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出现的问题及对策_保险论文

保险基金出现的问题及对策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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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金融业探索混业经营走出了第一步。而作为金融业领域主要力量之一的保险公司,对整个基金市场的发展也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德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所有者。因此也应考虑逐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使其对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分别对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和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模式

(一)由金融集团控股方式设立基金(资产)管理公司

该模式是由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其旗下直接或间接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托管银行等,形成一个金融控股集团。

其特征在于基金公司完全独立于金融集团旗下的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1)机构和人员独立。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成员或兄弟公司关系,但并无直接的持股或参股关系。

(2)业务系统和业务独立。通过设立独立的业务和客户系统与传统保险业务及客户系统分离,同一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不能共享集团内保险公司客户和业务需要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完全依靠自己市场营销队伍和研发能力进行客户开发和产品设计,资产管理选择托管机构时,也多采取市场化选择。

(3)独立运作已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准则。在此模式下,诚信尽职是该资产管理公司所有职员必须遵守的准则。

(二)保险公司直接下设基金(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直接以全资附属的方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投资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持股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下还设立了证券子公司等,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的金融集团。

(2)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业务联系密切。投资管理公司主要是用于证券及基金投资管理,但其管理层主要仍是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但负责投资人员与销售人员相分离,客户信息也不能直接传递,但可以在两家机构的管理层次传递。

(3)以保险公司优势的基金产品服务本行客户。根据客户的需要,整合保险公司优势。

我国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无先例,实践中还需要借鉴各国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其中,主要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风险控制三个层次。

(一)制定基金业的法律制度

在基金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业进行监管。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就对国内的基金业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制定了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投资司顾问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运作规范,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我国基金业立法起步较晚,并且一直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对具有综合经营性质的问题如何进行法律界定缺乏经验。尽管在具体操作上,即将正式颁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作为参考,但仍需要更多法律法规明确保险业与基金业合作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在《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应对银行实行综合经营逐步留出更大空间,直至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在现阶段,则应以完善行业性法规、管理办法,加强有关信息披露法规的制定,保证保险公司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也能有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二)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

为完善对保险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三大部门应合理分工,保监会负责审核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并设定风险监管指标;证监会审批其市场准入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央行则会同保监会、证监会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并防范跨市场风险。保险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要同时受三方的监管,一是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保监会将对它实施业务的监管;二是受到证监会在专业方面的监管;三是央行的跟踪监测。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监管委员会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这种机制中保监会、证监会、央行必须通过派驻代表交流彼此的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以此协调各自对保险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举措。在明确央行、保监会、证监会三方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搭建起一套以“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基础的合作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从而实现对保险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联合监管。

(三)做好风险控制

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要保证保险公司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健运行,必须重视风险监管。在当前环境下,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面临跨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联动市场风险。

(1)不完善的资本市场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金融机构经常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其流动性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从资金供给角度看,基金管理公司将会主要从事股票市场投资,因此股票市场上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将是决定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而从当前我国股市的发展情况来看,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缺乏做空机制,指数期货等衍生工具还未开放,基金无法有效规避风险。整个股市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太少,蓝筹股和绩优股稀缺,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保险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入市无疑将加剧重复持股现象,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放大。从资金需求角度看,不尽合理的投资者结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基金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比例较大,以短线交易为主,投机意识较浓,投资者不能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偏好进行合适的产品投资选择。这种趋同的投资心理、资金的短期性在客观上埋下了赎回的隐患。因此,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后,流动性风险将是一个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2)联动市场风险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就开始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步伐。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融合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拓宽收入渠道;另一方面,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可小看。我国股市建立虽然已经有10多年了,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法制还不是很健全、股权分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但是保险公司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试点,这种防火墙就会被打破,保险公司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保险公司,联动风险增大。

控制跨市场风险的主要对策

第一,要引进风险约束机制。我国保险公司逐步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促使保险公司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对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基金运作的资本市场较为透明,存在大量的信用评级资料和股市信息资料,可以运用VaR(Value-at-Risk)模型评估基金运作风险,定期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基金的风险等级,用自有资金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风险约束机制,可以从源头、制度上降低系统性的跨市场风险。

第二,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严格隔离保险公司与其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业务,经营场地和人员要相互隔离,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二是严格隔离双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要严格进行账簿分设;三是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禁止或者限制保险公司向其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除投资以外的资金投入或者授信。

最后可以考虑鼓励保险公司采取股权多元化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先进的投资决策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一流基金管理公司接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促使其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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