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达标,召回!

产品质量不达标,召回!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召回!(论文文献综述)

胡浩平[1](2021)在《国内外儿童鞋品质量监督抽查现状及分析》文中提出根据国内童鞋近两年的监督抽查结果和国外童鞋召回案例,从童鞋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方面分析了当前儿童鞋品质量的现状。研究认为,应从童鞋使用的原料、设计、质量标准的建立和实施等方面加强对童鞋质量的控制,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周利英,宋芳,姚文斌[2](2021)在《2014年~2020年中国童车产品召回通报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童车生产大国,也是童车消费大国。现梳理了2014年~2020年中国国内发布的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的召回通报信息,并针对这些童车被召回的通报数量、产品类型、不合格项目以及风险类型进行统计分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2020)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办牧[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做好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任翔[4](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李鑫[5](2020)在《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消费品无时不刻的存在并影响着人们及整个社会,我国现阶段把消费品划分为17种类型,其中包括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每一种类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高低更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指标。现阶段,我国儿童用品的监管体制与欧美差异较大。欧盟推行的是大陆法体系,其特点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项目或材料是无害的,先将其视为有害,对其提出必要的法规或者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这种体系的保险系数高,对于暂时危害证明基础数据不足时仍可先行管理。美国是判例法体系,相对于欧盟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它要求的数据采集系统很高,结合我国目前的基础数据系统缺乏的实际,目前难以效仿,但可作为未来追求的目标。我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儿童用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但多以小型企业OEM代加工模式为主。由于国外产品的技术指标与国内的差异,出口产品存在机械物理、标识和使用说明不合格,以及化学元素超标等多个问题,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内外产品标准的对比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就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的监管体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对比分析,从而为中国相关制度建设和标准的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与数据支持。

李旭[6](2020)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比较典型的包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对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义务。在我国“三鹿奶粉”事件以及日本“森永奶粉案”中,生产者在得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未能及时采取召回行为,致使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众多危害食品安全罪案件中,普遍存在司法机关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的情况,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推定行为人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罪故意的关键。遗憾的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不召回行为仅规定了较轻的行政处罚,未能与刑法相衔接,不仅使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认定犯罪故意于理论上难以说明与自洽,于制度上亦不利于敦促生产者、销售者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难以发挥应有的预防保护功能。因此,研究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对完善个罪,丰富故意犯罪理论以及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食品召回义务进行概念界定,在划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同时确定其属于刑法中故意构成问题。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观明知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与刑法之间的立法衔接问题。最后,得出根据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食品安全故意的结论。第二部分,笔者对现有的关于故意认识内容的理论进行评述,认为故意认识内容应当包含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且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认识。然后,为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违法性寻找实质根据,即对食品制造与输出的风险的支配。最后,确定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对食品风险的主观支配。第三部分,继续在危害食品安全罪范围内进行进一步研究,即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形态如既遂形态、未遂形态以及中止犯以及共同犯罪认定的作用,通过描述典型罪名的犯罪构成,为依据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的行为认定故意提供了理论路径。无论是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是理论完善,个罪的发展,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段锴[7](2020)在《J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以人工智能、智能化生产及物联网等技术为标志的工业4.0的发展,医疗器械行业也在进入医疗器械4.0,产品更新换代比以前更快。在大变革的时期,如何使得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既能够保证产品安全又能支持公司战略的实现,将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一环。J公司是医疗器械行业的领导者,在布局新产品如手术平台时,发现传统的质量管理模式面临很多问题。如新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交货期长和质量费用居高不下等因此有迫切的实施新的质量管理策略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J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全面质量管理、DMAIC改进方法、数据质量和质量成本理论,探讨对策和实施效果,并总结成工业4.0新技术和传统质量管理结合、进行数据质量管理及质量组织架构和职责变革三方面的质量策略。J公司实施新质量策略后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质量费用占比下降33%、一次合格率上升13%,产品召回下降68%,产品交货从一年缩短为3个月,质量部也能够更关注于质量战略,简化质量流程和整合质量资源,很好的支持了 J公司向手术平台的转型战略。本文的研究是对工业4.0下的质量管理理论的初步探讨,也是质量管理支持公司战略的范例,也为其它医疗器械企业,尤其是有志于进入工业4.0的企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王宇婷[8](2020)在《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自被200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引进以来,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政府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条件、流程、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执法方面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况也越来越多,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随之激增。在实践中对于责令召回,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执法适用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时,常常遇到各种困扰,究其根源还是立法对于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不明晰导致了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和适用文书上的不统一,以及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说理回避和性质判定不一的现象,从而使执法结果与裁判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本文主要探究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案件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之一——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全篇围绕责令召回在不同司法机关的定性和说理不一,提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巨大的争议,并分别分析在立法中的规定以及结构,在执法中的具体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文书,以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说理论证,推断总结立法者、执法者、司法工作人员对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认识及观点。进而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特征以及学者对于行政命令的一致观点、特点,对责令召回进行一一匹配与区分,最终得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观点。在实践中,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案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确定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司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形式、适用条文和选用程序提供思路,更加规范责令召回的实施,同时也为责令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9](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贾婷娜[10](2019)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市场环境下的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多样,缺陷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例如:“苏丹红事件”、“大众速腾事件”和“三星手机爆炸事件”等。越来越多的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逐步完善的发展趋势,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较早,发展也相对完整,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制定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规定,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产品的交易活动包含在消费者日常生活当中,关乎社会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因此,为了及时解决不同领域缺陷产品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缺陷产品召回法》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是生产方、销售方依照法定程序召回有缺陷的产品,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召回是指某种类型或某批产品在规划、制造等过程中,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生产方、销售方不得不采取替换产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次次的缺陷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应对对策。笔者以文献研究法为主,结合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主要对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内容是对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理论概述。主要包含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基本特征、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强制收回”“售后服务”制度的比较。本章的这些论述,为后文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法律体系不完整,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的力度过轻,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四点。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分析了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配套监管机构完善、预警制度明确、严厉的惩罚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结构,借鉴国外相关组织的制度,提出了建立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建议。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奉献微薄的力量。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召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召回!(论文提纲范文)

(1)国内外儿童鞋品质量监督抽查现状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国内外童鞋质量抽检结果分析
    1.1 国内市场
    1.2 国外市场召回案例分析
2 童鞋质量现状分析
    2.1 力学性能
        2.1.1 外底厚度
        2.1.2 外底硬度
        2.1.3 耐折性能
        2.1.4 耐磨性能
        2.1.5 鞋帮拉出强度
        2.1.6 拉伸强度
        2.1.7 摩擦色牢度
        2.1.8 钢勾心
        2.1.9 小附件窒息风险
        2.1.1 0 跌倒风险
    2.2 化学安全性能
3 儿童鞋产品的发展趋势

(2)2014年~2020年中国童车产品召回通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通报数量分析
2 产品类型分析
3 儿童推车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风险类型分析
4 儿童自行车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风险类型分析
5 婴儿学步车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风险类型分析
6 儿童三轮车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风险类型分析
7 结束语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物制品类,2020年修订)
附件2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类,2020年修订)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一、法经济学理论
        二、政府管制理论
        三、安全价值理论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一、监管理念
        二、法制结构
        三、监管行为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一、监管理念
        二、法制结构
        三、监管行为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表

(5)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背景介绍
        1.1.2 研究意义
        1.1.3 研究目的
        1.1.4 研究方法
    1.2 中国儿童用品法规机制和标准体系
        1.2.1 中国儿童用品的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
        1.2.2 中国儿童用品的标准体系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儿童用品出口的调研情况
    2.2 欧美监管制度对我国制度影响的研究情况
    2.3 儿童用品领域我国与欧美地区标准内容的对比研究情况
第三章 欧美地区儿童用品监管体系与标准化体系
    3.1 欧洲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与标准化体系
        3.1.1 欧洲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
        3.1.2 欧洲儿童用品标准化体系
    3.2 美国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与标准化体系
        3.2.1 美国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
        3.2.2 美国儿童用品的标准化体系
第四章 中国与欧美地区儿童用品标准对比分析
    4.1 中国与欧美地区玩具标准对比分析
        4.1.1 玩具安全指标对比简表
        4.1.2 玩具标准的主要差异分析
    4.2 中国与欧美地区童车标准对比分析
        4.2.1 儿童自行车
        4.2.2 儿童三轮车
        4.2.3 儿童推车
        4.2.4 婴儿学步车
第五章 改进与建议
    5.1 安全监管体制
        5.1.1 与欧盟的比较结果
        5.1.2 与美国的比较结果
        5.1.3 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5.2 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
        5.2.1 玩具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结论
        5.2.2 童车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结论
    5.3 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5.3.1 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5.3.2 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5.4 国际标准互认建议
        5.4.1 玩具产品
        5.4.2 童车产品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及导师简介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召回义务问题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从案例切入
        二、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及其刑法意义
        一、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概念界定
        二、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刑法意义
第二章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是故意认定的根据
    第一节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及认识内容
        二、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认识
    第二节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对食品危险的支配性
        一、食品召回义务的实质根据
        二、组织支配说之提倡
    第三节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明知
        一、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认识要素
        二、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是判断危害食品安全罪认识因素的依据
第三章 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非罪问题
        一、危害食品安全罪的主观认识错误
        二、成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标准
    第二节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未遂犯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中止犯
    第三节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一、组织内部的共同犯罪问题
        二、关联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J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1.5 论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全面质量管理
        2.1.2 DMAIC五步改进法
        2.1.3 数据质量(Data Quality)
        2.1.4 质量成本理论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2.2.1 全面质量管理
        2.2.2 六西格玛理论和DMAIC五步法
        2.2.3 数据质量理论
        2.2.4 质量成本理论
        2.2.5 文献总评
第三章 J公司现状及其质量问题分析
    3.1 J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2 J公司质量管理问题描述
        3.2.1 新产品的质量不稳定
        3.2.2 新产品的订货周期长
        3.2.3 质量费用高
    3.3 J公司质量管理问题分析
        3.3.1 新产品质量问题分析
        3.3.2 产品订货周期长问题分析
        3.3.3 质量费用问题分析
        3.3.4 质量问题分析汇总
第四章 J公司质量改进策略
    4.1 新产品质量问题
        4.1.1 DMAIC案例背景
        4.1.2 D---项目问题定义
        4.1.3 M---测量阶段
        4.1.4 A---分析阶段
        4.1.5 I---改进阶段
        4.1.6 C---控制阶段
        4.1.7 项目收益
        4.1.8 项目总结
    4.2 产品订货周期长
        4.2.1 改进策略
        4.2.2 改进策略扩展
    4.3 质量费用问题
        4.3.1 质量检测费用
        4.3.2 质量流程复杂
        4.3.3 外包生产
        4.3.4 收购公司质量补救
        4.3.5 质量职责不清
        4.3.6 监管环境变化
    4.4 改进策略汇总
第五章 J公司质量策略实施保障和初步实施效果评价
    5.1 质量策略实施保障
        5.1.1 组织架构
        5.1.2 人员考核
        5.1.3 管理流程
        5.1.4 技术投入
        5.1.5 培训
        5.1.6 质量文化
    5.2 质量策略初步实施效果评价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本文研究结论和启示
    6.2 本文研究的不足
    6.3 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8)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一、主要研究方法
        二、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概述
    第一节 问题起源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争议
        一 行政处罚说
        二 行政强制说
        三 行政命令说
第二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法规分析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条文结构
第三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执法分析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运用中的现状
        一 文书形式多样
        二 法规适用不一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属性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执法案件分析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执法案件分析
第四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分析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
        一 司法定性有别
        二 理由佐证不足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裁判理由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司法案件分析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司法案件分析
第五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界定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现状分析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形讨论
    第三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行为
参考文献
附录 A:责令召回法律规范统计
附录 B:责令召回行政执法案例定性统计
附录 C:责令召回司法审查案例定性统计
附录 D:责令召回行政机关定性与司法机关定性对比统计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意义与背景
        1.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1.2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论文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论文的基本结构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
    2.1 缺陷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2.1.1 缺陷产品的含义及特点
        2.1.2 缺陷产品的分类
    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及特征
        2.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特征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2.3.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
        2.3.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强制收回制度比较
        2.3.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服务比较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产品质量法》规定
        3.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1.3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3.2.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
        3.2.3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力度过轻
        3.2.4 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
4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启示
    4.1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2 澳大利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1.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2 域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2.1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完备
        4.2.2 配套监管机构完善
        4.2.3 预警制度明确
        4.2.4 严厉的惩罚制度
5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
        5.1.1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5.1.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管理办法
    5.2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
        5.2.1 统一缺陷产品的判定标准
        5.2.2 细化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5.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相关配套制度
        5.3.1 建立缺陷产品安全预警制度
        5.3.2 建立独立、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
        5.3.3 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四、产品质量不合格,召回!(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内外儿童鞋品质量监督抽查现状及分析[J]. 胡浩平. 纺织检测与标准, 2021(02)
  • [2]2014年~2020年中国童车产品召回通报分析[J]. 周利英,宋芳,姚文斌.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1(02)
  •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J].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08)
  •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5]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D]. 李鑫. 北京化工大学, 2020(02)
  • [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研究[D]. 李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J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D]. 段锴. 苏州大学, 2020(03)
  • [8]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D]. 王宇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10]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贾婷娜.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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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达标,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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