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樊山政书》看妇女权益保护论文_张营

从《樊山政书》看妇女权益保护论文_张营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摘要:《樊山政书》收录了樊增祥1901—1910年间的公牍,内容丰富,在《樊山政书》中,关于妇女的案例相当广泛。通常认为在古代封建社会,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社会等级有差,剥削广泛存在。但是从《樊山政书》中涉及到的一些关于妇女的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这可能有樊增祥的个人因素,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特殊性。但是以小见大,我们也能够看出一定的一般性规律。根据对妇女权益保护内容的不同,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分为人身权益的保护,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倾向性利益保护三类。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倾向性利益


引言

在《樊山政书》中,关于妇女的案例相当广泛。通常认为在古代封建社会,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社会等级有差,剥削广泛存在。但是从《樊山政书》中涉及到的一些关于妇女的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这可能有樊增祥的个人因素,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特殊性。但是以小见大,我们也能够看出一定的一般性规律。

根据对妇女权益保护内容的不同,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分为人身权益的保护,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倾向性利益保护三类。

一、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

案例:卷五《批商州张护牧家骥祥》。案例大意是石明顺有一个女儿石氏刚开始许陈家为婚,但还没有结婚过门,陈姓全家搬往鄜州。陈姓全家搬往鄜州后七、八年的时间,两家音讯全无。后来石家的女儿逐渐年纪大了,于是石家将女儿改给葛成松为妻,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儿子。然后陈家人忽然回乡,想要把石家的女儿现在葛成松的妻子夺过来。认为自己是先下聘的人,于是就到官府上控。对此,樊增祥认为:“查两家争娶,准先聘者得妻,诚有此例”,意指律有明文,也就是说按照法律先聘娶约定的可以娶女子为妻。樊增祥指出:“然夫在外,三年不归,并无音问,女年已长,准其父兄另行择配,亦定例也” 。陈姓父子“七年无耗,石氏别嫁自是天理、人情。”更何况,石氏已“于归一年,生子数月”,石家只需要归还陈家之前交给石家的彩礼,但是不能够把现在别人的妻子转给他人做老婆,即“岂能折现在之夫妻?”

根据大清律例卷10户律03婚姻166.00出妻: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樊增祥认为石家需要归还陈家之前交给石家的彩礼,也没有完全执行大清律的相关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樊增祥并没有拘泥于固定的法律条文,而是从天理人伦出发结合案件事实,尽可能少的给当事人减少伤害。尤其是对石氏的婚姻自主权给予了保护,对既成的事实婚姻给予保护,并从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石氏的名誉,对孩子的影响等。事实上的保护了石氏的婚姻自主权,名誉权,抚养权等一系列人身权益。也许樊增祥的断案思维中一直有着情理法三者的交叉流动与运用。互为救济,并体现了法经济学的价值取向,即更多的考虑到将来利益的最大化。樊增祥为了合乎天理人伦也进行了情理法三者的变通执行。

二、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

案例一:卷四《批长安县民曹发有控词》,在这个案件中,曹发有是李屈氏招的上门丈夫。八年以后,李屈氏的幼子夭折。李屈氏原来丈夫的堂兄李文怀和李文怀的儿子李囤囤觊觎李屈氏的产业。想要将曹有发逐出李屈氏家门,方便倾吞李屈氏的产业。于是上控曹有发损毁产业,并且擅自夺取李屈氏的棉花籽,损毁李屈氏的烟苗。根据调查,在曹有发刚开始上门的时候,李文怀已经得到了钱财二十四千。这个时候诬告上控,居心否测。县番判决此案让曹有发自行选择去留,是比较公允的。但是李文怀父子如此恶毒,竟然没有惩处,不足以服人。李文怀父子擅自夺取李屈氏的棉花籽是否归还?损毁李屈氏的烟苗是否补种?还没有说明白。胡令你向来判案明白果决,为什么突然如此糊涂呢?这个案件不必长安县提审了,让西安府将李文怀父子逮捕起来痛打一顿,并让他们归还擅自夺取李屈氏的棉花籽,补种损毁李屈氏的烟苗。让他们切结以后不准再干预李屈氏的家事。曹有发并未毁损李屈氏产业,自然不需要离开。

在这个案件中,樊增祥判案细致入微。尽管李屈氏并没有提出对李文怀父子擅自夺取棉花籽,损毁烟苗的控诉。但是樊增祥依然发挥主观能动性,快意恩仇。较好的保护了李屈氏的财产权益。虽然与当代不告不理原则相悖,但是无疑这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三、对妇女倾向性利益的保护

在部分有关妇女权益的维护中,有些权益保护既不能归于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很难归于人身权益的保护。但是该妇女又是该判决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也是该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打一个比方,小敏的父亲是做县长、市长还是省长既不是小敏个人的财产权益也不是其人身权益,但是一般认为小敏父亲官越大小敏越是喜闻乐见,小敏的倾向性利益就越大。当然这个比喻或许不是很恰当,但是道理相似。

案例一:卷十五《批兴安府详》。这个案例的大致情况是汤太守在没有儿子之前说过想要过继他的胞侄鸿釐,但是没有书写立嗣单,然后他的次妾生了一个儿子。如果不食前言,那么鸿釐就是他的嗣子,如果说已经有了儿子,就应该将之前说的过继他的胞侄鸿釐一事向族众说清并没有这样的事,结果汤守一句话也没有说就死了,鸿釐成服发丧,自滇归秦,开销八千余金,又争袭世职。这样汤守的两个妾就不平,到公堂控诉。

在这个案例中樊增祥并没有给出具体判决,但樊增详认为要选汤公的儿子作为嗣子,这样尽管妾不可能继承汤公的家产,但是妾所生子却是合法的继承人。通过惩处鸿釐,就保护汤公真正的嗣子的权益,即汤公的妾生子。而汤公的妾是其儿子利益的倾向性享受者,这样就保护了汤公的两个妾的倾向性利益。或许樊增祥并没有保护汤公妾的倾向性利益的直接目的,但是间接起到了保护该妇女倾向性利益的客观效果。所以,本质上这也是对妇女利益的一种保护。

结语

樊增祥在所判案件中普遍有着情理法三者的流动,并常常有着保护弱者的倾向性选择。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与当代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也客观上起到了对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倾向性利益保护的效果。或许其本心未必有着保护妇女权益的考量,但客观研究上进行这样的分类分析也有利于厘清樊增祥的断案思维与风格。

参考文献

[1]樊增详.樊山政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作者简介:张营(1992.12-),男,河南信阳人,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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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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