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义分析的缺陷及其超越--对我国村民自治建设与研究的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制度主义分析的缺陷及其超越——关于中国村民自治建设和研究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缺陷论文,村民自治论文,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的基层乡村民主自治建设广义地说,应该是发端于晚清改制中的“乡镇自治”,但是历经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乡村管理、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村建制、人民公社体制等,一直都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力支配型”的政治结构,而不是所谓的乡村自治。① 真正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创新应该始于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果地、果作两个自然村自发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② 之后,这种村民自发的民主治理组织和制度被写进1982年的宪法,由执政党和政府推动,在全国开始建设和发展。

村民自治成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模式,在学术界的反应褒贬不一。但是大部分文献都是依从现代化模式,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来探讨中国乡村自治的发生发展的轨迹。大部分研究文献都套用社会变迁理论的结构制度主义或者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两种理论视角,来分析中国乡村社会发展中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延伸与基层社会抗争两者之间的利益、权力的博弈过程。③ 有人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治理善治的分析框架④,试图综合经济分析、制度分析和国家—社会分析的多种视角。但是实际上,治理善治分析框架仍然是一种结构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本文正是针对这一基本的理论视角来反思,针对中国乡村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民主自治,制度主义理论是否足够说明当前乡村公共治理中问题的成因和未来的方向以及变迁的路径?除了制度理论视角,还有哪些理论来源和实践方向可供我们参照和选择?

一、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及其问题的制度归因

制度建设被人们当作一种打破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由传统的礼俗社会转变为现代契约社会的法宝。对中国社会来言,虽然大家都知道,现代化的转变从清朝末年就已经开始,但是长期以来在西方化和民族化的争论基础上,被认为始终没有找到一套符合现代化内在标准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制度。具体到基层乡村社会来言,主流的观点是,20世纪以来国家政权下沉是一条主线。⑤ 国家政权下沉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结构和方式,尤其是1949年之后的新政权的基层延伸,主要靠国家行政权力和意识形态来动员和组织乡村社会,将其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方案之中,导致一种国家吞没社会的高度集权制国家。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动员式集体主义,被有的学者认为它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小农心理基础,所以容易在农村获得合法性基础。⑥ 但是这种国家覆盖社会的高度集权体制,被认为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民主治理模式,而且地方政府的短缺型财政,也在实践中导致基层利益遭受剥夺,农民不堪忍受,结果引发基层农民要求民主政治制度。⑦ 从1979年以后,中国社会又开始一轮新的社会变革过程,由高度集中的国家管制社会、汲取财政,转向基层社会抗争乡村资源使用权利和公共事务治理权利,国家逐步让渡并立法保护基层农民的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乡村公共事务自治权利。人们认为,这种民主自治政治体制符合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也符合基层社会的利益追求,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精英积极通过制度建设予以推进和保证。⑧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法制建设

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大家都认为必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首先进行法制建设。所以1982年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外,各个省、自治区差不多都制定有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甚至到县里都有本县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比如《湖北省谷城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江西省永丰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所有这些《选举办法》,都是选举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地方法规。他们在各地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过程中,起着规范农民选举参与的行为,推动其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的作用”。⑨

(二)试点规范,行政推广

中国1979年以来的改革发展,一方面是地方基层的创新,另一方面是中央部门有意选择一些地方进行试点,然后出台规范意见,行政推广。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上,这也是一条基本的工作经验。比如最早的广西河池地区宜山、罗山两县农村自发组建了村民委员会以取代迅速瓦解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之后受到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的重视,全国人大和民政部专门派调查组到宜山调查,之后列入中央文件,承认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乡民)委员会试点。⑩ 又比如,轰动全国的山西省河曲县的“两票制”选举制度,就是当时的山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的余维良处长到当地蹲点,提出了“试点”实施方案,最后确定由河曲县民政局局长王增荣带队,在该县最贫困的南也乡先行“试点”,之后,在全县范围内推广。(11) 而闻名全国的吉林省梨树县的“海选”制度,也是在当时首先由基层的北老壕村,在对村委会进行整顿中,村民们要求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乡政府顺应民意,决定在北老壕村进行民主选举,乡政府和村党支部不提候选人、不定调子,采取自下而上、先村民、后代表的预选方法确定候选人,然后再进行正式选举。这次选举受到了中共梨树县委和县政府、吉林省民政厅的支持和肯定,组织专人到北老壕村进行实地调查,后经民政部上报中央,受到了全国人大彭真委员长的高度重视,加快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和颁行。(12)

除了民主选举制度的创新,采取的是试点规范、行政推广的做法,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创新也是采取这种做法。比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会议是农村最高的权力机关和最高的决策机构,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增多,要召开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是非常困难的事。于是一种适应新情况的决策形式——村民代表会议,被农民自发地创造出来。1998年新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承认了这一由农民创造的基层民主政治的代议机构。(13) 同样,作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形式的村务公开制度也是先由地方基层创造,然后在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要“增加村务公开的程序,接受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提了出来,从而使村务公开制度正式在各地推广。(14)

(三)问题的制度归因

其实当前的基层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来自上层政府的操纵,主要包括选举时的操纵、选举后的行政任务、村民集体财产的乡镇统筹和调拨;二是来自村庄内部的操纵,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家族势力的影响、经济实力的影响、暴力影响。关键不在于如何认定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些什么问题,而在于问题的归因类型。主流的归因方式一是结构主义方式,把问题归因于国家和乡村的权力边界不清楚(15),或者是归因于国家财政的汲取型体制(16);二是制度主义方式,把问题归因于地方法规流于形式,与法治精神不一致等(17)。

二、村民自治的制度主义分析的两种类型及其缺陷

显然,当前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是以制度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这不仅表现在通过行政办法进行制度建设,而且表现在村民自治中诸问题的制度归因上。制度主义作为解释社会行为、分析社会变迁的一种理论流派,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和规则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引导作用,以及把制度的变迁当作推动社会转变的重心。制度主义可以分为结构制度主义和理性制度主义两大类。结构制度主义是社会学界的传统,它强调分析社会变迁的深层组织因素、结构因素和文化规范,并通过理想类型的建构和比较,来判断社会变迁的方向。然而,结构制度主义的缺点是忽视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方式,容易把社会变迁过程简单化和理想化。说它简单化是指把实践过程的丰富复杂的因素抽象为能否用制度语言或者结构性语言来解释,容易丢掉当中的多元文化因素、经济因素和人的能动因素等。社会实践过程是动态活跃的过程,当中对制度的突破和维持,都是围绕着实践主体的利益追求在一次次的事件过程展开的(18)。说它理想化是指它倾向于用所谓的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分视角来判断某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和公正,而所谓的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划分的元素无非是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提出的特殊/普遍、扩散/专一、情感/中立、先赋/自致、集体/个体等二分变量,或者诸如韦伯(Marx Web)所言的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划分,或者如藤尼斯(Ferdinand Tonnies)所谈的情理社会和法理社会的划分。本来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是作为一种参照,来分析社会现实的状况,二者之间是互相影响的。理想类型需要在归纳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构造和修改,社会现实也通过理想类型的参照而有了变迁的方向。然而,当现代化被当作一种理想,而不仅仅是理想类型时,人们不再反思现代化本身的问题,而是当现实中的现象违背现代理想类型时,就解释为现代化过程的扭曲。比如当前的村民自治,究竟村民是如何理解在村民选举和乡村事务中的家族势力的介入、如何理解党和政府的介入、如何理解贿选等等现象,在没有做出实地理解性社会学研究之前,就轻易下结论说是传统势力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扭曲。

相对于社会学的结构性制度主义,制度主义中的理性选择派别来源于经济学的贡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比较强调作为一种规则的制度概念,从而和社会学强调的组织结构性制度概念区别开来。(19) 它指出制度规则应该走向利益分配的排他性,这样才能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它认为制度的变迁也要通过设计一种选择性激励机制,排除制度变迁中的搭便车行为,才能实现集体行动推动的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制度变迁。(20) 所以,理性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要么被当作少数精英的利他主义情怀,由他们设计发明制度,然后借助一定的权力体系来推行和落实制度(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要么被作为内生利益主体出于边际利益的考虑而创造性地推动着制度的灭亡和创新(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21) 但是,关于人的行动动机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在理性主义理论中是简单不切实际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指出,理性的人不等于是简单的经济利益算计,而是为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思想风格(thought style)所建构(22),而且为特定社会场域中的社会结构性关系所引导、为社会习性(Habitus)所制约(23)。所以,研究制度的变迁,同样不能简单地采取理性主义思路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面对结构制度主义和理性制度主义两种分析思路的局限,有学者提出了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来分析乡村社会的诸问题以及解决机制。(24) 所谓过程事件分析,是指不要着眼于宏观结构制度或者个体理性选择,而是深入到社会实践过程,分析当中的一次次事件是如何动员诸因素,解决问题,维持秩序的。因为,现实社会变迁过程是各种制度因素(不管是传统的还是当代的)、结构性因素,在实践利益的引导下的被索引和删减的互动过程。由此,制度被再生产、修改和变迁。当我们把研究分析的视角深入到过程—事件当中的丰富实践领域,就已经迈向实践社会学所提倡的社会实践问题(25),当中必然涉及到如何提升和调动基层群众的实践能力问题。

三、村民自治的制度主义思路的再思

顺着制度主义思路,当前乡村公共治理的民主转换的关键,就应该是设计出规范的民主选举程序,严格培训乡村选举工作人员,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设计出民主监督和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结构,保证公共代理人的决策和行政的合理性。接下来本文正是根据一些已有的文献,来进一步反思这种制度主义推论是否合理?

(一)它是否适应基层乡村社会的基础?

大约半个世纪之前,就曾经发生过梁漱溟先生和毛泽东的关于中国乡村社会传统属性的争论。梁先生认为中国乡村社会是“伦理本位、职业分途”,不同于西方的“个人本位,阶级对立”,所以中国乡村不需要阶级斗争和革命,而是需要建设乡村新文化,改造乡村组织结构,以农业引发工业等。(26) 毛泽东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就不断地进行农民运动的调查,但是毛泽东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立场,认为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民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主体力量,无产阶级领导农民发动斗争,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古老梦想,最后农村包围城市,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27)

1949年以后的一系列农村土地运动和集体化过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理论逐步打破了早期的积极维护农民的地权关系和私有利益的土地改革方案,走向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对乡村的控制体系,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资源汲取。之后,长期以来农村始终是处在为国家建设作原始积累的资源库地位,农村只有贡献,却没有被反哺!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虽然确立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重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理想,但是仍然没有摆脱被剥夺、做贡献的局面。(28)

当前,其实我们需要重新考虑对待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态度和政策,到底是消灭农村和农民?还是建设农村和反哺农民?是需要按照西方现代化的模式,用城市化和工业化来取代乡村和农业?还是当年乡村建设运动所提倡并践行的乡村改造或乡村重建?当前的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其实可以归为一种乡村建设活动,一种本土化的乡村政治现代化转变。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整个政策是矛盾的,乡村政治的现代化并没有乡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基础作支撑。国家仍然把城市化和工业化当作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农村发展是服务于这两个过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通过高度组织的人民公社体制来汲取农村资源;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实行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承认了农民的土地经营的承包所得利益,但是针对农村的各种税费不断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了乡村政府和农民的冲突;2002年以来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解除了农民的税费等直接负担,甚至还能领到国家的福利补贴和基建补贴,但是城市化进程以更加凶猛的方式在剥夺农民的土地,过快的工业化进程在破坏农村的资源和环境。这些现代化过程仍然建立在基层政府对农村集体的操控基础上,为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目的,他们必然要插手干预乡村干部的选举和乡村事务的管理。所以,当前乡村民主自治处在这么一个矛盾的境地,它试图立足乡村实现乡村政治的现代化,但是其他社会发展方向(城市化和工业化),却在不断地破坏着它的乡村基础。难怪一些县乡政府人员告诉笔者:“我们对村民选举并不感冒,它引发了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稳定,阻碍了社会发展”。所以如果没有国家的其他反哺活动,这种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就缺乏物质经济基础和文化社会基础,即使没有人为地破坏,正像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所言,最终仍然会是“农民的终结”(29)。

(二)如何解释现实中的制度扭曲?

民主治理方式是有明确内涵的,当它运用在中国乡村社会时,就遭遇到中国乡村社会的各种传统思想和社会基础,进而发生扭曲。比如民主选举制度需要选民本着普遍公平的现代公民意识选择出公共代表来,至少要求选民是理性算计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但是中国的农民却偏偏为了家族利益、社会关系网络或者人情面子而屈服于某种领袖权威,使民主选举成为一种空壳仪式。发生这种制度扭曲就涉及到关于民主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一种观点是民主制度是普遍适用的进步制度,中国发生的制度扭曲只是一种进步中的噪音,可以忽略不计,要看到所谓的主流是很多农民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民主选举中,通过不断的制度细节的完善,慢慢会消除这些噪音(如所谓的秘密画票箱被认为可以消除人情面子造成的选举偏颇等);另一种观点是借此否定西方民主的可行性,主张乡村传统文化本位,走自己的发展道路。

这两种主张都假设了一种本质主义的本体论,只不过是现代—传统对立起来,互相攻讦。其实社会本体不是一种本质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社会制度和组织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场景下互动交往模式,借助语言赋予其意义,并通过语言传承着已经产生了意义的互动模式。(30) 建构主义分析制度变迁不同于本质主义理论,首先它不认为有客观的社会发展的规律,左右着人们的行动,而是认为任何社会现实都是人们赋予其意义并习惯化后的模式,所以它注重社会发展的价值体系和主观理解,而不是客观的结构和制度分析;其次它只是把革命当作一种特殊意义召唤下的社会激烈的对抗斗争,革命确立的新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新制度是否被广大社会成员赋予新的生活意义,从而投入理解;否则,在失去了外部强制力量和经济刺激之外,新制度就无法维持运行;或者人们会游走在正式规则和潜规则之间,为了避免强制和追求利益会理性地服从正式规则,为了寻求生存意义会按照潜规则来扭曲正式规则。所以在建构主义看来,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的制度扭曲是正常的,不是噪音,但是也不能由此否定民主自治的正当性。必须在连续的社会互动实践过程中,人们不断地通过各种符号语言赋予各种制度结构以可理解的意义,慢慢的人们才能投入地理解和执行制度。比如现行中国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问题反映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和村民自治的冲突关系,如果单从结构制度主义分析是无法解决这一冲突的,但是通过乡村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网络,借助于动员参与和说服教育,也能够实现乡村治理的合作秩序。(31)

所以按照建构主义思路看待当前的中国村民自治当中的传统和现代的两种成分的矛盾,如果能够实现乡村秩序的稳定有序并被村民认可,也未尝不是一种社会治理类型。关键是这种治理秩序是如何获得村民的合法性认同的,以及如何提高他们的自觉反省意识,不断地推动乡村治理秩序走向更加合理自洽的状态。

(三)行政推动的悖论何在?

很多人认为,中国的乡村民主自治虽然是基层农民自发创举,但是却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推动,甚至有人指出,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作用来推进的。(32) 根据正宗的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根本原因是边际利润的增多,当边际利润能够为少数人发现和拥有,他就会成为推动制度变迁的企业家,但是如果边际利润的分配存在着大规模的搭便车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边际利润等同公共利益,这时除非个人具备强烈的公共道德,否则他就不会推动制度变迁,而要靠国家来推动制度变迁。(33) 基层民主治理方式显然是为了促进基层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边际利润的搭便车问题,而且推进基层治理方式的民主转变还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和风险,因为原有制度的得利者是基层当权阶层,推进基层治理方式的民主转变必然会侵犯当权者的利益,招致他们的阻力。所以没有强烈的公共道德,基层政治只会发生领导人更迭,不会有实质的治理方式的转变。由此逻辑推断,基层政治的民主转换必须要靠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层政府的推动。但是,上层政府的推动,仍然要靠基层政府的执行。而悖论在于国家的其他许多政策也要靠基层政治的当事人来代理执行,这样为了政权的稳定,国家又会容忍基层政府的政治改革抵制。(34) 这就是说,理性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存在制度理性和行政代理人理性的矛盾,制度变迁仍然陷入一个悖论之中。

所以,单纯从制度理论出发无法消除这种基层公共治理制度变迁的路径悖论。此种悖论属于制度—结构分析的悖论,如果跳不出制度—结构的分析框架,是无法消除这种悖论的。转变分析框架的思路应该求助于实践取向的知识论,它认为实践中的知识不是抽象的、逻辑严谨的、形式完美的科学理论知识,因为实践情景存在着不确定性、复杂性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情景,实践中所遵循的逻辑就不是形式逻辑的一致性,而是一种充满不确定性、复杂性甚至矛盾性的逻辑,只要它实用并且是有意义的,就会不断地在实践中被复制和再生产。(35) 专业知识甚至是社会科学正在进行重新定位,是根据自然科学的标准,寻求抽象、普遍的、逻辑一致的科学知识?还是寻求实践中实用和有意义的知识?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后期哲学所提出的知识观,语言的意义不是来自于人们的内在观念、也不是来自于对现实的指称反映,而是来自于在社会生活中的互动使用所赋予的意义。(36) 这正是一种实践取向的社会建构主义科学观。当我们转向实践取向的知识论,要想跳出基层公共治理的民主转变的行政推动的悖论,就必须走向实践化、情景化的基层农民教育和能力建设方向。

四、能力建设——乡村发展建设的另类选择

抛开结构制度主义思路,乡村民主建设是不会空降到农村生根发芽的,而是需要进行深入具体的乡村农民的能力建设。当年民国乡村建设运动时,就提倡文化下乡,知识分子要想“化农民”,就要“农民化”,充当农民的“耳朵、喉舌、头脑”,帮助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和乡学、农学。(37) 今天,我们更需要实践取向的知识分子下乡,而不是为揭示农村现代化的学术研究者下乡。知识分子的态度要转变,由从农民那里拿资料的研究者变成一个为农民谋利益的“耳朵、喉舌和头脑”,再变成农民的协助者、促进者、教育者和组织者。

能力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从事地区扶贫的主流模式,是经过对单纯的经济援助、制度建设反思之后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工作的新模式。尤其是针对外来移民、城镇边缘弱势群体、欠发达社区和受压迫社区等非主流文化的社群,增能(empowerment)或者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或者能力增强(capacity enhancement)实践模式已经是成为新的发展趋势。所谓能力建设,是要认识到当地居民和社区中各种潜能和优势,而不仅仅是他们的缺陷和不足,所以对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帮助,是要挖掘他们身上的优势和潜能,重视处境化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社会资本,创造一个启发、促进和支持性环境,来让当地居民发挥出自身的能量,利用社区资源,学会合作和民主管理,来促进社区的发展(38)。

此外,能力建设是要积累社区资产,作为社区发展的根基。而所谓的社区资产不仅仅是狭义的经济资产,而是包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自然资源等。这些社区资产通过社区农民的能力建设得以开发、使用和积累,产生一种可持续的和公平的发展效果。它不相信市场经济体系的涓滴效应产生的资产积累,甚至是要直面市场经济活动的破坏力;它不相信单纯的资本和技术援助的推动作用,甚至怀疑资本和现代技术对传统乡村文化和生计的破坏作用;它也不相信理想的现代教育的扶贫作用,甚至挑战现代教育产生的外部精英对农村的进一步疏离。然而,它相信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的能力建设才是解决贫困和促进发展的根本所在(39),以及为了促进能力建设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的发展媒介保障或者援助导向保障(40)。作为一种社区实践的能力建设模式,它比阿马蒂亚·森提出的政策导向的解决方案,更加注重实践和行动。

能力建设是建立在承认现有的乡村地方性知识基础上,承认村民实践中的智慧,但是它也承认这种知识和智慧的地方局限性,需要通过实践中的反映和学习,来增强对环境和自身的认识,从而突破限制,寻求发展。所以能力建设不是地方中心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而是要把外部援助和专业干预建基于真正合作的基础上,以当地村民作为行动的主体,外部协助者是为了启发、引导和支持,鼓励他们反思和行动,走参与式发展道路。(41) 所以能力建设的乡村发展模式,并不把传统和现代对立起来,要么鼓吹现代化,贬低传统文化;要么固执传统,排斥发展和革新。它因循唐纳德·肖恩(Donald A.Schn)提出的在实践中反思的方法(42),要以当地居民为本,以当地的需要和发展为依归,通过实际行动来反思实践中的问题,并通过实践中的创新来解决问题。

能力建设也并不排斥制度建设,但是反对任何不切实际的基于抽象分析的制度建设,它主张由当地居民参与到当地社区的资源开发和公共事务管理中来,并在社区参与中,在外界专业人员的支持协助下,反思现有制度的不合理性,创造一种合适的制度调整,同时在学习性社区环境下锻炼提高自己的能力。所以能力建设模式和制度主义分析的分别,不在于要不要制度建设,而在于如何开展制度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如何围绕着实践中的问题而展开。能力建设模式提倡通过实践过程引导开展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当作当地村民解决实践问题的手段和巩固行动模式的表现。而制度主义则把制度结构分析当作社会变迁的根源,并依靠制度建设来推动社会发展。

据此,我们对中国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乡村民主自治方式必须要结合当地乡村文化传统和社会组织基础,搞中国特色的乡村公共自治方式的创新,不能用简单的现代性逻辑来判断乡村自治方式的优劣,而是要根据村民的满意度和乡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

第二,乡村民主自治方式的转变不会自发发生,也无法简单地通过行政推动来完成,而要以乡村实践需要为本、以村民参与为基础、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协助来推动乡村公共治理方式的创新。

第三,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当然需要外部政治体制的改善和政策、资金的扶持。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在于村民参与管理乡村社区公共资源和公共事务的实践能力的提高。所以要通过乡村发展项目,带动村民参与到社区发展过程中来。通过项目参与,让村民学习民主管理和公平发展观念,进而促进他们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村民参与乡村民主自治实践的能力提升,不是靠简单地选举技巧、公共管理技术的培训来提高,而是要走参与式民主自治培训方向。所谓参与式民主自治培训方向是指从培训内容到培训方式都由村民参与到课程设计、课程执行和课程评估过程中来,结合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让村民发挥课程当中的主动性,提出自己实践中的问题,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寻找解决问题的资料和方法。

注释:

① 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4页。

②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③ 参阅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杨善华、赵力涛:《中国农村社会转型中社区秩序的重建:制度背景下的“农户—社区”互动结构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59页;项继权:《短缺财政下的乡村政治发展——兼论中国乡村民主的生成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第182~198页。

④ 徐秀丽、俞可平:《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载徐秀丽(主编):《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⑤ 同注②,第220页。

⑥ 卢晖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第108~141页。

⑦ 项继权:《短缺财政下的乡村政治发展——兼论中国乡村民主的生成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第182~198页。

⑧ 欧博文、李连江:《在党国中纳入民主——中国的村民选举》,载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心、香港浸会大学政府与国际研究系(编):《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1年。徐勇:《徐勇文集》,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注④。

⑨ 同注①,第49页。

⑩ 同注②,第12页。

(11) 同注①,第132~136页。

(12) 同上,第157页。

(13) 同上,第236页。

(14) 同上,第239~240页。

(15) 杨善华、赵力涛:《中国农村社会转型中社区秩序的重建:制度背景下的“农户—社区”互动结构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第142~159页。

(16) 同注⑦。

(17) 同注②,第53页;注④,第63页。

(18)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

(19) [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0) Olson,Mancur,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21) 林毅夫:《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279页。

(22) Douglas,Mary,How Institutions Think.Syracuse,New York: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6.

(23) [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24) 同注(18)。

(25) 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83~96页。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83~93页。

(26) 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96页。

(27) 同注②,第277~279页。

(28) 陆学艺教授测算,中国农村不但在改革开放之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为城市工业化积累做出了贡献,而且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仍然在城市的现代化进行着资本贡献,一种方法是通过农民工,每年为城市净贡献16082亿元;二是通过国家征地,每年为城市贡献好几千亿。参见陆学艺:《“三农”新论——当前中国农业、农村、村民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29) [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0) [美]P.L.Berger & T.Luckmann:《知识社会学——社会实体的建构》,邹理民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

(31) 同注④,第49~53页。

(32) 同上,第21页。

(33) 同注(21)。

(34)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5) 同注(23)。

(36) 覃方明:《社会科学方法论新探——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第3卷,第3~35页。

(37) 同注(26),以及庄维民:《民国时期邹平的乡村治理》,载徐秀丽(主编):《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309页。

(38) Rubin,Herbert J.& Rubin,Irene S.,Community Organizing and Development,Boston:Allyn and Bacon,1992.Saleebey,Dennis,The Strengths Perspective in Social Work Practice,Boston:Allyn and Bacon,2002.

(39) Sen,Amartya,inequality Reexami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40) 所谓发展媒介保障是指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促进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的策略;所谓援助导向保障是指通过直接采取广泛的公共援助用于消除赤贫,而无须等待总体财富水平的转变。见[印]让·德雷兹、阿马蒂亚·森:《饥饿与公共行动》,苏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41) 李小云(主编):《参与式发展概论——理路—方法—工具》,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2) [美]Donald A.Schn:《反映的实践者:专业工作者如何在行动中思考》,夏林清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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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义分析的缺陷及其超越--对我国村民自治建设与研究的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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