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判断_道德发展阶段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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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是道德认识的一种理性制作工夫和理性产品,它以裁决的表达方式来对现实的善恶现象进行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既促使道德个体形成稳定的道德人格,又以评价、规约和命令三种方式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因而道德判断既是认识活动,又是道路实践,是知与行的结合点,探讨道德判断不仅能找到道德形成的桥梁,也能找到道德行为失误的思想原因。因为行为从思想中来。错误的道德判断乃是偏离德性行为的教唆。如果能从道德判断的失误中找出预防的方法,也许这是对道德过失进行“堵源”的一种途径。

一、道德判断的本质特征

从认识论和伦理学、逻辑学、心理学的结合点上探讨道德判断,它是道德感性上升为道德理性的一个认识环节,是对道德现象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形式,是从道德初识通向道德形成的一座心理桥梁。

由于道德感性上升为道德理性要经过道德概念、道德判断、道德推理的不断循环往复,每一次循环都使主体的道德认识水准在新的、更高的水平上重建。因而在论述道德判断作为道德感性上升为道德理性的一个认识环节时,我们将在“层级整合体”的意义上对之予以阐述。

道德判断的“层级整合体”,是指在道德感性上升为道德理性的过程中,因主体道德价值观的分化和整合而依次形成并起作用的感性道德判断、前理性道德判断和理性道德判断三者的联合体。这个“层级整合体”表达了两个意义:一是“层级”,指道德判断在促使个体道德认识从感性走向理性的过程中,不是一挥而就,而是从低层次道德判断向高层次道德判断的递进,它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二是“整合”,它表明分阶段建构起来的道德判断有相互整合作用。较高阶段把较低阶段作为组成分子包含进来,并对之予以加工重组,形成新的道德判断。在道德判断的每个阶段都存在着相同的基本概念,但在较高阶段中。这些概念会变得更分化、更整合、更一般。因而每一较高阶段均比较低阶段具有更高的平衡度。下面我们将对感性道德判断、前理性道德判断和理性道德判断分别予以阐述,以揭示道德判断作为道德认识的一个环节如何使个体的道德认知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的。

为了阐述的方便,我们先对格局、同化、调节这三个基本概念加以解释。首先是格局,本意是指动态的可变结构,这里指由诸多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组成的动态可变结构,它在一定层次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其次是同化,它指个体把刺激纳入原有格局之内,就好像消化系统吸收营养物一样。而调节则是指个体受到刺激或环境的作用而引起和促进原有格局的变化和创新以适应外界环境的过程。

所谓感性道德判断,是指道德主体凭借他律的社会道德规范或自我感知的个性化利益需求,对感觉器官所直接感受到的道德现象及其关系,在思维中作出的利益取舍和善恶评判。例如“海因茨偷药是不道德的”、“海因茨偷药是为了救妻子,不是不道德的”。

感性道德判断源于主体对道德现象的感觉经验及其表象的心理活动。个体此时在认识上有两种趋向,一是产生了客体及其力量向活动本身的主观特性的简单同化,表现为“自我中心化”,以自己的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二是与此同时,靠着客观化和空间化,个体为适应外部世界而在认识上日益趋向从众。这种认识上的特点反映在道德判断中,前者就表现为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一套感性判断;后者则表现为他律性的社会权威的道德规范。因此在感性道德判断中,有两种都可接受的判断标准,一是遵守会给某人带来即时利益的原则,一切能满足自我利益需求的行为都是对的;二是绝对的服从权威。前者来源于个体对自我利益需求的自我感知,而后者则来源于对个体旦夕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感知。因此在“海因茨偷药”事件中,个体往往会同时作出上述两种自相矛盾的道德判断。不过,在感性道德判断阶段,个体更侧重于采纳自我中心化的观点,并把自己的观点同权威看法相混同。

从感觉到知觉再到表象,感性道德判断使个体的道德认识从把握道德现象的个别特性到形成反映道德现象各方面特性的整体外部形象,并由此组成相对平衡的道德感性认识格局。但这只是一个较低水平的平衡状态。在这个格局内不断的进行着两对矛盾的斗争。纵向的一对是遵从个性化需求与服从社会道德规范两类道德判断间的矛盾。横向的一对是同化与调节的矛盾。道德感性认识格局在努力同化前一对矛盾时,也不断被这种刺激所调节,从而日益从平衡走向不平衡,由道德感性趋向前理性道德判断。

前理性道德判断,是指道德主体凭借内化的已具自律性质的社会道德规范,对道德现象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的善恶判定和利益取舍。例如,“海因茨偷药虽是为救妻子,但仍是犯法的。”

在前理性道德判断阶段,道德思维已超出事物的具体内容或感知的事物,思维有能力处理假设而不只是单纯处理客体。客体化与空间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道德主体认识到个体需要的满足往往要依靠群体目标的实现,从而逐步解除“自我中心化”,因此在道德判断上,所谓对的,可接受的,就是发自内心的感觉到的社会规则的正确性,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在愿望,行为价值以遵守规则的程序为依据,强调尊重权威。至此,由于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道德认识格局再次趋于平衡。由多种前理性道德判断汇集而形成道德感性向道德理性过渡的格局。

然而随着个体道德认识越接近理性认识,他就越加认识到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及各自存在的合理性。道德主体因而再一次陷入两难境地。在“海因茨偷药”这一道德事件中,个体一方面认为海因茨情有可原,另一方面又判断这仍是违法的。当然,在此格局中,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道德判断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两种道德判断的矛盾运动又再次打破平衡的格局,推动道德感性向道德理性发展。

所谓理性道德判断,是指道德主体依据抽象的、超越法律的普遍公正原则,对社会道德现象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的善恶判定和利益取舍。例如:“尽管不存在允许海因茨偷药的法律权利,但他有一个更高的道德权利。”

理性道德判断从认识论上来说,它根源于把从客体本身得出的或者从应用于客体的活动中得出的抽象结合起来,以建构新的联结的思维结构。此时主体摆脱了对当前情境的依赖,道德决策取决于社会中全体成员平等一致认可的那些权利、价值和原则。在道德判断中,所谓对的,就是要维护基本权利、价值观和合法的社会契约。甚至在它们与所属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是如此。道德主体在判断时受一种人类都应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的指导。这种普遍的伦理原则与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理性道德判断共同组成道德理性认识的格局。它是任何懂得德性本质、懂得尊重人是作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一基本道德前提的理性者所采纳的观点。因此,在“海因茨偷药”事件中,就会做出尽管不存在允许海因茨偷药救妻的法律权利,但他有一个更高的道德权利这种判断,这是一种带普遍性的、绝对的生命价值观念。

综上所述,由感性道德判断、前理性道德判断和理性道德判断所组成的道德判断“层级整合体”恰如其分地反映了道德认识的成长过程,表现出道德认识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建构从一种不充分的,比较贫乏的认识向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较为丰富的认识的过渡。

道德判断,是通过肯定或否定,以主宾词的形式反映着道德现象及其联系的完整思想。道德判断是思想。而思想的外壳是语言,语言又必须通过一定的逻辑结构来表达,才能在社会中交流。道德判断也是如此。它以有所断定的形式在思维中对道德现象加以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在语言领域,更应当在思维领域中去寻找道德判断的特点,了解道德判断如何在思维中对道德现象进行概括。

作为思维内容的道德判断,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社会关系作出利益关系的过滤以后所形成的关于行为价值的认定,它具有实然性和应然性的特点,以“是”和“应当”的方式反映社会和人的行为。实然性的道德判断,表现的是道德的实际状态,给人提出现实的道德要求;而应然性的道德判断则展示道德的理想状态,反映理想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关系。

作为思维形式的道德判断,其结构是:每一个具体的道德判断形成一个表层结构,在这个表层结构之下都对应着一个深层结构;每一个深层结构通过一套转换规则给出一个或几个表层结构。我们将这种深层结构归纳为道德判断的“肯定/否定式”和道德判断的“可能式”两种情形。它们都以主宾词的结构形式反映着两个思想对象的联系。

道德判断的“肯定/否定式”,其系词或者是肯定或者是否定,而主宾词则既可能是表明在现实中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的各现象的联系;也可能表达对道德现象及其联系的必然的、本质的、规律性的认识。它依据客观事物的相对静止及不同事物间的确定界限建立起固定的范畴。以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展示现实生活中各自独立或相互矛盾的道德关系及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是就是,否就否。它一方面遵循着形式逻辑的规则,另一方面又为道德判断的“可能式”,即辩证逻辑形式奠定了基础。

“可能式”道德判断是以“是……或者是……”这类系词表达的道德判断。其主宾词所表达的道德现象的联系是一种可能的联系。它不仅依据事物间的相互联系,也依据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不仅依据事物自身的同一性,也依据同一性存在于对立和差异中的道德事实来建立起变动的范畴。道德判断的“可能式”反映了在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中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界限。和“肯定/否定式”不同,“可能式”揭示了对立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承认除了“非此即彼”的道德事实外,还有“亦此亦彼”的道德事实,从而使我们深入到更 为丰富的道德世界中去。

道德判断,是运用已有的道德概念和道德知识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鉴别、评价和选择的心理过程。道德初识,是指心理以模糊而生动的形式对若干道德概念和道德现象的占有。这种被占有的道德知识虽还未经过道德吸收者的体验和思维升华,但却是道德形成的必备基础。道德形成是指个体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习惯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稳定的道德人格。它以道德情感作启动,道德意志作杠杆,道德判断作桥梁,最终以道德信念的确定为完成目标。

以道德判断为载体道德初识与以道德判断为形式的社会理性间的矛盾斗争,是道德情感产生的心理基础。道德情感,是人们运用一定道德标准评价他人或自己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体验和主观态度。作为道德初识载体的道德判断具有直觉性的特性,但自觉性较低,因而对道德行为准则缺乏明显的意识。其判断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社会理性化身的道德判断,对积极的予以鼓励扶持,消极的予以压制淘汰,使个体逐渐体验到并产生诸如荣誉感、挫折感、羞耻感等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的产生使个体道德心理具有更大稳定性,它反过来影响人们的道德认识和行为,推动道德人格的形成。但此时的道德主体仍处于被动的、随俗的、仿效的、诱导的道德情境中。社会理性的要求在个体心理上还是他律的。对规范的服从、认同来自超乎个人之外的社会压力,德性的动机出于畏惧社会舆论的谴责,理性对欲望的把握还停留在主体自身的意志要求之外。道德情感中所产生的规约感是个体道德心理中义务意识产生的前提。由道德情感驱动的判断为道德形成提供了感性材料。

道德意志,是人为了实现有意义但此时并不吸引他的道德目的,克服那些富有吸引力的动机、需要或愿望的心理特征。它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 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道德判断为个体的道德形成提供意志鼓励。

在道德情感阶段,对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认识,即可以引起个体对规范的敬畏心理,也可以引起个体对规范的厌恶心理。一旦经过自身的思维审度,作出道德判断以后,规范的取舍与行为的选择就达到了吻合的程度。一种被清楚意识到的道德指导与合规范行为和谐的结合起来。这种道德判断不仅能将社会的道德准则明晰的引入个体心灵中,而且在与直觉的反映个性化需求的道德判断两相冲突时,会使个体最终认识到个人需求的实现要以社会需求的实现为前提,一己的需要只有符合社会理性的要求才能得到满足。从而正确目标,自觉组织自己的行动,抑制与达到正确目标相背的意图,加强与达到正确目标相应的行为。道德意志的杠杆力量就体现在个体为满足自己需要,预先确定某种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自己行动以达到预定目标的活动中。道德判断则为个体道德意志的产生和强化提供理性走向,引渡道德个体登上道德信念的彼岸。

道德信念,是坚信道德行为的正确性,并伴有情绪色彩与动力性的道德观念,它是主动要求得到维护与实现的道德需要、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和坚贞不渝的行动的总和。道德信念是一个人实现了道德形成的标志。

心理学研究认为,道德知识转化为信念的机制在于,通过人的理智获得逻辑严密的、有论证的解释,并且意识到个人需要的满足与社会利益有密切联系,从而使人对某种道德观念的正确性坚定不移。在此机制运行中,道德判断既提供个体进行严密逻辑论证的材料,又表达论证的结果,并以评判的方式反映个体意识到的自我需要与社会利益及其相互联系。由此可见,道德判断始终活跃在道德信念形成并起作用的整个过程中。

道德形成使个体心理趋向“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道德境界。它是深刻的道德认识、强烈的道德情感、顽强的道德意志和坚贞的道德信念的有机统一。它使个体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达到自律的把握,成为行动和评价的主人。

综上所述,我们从认识论、逻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道德判断的特殊本质。表明了道德判断既是道德理性世界中的运作,又是道德理性世界中的成果,是实现道德形成的关键和桥梁。当然,生活中也有产生错误道德判断的现象,并直接贻害行为进行,危害社会生活。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将在后文中论及。

二、道德判断的类型

道德判断分为道德评价判断、道德规则判断和道德指令判断三种类型。

道德评价判断,是根据道德价值观对道德现象表达出肯定、否定或赞成、反对的态度,是对行为或事实进行善恶定性的判断。它通常分为自我道德评价判断和社会道德评价判断。自我道德评价判断,是个人或群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已备的价值取向,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古人云,“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自我道德评价判断的目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并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它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当事人既是评价判断的客体,又是评价判断的主体。当然,人们在进行这种道德判断时,总是以一定社会或阶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作为参照标准。在自我道德评价判断中,“良心”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它随时为个体的道德行为提供价值导向。社会道德评价判断,是依据社会所认可的道德“通则”对人的行为或道德事实进行的善恶判断。它反映人们共同的感情、意志、信念和愿望,体现着历史进步的要求。社会道德评价判断基本上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主导力量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体现着时代的、社会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个人来说,它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约束性的力量。自我判断和社会判断从内外两方面形成道德环境。前者审查个体的动机、欲望、需求,使之符合社会的价值要求,指向社会的价值目标。而后者则将外在准则直接灌输到人们内心,进而确立自己的作人标准和价值目的。它们统一的关键在于是否反映了“时代的意志”,是否反映了“时代内心的东西和本质”。道德评价判断是规则判断和指令判断产生的基础,是三种判断类型中最基本的形式。

道德规则判断,是确立人们道德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判断。对个体来说,它既是一种约束力量,也是一种导向。就其约束力而言,道德规则判断是一定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对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一种基本限制。其目的是表明人在道德领域内没有绝对的自由,总是要受制于某种外在必然性的规约。道德规则判断将社会或集体的道德价值明确肯定下来,成为个人所能感受到的约束力量,以此实现理性对个人意向和欲望的把握。它的导向性是指规则判断不仅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但约束某一行为,也激励某一行为。实践告诉我们,凡被堵住的东西,总会在堵住口的另一处开启活动的门;凡是在倡导的走向外,总要封住别离走向的口。所以,禁令和提倡总是相依相存的。在道德规则判断的这种约束性和导向性还没有转化为行为者的“内心命令”以前,它仍然是外在的、异己的力量。个体必须将外在的规则判断内化为自己的内心准则,实现由他律性向自律性的转化,才有可能使道德规则判断最终具有区别于行政法规的完整的道德性。道德规则判断是在评价判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反映的是社会理性的要求,因而比评价判断具有更大的约束性和权威性;作为社会理性的表现形式,它又以规范、准则的面目出现。因而比评价判断更明确、更具体。

道德指令判断,是包含有要求、吩咐、号召、劝告、告诫、命令的判断。指令判断最大的特点是“个案化”,即它总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道德情境、道德事件和道德个体进行善恶判断。因而作出的往往是“非此即彼”、“非善即恶”的毫不含糊的判断。指令判断的运作有明确的界限,一但走出这个具体的范围,真理就变成谬误。由于“个案化”的特征,道德指令判断表现出具有特殊性的一面,但在适用的界限同它又具有普遍性,对相同情境中的人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导向力。道德指令判断以评价判断和规则判断为基础,但它缺乏评价判断的广泛性、随意性和规则判断的普遍性。

综上所述,道德评价判断、道德规则判断和道德指令判断既互相区别又相互依赖、互相渗透。评价判断是规则判断和指令判断的基础;规则判断是评价判断一般化、概括化的结果;指令判断是规则判断的个别化。三者构成的由具体——一般——具体的运作过程。

三、道德判断是否正确的标准

历史唯物论把生产力作为判断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否正常,政党的政策路线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那么,判断道德判断是否正确的标准是什么呢?它是一个源于生产力,最终又归于生产力的“塔式结构”标准。

道德判断“塔式标准”的第一层次是“历史积淀的社会道德要求”。它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公共生活的发展逐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符合现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道德要求。作为道德判断塔式标准的第一层次,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主要评判两个领域内的道德冲突。一是以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范,如守信诚实、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等,审度日常公共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处置和态度等情况。二是以“整体协调”的原则,评判那些在人与环境、人与集体发生关系时的行为和思想的道德要求,诸如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平衡,保卫民族尊严,维护国家主权等等。这些道德要求主要用于审度人与事、人与群发生关系时的道德行为和思想。“历史积淀的社会道德要求”作道德判断第一层次标准,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因为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人,始终必须结成整体,以群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求取生存的权利并维护共同利益。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才能不断向前发生。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而且必然使群体的联系日益广泛和密切。这种道德要求反映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愿望和要求,是一个合格的道德主体在道德判断中应遵循的最起码、最一般的标准。它们占据社会生活重要领域,足以维系整个社会起码的秩序,因而是道德判断最基本的标准。

道德判断“塔式标准”的第二层次是“现实新增的社会道德要求。”它是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及该社会人们最根本的共同利益出发,向全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作为道德判断的较高标准,从实然到应然的跨度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它一方面要摒弃和反对过时的、阻碍现有生产力发展的旧的道德关系、道德观念,而揭示新增的、源于现有生产力状况的、现实社会中的客观道德关系的本质,并据此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主要的道德冲突、道德矛盾。另一方面它又反映更新的、孕育于现有生产力发展中的、未来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关系,对处于更高道德境界中个体的道德行为和思想加以审度。这种从实然到应然的跨度性源于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即在一定发展阶段,生产力状况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它又是绝对向前运动的。“现实新增的社会道德要求”的提出既不是主观随意的,也不是对别的时代道德规范的简单摹仿和移用,而是对现有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力未来发展趋势的反映。例如尊重知识、平等竞争等等道德规范就居其列。这些道德要求是判断该社会的成员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是否能跟上形势,是否与时代合拍的标准。

道德判断“塔式标准”的第三层次是“先达的社会道德要求”。它反映的是未来社会客观道德关系的本质。是社会贤达所认识和力行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比如“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品德就是当今社会中并非所有成员都能做到,但又具有领导意义的道德要求。在这一层次中,“自我牺牲精神”是重要内容。“自我牺牲”并不是绝对的、任性的、反个人正当利益的,而是有着严格规定性的道德要求。把牺牲理解为死去、葬送或目标都不是道德的涵义,因为道德的目标是美好、善举和崇高。道德的牺牲精神是指通过个人的付出和吃亏而赢得社会利益的发展和人类利益的进步,因此,牺牲作为一种道德行为,正是个人生命意义的确证和延伸。“人为什么活着?”这是人类生命思考的恒久主题。为人类幸福的获得而活与为私己的幸福而活,这是两种回答,也是人存在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方式。为人类的幸福的获得而活的人,他的存在与人类共存,为私已幸福而活的人,他的存在随着自己生命的结束而消亡,甚至当他的心脏还在跳动时,他就被社会唾骂,甚至遗忘。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认为“自我牺牲”实质上是人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存在的一种方式。

在我们生活中和人类进步的史诗中涌现的英雄豪杰、社会贤达都以“牺牲精神”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敢为天下先,辟荆斩棘地拓开人类进步的道路。这种事实正好说明它是道德观念、道德行为乃至道德判断的最高标准。与当今社会中存在的那种“无酬则不劳”、“无私则不谋”的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虽是合法且合理的行为相比,“自我牺牲精神”实则是隆起的巨柱,寒天的红梅,更能显示它的超凡本色。所以更说明它是评判道德观念、道德行为,乃至道德判断的最高标准。

综上所述,在道德判断标准的“塔式结构”中,“历史积淀的社会道德要求”是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起来的维持现有生产力状况的道德准则,它反映的是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因而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现实新增的社会道德要求”则是从现实社会提炼出来的,适合现有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力未来发展趋势的道德要求,它反映的是生活于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人们的最根本的共同利益,因而是该社会每一个有道德的人在道德判断中采纳的最主要标准;“先达的社会道德要求”体现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长远的共同利益,因而是社会中具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在判断中参照的最高标准。在这一“塔式结构”中,个体只有先把握低一层次的标准,才能理解和把握高一层次的标准。因为不同层次的道德判断标准虽有不同的内涵,却也是紧密相联、上下相继的。它深刻的体现了道德文化的传递、增殖和延伸这一运动过程。

“塔式结构”也是一种动态结构。随着历史的进步,“现实新增的社会道德要求”也会成为“历史积淀的社会道德要求”的成份被历史沉淀完,“先达的社会道德要求”也会随着追求目标的实现而成为“现实新增的社会道德要求”的成份。一旦如此,人类则进入了大同世界,“夏洛克”式的斤斤计较的人物则会消失或仅仅是历史博物馆中供人评品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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