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民族主义_国家主义论文

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民族主义_国家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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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理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对现实的法制建设进行规划和作出评价的一个基本前提。

所谓国家主义,指的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观念体系。(注:吕世伦、贺小荣:“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在中国法律文化肇始之初,便融入了国家主义的基因。此后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国家主义又不断发展、成熟,融入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中。近代以来,在中国社会与外部文明冲突与吸收的过程中,国家主义经历了再一次嬗变,获得新的存在方式。如是,国家主义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最经久不衰、影响最为深远的传统之一。

一、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国家主义的内在关系

考察中国历史的进程,可以看到作为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表现的中央集权制度很早就形成,并且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中国国家主义的萌发与中华文明所处的独特地理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笔者不是简单的“地理环境论”的赞同者。但是我们注意到,即使在今天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人类的经济行为依然对自然环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不同国度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体现出与地理环境相对应的巨大差别。而在人类文明初期,在人类生产力极为落后的情况下,地理环境对人类经济行为从而对政治法律文化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的,甚至可以认为是决定性的。

中华文明展开于黄土原高上的黄河流域。绵细而肥沃的黄土,使得在文明之初仅仅使用原始农具就可以进行精耕细作。这样,中华文明发源之初,就有了鲜明的农业文明的色彩。商朝和周朝的立国,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夏朝情况无出土文物可考。但从文字记载来看,也是农业型的文明。)

黄河的中游由北至南将黄土地区分为两半,并接受几条支流的汇入。其结果是黄河的流水中夹带大量的泥沙。所以黄河经常有淤塞河床,引起堤防溃决泛滥,造成大量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可能。河水的流量在洪水期间和枯水期间幅度的变化又大,更使潜在的危机经常恶化。黄河的雍塞与泛滥,客观上需要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能够有效地调动全国的资源,指挥人众兴修水利,使社会发展获得必要的安全。而当周王的权威不能达成这种任务时,必然将出现新的中枢权力。

《春秋》中有一段记载,提及公元前651年,周王力不能及,齐侯于是召集有关诸侯互相盟誓,不得修筑有碍邻国的水利工程,不在天灾时阻碍谷米的流通。但盟誓归盟誓,会后各国依然是自行其是。《孟子》一书中提到治水有11次之多,可见其重要性。其中一段更直接指责当时人以洪水冲刷邻国的不道。从中不难看出洪水与黄河流域即黄土地带牵连一贯的关系。所以,孟子说天下“定于一”,也就是只有统一,才有安定。(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2-23页。)

我们再来看天候的影响。中国内陆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全年绝大部分降水集中于夏季的3个月之内,而且这种降水缺乏规律性,各年之间变化极大,因而霪雨为灾和赤地千里经常是交替出现。古人的史书内提到六岁必有灾荒,十二年必有大饥谨。(注:《史记·货殖列传》,《史记》,长沙:岳麓书社,1988年,第923页。)在1911年前的两千一百一十年内,有官方记载的水灾有1621次,旱灾有1392次。亦即无间断的平均每年有灾荒1.392次。(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4页。)

翁文波先生所著的《天干地支经历与预测》一书中全文转录了中国古代预测天气变化和农业收成为主要内容的《娄景历》。《娄景历》以歌诀的形式指出,随着时间的变化,在一甲子之内,涝、旱、蝗、雹等自然灾害交替出现;与之相随,农业收成发生丰歉相间的周期性变化。(注:翁文波、张清编著:《天干地支纪历与预测》,北京,石油出版社,1993年。)

在《春秋》里,经常有军队越界夺取收成的记载(如公元前720年郑国“取温之麦”)。饥荒时拒绝粮食接济,也经常成为战争的导火线。不难想象,当时各大国比那些较小的国家占有明显的优势。它们所控制的资源能够在赈灾时发生更大的功效。所以吞并战争得到广泛支持。(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5页。)

此外,还有一个因素在推动着中国统一的进程,促成中央集权的发展。我们知道,季风所携带的水分在沿途变为降水,经过中原地区进入西北之后已成强弩之末,降水骤减。由此造成游牧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分野。游牧民族与中原农业地区人民的冲突,则成为贯穿中国历史的一条主线。在气候不利,牧草稀疏,牧畜大量死亡的年份,游牧民族不由自主地要南下侵掠。而且极易得手。因为,农业生产收获是一年一度的,而产品的消费是逐步进行的。农民手中通常有半年左右的存粮。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时代,这种威胁已相当严重,这时已有将北方几个小国家所筑的原始形态的土壁(最初的长城)接起来构成一座整体的城塞的必要。这项工程最终在秦始皇执政时期以暴力为手段征发民夫完成。可见,这种国防上的需要,也成为促成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25-26页。)

正是鉴于上述原因,中国两千年来的历史,才能够以统一和集权为主题写成。但我们也不难发现,中国在辽阔疆域内迅速实现统一,实在是特定条件下一种政治上的早熟。在当时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下,如何管理在地域上如此辽阔的国家,的确是一个需要令君主及其幕僚们耗尽脑汁的问题。

在技术非常落后,制度创设不能完全展开的条件下,要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行使一个大国繁重的国家职能,建立一个以权威为主导和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就成为当然的选择。义务自下而上,拱卫着高居于社会结构金字塔尖的皇权。国家的一切决断权力自上而下,“法自君出”,“恩出自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了解决落后的生产力与早熟的庞大统一国家的职能行使之间的矛盾,建立强大的中央行政权威来主导整个社会,令臣民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对国家负无限义务,并以义务体系而不是权利义务统一的制度来构建整个社会框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国家形态。其建立之速和灭亡之速,在中国历史上是被人们反复提到的话题。秦人为管理一个统一国家所做的尝试性努力,在今天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历史所记载的“书同文、车同轨”,发行统一的货币,统一度量衡等,实际上是为管理一个大国做必要的技术手段上的准备。秦人所做的努力远不止于此。我们知道,秦国能在诸国之中脱颖而出,最终并吞六国,其根本原因是同自孝公以来根据法家学说进行的改革分不开的。在战国时代,七国都意识到了改革的必要并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尝试,但秦作为后起的国家,在利益格局调整和制度创设方面走得最远。法家学说一直是秦的国家哲学。统一之后的秦朝,仍旧以法家学说为指导,为管理一个统一国家进行了制度设计上的尝试。秦始皇封禅立石时自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注:《史记·秦始皇本纪》。),而指斥者则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注:《盐铁论·刑德》。)。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也印证了这样的结论。我们注意到,秦时全国的人口在2000万左右,而被征发修长城、筑驰道、建阿房宫和郦山陵墓、戍守五岭的人力就超过了200万。(注:《文献通考·兵考》。)由此不难看出,在秦实现国家统一之后,适应管理统一国家的需要,国家职能疾速扩张。而这种扩张的规模,在短期内却超过当时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所以,秦法之苛酷,征敛之繁重,在历史上是闻名的。由是遂生民变。秦王朝建立十余年后便在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汉初的统治者鉴于秦的教训,在国家职能上采取了收敛的方针。无论是黄老之学的兴盛,还是汉初因休养生息而出现的“文景之治”,都与这种收敛有着直接的联系。汉朝的政治法律制度,本质上仍然是“汉承秦制”,在维护中央集权上也是一脉相承的。

自西周至秦汉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统治者在制度创设方面的尝试和治国的经验,在此后几千年的时间里为中国历代的统治者所因袭。虽然有统一与分裂的周期性震荡和改朝换代的兴废更替,但是国家主义的传统长盛不衰,并且在制度上日趋成熟和完善,至隋唐为其顶峰,并迁延至明清。

二、国家主义与中国意识形态的嬗变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统一虽然是在秦朝完成的,但为统一所做的准备可以上溯至传说的神话时代。中国的第一个国家形态出现在夏朝。而夏的开国君主启的父亲,即传说中的禹,是一位率民众治理水患的英雄。可见,中华文化肇始之初,就已经埋下了公共需要促使国家早熟和民众服从权威的基因。

至商,统治者开始把祖先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将自己的祖先与自然的神灵、万物的统治者——上帝合而为一,发展出最初的神权政治学说,为强化皇权和国家权威奠定了最初的理论基础。

西周是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特点初见雏形的时期,其突出成就有二:一是宗法制度的建立,二是礼治传统的开创。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所创立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国家权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化为人对于国家的全面义务关系,强化了每个人的身份角色和义务内容。而礼治的出现和完善,更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根据社会为自己规定好的身份来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尽自己的社会义务。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调整的时期。列国纷争的同时,出现了思想的百家争鸣。各学派无一不想获得各国当权统治者的认可和支持,著述游说之风大盛。在战乱不止的情况下,受到青睐的首先是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和以苏秦、张仪为代表的纵横家。不过阴阳家在当时主要是以五德终始学说为统一制造神秘主义的根据,而纵横家更象一种在当时列国争雄的环境中维护多极格局还是单极格局的“国际”战略。当时影响最大的实际是儒、墨、道、法四家。这四家学说由于各自主张的不同,经历了不同的命运。

法家的代表人物是管仲、商鞅、李悝、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人。法家学说由于主张绝对的君权和法、术、势相结合治国的理念,受到在统一战争中力图崛起的秦朝的关注,最终成为秦的国家法哲学。如果我们跨越国家和时代去比较,就会发现法家学说同近代以来西方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有诸多“神似”之处。如法家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注:《韩非子·难三》。)这与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抛开价值判断,从现象角度进行研究的观点十分接近。法家“性恶论”的人性假设和“趋利避害”的法律实现模式假设与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的学说也颇有相通之处。法家学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直是统治者所奉行的治国圭臬。只不过法家学说对人性的解剖和对君权的张扬过于露骨,以致随着统治者政治艺术的成熟,法家学说不再被公开地提倡,而是隐藏到后台,形成中国历史当中“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的传统。

儒家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主张“克己复礼”、“贵贱有序”、“为政以德”。儒家学说中“克己”和“贵贱有序”的思想,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为中央集权服务和为义务本位社会进行理论论证的学术基因。但孔、孟在他们生活的当代,儒家学说并未受到统治者很高的推崇。司马迁讲“仲尼厄而作春秋”(注: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见《古文观止》,中华书局,1987年,第211页。)。一个“厄”字,形象的概括出孔子及其学说在当时的命运。孟子也是游说诸侯而未得见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儒家学说是治天下的学问而不是争天下的学问。在当时战乱频仍、兼并不止的条件下,诸侯关心的首先是如何强大起来,还顾不上谈论仁义礼智。因此,儒家学说受到冷落就在所难免。第二,孔孟的儒家学说中不仅有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成分,也有限制和对抗皇权的成分。最初的儒家学说不仅主张在下者对在上者负有义务,在上者同样对在下者也有一定义务。在家庭内部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要求臣民对君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君主亦需爱护自己的臣民,勤于政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并极力美化中国传说中上古时代的部落联盟首领,实际上是对统治者的道德水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孟子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注:《孟子·尽心下》。)的“民本”思想。因此,儒家学说在其开始阶段,尚不能够很好地为中央集权服务。直至汉代,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初步建立起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也逐步成为形势的需要。在这个时候,董仲舒对儒家学说进行了较大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于建立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董仲舒提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注: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并用天尊地卑、阳尊阴卑的观点,论证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提出“王道之三纲可求之于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使三纲神圣化、神秘化。既然三纲可求之于天,因此,违背三纲必将受到天的谴责。从此,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了礼的最本质的概括和国家礼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董仲舒“抑黜百家,独尊儒术”(注:《汉书·董仲舒传》。)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之后,儒家学说正式取得了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在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里,随着儒家地位的不断提升,这种为中央集权服务的特征越来越浓。至明朝,皇权的专制发展到顶峰,而意识形态领域的这种义务本位和国家主义也发展到了顶峰。明太祖朱元璋因为孟子的“民本”思想而下令将孟子的牌位撤出孔庙,取消“配享”的地位,并声称如果这人(孟子)在当代,非办他不可。(注: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8页。)

道家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其学术思想集中体现在老子的《道德经》中。老子强调自然规律“道”的作用,崇尚清净无为。很多人由此认为道家学说是主张消极的。我们对此持不同意见。老子崇尚清净无为,并非是出于消极的立场,而是因为老子认为“道”本身是非常难以认识和把握的,因而他反对人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去改造这个世界,而是要顺应规律的作用。所以老子说,“为者败之,执着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注:《老子》第六十四章。)近世西方的一些汉学家在研究了老子的思想之后,认为老子的学说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思想颇有相似之处。老子反对统治者无休止征敛和干预。他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注:《老子》第五十七章。)在汉初特定的条件下,老子的学说成为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理论依据。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道家思想起到了两个作用。第一,道家学说成为儒家积极入世思想的一个重要补充。第二,每到王朝更迭和动乱纷起的时候,道家的人物都特别活跃。

墨家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墨翟,代表着下层平民劳动者的利益。墨子提出“兼爱”、“非攻”的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注:《墨子·兼爱中》。),反对“攻伐无罪之国”(注:《墨子·非攻下》。)。墨子提出“尚贤”的政治主张,即“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注:《墨子·尚贤中》。)。墨子还提出“尚同”的思想,坚持以“刑政”等“壹同天下之义”,改变混乱的政治状况。针对当时流行的宿命论、讲排场、重礼仪、厚丧葬等学说,墨家提出“非命”、“节用”、“非乐”、“节葬”等理论。在春秋动荡的形势里,墨家学说在中下层百姓中有强大的号召力,影响巨大。当时儒墨并称“显学”。墨家学派同时以组织严密而著称,也有些历史学家称其为后世黑社会的雏形。但是墨家学派的思想由于包含了一定的平等观念和限制君主的思想,所以不适合为中央集权服务。秦汉以后,墨学渐微,终成绝响。也有学者曾经感叹说,如果墨学能够发展起来,中国历史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但是一种学说能否繁荣,归根到底还在于能否适应形势的要求。是中央集权的需要,决定了各家学说的兴衰。

所以,经过较长时期的互动与整合,中国的国家主义终于找到了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这就是以儒家为主,儒、道、法三家并立。儒主德治,法主刑杀;儒主阳刚,道主阴柔。三家相互为用,共同为中央集权和义务本位的社会结构服务,只是各自立论有所不同而已。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注: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司马谈是司马迁的父亲。《论六家要旨》一文保存在《史记·太史公自序》里,见《史记》,长沙:岳麓书社,1988年,第941页。)。

三、国家主义与中国对大陆法系的继受

在纯粹的中华法系于近代被迫与外部世界融合之际,中国在颇大程度上继受了大陆法系。对于其中的原因,学术界曾经简单地归结为清朝政府聘请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来中国帮助立法所致。这样的解释是肤浅的,完全陷入了以偶然因素解释历史进程的观念。难道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如果当年清政府聘请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那么中国就将继受英美法系了?这样的假设显然不能成立。历史的运动背后应有必然性在起作用。我们认为,要从文化背景上来研究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确有许多相近或相同的文化背景。从政治上来说,两者都曾有过中央集权制和君主专制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融合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当然是经济关系的记录,但法律与经济之间毕竟还有一个中介,这就是政治体制。研究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系,不能不着眼于两者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观念。

美国的约翰·享利·梅利曼教授在《大陆法系》一书中指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盛行的是极端个人主义观念,而后者盛行的则是国家主义观念。(注: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19页。)中国近代之所以选择大陆法系,是因为两者有着相近的国家主义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主义观念是近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末期欧洲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因为不统一就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对欧洲来说,国家的统一意味着消灭领地分封制,加强中央的权力,对外则保持国家的独立,实行民族自决。为了实现由封建制向统一民族国家的转变,需要求助于一种思想。“国家主义观念的出现,正好迎合了这种需要。”(注: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21页。)不能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一点国家主义,但“欧洲大陆远比英国更为强烈、更为自觉地强调国家实证主义。原因不外两点:首先在于英国革命的软弱性、缓慢性和开化性。在英国,许多封建主义的形式得到保留,但这些形式实质上已经发生变化;旧日教会的外貌仍然残存,但宗教对立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影响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受土生土长的普通法的影响极大。英国普通法是沿着一条完全不同于大陆共同法的道路发展起来的,没有受到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和主权论的排斥。”(注: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23-24页。)

根据梅利曼的论述,国家主权是国家主义法律表现的根本内容。它包括两大要素:第一,没有国家的许可,国家之外的任何力量都不能制定超越国家之上的或在国家内部生效的任何法律。“集权制国家发展的普遍趋势是,国家作为拥有绝对的对内对外权力的主体,是法律产生的唯一来源。”(注: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22页。)第二,“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立法权,国家内部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创制法律。”(注: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陆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24-25页。)总之,立法权必须为国家垄断,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染指。

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大陆是在中世纪末期逐步结束封建领主割据,建立中央集权制,从而产生国家主义观念的。而中国早在秦朝,即封建社会初期就消除了诸侯割据的局面,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随后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大一统”观念。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大一统”理论把皇帝和臣民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视为树干和树枝、本和末的关系,因此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是“强干弱支、大本小末”。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不断强化中央权力,弱化地方势力。在家族与国家关系上,凡是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总是前者要让步于后者。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的利益更是要无条件的让步。第二,皇帝垄断国家立法权。中国古代在中央一级有分工明确而且比较稳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却没有一个常设的立法机关。皇帝代表国家牢牢垄断着立法权。(注: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7-199页。)

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大一统”观念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对立法权的垄断方面有相似性,因此我们不妨称“大一统”观念为中国的国家主义。由于这个缘故,清末法制改革时,改革派明确地以国家主义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当时如梁启超(注: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饮冰室合集》。)、孙中山(注:曾琦:《悼孙中山先生并勖海内外革命同志》,见辽宁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哲学史资料汇编续集》第八册。)等思想家、政治家也都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观念。

除了传统延续的影响以外,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也促使了国家主义观念的加强。首先是近代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人们都希望富国强兵,抵御外侮。其次是近代军阀混战,国家四分五裂,人民苦不堪言。因此人们都希望尽快结束这一局面,建立真正的统一国家。第三,中国是在西方列强打开国门和被迫进行(外发型)的现代化的国家,要使中国尽快富强,必须由国家采取自上而下的一系列改革,进行资本积累,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推动现代工业体系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注: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00-201页。)第四,在当时条件下,国家主义观念容易与中国传统的“忠孝节义、舍身报国”的观念相共鸣,受到大部分人的拥护。

另外,再从技术的角度看,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也颇多相似和可沟通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典编纂观念。法典的有无不是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标志。真正的标志是所谓“法典编纂观念”,即:国家立法一元化;制定新的法典是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志;防止司法机关问津立法。这个特征不仅大陆法系国家有,在我们中华法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其次是相近的思维方式,即要求由立法机关掌握立法,而司法机关掌握司法,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相应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整个审判过程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之中。不过与西方大陆国家不同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审判有较多的弹性。再次是相近的审判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审理案件采用职能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的纠问式程序,法官起主导作用。法官通过主动讯问当事人,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中华法系的审判方式中,法官同样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整个审判程序。而在定罪量刑方面,则以法官的直觉经验为出发点。(注: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01-210页。)

综上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不仅在理念层次上有国家主义的共同价值取向,而且在技术层面也有许多共同点。因此中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继受,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四、国家主义对新中国的影响

如果放在一个很长的历史运动过程中去考察,则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性质最剧烈最根本性的一次变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未曾完全中断的传统正是国家主义。我们认为,国家主义倾向在新中国政治法律领域的延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中国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这主要是指在生产力尚未获得高度发达、从事手工方式劳动的小农仍占人口大多数。诚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的自发要求并不是民主、自治和法制,而是支配这一切的政治权力,是对权威的高度迷信。(注: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这些都决定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结构还必须延续下去。

第二是苏联的影响。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而苏联是社会主义的典范。中国在政治体制构建方面搬了不少苏联的东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突出特点正是高度的中央集权。这个问题主要地不能归结为国家领导人政策的失误,而主要是因为当时帝国主义包围的严峻情况,再加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

第三是战争经验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大批干部都是从根据地的战争环境一下子接管城市和各要害部门,因此习惯于用管理军事的思维展开国家管理活动。军事体制的突出特征就是高度集中统一,下级以高度服从上级为本职。

第四是中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任务和当时的条件所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现代化都需要有一定量的资本积累。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只能通过对内积累的方式解决。这就是在全民持续三十多年低水平生活的基础上,国家实际上依靠集中全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一部分消费资料来完成积累,造就整个国家的工业体系。

从国家主义的角度出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建国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一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这主要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体系进行的。对计划经济本身应该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它既不应像改革开放前那样被神化,也不应像1992年以后一样被一些人猛泼脏水,横遭诟病。我们应当放到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客观地认识计划经济。另外,还必须注意,现代的市场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不能完全摆脱国家计划干预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自足的体系,它有本身的局限性和负面作用,特别是极易引起社会的两极分化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绝对排斥国家的经济计划是不可取的。

第二,民主太少,缺乏法治。国家主义历来是同民主和法治相对立的。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民主集中制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离开民主讲集中”恰恰是国家主义的典型表现。这样的“集中”主要是“党政不分”,把党的一元化领导当作党统揽一切。而党的领导权又操于个别领导人手中,忽视集体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民主太少,当然也就谈不到什么法治了。于是便造成一种反常的现象,即“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1957年“反右派运动”之后,不要法治要人治的倾向日趋严重。例如,1958年8月召开的北戴河中央政治局的扩大会议上,毛泽东主席明确地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副主席也插话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法实施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注:转引自俞荣根:《艰难的开拓》,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5-346页。)与人治主义指导思想相一致的,还有司法不独立、重义务本位轻权利本位、权大于法、以政策代替法、国家机关的活动不讲程序、经常侵犯公民权利等诸多问题。

第三,“左”的思想错误。建国五十年来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所经历的曲折,绝大多数与“左”的错误有关。以致于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有针对性地指出,“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5页。)有不少人把“左”归结为工作中的冒进主义,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稍有了解就会知道,“左”并不总是冒进的,“左”有时是相当保守的。从国家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左”的错误,似乎更能揭示“左”的本质。由于整个国家政治结构中国家主义倾向占主导地位,“左”的错误容易受到鼓励乃至纵容。在20多年中只反“右”而不反“左”,所以“宁左勿右”的观念和做法愈演愈烈,以致于导向“文革”那样严重的错误。

当然,在我们指出国家主义对中国影响的问题时,仅仅看到其消极性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它也有积极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第一,得益于国家主义的整合使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标志,结束了一百余年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纷乱和动荡状态,实现国家的统一,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和崛起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第二,中国在既无法进行资金的对外原始积累,亦无法进行对内的自发地原始积累的情况下,依靠国家主义的经济政策,强有力地调动社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使新中国成立后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起可观的社会资本,建立起初步的工业化体系,并使科学技术有长足的进展。第三,国家主义有效地促成新中国强大的国防力量和激发中华民族保卫国家的士气,从而使物质条件极差的中国军队能够赢得象“抗美援朝”战争那样辉煌的胜利,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提高了新中国的国际地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主义这种积极性是同几十年人民革命战争的传统相联接的,因而它很难长期地保持下去。

应该清醒地懂得,我们国家奉行的是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的萌芽标志,恰恰就是把几千年来传统的国家主义作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使国家重新回归社会,即回归于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人民群众的手中。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唯一能够采取的政治制度是高度发达的民主制,其特点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维护自身利益,又只能通过法治来实现。今天,我们评价和批判国家主义的重要意义,正在于使国家走上完全地服从和服务社会的道路,以便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开拓广阔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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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民族主义_国家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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