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运行模式,即通过全国性的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向社会各部门提供快捷的技术转让信息。通过信息互鉴、大学之间专利活动的协调与合作,加快专利技术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高中国大学专利活动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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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一流大学专利活动质量比较与对策研究_申请专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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