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信用卡消费的新时代--美国信用卡责任与信息披露法分析_信用卡论文

开启信用卡消费的新时代--美国信用卡责任与信息披露法分析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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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美国一直盛行消费主义,居民储蓄率极低,依赖扩张信贷和提前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因而其信用卡市场得以不断扩张,信用卡业务也成为美国经济上升时期金融机构低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之一。然而,次贷危机的爆发改变了这一状况。随着美国楼市向下调整,不少美国居民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再加上失业率高企,信用卡拖欠比率上升,消费信贷陷入困局,飙升的信用卡违约沦为次贷之后美国金融业新的心腹大患。在此情况下,如何规范信用卡行业使之发展平稳顺畅,不仅是美国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焦点,也是值得我国银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美国《信用卡法案》的主要内容

在信用卡产业出现危机端倪的背景下,美国《信用卡问责、责任与信息披露法》(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以下简称《信用卡法案》)应运而生。该法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旨在平衡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信用卡的经营管理与消费行为,强化发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责任,消除金融市场安全隐患。奥巴马就该法案发表声明时称:“我们不会向人们提供一张‘免费票’,因为我们希望消费者在保持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偿还欠债;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金融机构能具备同样的责任感。我们将继续推动以透明、履责和双方责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这些价值对我们寻求建设经济的新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金融监管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信用卡法案》的颁布执行将成为美国消费信贷行业管制的历史转折点,也极可能成为开启美国消费信贷新时代的重要标志。该法共分为5章35节,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信用卡利息和费用的限制

针对次贷危机以来美国信用卡行业积聚的风险日渐加大的现实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挤压信用卡行业泡沫、降低产业整体风险,《信用卡法案》对发卡机构的收费和高息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一,对发卡机构提高年利率的限制。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发卡机构不得在账户开立未满1年时提高信用卡的年利率:一是特定年利率期结束。发卡机构应在该特定年利率期开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期间长度、期后利率,发卡机构在特定年利率期结束后执行的新利率不得高于之前告知持卡人的期后利率,也不适用于特定年利率期间开始之前的信用卡交易。二是因基准利率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在信用卡合约已有约定的前提下,年利率可随公开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三是持卡人违反同发卡机构签订的还款协议或临时协议。四是发持卡人逾期超过60天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另外,如果发卡时美联储规定了优惠利率,发卡机构在优惠利率实施6个月后方可提高年利率。发卡机构有义务至少每6个月对持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决定是否因为持卡人还款风险的变化对其信用卡年利率进行调整。

第二,对发卡机构收取惩罚性费用的限制。除非持卡人明确同意由发卡机构授权超限额交易,否则发卡机构不得对持卡人的超限额交易收取超限费。在持卡人同意之前,发卡机构必须在美联储规定的时间内、以符合美联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告知持卡人有关超限费的信息。持卡人可在任何时候以口头、电子或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或撤销同意。在每个还款周期,超限费最多只能收取一次。超过最低还款额的偿还款项必须用于偿付账户上利率最高的债务,以最小化持卡人的财务负担。发卡机构收取的任何滞纳金、超限费等惩罚性费用须限于合理范围内,与持卡人违约或疏忽的程度相当。发卡机构不得就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再收取利息。只有在持卡人未按时付款超过60天后,发卡机构才可以对现有的账单余额提高利率。如果持卡人连续6个月准时偿付最低付款,发卡机构必须恢复先前较低的利率。

第三,对发卡机构额外收费的限制。持卡人通过邮件、电汇、在线及电话方式付款时发卡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费用,除非持卡人要求加急付款。发卡机构不得对低信用额度、高费率的信用卡收取额外的费用。

(二)对发卡机构的披露要求

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复杂的产品设计很可能影响到罚款机构发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理解产品方案中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关键性条款,进而降低消费者对风险的认知、判断和防范能力。因此,《信用卡法案》对发卡机构的披露义务重点作了规范。

第一,对披露文件的要求。对于与信用卡相关的协议、表格、账单等各项文件中出现的信息、条款、术语以及法律所要求披露的内容,发卡机构使用的披露方式应符合美联储的要求,用词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减少晦涩难懂的条款,确保可读性。

第二,对调整年利率的披露。发卡机构上调或下调信用卡年利率或改变利率计算方式的,应至少提前45天书面通知持卡人,并清楚告知持卡人在年利率调整前其享有的销户权。

第三,对信用卡合约的披露。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合约进行重大变更的,应至少提前45日书面通知持卡人;书面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变更内容和细节,描述完整,用语明确,并清楚告知持卡人在变更生效前其享有的销户权。发卡机构必须设立互联网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信用卡合约,个别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单独进行协商对信用卡合约进行变更的除外。

第四,对最低还款额的披露。首先,发卡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持卡人提示“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将增加您的利息支出、延长您的还款期间”。如美联储另有要求的话,发卡机构也可按其规定作出类似声明。发卡机构应告知持卡人如其选择最低还款额情况下达到收支平衡所花费的时间及利息成本。上述披露应置于对账单的显要位置,并设有醒目明了的标题。再次,发卡机构在还款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有效期从作出披露之日起至贷款完全偿清之时。

第五,对滞纳金的披露。发卡机构须在对账单上明示开始收取滞纳金的日期、滞纳金的金额。发卡机构须规定标准的支付日期和时间(即每个月的还款日都相同),以免发卡机构随意变更持卡人还款的截至日期而赚取滞纳金。

(三)对年轻消费者的限制与保护

年轻消费者往往收入来源单一、还款能力有限,在过度的透支消费后缺乏足够资金偿还信用卡债务,而信用卡特有的循环利息制度又容易促使消费者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支付贷款,进而不断陷入长期负债的窘况中。一旦经济环境恶化,这部分消费者的信用卡消费账款很容易成为坏账,不仅造成消费者信用记录严重受损,更对银行金融体系的稳定形成了新的威胁。因此,《信用卡法案》限制部分扩张性发卡行为,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向未满21周岁的消费者发行信用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该消费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配偶或其他已满21周岁的个人,书面同意在该消费者满21岁以前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该消费者提交相关财务信息,证明其有能力独立偿还未来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债务。同时,发卡机构还不得对未满21周岁的持卡人提高信用额度,除非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配偶书面同意和其共同对额度提高后的信用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信用卡法案》还对大学生信用卡的发行、隐私保护和协议格式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提高校方与发卡机构合作的透明度,强化对大学生的保护,以免受过于激进的信用卡营销。例如,发卡机构可到校园推销,但不允许用礼品引诱学生办卡;如校方与发卡机构协议提供学生联系方式或允许发卡机构到校内推销,必须将协议内容公开。

(四)对次级贷款的规范

发卡机构在发卡和提高信用额度时,必须考虑持卡人的还款能力。针对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交的基本信息与其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情况,《信用卡法案》对次级客户发卡的标准、还款安排和偿还能力评估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没有真实的收入来源、财产或住所等因素支持,按照事先约定的服务模式或违约形式,发卡机构可收取达到透支金额两倍的手续费,最低500美元,最高5000美元。

(五)对信用卡行业的监管

美国信用卡市场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监管者的放任有关。因此,《信用卡法案》强化了对信用卡业的监管,授权美联储委员会以两年一次的频度审查信用卡业务,要求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每年都应向美联储报告有关发卡机构的合规状况;美联储应将这些信息整合到报送国会的年度报告中,要求政府问责办公室研究信用卡的利率、利息与收费对消费者和信用卡行业的影响。根据法案的规定,监管者必须严格执法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承担一贯的完善责任。

二、美国《信用卡法案》的影响

(一)改变信用卡行业模式

毋庸置疑,《信用卡法案》的施行将打破美国信用卡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惯例,使一些传统上行之有效的营销方式失灵,同时,信用卡市场的结构也将发生革命性的改变,进而对盈利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并最终带来整个市场的大调整。上世纪80年代以前,发卡机构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就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利息。但后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信用卡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发卡机构开始按照风险大小确定利息;而且,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其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由于《信用卡法案》的实行,预计美国信用卡行业的损失至少有数十亿美元。因此,许多发卡机构开始通过收紧信贷、降低额度、提高入门利率、减少促销优惠等措施,来弥补可能面临的收入损失。比如,对所有的信用卡都收取年费;取消或减少刷卡奖励计划;对于没有消费记录或在一年内消费额未达最低标准的信用卡增收“睡眠费”(非活跃卡费),等等。可以看出,法案新规可能促使发卡机构更多依赖边际客户和信用良好的客户,回归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传统盈利模式。从另一角度而言,法案新规对发卡机构而言应当也是一种保护,例如,提高对青少年发放信用卡的门槛,就是为了减少违约风险;又如,消费者权利义务及风险条款的明晰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给双方带来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发卡机构良好形象的树立和信用卡的良性推广。

(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美国广大的信用卡消费者来说,这项法案将比奥巴马政府已出台的任何经济刺激措施都更直接地触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在个人信用风险规避方面,还是在改变相对于金融机构的弱势地位方面,《信用卡法案》都具有突破性的进步。法案适当加大了对持卡人的保护力度,强化对持卡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保障,切实加强对持卡人合同利益的维护,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消费信贷市场;法案缓解了欠款的持卡人在短期内迅速债台高筑的压力,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可能会获得最大的安慰,还有一些还款速度快的人将会获益;法案的实施,有助于减缓学生的信用卡还债压力,保障年轻人开立的信用卡符合他们的真正需求和还款能力。客观来讲,虽然对于那些信用记录较差的人意味着更低的信贷限额,甚至无法申请到信用卡,但从整个行业来看应当是有益的。美联储经调查发现,法案实施一个月以来美国信用卡债务额下降趋势前所未有。

(三)推动美国经济结构改革

虽然美国信用卡行业系因应经济下行和新监管规则而被动做出改变,但这种改变自有其积极意义。目前的信用卡发行过滥和违约风险上升的问题,如果不加以干预最终可能升级为系统性风险。过度利用和提前消耗信用,不仅对单个消费者自身而言是不可持续的,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也意味着泡沫的累积。通过更严格的监管将这些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不失为很好的预防方式,有助于消除信用卡业的风险隐患,避免重蹈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的覆辙。从更深远的角度而言,新法的执行将导致美国经济结构的深层次变革: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美国大众过度依赖信贷的问题,改变不合理的超前消费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对信用卡行业的监管强化可促使金融机构的盈利方式发生转变,两者的共同作用最终将对美国经济增长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美国《信用卡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2003年以来,我国信用卡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由于信用卡具有“规模经营”的特点,国内各银行为抢占先机,纷纷采取扩张性发卡策略。在高端客户资源充分开发后,灰色地带的客户即风险难以辨别的客户也进入了银行的视野。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重规模、轻质量的营销方式导致发卡门槛一降再降,审核把关不严成为目前我国信用卡行业的通病,对客户授信未予严格把关、多头授信导致信用风险上升、信用卡欺诈犯罪活动加剧以及信用卡客户投诉增加的趋势。这将导致信用卡不良率上升、发卡行催收难度和追讨成本加大、盈利难度提高等问题,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聚;如不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就很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集中爆发。如何在扩大信用卡市场的同时,防范信用卡风险、促进信用业健康发展,是我国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从美国信用卡新法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尽快完善信用卡监管法制

防范信用卡风险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立法是否及时、法案是否完善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规定的是一般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缺乏针对作为特殊金融业务的信用卡交易的专门规范。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仅属于部门规章),加上制定实施距今已超过10年,受当时银行卡业务的客观限制,存在覆盖范围较窄、部分业务监管缺失、许多内容滞后于实务等问题,与我国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国信用卡业务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适当参考和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尽快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甚至在法律位阶上从部门规章提升到国家行政法规的高度(例如制定专门的《银行卡条例》)。同时,在内容上还应注意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监管规则,避免出现监管交叉或错位等情况;合理界定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信用卡市场行为;建立信用卡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持卡人等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为规范信用卡产业发展、妥善处理信用卡民事纠纷、防范和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二)健全银行信用卡管理机制

美国的信用卡危机是滥用金融资源和过度开拓业务的结果。我国银行业应吸取其教训,确保市场扩展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

第一,建立审慎风险管理制度。一方面,银行应注意改进银行卡的经营管理,由单一数量营销尽快向提高银行卡质量、提升银行卡效率方向改进;在发卡营销时加强审核,做好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的尽职调查,避免对没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来源或其他还款保障的客户发放信用卡。另一方面,银行应严格实施信用卡风险监测,识别、衡量和控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风险,高度关注信用卡业务风险指标,尤其是呆账率等变动情况,跟踪信用卡透支情况;对存在信用卡不良违约记录、涉嫌信用卡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高风险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如电话核实交易、降低信用额度、暂停用卡、起诉催收及报案等,必要时应按规定取消持卡人用卡和申领新卡的资格。

第二,优化计息与收费规则。银行应注意推行科学合理的信用卡计息与收费政策,在制定、修改相关规则时既要考虑保持业务稳健发展,也要充分考虑服务水平和持卡人的承受能力,合理平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利益。例如,2009年2月,工商银行在国内金融同业中率先取消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的做法,就获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并且带动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相继优化原有的全额计息规则,推出诸如“10元以内未还零头部分计入下期还款额,不进行全额罚息”等措施。此外,由于信用卡计息和收费规则系由银行单方面制定,持卡人不能要求银行修改,为充分保障持卡人相应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银行在对信用卡计息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应注意按规定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同时还应允许不接受新标准的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销卡。

第三,加强品牌和质量管理。针对国内的信用卡竞争十分激烈、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情况,结合美国次贷危机后信用卡产业发展教训以及我国信用卡产业存在的问题,国内发卡银行特别是已占据市场相当份额的信用卡大行,应抓住时机、顺势而为,从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本行信用卡市场发展定位,及时制定符合经济形势和本行实际的信用卡发展战略;要以“品牌质量管理”为中心,以维护品牌形象为宗旨,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实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对内对外的制度建设、营销策略;要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层次分明的差异化产品体系,重视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本行信用卡品牌价值,以期在未来新一轮的信用卡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依法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历史不长,行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持卡人权益保护的行为,已引起有关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关注。因此,国内发卡银行既要全面考虑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实际,也要充分照顾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证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也要着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卡服务。在具体措施上,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信用卡信息披露力度。美国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强调信用卡信息的透明化,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不仅有利于持卡人权益保护,也有助于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信用卡纠纷。因此,我国发卡银行必须重视履行必要的信用卡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持卡人“风险自担”的前提),并且做到披露的时间要及时合理,披露的内容要全面准确,披露的渠道要广泛便利。其中,对于信用卡的重要文件(诸如合约与章程等)的表述应做到简洁易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对确需使用专业术语或有关条款表述易产生争议的,应以示例等方式向持卡人做充分解释说明,确保持卡人知晓和理解全部条款。

第二,合理分配信用卡风险损失和责任。银行在制定和修改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重要法律文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银行免责的条款时(例如密码交易认定、挂失责任处理、中止及终止信用卡使用等),为避免出现“霸王条款”的争议,不宜将全部风险损失和责任一概交由持卡人承担,而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诸如“持卡人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除非持卡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等主动限制银行、保护持卡人的表述。需要说明的是,增加前述规定并不与银行业务操作惯例存在冲突,亦不会明显加重银行应当或可能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更不会对银行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造成法律障碍,反而有利于取得持卡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加强持卡人隐私权保护。为了平衡持卡人隐私权保护和信用卡业务经营的需要,发卡行应在信用卡合约中尽可能明确规定对持卡人资料与信息的使用目的,充分列明银行有权使用持卡人信息和资料的具体情形,使持卡人能预测其资料将被如何运用。同时,发卡行应在内部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持卡人信息档案或开发系统进行管理,明确规定持卡人信息使用人员、使用方式、复核人、使用用途、使用结果等内容,保证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用途、规定方式使用持卡人信息,避免持卡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等。此外,发卡行还须尽到善良管理人之审慎注意义务,合理限制持卡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如果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卡行不应将持卡人资料用于与信用卡合约无关的其他目的。

(四)强化持卡人风险控制意识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我国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群体也迅速壮大。而信用卡功能与类型的多元化在带给消费者更丰富、更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消费者的风险暴露。实践中,不少消费者未能客观评估自身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从不同银行申领过多的信用卡,容易造成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上的困难,进而出现超额度用卡、超期限未还款、多张信用卡循环透支等情况,不仅容易产生超限费、罚息、滞纳金等高额费用,还会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直接影响本人办理房贷、车贷等其他金融服务。因此,消费者应主动提高信用卡风险控制意识,培养理性办卡、适度用卡的良好习惯,同时定期查看自己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欠款情况,并且注意按规定及时偿还欠款,以降低信用卡使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此外,消费者还应重视并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指南、对账单等相关文件,特别是涉及信用额度、利息、收费以及持卡人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条款,注意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卡事项,避免因忽视或不理解合约条款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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