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贸易保护问题探讨_关税论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贸易保护问题探讨_关税论文

关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贸易保护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发展论文,贸易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研究)

一、中国实行贸易保护的必要性

1、广泛的国内市场需要适度而又合理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潜力巨大,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市场。虽然人均购买力不高,而乘以12亿却是一个天文数字。从长远来看,更有无穷潜力。同时中国经济比较落后,从总体来说,工业发展水平平均要比发达国家落后15至20年,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后,如果没有贸易保护,让洋货无限制的涌入,国内市场就会完全或基本上被洋货所霸占,不仅中国40多年来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民族工业会被冲撞得支离破碎,而且导致肥水外流,严重影响国力增长。从以前美、德、日等国的经济发展史可以看出,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情况下,要取得经济腾飞,最终成为发达国家,必须对有关行业进行贸易保护。

2、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需要。

如果说国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较为有限,那么,贸易政策的取向对产业结构的变动则具有较大的影响。产业结构变动离不开正确的贸易政策的引导和推动。国际上通过贸易的转换机制,推动产业结构逐步高级化的成功经验可谓比比皆是,以日本、韩国最为典型。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目标,就要把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产业政策的制订要把促进竞争力、扩大贸易作为主要内容和目标。从目前来说,就要大力发展机电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行业都非常脆弱,属于幼稚行业。为此,应按世界贸易组织中保护幼稚工业的有关条款给予重点保护,使其暂时免受或少受外来冲击,为这些行业的发展争取宝贵的时间,尤其要考虑到高新技术将是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焦点,我国政府应特别重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资助研制开发,拓宽出口。

3、必要而又合理的保护是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贸易只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境界。而贸易保护则无处不在,花样也在不断翻新。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交往将不断扩大,同时中国可能遭受贸易保护的损害机会也随之增大,其主要表现为:①区域性集团排他性的影响,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等,中国的扩大出口难度不断增大。②中国贸易不公平待遇的案件逐年增加。

欧洲经济共同体从1979年对中国进行首宗针对糖精钠和闹钟案的反倾销调查起,到1993年欧共体反倾销投诉已达47起,占欧共体反倾销案的调查总数的10%,被指控的倾销商品包括自行车、氧化镁、电脑磁盘、彩电、气体打火机等。

美国于1980年6月开始对中国的薄荷脑案的反倾销调查起, 到1993年反倾销案已达39起,受指控的中国产品有:棉涤纶印花布、铁钉、陶瓷、手动工具、手握购物车、硅铁等。

此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土耳其、巴西、日本、墨西哥、韩国、阿根廷等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在15年间, 对中国反倾销案共达172起,涉及产品140余种。近年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 特别是纺织品,多次采取单方面的报复行动,并多次声称新贸易协定不会削弱美国国内贸易规则,美国仍可根据“特别301条款”对外国进行报复, 还准备恢复“超级301条款”。为此, 中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和倡导区域性经济组织,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还应进行贸易保护,尽快制定我国对进口的反倾销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工业少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另一方面可以威慑外国不能随意地再对中国出口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

二、中国在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清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形势。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形势下,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带来的结果将是利与弊端共存。由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可知,新达成的协议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因此,中国首先应采取涉及各个领域的一揽子方案。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也有弊,只有客观地系统地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结果,才能制定相应的对策,以达到参加贸易组织的目的。其次,国家应有总体的保护对策,并把它提高到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对民族工业按照成长程度,区别对待。对传统产业与支柱产业,比较成熟,有相当竞争力,应当让它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继续提高,给以过多的保护就是保护落后,不利其发展;而对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不够成熟,竞争力差,如果让其过早地与洋货进行平等竞争,不免会失败,就难以得到发展;还有一些产业介于两者之间。应具体分析,区别对等,并且随着产业成长步伐而有逐步变化。

2、正确处理好贸易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实行贸易保护之前,必须认清贸易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的关系。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交换和生产的关系,对外贸易既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贸易保护措施,只能是经济发展的手段,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是最终目标,故经济发展决定了贸易保护政策的选择和应用。两者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决不能本末倒置。因而中国在制定贸易保护政策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应从全局和长期来衡量保护贸易的效果。如果保护所取得的长期效果和全局利益是显著的,足以弥补短期损失和局部损失而有余,那么就应甘愿牺牲局部和短期利益。第二,树立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因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的本身不晓得重要多少倍”。但生产力是个动态而又具体的概念,决不能将其固定化、简单化。同样也不应把作为达到实现发展生产力手段的保护贸易绝对化、长期化,只能适时、适事地加以合理选择运用。

3、注意贸易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保护是发展的手段不是目的,如果处理不当会适得其反,轻则招致他国的报复,重则保护了落后,严重阻碍了竞争,使经济缓慢发展。故在制定贸易保护政策时,要注意合理性和适度性。

保护的合理性是要使保护措施具有策略性、灵活性,尽量使保护贸易建立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符合有关法规和惯例。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适度的贸易保护提供了依据。发展中国家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可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据此,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关税保护。对国民经济中的战略性行业如机电、化工、医药等实行高关税保护;对有较强竞争力的行业,如轻纺行业实行低关税或零关税;对其它一般性产业实行正常关税。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措施花样百出,中国可以根据其情况,为中国所用。如欧共体国家已普遍对电冰箱及空调等制冷设备实行了环境标准制度,使中国的电冰箱、空调出口受到了限制。对于欧共体的环境贸易保护措施,即俗称绿色贸易保护,中国应及时研究,制定出完整的环境标志制度。这样就可使中国产品的国际需求不会因为这类环境贸易保护措施减少,还可通过采取征收环境关税,以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合理保护国内市场。

保护的适度性是指采用的保护措施既不过轻,又不过重。既要使被保护的行业,在国外商品的冲击下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可能和条件,又要使其时刻感到巨大的竞争压力,稍有疏松,就会毁于一旦。为此,要设计一套合理的关税体系,并注意随着被保护行业的发展阶段不同而相应地调整关税,还要灵活运用关税保护和非关税措施。关税保护措施只能部分消除外部竞争的影响。而非关税保护措施则能有效地消除外部竞争的冲击。所以,应根据行业的需要和状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或将二者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对被保护的行业规定保护的年限,如规定最高的保护年限5—10年,超过此年限仍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就不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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