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战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实践与发展_军事历史论文

论二战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实践与发展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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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一次战争。虽然它的隆隆炮声已经消失整整5 7年了,时至今日,当人们回忆这场可怕的战祸时,仿佛还在做着一场无比恐惧的恶梦 。二次大战由德、意、日法西斯挑起,历时8年,涉及60多个国家和当时世界上4/5的人 口。面对二战中法西斯的暴行,全世界人民都在思考着一个严峻的问题:人类社会如何 才能避免战争悲剧的重演,免使“后代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一、集体安全的由来

二战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国际联盟的失败所造成。作为一种集体安全保障体系,国 联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全世界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惨遭了不幸。然而,国联 又好比当时国际关系的一面镜子,反映了当时世界历史的现实。通过国联的覆车之鉴, 可以汲取血的教训。

早在国联成立之前,帝国主义列强大肆侵略和瓜分世界。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主要实 行单独的安全保障体系,各国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或与别国结盟保障安全。这种均势体 系是以大国军事对抗和牺牲弱小国家利益为特征。各国都认为自己的国家主权神圣之极 ,丝毫不得触犯;任何外来的带有强制性的、用以预防或制止战争、限制军备的仲裁或 协议统统拒绝。所以,当时没有集体安全可言。

20世纪初,集体安全观念逐渐发展起来。“集体安全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指众多国 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 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注:刘星汉、倪世雄:中国大百科全书.集 体安全(政治学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64页。)1915年4月,海牙国际协会 接受了一项“最低纲领”,主张抛弃均势体系,建立一种机制,以便对那些拒绝服从和 平解决争端的国家予以外交、经济和军事制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 为实现美国“领导世界”的对外战略目标,率先提倡集体安全;并积极筹划建立全球性 的集体安全保障体系——国际联盟。主张航海与贸易自由,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 族自决、缔结和约、实现裁军等,以此作为永远结束战争,缔结世界和平的基本原则。

1920年国联正式成立后,美国却又拒绝参加,苏联以及战败国德国都被拒之门外。因 此,国联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全球的普遍性。再者,按照国联盟约规定,倘若某一会员国 违反集体安全而诉诸战争,其他国家可以予以制裁直至使用武力。但是如何判定一国是 否有侵略行为,以及采用何种制裁手段,则由国联成员表决予以认定。即便其他成员国 都同意某种方案,只要当事国反对,也难以达成一致的决议。因此,国联对其会员国没 有真正意义上的约束力,当然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国联的解体充分证明了威尔逊的集体安全主张不过是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罢了。但是, 集体安全这一空泛抽象的概念以国联的组织形式变成了现实,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的进 步意义的。

二、战后集体安全体系的设想

在国际社会谴责国联的同时,人们并没有放弃通过集体安全体系实现维护和平的希望 。集体安全反映了战争岁月里人们对和平的渴望,代表了全世界绝大多数人的心愿。

1941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了《大西洋宪章》。双方一致确 认:“待纳粹暴政被消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疆土内安居乐业, 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乏的保证。”(注:国际条约(19 34—1944)[M],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37页。)同年9月24日,苏联政府代表 发表声明,宣布同意《宪章》的基本原则,并强调指出:“各国人民的任务就是要迅速 而坚决击溃德国及其盟国,建立一种使子孙后代摆脱罪恶纳粹主义的战后和平体制。” (注:G·A·戈尼昂斯基等著:外交史(第4卷)[M],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46页。) 接着苏联政府重申:“战后只有通过一个新的国际关系组织,将各民主国家联合在一个 持久同盟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持久的和真正意义的和平。”(注:国际条约(1934—1944 )[M],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37页。)1942年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个 反法西斯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举行会议,共同签署了由美、英、苏三国代表起草的《联 合国家宣言》,表示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希望世界上所有国家,“为建 立起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而努力”(注:国际条约(1934—1944)[M],世界知 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42页。)

1943年以后,战后的安排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各大国都把安全、政治和军事考虑放 在首位。防止战争、维护和平构成了重建战后世界秩序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美国总统 罗斯福首先为战后的世界和平勾勒了美好的设想,“英国、俄国、中国和合众国及其盟 国,代表了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 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注:罗斯福文选[M],第454页。)美国 确实说出了世界人民的心声和要求建立战后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愿望。

当时,对战后的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设想大体有三项基本内容:

第一,各国利益一致。希望组织起一个维护和平的国际社会,任何破坏和平的行为都 是对所有国家的挑战,各国以利益一致作为构建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前提。

第二,所有成员国共同承担义务。集体安全的义务通过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国际机构来 承担。它具有经过大国协商制定的宗旨、规则和程序,来约束各成员国的国际行为。各 成员国有义务协助该机构对敢于破坏和平与安全的国家实施制裁。

第三,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威慑作用。为了达到集体安全的目标,所有成员国都应循 规蹈矩,无论他们的利益是否在特定的事件中受到直接侵害,都应对破坏和平的行为作 出反应。这样形成的集体威慑力量使任何单独的国家和同盟无法与之抗衡。

但是,这些设想在实践上是很不现实的。因为,首先,集体安全保障体系不是世界政 府,它能否随时随地聚集起压倒性的优势力量来抗击潜在的侵略者?第二,是否所有参 加集体安全体系的国家都能长期对他们在战时要保卫的安全利益始终保持共识?第三, 各成员国,特别是大国,在未来的相互冲突中能否真正乐意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服从于 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共同利益?战后50年的国际政治的实践充分说明这些问题并非杞人 忧天。

三、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设想

联合国组织是全球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的第二次尝试。联合国筹建之初,美、英、苏、 中四国在拟定并经旧金山制宪议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时,就注意到在联合国内部运行机 制上防止和纠正国联的弊端。当然,宪章制订者,并未随意抛弃集体安全的合理内核, 而且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与国联盟约(以下简称《宪章》与《盟约》)相比,《宪章》确定的集体安 全内容更完善,也具有权威性,为联合国强制力量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国 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以禁止战争为宗旨。《宪章》要求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 则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 势”。“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集体安全 保障体系的内容涉及十分广泛,《宪章》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特别是《宪章》第 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 法”开列出17项条款对会员国约法。为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联合国专门设立了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机构——国际法院、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秘书长。

与《盟约》相比,《宪章》在禁止战争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宪章》不但废弃了战争的权力,并且废弃了诉诸武力的权力。《宪章》序言开宗明义就 宣布,为了避免再度发生“惨不堪言之战祸”,“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战争之破坏”。《宪章》明文要求其会 员国不得以威胁或武力,或以有违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去侵害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只有在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在安理会授权后使用武力才被视为合法。与《盟约》或19 28年的非战公约相比,《宪章》的规定更加清楚明了。

此外,《宪章》对于侵略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威和制裁的法定手段。《宪章》关于集体 安全体系运行机制的核心突出体现在第七章对于和平的威胁、破坏以及侵略行为的对付 办法上。当初国联是把经济制裁权平均分摊给各会员国,而联合国则把制裁权集中到安 理会,由安理会决定是否应该予以制裁和具体实施方案。一旦安理会形成决定,就有法 律拘束力,其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联合国大会授权安理会视情况需要采取集体军事 制裁行动,直至动用海、陆、空等武装力量。应安理会的要求,会员国有义务提供必要 的军队、物质、其他形式的协助和过境权等便利。除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决议拥 有否决权外,大会决议只需依据法定多数表决通过,毋须全体一致通过。安理会依照《 宪章》规定,有权在冲突事态恶化之前进行调查,并有权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总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推动下,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的规定比国联盟约确实有了 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文字的东西毕竟不能代替战后、特别是冷战期间的国际政治 的现实。二战后,太平盛世没有接踵而来,却爆发了长达40多年的冷战。二战时的大国 合作转即成了大国对抗,集体安全保障常常被当成双方对峙的口实,集体安全保障体系 的建成被大大向后推移。联合国安理会无法摆脱美、苏等干扰,对破坏和平的行为施以 和平解决不见成效、若采取强硬措施安理会又不能达成共识,人们寄深切希望的集体安 全保障体系的第二次尝试,虽未失败,但也确实进退维谷。

四、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实践

二战后初期,出现了美、苏冷战和东西方对立的格局并导致尖锐的利益冲突,安理会 常常难以作出一致决议,致使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功能几近丧失。70年代以后,由于第 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的力量增强和美、苏两国关系的缓和,在解决某些地区性国际争端 方面,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做出了某些一致或多数一致的决议。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保障 方面又制定出“维和行动”这一折衷的临时性预防措施,对促进地区争端的解决日益显 示出积极的作用。

从1948年6月11日联合国采取第一次维和行动开始距今有47年的历史。总体看来,维和 行动的性质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维和行动是安理会通过决议而组织的国际行动,其兵员是在中立会员国自愿的 基础上提供的,由联大秘书长指挥,司令由秘书长任命。

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当事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维和行 动须由争端当事国邀请或同意。

第三,维和行动须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并由秘书长给维和行动下达明确的任务,维 和行动负责人定期向安理会汇报进展情况。

第四,维和行动是非强制性手段,维和部队限制使用武力,只佩带轻型武器,除自卫 外,不得开火,须异常克制以确保维和行动的有效性。

第五,维和行动的目的是在冲突地区监督执行冲突各方已达成的停火、停战协定、建 立缓冲区。协助各方维持已建立起来的和平环境。维和行动恪守中立、保持公正,使 冲突各方都能取信于联合国。维和部队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偏袒冲突的一 方,而反对另一方。

从总体看,维和行动在冷战期间,对集体安全全球性保障机制的完善做了有益的尝试 ,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维和部队“这支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用于自卫、效 果靠自愿合作”(注:兰盔——联合国维持和严的回顾[M],纽约出版社,1985年版,第 8页。)的队伍开创了一个先例:军事力量不是为了发动战争,建立统治,为强国、强权 服务,而是为制止人类之间的冲突服务。1988年联合国维和人员集体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便是对之充分的肯定。

冷战结束后,世界从对峙的恐怖中解脱出来,和平与发展上升为当今世界的主流。然 而,原来被两极体制长期压抑的矛盾便暴露出来。加上一些国家纷纷解体,致使原来的 国内矛盾上升为国际冲突。所有这些问题造成当今的世界仍然十分动荡不安,集体安全 国际保障体系又面临着许多全新的棘手问题,使维和行动在指导原则、形式、任务范围 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大大超出了原有范畴。例如:

1.指导原则的变化。冷战中的维和行动以“维持和平”和“协助”解决争端为主,介 入冲突时比较慎重。一般是调解在前,维和随后,而且,事先一定要收到邀请或征得同 意。而目前维和行动突出“强制”性,注重提早发挥作用,往往是在当事各方尚未表现 出和平解决的意愿或达成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便开始干预。另外,现在,在冲突一方的 要求或同意后,维和部队就出兵行事。这种作法与以往相比就显得太过分主动,也容易 导致滥用维和的后果。

2.强制因素大大增加。冷战后所发生的一些冲突的原因极其复杂,用一般的和平手段 调停收效甚微。因此,目前出现了联合国安理会在授权实行维和行动时,越来越多地援 用《宪章》第七章的内容予以强行制造和平,动辄就诉诸武力的势头还在有增无减。其 结果造成维和部队由中立的第三方变成了直接卷入冲突的当事方。事实证明,这不仅无 助于缓和矛盾、解决冲突,反而会使原有的问题更加复杂,使维和行动不时陷入被动尴 尬的困境。尤其是这种强制性维和行动往往造成冲突地区的无辜百姓蒙受更大的不幸。

3.维和的内容范围不断扩大。冷战期间的维和行动主要是通过派出军事观察员。军事 人员执行在冲突地区建立缓冲区、监督停火、巡逻边界等任务。冷战后的维和行动多数 超出了这些范围,其内容明显拓展;目前,维和行动包括:解除某国内部的帮派武装、 护送救援物资。扫雷、监督大选和公民投票、调查人权状况、遣返难民、甚至部分接管 过行政当局的权力。

4.参与国家越来越多。冷战期间比较积极参与维和行动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澳大 利亚、法国、英国、伊朗、巴基斯坦等国。当时美、苏两国基本上都不参与。然而,冷 战结束以来,不但美、俄积极参与,就连二战中的战败国日本、德国也加入了维和的行 列,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关注。

总之,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较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的问题还是 十分严重的,甚至把维和行动引向了危险的误区。

综上所述,出于全世界人民对和平和安定的向往,集体安全的国际保障从早年提出, 到一战时形成系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政治主张,比传统的均势理论有了进步。国联 尝试的失败为二战后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留下了深刻教训。经过二战炮火的洗礼,集体安 全保障体系开始了更加漫长曲折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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