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罗秦[1]2011年在《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文中提出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2004年成为世界第叁贸易大国的同时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2009年我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亦成为贸易摩擦第一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贸易摩擦不仅体现为对我出口产品的限制,还表现为对我国经济制度与政策等宏观层面的挑战,其中包括税收制度。我国税制近年多次受到贸易伙伴国质疑,入世后被诉至WTO的16个贸易争端案件中,40%都与税收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我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发展为背景,以税收竞争与协调为主线,以WTO与税收的关系为核心,深入研究我国涉税贸易摩擦的起因、表现、影响及发展趋势,并提升至我国贸易税制竞争力问题。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提出“自由贸易中的税收”与“保护贸易中的税收”概念,将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税收作为整体,根据它们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探讨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效应。分别从关税与国内税、间接税与直接税、贸易大国税收与贸易小国税收、发达国家税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及区域税收一体化等不同角度,解析贸易税收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贸易中的税收协调分为合作性协调与非合作性协调。合作性税收协调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非合作性税收协调是基于本国贸易利益,以税收手段来促进出口和抑制进口的贸易竞争行为,是一种贸易中的税收竞争。但这种税收竞争运用不当就会引发贸易摩擦。涉税贸易摩擦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是“经济一体化叁难”的表现,从法学视角分析是各国税法与WTO贸易法的冲突,具有必然性。与其它贸易摩擦相比,涉税贸易摩擦具有主权性、制度性与综合性的特征,与国际税务争议也有本质的差异。既然涉税贸易摩擦是由税收竞争即非合作性税收协调所致,那么化解的途径只有合作性税收协调,结果是导致WTO加大对税收的干预,从而削弱各国的税收自主权。税收虽是一国的主权,但它与WTO规则产生冲突时,各国税制不得不做一定的妥协,尽量与WTO规则相容和协调,分为被动的协调与主动的协调,前者主要是遵从规则,后者更强调利用规则。展望贸易中的税收协调发展趋势,WTO对税收还会加大干预,可能需要建立WTO下的某种税收主权让渡机制。但由于各国主权利益的存在,税收协调会继续在合作性与非合作性之间轮回发展。实践分析部分,在我国入世十年的贸易发展与税制改革背景下,以出口退税为例,分析我国出口贸易的税收敏感性。首先是对出口退税与出口额之间关系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分别用全国总量数据做时间序列分析,用31个省级面板数据做分析,得出了相同的实证结论:我国出口贸易对出口退税具有较强敏感性。同时,在分析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税制竞争力的概念,认为一国税制只有将竞争性与协调性适度结合,才具有真正的国际竞争力。在分析贸易税制竞争力的含义、特征、影响因素及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贸易税制竞争力调查问卷,结合对上海地区100余家外贸企业开展调查的研究,分析制约我国现行贸易税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体现为竞争性不足,最突出的是频繁调整的非中性出口退税政策,另外,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亟待提高。案例分析部分,以中国入世后被诉的叁起涉税贸易争端案件分析为主,比较异同,并结合WTO下的其它典型涉税贸易争端案例,特别是美国的DISC、FSC、ETI系列税收案件,研究哪些税收问题容易与WTO规则发生冲突而引发贸易摩擦,得出相关的研究启示与展望。最后是全文的研究结论与建议。在前面几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五点研究结论,并提出以提升税制竞争力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取向,即是构建我国的战略性贸易税制,实现税收“竞争性、协调性与反竞争性”的适度结合,包括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邓力平[2]2000年在《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们迎来了一个新的千年。世界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工业革命到第叁次浪潮 ,从农业经济到知识经济 ,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进步。与这一进程相伴的 ,是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种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完善 ,无疑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内在

段爱群[3]2003年在《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文中指出自从200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广生先生作为国家全权代表于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部长级会议于2001年11月10日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因此,2001年11月11日,上述议定书的签订,表明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中国将正式作为WTO的成员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然而如何有效、合法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将作为一道崭新的课题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对中国政府的智慧、战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枝独秀,对外贸易总量已占世界第六位,伴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上升,贸易摩擦自然增加。 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能减少贸易摩擦,甚至在某些领域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以及我国入世后15年内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因此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反补贴的措施将不可避免;另一方面,针对国外补贴产品对我国的出口,我国的企业将必须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维护中国的产业秩序与产业安全和产业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李建人, 翟继光, 刘凯, 汤洁茵, 吴金根[4]2004年在《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五、税费改革研究六、WTO与中国财税法改革研究继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论丛》(第3卷)推出《200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之后,在此,我们又组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了《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以期向学界总结汇报财税法学界之最新研究成果,并与财税法学界同仁共勉。纵观2003年度,我国财税法学界涌现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反映出财税法学界整体研究水平得到了稳定的提高。相关

孙小飞[5]2007年在《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研究》文中提出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支柱,它的稳定和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第47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资金雄厚、经营管理方式先进、资产质量优良为优势的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巨大冲击。面对挑战,我国银行业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1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缴税款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税负偏重,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已经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以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为研究对象,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和比较发达国家的成熟税制,对入世后我国的银行业税制改革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改革建议:(1)统一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2)降低税负。通过降低税负,提高银行业的运营效率;(3)简化缴税方式和税收行政审批手续。(4)加强税收立法。完善银行业税收法律制度,提升税收立法层次。

强德奎[6]2003年在《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税法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种多边贸易协调体制、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资源在世界范围内有效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强。“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更需要中国”,中国加入贸易额占全球90%以上的这一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照WTO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税法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立足于我国现实,同时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兼顾世界环境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改革我国现行税法、税收制度中不适应国内以及国际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建立一个既顺应WTO贸易自由化的基本规则又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特有国情的税收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共分叁章。 第一章 税收国民待遇的法律分析。国民待遇原则作为WTO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税法的制定必须有助于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国内税收与政府管理不能成为保护主义手段,地方政府不能制订会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地方性税收条款等。这就要求我国的税法在“入世”后需要在有些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加快税收的立法进程,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二是要适时取消、修改现行税制中不符合国民待遇要求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增值税和所得税中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规定。叁是税制应更加公平合理。面对“入世”,我国税制中最需要调整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公平、中性,但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中存在不少优惠措施,他们虽不一定直接违背WTO的规则要求,但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扭曲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企业所得税虽然调控功能较强,但我国现在仍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总体上,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大多于内资企业,不利于内资企业的税收竞争。四是要加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当前最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两大税种,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一是统一和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法的改革。首先分析了不同类型增值税的经济效应,进而指出现行增值税存在的弊端。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一抉择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均、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等问题。考虑到我国财力基础薄弱,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税法的影响考虑到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结果不尽如人意。我国必须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再者说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具体措施一是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首先,宜选择与销售货物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减少或消除增值税“链条”的问隙,防_ll:“链条”的断裂。其次,选择适当时机,将代理、广告、仓储、旅游业、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最后,将农业及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二是把转型的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也要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叁是尽可能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完善增值税扣税内控机制。四是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对出口产品产销全过程己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 第叁章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所得税法的改革。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我国所得税法内外统一,而我国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大量偷税、避税问题的出现等。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确立国民待遇,简化税制,易于征管,统一、透明,实行适中比例税率的原则。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其本纳税单位,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宜,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忆处理力一法用I标准,也就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统一后的所得税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要继续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又要逐步缩小内外资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建立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 最后本文着重强调指出进行增值税法改革,一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二要确定适当抵扣范围,叁要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规定,四要完善出口退税习L制。进行所得税法改革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纳税人、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本处理方法和标准、统一优忠政策。

周云峰[7]2006年在《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思考》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为引进国外资金和管理经验、科学技术,我国一直实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照WTO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等一系列规范精神,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不统一带来的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国家税收高成本、地区和行业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问题、矛盾日显突出。经济实业界对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经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相应甚高,但截止目前,尚多是就该问题的某一局部作专题性研究,而全面、系统综合研究的力作还不多见。所以,研究在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立法课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即从国民待遇原则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发展、国民待遇原则对税收的影响和要求、外资税收优惠对招商引资的实际效应、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影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立法思考等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方针建立内外资合一的“法人所得税制”的详细立法构想,强调应通过人大立法提高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的法律地位、实行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降低税率、规范税基以体现依法治税、公平效率的要求,从而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筹备之中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份较为完整的法理思考答卷。

李万甫, 马衍伟[8]2000年在《加入WTO: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文中研究指明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我国加入WTO后 ,将遵循国际公认的多边贸易规则 ,为世界各国的贸易伙伴提供更为宽松、透明的投资环境和更加广泛、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当然 ,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必将产生具有历史意义的深远影响 ,更会带来一次以追求国际标准经济管理惯例和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旋律的全方位的社会经济大变革 ,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经济管理杠杆也同样面临机遇和挑战。本文在深入分析加入WTO给我国税制改革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 ,提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徐玉梅[9]2004年在《WTO体制下中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法制建设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正确处理税收关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对外经济交流和维护国家权益方面,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必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产生影响。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不适应国内以及国际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建立一个既顺应WTO贸易自由化基本规则,又兼顾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特有国情的税收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本文结合WTO存在的基础及其涉及税收的几项基本原则,参照主要WTO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情况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特点,正视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关税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缺乏权威性。3、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虽趋于合理和简化,但税种重复和缺位问题依然存在。4、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内部结构比例失调。加入WTO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抓住这次机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进行全面整顿,就会使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的税收法制与世界接轨。这对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1、关税减让在中国的适用与调整关税结构。2、

程国婵[10]2001年在《WTO与我国税制改革》文中指出面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进程的加快,入世脚步已日益临近。加入WTO,无疑将对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更不能例外。在当今世界中,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资源配置、经济水平、利益分配等重要方面有重大差距,我们就不能不顾国情而一味追求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因此如何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尽可能使本国经济福利最大化,也就是规范公平与适度保护成为本文研究我国入世后税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目前我国有关入世后税制改革的研究多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入手,就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公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而对于政策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原则考虑不足,尤其是如何在规范税制前提下保护本国幼稚产业方面的税收制度的系统化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从WTO规则的解释入手,在充分理解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规则,应用贸易保护理论及税收相关理论对我国现行税制的缺陷进行分析,确定入世后税制改革的原则,由此引伸出税制改革的思路是“统一税法、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合理保护”,并具体提出了税制改革的一些建议。本文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与税收相关的规定。首先介绍的是关税减让的有关规则,关税减让是入世的首要要求,但对于新加入世贸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并不要求关税减让的一步到位,给予了一个过渡期。其次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领域不一样,最惠国待遇原则指成员国给予某国的一项优惠待遇必须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但允许边贸和区域性关税同盟优惠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存在;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指对国外与国内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应享受同等待遇,包括各种法令、条例和规定,但并不禁止国内因某种需要对外国实行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可游离其外。第叁是公平竞争规则,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另<WP=3>缔约国市场销售并因此对该国的某一工业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受害国可对倾销者征收反倾销税。当一国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且该产品出口对某成员国某工业部门产生严重损害时,有关成员国可征收反补贴税。第四是保障规则,是指世贸组织原则中的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是基于道德、环保、卫生、国防安全等原因制定的。初级产品例外是指发展中国家因初级产品进口导致本国相关部门生存出现困难可采取进口限制;当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也可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此外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立了幼稚产业保护例外。第五是政策透明度规则,要求各国的法规、政策、措施尽可能明确和公平,及时公开政策和做法,并且一国的法律法规应尽量统一。特别规定:当需要提高税、费率时,必须提前公布。第二章结合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税制缺陷进行分析,分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叁部分。流转税中着重分析关税和增值税,因出口退税与流转税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也讨论了出口退税政策存在问题。关税的分析主要根据贸易保护理论及WTO规则从税率角度进行,通过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保护率与实际保护率比较,导出税率结构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协调,反映了我国关税制度过度保护与保护不力并存。对增值税的分析着重从其税制要素入手,说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出口退税不彻底、政策透明度差、征收范围过窄、税收优惠产业导向不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等问题,与我国扩大内需、鼓励投资、促进出口、支持技术进步、提高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背道而驰,既不符合非歧视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不利于入世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所以必须改革。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都存在着征税范围选择不合理,税率设计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此外还专门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实行全额退税,这样才能保证本国产品不含税出口,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我国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WP=4>法定税率,另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而除增值税、消费税外其它各税均不退的政策(WTO规则允许退税的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使国内产品难以以不含税价出口,从而降低其竞争力,不利于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所得税分两部分:一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税负不公平,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入WTO后,关税保护将减弱,市场准入限制也将逐步撤除,若仍实行内外两制,必然威胁到内资企业生存和发展。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并且以所有制性质和地区为优惠方向,不符合非歧视原则。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入世后收入差距可能进一步拉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只能加强,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由于起征点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偏高使其调节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并且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造成税负不平衡。收入福利化、现金交易等也严重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参考文献:

[1]. 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D]. 罗秦.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2]. 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J]. 邓力平. 税务研究. 2000

[3]. 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D]. 段爱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3

[4]. 2003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综述[C]. 李建人, 翟继光, 刘凯, 汤洁茵, 吴金根. 财税法论丛(第5卷). 2004

[5]. 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研究[D]. 孙小飞. 厦门大学. 2007

[6].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税法的影响[D]. 强德奎.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 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的思考[D]. 周云峰. 湘潭大学. 2006

[8]. 加入WTO: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 李万甫, 马衍伟. 税务研究. 2000

[9]. WTO体制下中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D]. 徐玉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10]. WTO与我国税制改革[D]. 程国婵.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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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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