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基本原则再识

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基本原则再识

董玉旦[1]2003年在《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法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的产物。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权的特性有着内在的联系;行政权是为公共目的创设的,但是,权力的历史表明:权力具有扩张性、侵害性和破坏性,行政权力尤其如此。近代以来的法治和宪政的根本在于对权利的保障与维护,行政法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正是在于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规范,以防范其扩张性、侵害性和破坏性,保障与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 行政法学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是研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法的发展、健全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很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两个最重大的问题,它们直接决定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方向,直接影响到行政法的立法质量与发展问题。然而,较长时期以来,学者们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首先在于学者们在行政法性质上的认识问题。对行政法性质的认识和把握,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认定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鉴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发展的价值与意义,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的性质一脉相承的关系,笔者通过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首先通过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梳理,揭示和彰显行政法的本质从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本原则反证行政法的本质。 本论文首先从把握行政权的特性、追溯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入手,同时通过对法、德、英、美、日西方主要国家及我国行政法基本内容的简介和分析,重申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权运行的部门法;并进一步认为,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界定与确认、对行政程序的设置与规定、对行政上的法律责任的归结与明确的方式与机制实施对行政权力的驾驭的。权力、程序和责任是各国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躯干。权力——程序——责任的机制就是现代行政法的控权机制。 兴伏,对打政法字理论基础的认定。本部分首先对理论基础进而对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涵义进行了厘定,区分了“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基础理论”与“基本理论”,指出:“理论基础”是指一门学科的全部理论及其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或根本依托,关于“理论基础”的理论是论;本部分其次认为,行政法的本质决定了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控权一一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及其运行,控权理论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本部分对控权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述,这也是本文的一个贡献一一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通过权力界定、程序规定、责任确定叁种方式和权力一一程序一一责任的机制实施对行政权的控制与驾驭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行政法律责任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等都是围绕控权理论展开并建立起来的,由此,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建立;本部分最后对关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比较有影响的几种观点进行7J饭去匕最后,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义、特征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本部分首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核和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指导方针,而不是行政原则、政治原则或法治原则;其次对我国学者所提出的或对国外行政法所概括出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归类分析,并做了评述;本部分最后从行政法的控权方式入手,结合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界定、行政程序的拟定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确定中所把握的准则,据此,确立起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职叔一一职青话应性的确权原则、程序公正性的拟程原则、责任一一权力适应性的归责原则。 结语:在对行政法性质的认识、法基本原则的探究与确立中,颖悟:题!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认定和对行政控权一一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

程南[2]2011年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肖龙[3]2016年在《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政府的职能做出了调整,重新定位。从本届政府突出转变职能、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政府结构的整体思路看,政府加速践行惠民理念,将自身角色定位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机构。在这样的行政体制改革大背景、国内外面临的严峻形势下,提出行政纠纷预防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行政纠纷预防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控权理论对行政权认知的偏见,即行政权是一种以恶治恶的手段。从现实意义方面来讲。当前我国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极易引发行政纠纷。国际经济方面,金融危机爆发八年之后,世界经济复苏仍动力不足,新兴经济体资金加速外逃,依赖资源能源出口的新兴市场国家受到更大冲击,我国经济面临外部需求疲软、人口红利减少、落后产能淘汰??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美国80年、英国100多年的城市化进程,当前正处在城市化发展到高潮期、黄金期和关键期,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尚未确立的阶段;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我国城市化过速发展中累积下来的种种弊病逐渐凸显,城乡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收入分配察觉扩大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雾霾治理问题、深化政治经济改革过程中引发的利益问题等等。与此同时,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不容乐观。从理论意义方面来讲。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行政纠纷理论的研究集中在行政纠纷的事后解决,强调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拓展,对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研究提之甚少,行政纠纷预防机制,是我国学者对行政纠纷现状深刻认识下,对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工作理念上的创新,思路上的转变。曾有学者提出了行政纠纷预防的总体构想,但受制于当时行政预防理论的不成熟和实践的匮乏,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构想总有些空洞,在导师的引导和行政自制理论的启发下,笔者提出了“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可行性研究”这一崭新的命题。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纠纷的概念、行政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进行阐述;第二部分用统计学的数量分析方法对2005-2014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并结合“山东问题疫苗”案件分析行政纠纷的新特点,进而引出原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不足以应对新形势下的行政纠纷,为第叁部分提出行政纠纷预防机制埋下伏笔;第叁部分主要是提出行政纠纷预防机制,并从叁个方面分别阐述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可行性,分别是借鉴危机管理的相关理论,提出行政纠纷预防的四阶段理论、根据惠民理念和传统“内圣外王”思想,提出行政权具有向善的能力,结合滦南县行政决策的创新、北京市西城区权力公开的控权改革、深圳市政改叁方面的实践探索,论证行政纠纷预防机制构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针对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两个基本前提、叁个基本原则和叁个具体措施。随着对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可行性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越发认为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构建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繁多,涉及诸多方面,本文仅从可行性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未来行政纠纷预防理论研究做好铺垫工作。

参考文献:

[1]. 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D]. 董玉旦.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行政纠纷预防机制的可行性研究[D]. 肖龙. 吉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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