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新制约因素及发展趋势_自由贸易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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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3)01-0009-(05)

一、APEC和10+3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联合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世界经济出现区域化、集团化的趋势以来,人们曾普遍认为东亚经济联合将在东南亚和东北亚两个层面上展开,会分别形成东南亚经济圈和东北亚经济圈。然而,迄今为止,尽管东南亚自由贸易区早已形成,但东北亚经济联合却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众所周知,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实质,乃是在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先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为此,笔者在《论日本非集团性对抗的战略》(载《日本学刊》1993年2期)一文中,曾经从日本对外经济战略的角度,论述了东北亚经济圈非制度性的发展方向。

自1994年APEC领导人会议发表“茂物宣言”、提出亚太地区2020年前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以来,东北亚经济联合实际上就已置于APEC的框架之下。对此,笔者在《论APEC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与中国的对策》(载日本亚洲太平洋中心出版发行的《亚洲太平洋研究》1998年3月)一文中已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根据笔者当时的分析,所谓APEC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合作,就是根据东北亚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悬殊差异,在东北亚难以比APEC更早地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各国都没有在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采取联合行动意向的情况下,东北亚经济圈就只能继续沿着自然经济圈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包括东北亚、东南亚的东亚经济联合都纳入了APEC的框架之下,东北亚建立制度性经济圈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小了。

尽管笔者的上述论断并未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主流派观点,研究APEC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也未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对于我们思考东北亚经济联合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原因、进一步探讨东北亚经济联合的发展方向,仍然是有意义的。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东北亚地区尚不具备贸易投资自由化条件的情况下,离开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实质和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不从贸易投资自由化而从经济合作的角度来推动东北亚各国建立政府间合作组织的努力,是不会达到预期目的的。因此,在第4次10+3领导人会议已就东亚自由贸易区达成了共识的情况下,研究10+3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联合,就成为继续研究与推动东北亚经济联合的基本方向和有效途径。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各自由贸易区一般要在10年内实现区域内的自由贸易。从各自由贸易区的实际情况看,越是小范围内的经济联合,越是要提出更快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鉴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自由贸易区都是在10年内实现了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所以,正在协商中的东亚自由贸易区如果在今后5年内达成协议,就很有可能提出2015年前后实现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换言之,东亚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将比APEC提前5年左右,否则,东亚自由贸易区就没有建立的必要了。这就是笔者多年来所强调的把东北亚和东亚经济联合纳入APEC框架之下的基本含义。由此推论,所谓10+3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联合,就是东北亚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现在又受到了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制约。

二、各国的东亚经济战略与东北亚经济联合

迄今为止,东北亚经济联合之所以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日本和中国都没有实行区域内经济集团化战略有很大的关系。无论是日本的非集团化对抗战略,还是中国的全方位开放战略,都不属于集团化战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东北亚经济合作是大势所趋并且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但要建立政府间的合作组织,显然是不可能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不仅中国和日本的东亚经济战略,而且东盟的东亚经济战略也将对东北亚经济联合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日本的东亚经济战略

日本是东亚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东亚各国在对日本寄予希望的同时又一直在批评和抱怨日本对东亚经济联合的消极态度。所以,日本东亚经济战略的变化和调整,不仅将直接推动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而且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东北亚经济联合。众所周知,自1998、1999年日本接受了韩国和新加坡关于双边自由贸易的建议以来,面临WTO西雅图会议失败的事实,日本在深刻反省“WTO一边倒”战略失误的基础上,已对通商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了“在继续坚持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提下,同时实行双边主义、地区主义和多边主义”的新通商政策。特别是2002年1月小泉首相访问东盟5国提出“小泉构想”以后,日本新的东亚经济战略已基本形成了,这就是在双边自由贸易的基础上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根据小泉构想,日本将以“日本—新加坡经济连携(注:“连携”一词为日本语,其含义一是合作,二是联合。由于日本政府和官方人士在谈及东亚和亚洲的经济合作时基本上都是使用“协力”一词,小泉首相在谈及与各国的自由贸易以及“共同行动前进”的“东亚共同体”时则都是使用“连携”一词,所以,“经济连携”在词义上就更倾向于经济联合的意思。)协定”为样板,包括自由贸易在内,与东盟在广泛的领域缔结“一揽子经济连携协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以及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的“东亚共同体”。另外,根据小泉首相2002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的演说,日本将分别与东盟各国以及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缔结经济连携协定。这样,日本的东亚经济战略就又进一步倾向了双边自由贸易。

(二)中国的东亚经济战略

中国是亚洲和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潜在规模最大的市场和21世纪新的世界经济大国。由于中国总体上不具备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能力,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尽管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热烈讨论了东北亚经济圈、黄海经济圈等问题,但作为国家战略,中国一直是在全方位开放的战略下,坚持全面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当初,中国加入APEC,乃是为了经济合作,并不是为了经济联合。在APEC框架下,中国虽然一次次大幅度地降低了关税,在“入世”谈判中又承诺了大幅度降低关税的义务,但在正式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之前,中国并没有经济集团化战略方面的考虑;对于10+3领导人会议,中国也没有东亚或中、日、韩经济联合的设想。迄今为止,中国除在10+3领导人会议上与东亚各国就东亚自由贸易区达成了共识外,还没有明确提出像日本那样的东亚经济战略。尽管如此,根据中国一直推行的全方位开放战略,与东北亚经济联合相比,中国更重视东亚经济联合。换言之,在10+3框架下考虑东北亚经济联合,将是符合中国对外经济战略的正确选择。

(三)东盟的东亚经济战略

东盟不仅建立了东南亚自由贸易区,而且以马哈蒂尔于90年代初所提出的东亚经济圈的建议为标志,东盟十多年来一直主张东亚经济联合。因此,中国和日本的建议虽然出乎东盟的意想之外,但东盟的态度非但不被动,反而还很积极。东盟不仅欢迎与中国和日本建立自由贸易区,而且还希望以这两个自由贸易区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其期待已久的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对与中国和日本的自由贸易持积极态度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希望日本能够回到亚洲并把对外经济关系的重点放在东南亚,以确保其在国际竞争特别是在引进外资中的有利地位。其次,为了在金融危机后重振经济,东盟不仅需要日本的资金和技术,而且也需要中国的大市场,与中国的全面合作势在必行。再次,同时发展与中国和日本的自由贸易,建立东盟、中国和日本的三角关系,有利于东盟在对大国的关系中保持平衡,减少中日两国对东盟的竞争和威胁。最后,东盟各国工业制品的国际竞争力虽然不及日本,今后还将面临中国的竞争,但其热带农水产品却有较强的竞争力,希望通过自由贸易来进一步扩大出口。

三、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

当日韩自由贸易区于1998年提出以后,以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提出为契机,中、日、韩3国的一些学者都先后提出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议。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虽有利于3国经济合作并进而促进东北亚经济联合的发展,但由于3国经济社会体制和发展阶段不同,再加上历史问题的影响,迅速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并不容易。从目前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其将受到下述因素的制约。

第一,中国根据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实际能力,首先提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也借机重新提出了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与此同时,尽管日本学术界对日、中、韩自由贸易区持积极的态度,但日本政府还是先提出了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受中日两国的影响,韩国对与东盟的自由贸易也持积极态度。由于中、日、韩3国都优先重视与东盟的自由贸易,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就难免要受到东盟东亚经济战略的制约。

第二,东盟多年来一直重视与日本的经济关系,一直有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夙愿。所以,无论是在中国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时,还是在日本提出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时,东盟都始终主张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各国的这一立场和态度,不仅是对日本东北亚战略的牵制,也是对中国东北亚战略的牵制。换言之,对于不针对任何特定第三国的日韩自由贸易区,东盟虽然无话可说,但对于东北亚的多边自由贸易,东盟却一直是怀有戒心的。对东盟来说,他们希望日本倡导一个与其协调合作的东北亚,不希望日本组织一个与其竞争对抗的东北亚。东盟之所以积极促成和发展"10+3"领导人会议并积极主张东亚自由贸易区,其原因就在这里。

第三,根据APEC框架的时间表,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将在2010年前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中国和文莱、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等东盟国家将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相比之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以10年为目标,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以5~10年为目标,其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都比APEC提前了。由此可以预见:如果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其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就有可能是2015年前后;而如果是在东亚自由贸易区之前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其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就至少要早于2015年。从目前情况看,鉴于日韩两国正争取2年内签署经济连携协定,所以如果酝酿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那么对日本和韩国来说,即使要求其在2005年前后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也只不过是比APEC的时间表提前了5年,这并没有多大的困难。相比之下,要中国在2010年前后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比APEC的时间表提前10年,其难度就大多了。由此可见,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主动权并不在日本手里,而是在中国手里。换言之,中国能否最大限度地加快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乃是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关键。鉴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以10年为目标,所以中国希望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就至少也要以2015年前后为目标。

第四,根据APEC开放性自由贸易的原则,各成员自主采取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措施将普遍适用于区域外的成员。这意味着日本、韩国在2010年后将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以提前10年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为代价,换取日本、韩国提前5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似乎很小了。

第五,如果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目标能确定为5~15年,即日本和韩国在2005年前后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中国在2015年前后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那么由于中国在2010年前后将实现与东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在此基础上对日韩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可能不会有多大的困难。然而,由于第4次10+3领导人会议已就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达成了共识,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及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乃是很大的。在东亚自由贸易区中,既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省等发达成员,又包括中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文莱等发展中成员,还包括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最落后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东亚自由贸易区就必然要制定不同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其中,发达成员有可能是2005年前后,发展中成员有可能是2015年前后,最落后成员(其中老挝、缅甸和柬埔寨不是APEC成员)有可能是2020年前后。由此可见,在东亚自由贸易区同时发展的情况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很有可能被纳入到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之下。如果是这样,则对于中、日、韩3国来说,共同努力促成东亚自由贸易区,是比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更为现实、更为可行的选择。

四、东北亚经济联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如前所述,在世界性双边自由贸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日本已及时调整了WTO一边倒的通商政策。现在,日本不仅提出了同时发展双边自由贸易、东亚区域内自由贸易和全球多边自由贸易的方针,而且在实际行动方面还重点倾向了双边自由贸易。2002年1月,日本已与新加坡正式签署了经济连携协定,结束了没有参加任何经济联合或经济集团的历史。目前,除日韩自由贸易外,日本在东亚还打算在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同时,以日本—新加坡经济连携协定为样板,与东盟各国一个一个地签署经济连携协定。其中,与泰国和菲律宾的正式协商已经开始了,并都有可能在2年内签署协定。另外,日本还在积极推进与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巴西、南美南部共同市场和瑞士等的自由贸易也持积极态度。就日美自由贸易区而言,早在80年代后期日美两国就曾酝酿过,只是由于日美贸易不均衡再加上担心两个世界超级经济大国结盟会对世界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双方当时才没有采取联合行动。然而,世纪之交,在双边自由贸易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美国政府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外交问题评议会”又重新提出了“日美自由贸易区”的建议。鉴于美国是日本最大的贸易和投资对象国,日本对与美国的自由贸易也非常重视。因此,以农产品自由贸易为首,尽管两国都有不好解决的难题,但近年来双方一直在进行积极地研究。2002年5月9日,在日美第2次经济次官会议上,双方已相互交换了关于两国自由贸易区的立场和看法。韩国也一样,除主动提出了日韩自由贸易区以外,对与智利、墨西哥以及新加坡、泰国和东盟的自由贸易也持积极态度。因担心对日贸易赤字增大,再加上国内反对日韩自由贸易的呼声,韩国政府虽然一度搁浅了日韩自由贸易的进程,把双边自由贸易的首选目标定为智利,其后还将与墨西哥进行谈判,但如前所述,日韩两国都未放弃双边自由贸易的既定目标。作为走向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两国已于2001年12月达成了日韩投资协定。2002年3月,小泉首相访韩时与金大中总统会谈,双方又决定建立产官学共同研究会,在2003年夏季拿出实现两国经济连携的研究报告。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第1次日韩自由贸易区产官学共同研究会已于7月正式开始,以后每2~3个月都将召开1次会议。由民间共同研究转向产官学共同研究,标志着日韩自由贸易区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发展阶段,日韩经济连携协定在两年内签署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东北亚是东亚和亚太最难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和经济联合的地区。目前,在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尚且受到很大制约的情况下,建立包括俄罗斯、朝鲜和蒙古在内的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就更为困难了。所以,东北亚经济联合就不仅首先体现于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进展,而且双边自由贸易还将成为东北亚经济联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双边自由贸易成为东北亚经济联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与双边自由贸易本身的特点或长处有很大关系。双边自由贸易的特点和长处是:

第一,能涉及到广泛的领域。从最近新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看,许多协定已打破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的框架,其内容除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外,还包括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广泛领域的合作关系。以《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连携协定》为例,它不仅是一个旨在促进日新两国间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贸易协定,而且还涉及到了服务贸易、科学技术与研究开发、IT产业与信息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观光旅游、中小企业、广播电视、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等诸多方面。

第二,易于达成协议。尽管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内容很多,但由于谈判者只有当事国双方,因此就易于达成协议。以日新谈判为例,不仅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双方在农产品自由贸易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在谈判过程中,日本由于国内“农林族”的压力,并没有做出任何让步。尽管如此,但由于新加坡并不在乎农产品自由化问题,因此谈判比较顺利,从2001年1月开始谈判,10月就达成了协议。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也大都比多边自由贸易协定顺利。例如,2000年签署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其谈判时间都不足5个月。

第三,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以及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只有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间才能够开展区域内自由贸易。然而,双边自由贸易却超越了这一局限。例如,欧盟与墨西哥、摩洛哥、巴勒斯坦、埃及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智利与加拿大的自由贸易协定等,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协定。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很多是发展中国家主动提出来的。例如,日本与新加坡和韩国以及与泰国、智利、巴西等国的自由贸易,就都是由对方主动提出来的。

第四,能超越地区间的局限。在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虽然有地域相邻的国家间的协定,但大多数都是跨地区的两国间协定。例如,美国与以色列和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智利与加拿大、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日本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地域相邻国家间的协定。

第五,不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由区域内国家所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大都是内外有别的排他性的经济圈,所以很易于引起区域外国家的警惕、对立和反感。相比之下,双边自由贸易虽然也是一种经济联合,但由于它不针对特定的第3国,其目标也不是建立两国经济集团,因此就很少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双边自由贸易的上述特点和长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区域化、集团化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将有利于促进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APEC和亚太各区域内自由贸易和经济联合也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所以,双边自由贸易就成为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新发展和新特点,是走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的过渡形式和有效途径。

五、东北亚双边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对策

双边自由贸易成为东北亚经济联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意味着继日韩自由贸易区之后,东北亚各国间的双边自由贸易还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换言之,由于双边自由贸易的特点和长处,一旦日韩经济连携协定正式签定,就会像日新经济连携协定一样产生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届时,东北亚各国都将不得不认真考虑双边自由贸易问题了。

目前,新加坡、韩国、泰国、菲律宾以及智利和巴西都主动地与日本建立自由贸易区,印度尼西亚也正在探讨与日本的经济连携协定,台湾当局更是急不可待地要与美国、日本以及韩国和新加坡等谈判自由贸易协定。面临上述双边自由贸易的竞争局面,与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相比,我国适时考虑中日、中韩自由贸易区,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的选择了。其中,中日自由贸易区如果以2015年前后为目标,中韩自由贸易区如果以2010年前后为目标,那么将不仅比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更易于达成协议,有力地促进中日、中韩之间的全面经济合作,而且由于它与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基本吻合,还将有利于促进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如果是这样,中日、中韩自由贸易区就将成为中、日、韩经济合作的新形式、新内容,中、日、韩经济合作也将由此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其次,鉴于我国已率先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以,在此基础上,在东北亚进一步考虑与俄罗斯、朝鲜和蒙古的自由贸易,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而且,根据韩国一度搁浅日韩自由贸易区、优先发展与智利和墨西哥的自由贸易的经验,除东盟外,在中日、中韩自由贸易区之前,我国还应该优先发展与俄罗斯、朝鲜和蒙古的自由贸易。我国与东盟以及朝鲜和蒙古都是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在经济转轨后也与我国形成了经济互补关系,我国在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中,都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有较早开展自由贸易的条件。

另外,根据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自由贸易中的主动态度和积极姿态,我国对中日、中韩和中俄自由贸易区都应该审时度势,适时采取主动态度和积极姿态;对于中朝、中蒙自由贸易区,则应该尊重对方的态度和立场,采取积极顺应的姿态。

收稿日期:20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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