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与“人民学校”办学引发的争议与思考_民办教育论文

“名校”与“人民学校”办学引发的争议与思考_民办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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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面对教育资源紧缺、社会追逐优质教育的现状,“名校”办“民校”本是件可让学校和社会双赢的事,然而试行几年,却陷入了重重责难的尴尬境地。从当前情况看,名校的民校办与不办、上与不上,已经是个无法继续听之任之的问题。

一、“名校”办“民校”的基本情况

1.嬗变

中国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伟大进军。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采用了一种智慧而且进取、积极的双轨制:旧体制(存量)继续维持,以避免过度的震荡,减轻转型期的社会痛苦;新体制(增量)则逐渐生长,新旧两种体制虽长期并存,但以增量逐步积累乃至取代存量。这种建构起的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给长期处于公办大一统的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和良好经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给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民办教育如同春风下鲜艳的花蕾绽放于教坛。

“名校”办“民校”的出现,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向世人表明我国教育不仅包容了公私两个阵营,而且我国教育追求的是“公私并立,携手共进”的理想境界。这一崭新的办学模式诞生的原因是:(1)民办教育一出现,公办学校如临大敌,惶恐不安,在办学中激发出高超的智慧和充沛的激情。然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比虽然具有先天优势,但他们很难摆出“高姿态”,许多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施压抑和封闭的策略。这种公私对峙的局面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时代的发展呼唤着学校教育公私“携手并进”,给“名校”办“民校”提供了重要的契机。(2)单纯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导致民办教育因缺乏教育“底蕴”而难以实现突破。不可否认,民办教育发展的初始阶段,那些兴办者的创业精神和探索勇气令人钦佩。然而,这些勇士中,许多人是没有教育资历、在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经验上属于“门外汉”的社会人士,他们虽然是企业界的“行家里手”,但在办学上则显得笨拙无能。即使在“股份制”的办学体制下,他们也聘用了娴熟于办教育的行家里手,但这些“老板”凭借资金的优势掌握着学校发展经营的实际操作大权,在决策上很难采取校长们的意见。许多民办学校的办学运行显得文化“底蕴”不足。因此,实践中民办教育的发展呼唤公办学校中的名校昂首挺胸引领风帆。先是吸纳民间力量来办教育,而后又由名校出头露面来兴办。应该说这是教育体制上“公办”和“民办”这一对立统一体的实质性的嬗变和提升。

2.形态

所谓“名校”办“民校”,就是公办名校(重点学校)开办具有民营性质的分校。从名校与民校的隶属关系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卖招牌”型,将“名校”的名称作为“民校”的桂冠,“民校”除了徒有一块“名校”的招牌外,其实跟“名校”毫无关系;二是“联合办学”型,“名校”与一些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政府联办民校,由一些在地方上具有“龙头”地位和“中坚”力量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小学校长牵头,以名校的教学骨干为主要力量,联合企业、社团和政府组成“股份制”体制。这种“名校”所办的“民校”大致有多种办学模式:(1)原地转制学校办成名校分校,许多是从重点中学剥离出来的初中分校;(2)与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办成名校分校,提高教育品位;(3)名校承办企业办中小学;(4)承办小区配套学校,具有“名校+名盘”特色;(5)名校自筹经费与企业联合办学;(6)承办私人校舍。三是“一校两制”型,即所谓的“校中校”。名校将“计划内”招收的学生与“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分开编班,表面上看“民校”与“名校”没有差别,实际上却在学生管理、师资配备、教学质量上搞“双重标准”。而在学校运行上往往是“名校”和“民校”裹在一起,难见分水岭,教育资源(师资、设备、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等)实现共享。

二、“名校”办“民校”的利与弊

“名校”办“民校”一出现,就引起巨大的社会纷争,是利,是弊?众说纷纭,针锋相对,莫衷一是。核心争论集中在五大焦点问题:公立“名校”办“民校”,特别是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在现实中是否合理?“名校”办“民校”是国有教育资源的流失还是增值?“名校”办“民校”是扰乱了民办教育市场还是为迫切需要的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名校”办“民校”是开创了教育机会的公平还是制造了教育的不平等?“名校”办“民校”是拓宽了教育经费投入渠道还是阻滞了政府对教育的投入?

持赞同者认为:(一)“名校”办“民校”是教育体制的创新。国家强调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办学新体制。而“名校”办“民校”正是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实现形式,符合教育改革的大方向,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教育体制的创新。(二)“名校”办“民校”使优质教育扩张增值。“名校”办“民校”可解决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使国有教育资源短期增值,盘活了名校优质教育资源,促其充分利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强烈需求,使整个社会的教育资源总量突增。名校的民校获得的收益往往又反哺公办教育:或改善本校办学条件;或上缴主管教育部门“名校培植费”,再分配后促进薄弱公办学校教育优质化,提升教育整体水平。(三)“名校”办“民校”创造了教育的更大公平。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引发教育消费的多元化,经济条件优越或资质优异的孩子应享受符合其条件的优质教育。学校应该对各类人才的培养提供条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更适合的环境。教育的均等和公平强调的是适量的投入,而不是完全一样的投入,公办初中、小学择校费的取消、示范高中的初中剥离、招生制度的电脑派位录取,阻断了一些人通过公办名校寻求优质教育的渠道。“名校”办“民校”收费标准介于高收费“贵族民校”和公校之间,中等收入家庭都可承受。这使义务教育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满足了社会的需求,从而创造了教育的更大公平。(四)“名校”办“民校”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名校”的“民校”在师资、管理、质量上都有相对稳定保证,是真正的教育家在办教育;校舍、校名国有,大都采取“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的办学模式,办学风险相对低,办学基础牢靠,较之企业家办的高收费民校更有教育质量上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民办教育的结构优化。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一)“名校”办“民校”缺乏政策依据。公办学校没有独立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它的法人代表也没有处理学校财产的任何权力,包括教师的编制、校名、土地、房舍等有形或无形资产,除了国家对其特别的用途,学校都无权独立支配。按有关规定,办民校要“四独立”,即“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财务独立,教学教务活动独立”,而现在有的学校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匆匆上马,甚至有的学校只凭一张“筹建许可证”就可以招生了,与国家的法令、法律相悖。(二)造成国有资产的转移、流失。名校的校名、老师是国有资源,利用公办学校的资源办民校是占公肥私,就好像私人开着公家的车去兜客赚钱,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会造成腐化、堕落、贪污等现象。(三)带来了新的教育不公平。名校所以成名校,一方面靠政府严重倾斜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垄断了优质生源,是站在普通学校的肩膀上办学。本来,名校与普通学校就有很大的差距,现在名校一带上“民”字,就可以高收费。公校收费按政策要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教育部门后再划拨给学校。“名校民校”则避开这一政策,高额收费进入企业、名校或个人的腰包,使学校老师之间的收入、学校的建设更加不公平、不合理。(四)对真正的民办教育是个极大的冲击,不利于真正民办学校的发展。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办学政策规定都十分严格,而“名校”办“民校”却很容易,甚至条件不具备就可以办学,这首先就不公平。其次,学校的成本最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的投资,而名校是低成本甚至是无本经营,对纯民办学校而言是一种极具杀伤力的竞争。再次,名校办的民校与真正的民校抢夺生源,使真正民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冲击。(五)阻滞了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政府对教育投入原本就不足,“名校”办“民校”,给政府一种“学校可办学”的印象,政府投入热情可能进一步锐减,教育投入变得依赖于不稳定、风险高的企业,这会加剧教育景况的恶化。

三、“名校”办“民校”呼唤规范

“名校”办“民校”的利弊争论还莫衷一是,而近年来,“名校”办“民校”的发展速度却非常快,并出现无序状态,这缘于:一是社会对优质教育的追求。人们历来对名校抱有一种崇拜心理,多年来,家长们总是不惜工本、千方百计让孩子往名校挤。二是名校高、初中分离后初中部分的教育资源需要转移。三是在政策上国家提倡多种形式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进行办学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改革探索。四是房地产商借名校的名牌效应促销,把名校引进楼盘,使“名校+名盘”成为新的促销亮点。五是名校受利益驱动,通过开办民校,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便出现“名校”办“民校”一哄而上的无序现状。再加上两大“缺席”:一是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缺席”,如多头审批、小区配套学校产权不清、公办中小学转制等问题,一些教育机构或个人乘机钻法律空子,以致失序失控。二是政府宏观监控“缺席”,“名校”办“民校”大都设在小区,实行高收费,不顾义务教育对地段生教育权利的承担;这些宏观调控跟不上,致使“名校”办“民校”出现一窝蜂现象,布局杂乱,产权不清,人事混为一体,财务公私难清,资源模糊不清,收费五花八门,这更加重了人们对公私两制的这种办学模式的怀疑与否定,怎样使这种探索性的办学形式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使“名校”办“民校”的管理规范化。

1.政策法规跟进

“名校”办“民校”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公办中小学教改的大方向,就具体管理、操作环节上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加强理论研究,论证其合法性、规范性,用政策法规使其办学规范化。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2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对“名校”办“民校”的办学方式、办学性质、办学要求作出规定,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从严控制、规范操作;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等。用法规与政策加强对“名校”办“民校”的规划和论证,严格审批和管理,合理调整布局,杜绝无序发展状态,避免重复浪费。

2.澄清公私所有

“名校”办“民校”,最大的争议是两种体制的并存是否会假公济私,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出现的名校与社会资金合作开设的民办学校,其资本构成、股份构成、产权关系以及与母校的资产关系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模糊不清。建议对这种公私兼有的新的办学形式,一定要从所有制上分清公私界限。一方面学校的领导机构、人事组织、资产财务等方面公私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挥“名校”的优势,让具有办学资历和经验的人员来兴办“民校”,发挥“名校”对“民校”的辐射作用:(1)在办学思想和理念、观念上的“引导”;(2)在师资培养上的“传、帮、带”;(3)在办学策略上的“扶持”;(4)在课程改革的实验、探索等方面的“联动”。这样既可保证公办“名校”资源不流失,又可保证“民校”办学的真正独立性和创新性。

3.自主创新发展

“名校”办“民校”这种新的办学形式能走多远,能否走好,还取决于这样的民校自身的自主创新。现行的“名校”办的“民校”,教育教学思想、理念、观念等多方面等于是“名校”的复制品,“民校”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创新、创造的自主权和寻求突破的积极性,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民校”去自寻烦恼,因为“名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经积累了高度的“精华”,在其实都是同一领导当家的体制下,“民校”可以很快地、轻易地将这些“精华”吸取过来充实自己的智慧宝囊。特别是在新课程改革浪潮中,“民校”更是紧紧地跟在“名校”掀起的浪头后面,根本体现不出多少新气象。在管理方式上,虽然“民校”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严格的管理,但那种“封闭”的管理模式证明不了他们在管理上有什么新思维。因此,“民校”必须复活自身办学的灵活性机制,顺应改革的潮流,走创新发展之路。只有探索出自己的独特发展之路,才能正确把握学校健康发展的生命航舵。

“名校”兴办“民校”,实际上是在公私两制下走一条教育发展之路。他们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办学运行上尝试着携手并进,办学策略上更关注各自本色的构建。构建各自“本色”,与携手并进并不矛盾;相反,只有坚持“本色”化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才能使两双手握得更紧。也许这个携手过程需要有更大的勇气加以探索,需要有更多的热心加以参与,需要有更广的宽容心加以包容。让我们停一停“名校”兴办“民校”的利弊纷争,让政策规范改革者的探索,让探索者的脚步告诉我们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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