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范畴的新理论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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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0300(1999)03—0023—03

对价值范畴进行科学规定是价值理论研究中的首要问题,也是任何一个价值理论工作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只有对现存理论进行科学地分析,“面向实践,深入生活,以参与者和建设者的身份去正视和回答问题”,[1]才能抓住事物的根本,找出问题的症结, 比较合理地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得到问题的答案。本文试图通过对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对价值概念界定的两种观点的分析评价,结合价值问题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土壤,期望对价值观念能给予正确的阐释,以就教于学术界有关同仁。

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价值定义主要是“关系说”和“效应说”两种。“关系说”把价值确定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或否定)关系”。[2] 这一规定有三点是成功的:一是这一规定看到了价值不是由主体或客体中的任一方单独具有的,不存在于主体之中,也不存在于客体之中,而是由二者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二是这一命题隐含承认了价值对主体和客体的相互性意义,因为即是关系就是双方的,而不可能仅仅是单方的。三是这一规定指出了价值是随主客体双方的变化而变化的东西,并且主体是衡量价值的标准和确定价值的依据。然而,“关系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仅仅用“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一种特定的关系”来界定价值的本质,还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多重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既处于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之中,又处于同外部有关事物的相互联系之中,因而任何事物都可以概括为关系,“关系”是一个无处不在的范畴;但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关系”又是各不相同的,人们认识事物,其实就是分析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外关系,找出其中不同于别种关系的特点,包括它特殊的构成要素、结构方式、功能特性等方面,这样才算抓住事物的实质。“关系说”把价值规定为“关系”,这只是指出了事物的一种共性,并没有把价值与其他事物区分开;它所应做的,正是对这种“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确定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中的具体位置。而一旦这样做了之后,“关系说”论者必将会发现,价值并不是主客体关系的整体,而只是这种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二是用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特定或特殊关系界定价值,实际上是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关系。价值与价值关系是不同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价值关系则是指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功能或效应关系;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与影响,是客体趋向主体,而价值关系则是双向的。价值关系是产生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价值则是价值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价值关系的结果。

应该说,用“效用”来界定价值是比较正确的,它比起那些用“功能”、“属性”、“关系”、“意义”等范畴来简单说明或替代价值范畴的作法来显然高明了许多。这种观点是以对价值实际存在的分析为根据的。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作用的,主体作用于客体,客体必然作用于主体,对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是价值。价值是客体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作用和影响而言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主体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以此把价值建立在了客观的基础之上,确立了价值客观性的坚实的理论根据。同时,从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来界定价值,就是从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效果界定价值,这就把价值理论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的基础上,从而使价值与社会生活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克服了那种把价值看作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不可检验的玄妙观念。人们可以通过实践检验价值,从而为整个价值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效用说”既重视主体对形成价值的作用,又重视客体对价值的作用,弥补了只强调其中一方作用的不足。当然,“效用说”也有它的局限性:一是仅强调了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不重视主体对客体的效应。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效应是双方的,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运动过程,客体在对主体产生效应的同时,主体也对客体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因为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效应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如果只强调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无法科学地解释社会生活中的人生价值。二是忽视了客体对主体的这种效应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关系中所实现的效应,而不是其他的效应。主客体的关系不仅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多层次的。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效应,既强调价值不是由主体或客体中的任一方单独具有的,而且是由二者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在相互关系中所实现的效应;又能把价值和价值关系区别开来,克服了“关系说”的缺陷,说明价值关系是产生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价值是价值关系的结果。同时,也把价值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使价值具有客观性,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因为主体是客观存在的,客体也是客观存在的,客体对主体、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影响的效应也是客观的,从而为确证价值的客观性找到了最深刻的理论根据。价值就是在主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所实现的效应,是关系的效应,既不仅仅是关系,也不仅仅是效应,而是在主客体关系中所实现的效应。这既把价值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之上,又充分强调关系主体的主体性。就更能充分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个人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积极投身于社会生活生动的实践活动当中,更大范围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也只有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同时才能真正体现自身的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吸取“关系说”和“效应说”的合理内核,扬弃现有价值规定的局限,并在对现实生活考察的基础上对价值范畴作出如下的定义: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中所实现的效应。即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效应。

这一定义起码包含如下一些思想要点:

其一,价值不仅仅是客体单方面对主体的效应,更是主客体相互关系的效应,是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效应。

其二,仅仅相互作用、相互关系还不是价值,即“关系”不是价值,只有通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引起的一方、双方或诸方的改变的效应才是价值。

其三,对于主客体的存在和发展来说,相互作用引出的效应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可能是正向推动的,也可能是负向促退的。但无论是哪种类型性质或哪类作用方向上的效应都是价值。这样便可能区分出正价值、负价值、中性价值等。并不是说有利的效应才是价值,否则便不构成价值。

人和人类世界的关系是目前哲学关注的当代视点。当主体性成为整个社会主体的核心和突出特征时,人类便普遍从人之外的世界转向人和人类世界的关系。人类作为社会主体普遍审视客体之于主体生存、享受、发展之意义时,个别价值问题就上升为一般价值哲学,价值问题也就成为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目标。“一般来说,如果不从主体性方面入手,如果不以对主体性的深入把握为基础,价值论的研究不可能在现有的水平上取得较大的突破。”[3]“自19世纪以来,价值问题变得特别尖锐。这是因为凭借大众传播手段和社会科学,我们看到了其他人的价值观,这就使得我们重新考察自己的价值观念。”[4] 价值关系是主客体关系的最高层次,它充分反映了主体意识、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说明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不仅追求真、追求事物(客体)是什么,而且追求善、追求真实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进一步说明人类自身实践活动的丰富性和不断完善性。即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事物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的目光由追求真实转向追求真实的善,人类对真实事物与人类的关系产生了怀疑。因此“应当如何”就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和思考的问题,而“应当如何”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对自身和外界事物的认识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即“应当如何”是建立在“是什么”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价值问题、一般价值哲学的出现是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水平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在和周围世界及其自身相互关系中开始寻求最佳结合点的标志。

收稿日期:199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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