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分析论文_吕锐龙

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分析论文_吕锐龙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 在职研究生)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发展成为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网络虚拟财产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又决定了其继承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探讨其可继承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继承 实名制 网络监管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空间为载体,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由网络用户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所产生的,能够用现有的质量标准衡量其价值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受网络用户支配的数据化信息以及享有权利的总称。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在虚拟空间中,人们通过建设账户进行区分,并赋予其“人格”化,享有权利。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类:

(1)网络账户。按照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身份要求,网络用户注册的各种通讯账户、游戏账户、交友账户、网络店铺中的账户,包括网络服务运营商为客户提供的身份识别账户。网络账户的使用依赖于平台运营服务商的运营、投资。

(2)网络信息资料。

存储在网络空间账户中的图片、文本、视频格式的虚拟形态的各种信息、资料。这类财产不具备财产意义上的增值属性,但大部分已经赋予了具体人格属性,具备精神价值。

(3)网络游戏资源、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游戏资源、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且仅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玩家需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同时这些设备具备较强的时效性。

(4)网络虚拟货币。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原则上只准用真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而不允许将虚拟货币转换为真实货币。

(5)网络交易平台资源。主要包括网络开发商、运营服务商花费精力、财力、时间创造地具有信用度、虚拟性的平台资源。网络交易平台是一个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安全、诚信等问题。

(6)其他不具备等价交换价值的虚拟财物,作为持有者的一般物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模拟现实财产的特性,存在于网络服务正常运营阶段,其外部表现形式只能在网络空间中表现出来,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体现其价值,脱离开虚拟空间它仅仅是一些电子数据、符号。

(二)特定化

网络用户自身享有的虚拟财产往往还需要通过建立账户进行存储、保留。账户更像是一个通行证、身份的证明,用户们通过账户来进行区别、识别,赋予了其一定的“人”的属性,将每个用户进行了特定化,在这个网络中不至于混淆。对于支付宝、微博等特殊的网络用户,其可识别性较高,依据基本信息能够将各个主体区分清楚,不易混淆,并依照这种稳定性进行交易、交流。

(三)可衡量性

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精神和物质上的需求,并且能够以一定的现实货币给予度量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民事主体以虚拟人物角色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民事主体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应按照虚拟财产的不同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一) 网络中存储的图片、文本、视频格式信息、虚拟游戏装备等,具有物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载体具有同一性,虽然有别于现实中的“物”,但它也具有“物”的属性。虽然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平台的正常运营,但是在网络用户进入网络平台之后可以对此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因此物权属性来对此类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可以更好地保护网路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表的文章、摄影作品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创作作品的形式、保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虽然这些文章都是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但是其内容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发表文章的网络用户对他的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是享有著作权的,此类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开发商对由其开发的软件中的虚拟财产享有知识产权。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给予保护的。就用户与运营商的关系来看,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凭证,虚拟财产权应属于债权的调整对象。

(三)对于网络用户注册的账号。个人观点认为其不具有财产属性,属于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网络账户就像我们在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身份证号,最大的区别是网络账户运用在虚拟空间中,不唯一,没有法律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至于个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附属财产价值则是另外一种财物属性,应区分对待。

四、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性分析

(一)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主体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的私有财物,有理由也有必要可以被继承下来,同时也符合《继承法》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一旦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死亡,合法的虚拟财产在法律保障下,应该可以被继承。

(二)虚拟财产的继承存在立法空白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继承法至今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保护范围,但私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网络用户可以任意处置其享有的合法的虚拟财产,留给其继承人继承。

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而不能拘泥于虚拟财产没有被纳入到《继承法》的遗产范围之内。

(三)符合现实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虚拟财产继承的社会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现在很多网站都允许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人人网规定:对于账户继承的问题,直系亲属提出继承用户账户,在不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向网站提交相应的证明,经过网站审核通过后,可以继承人人网账号。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允许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继承,以便于公民个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益得以维护和实现。

(四)虚拟网络账户分割继承

网络账户成为虚拟网民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区分的一种身份证明,随着用户的使用也逐渐被 “人格” 化、“特定”化,比如我们能够很好的将微信、QQ好友和现实中的个人具体地定位,如果被继承很有可能产生很多安全、欺诈等问题。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可能使得虚拟货币、网络店铺张号等信息产品均由于其背后附加的价值而可被归类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个人观点,建议在继承过程中,分割继承。账户中的附属财产被继承之后,由相关运营商或网络监管部门注销网络账户。随着网络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网络用户实名制的运行,能够很好的解决虚拟网络中产生的法律空缺。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虚拟财产所有者以及继承者的权利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被创造出来,极大改观着人们的视野,也为法的创制带来极大的挑战。虚拟财产依据不同的用途、表达方式、作用,可以按照扩大解释的方式能够被纳入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中,明确其法律地位。

(二)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规定

有些网络资源,比如账号,网络用户仅仅享有使用权,还是归属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由其收回、处置等权利;当发生虚拟财产纠纷和争议时,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

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虚拟财产权利归属、虚拟财产继承的范围、 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也需要明确划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继承时的举证责任以及虚拟财产价值的判断等,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虚拟财产的全面保障。

现代社会发展极为迅速,财产的界定应更具有开阔性,而界定虚拟财产的遗产范围采用正面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模式更能体现法的灵活性,更有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扩张解释,有助于明确新产生的财产形式的法律地位,保护财产所有者以及继承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同样离不开健全的网络监管制度。健全的网络监管机制有够为虚拟财产的顺利继承提供技术支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实名制的运行很有必要,能够很好的解决虚拟网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尊重意思自治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贯彻“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原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的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明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时,才需要借助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要区别对待。

对于具有完全的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本人主张不应该纳入到被继承的范围,法律可以规定由网络监管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依特定程序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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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吕锐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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