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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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流通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就如何继续深入改革,目前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正在关注和探讨企业产权问题。本文就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涵、实现形式以及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理顺的内涵

产权是指一种财产权,是对财产的权利或对财产的广义所有权,即Property-Rights。它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或者一组权利,它包括狭义所有权即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从人类社会产权关系的总体演变趋势看,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四权”是由合一向分离的方向发展的。从产权权能由不同主体分工行使的实效来看,产权的分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以分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由法律加以维护和强化的财产最终所有权,它是由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当出资者的财产投入企业以后,虽然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和随意抽回这部分本来属于他的财产,但其仍然依法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因而,财产所有权也可以称之为出资者最终所有权,这是产权最基本的含义。所谓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由出资者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企业自身在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因而,法人财产权也称之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它是企业对法人财产依法独立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所谓产权关系,是指出资者和企业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而产权制度则是对产权关系加以约束与规范的法律制度或者规则,它从法律上来明确界定和规范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权、责、利关系。

对于国有商业企业来说,由于出资者是国家,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国家最终所有权(如果国家只是多个出资者当中的一个,则国家按出资的份额享有与之相应的国有商业企业的部分产权);(2)国有商业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也就是明确界定与规范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有商业企业法人的权、责、利关系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一个合理的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应当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和规范以下内容:(1)国有资产一旦投入商业企业,便立即与国家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构成商业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商业企业成为法人财产的主体,独立享有各项财产权利,承担财产责任和义务,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商业企业在能够独立占有、支配和依法处分其法人财产的同时,要以全部法人财产自负盈亏,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上交资产收益的义务;(2)国家作为投资者,是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主体,享有其投入商业企业资产的收益权和最重要的处分权,依法或依据契约(章程)对商业企业的经营实行产权约束,但在商业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抽回资本金,只能依法转让,并以投入商业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商业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作为国有商业企业产权主体的国家,与作为法人财产主体的国有商业企业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只能依照法律和契约(章程)进行,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理顺的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1)改革过去国有资产没有真正的产权代表和国有资产没有人真正关心的状况,建立起国家最终所有权的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2)改革过去国有商业企业没能取得真正的法人地位的状况,建立起国有商业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国有商业企业真正具备法人地位,真正拥有其作为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法人财产权,并承担起自负盈亏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从而达到搞活国有商业企业,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最终目的。

那么,怎样改革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呢?与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内涵相适应,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建立起有效的国家最终所有权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1)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设立国有商业资产管理和经营分部门,具体行使国家对国有商业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职能;(2)国有商业资产管理部门首要的职责是要对国家历年来对国有商业企业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清核,将其与企业在经营上负债所形成的资产区分开来,界定所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登记,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为国家从事对国有商业资产最终所有权的管理和承担有限的责任提供依据;(3)国有商业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进行收益管理,要凭借国家对商业企业的出资份额(出资权)分享收益,并对收益分配比例和使用进行指导,在商业企业破产清算时,还应依法享有剩余财产的索取权;(4)国有商业资产管理部门对依照国家出资份额派往商业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进行选聘和考核,并通过派往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使国家作为最终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和意志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体现。

第二,建立起有法律保障的国有商业企业法人制度。这包括:(1)独立国有商业企业的法人地位,让其成为民事主体,保障其拥有法人财产权(即收益权、占有权、支配权和处分权),并形成法人财产。(2)国有商业企业在拥有法人财产权和成为民事主体、形成法人财产的基础上,对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国家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国有商业企业还有其他的出资者(股东)的话,这些出资者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

二、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

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公司制是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之所以能成为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产权关系理顺的一种有效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的特征和起到的作用决定的。

第一,公司制能实现出资者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以及企业法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对于国有商业企业(公司)来说,公司制的“三权分离”能产生如下效果:(1)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其投入商业企业(公司)资产的份额,依法对商业企业财产享有最终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并凭借其最终所有权依法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及剩余财产索取权;投入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产权代表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形成了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实物管理为主转变为价值管理为主,国家不再直接经营商业企业,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而只能执行股东的职能,通过向企业董事会委派股权代表,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来影响企业的决策,贯彻自己的意图。同时,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也就从商业企业外部进入了商业企业内部;国家对商业企业由承担无限责任变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将不再为亏损的商业企业减免税负、调低承包指标、或是进行财政补贴等。(2)商业企业(公司)成为实际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形成法人财产,并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商业企业(公司)依法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资产营运的状况,接受股东的监督,股东也依法享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商业企业(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当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企业不能再依赖国家,而只能依靠由出资者(股东)代理人组成的董事会进行处理,或者是用法人资产作抵押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是出让部分产权,吸收新的股东,注入新的资本等;直至按照《破产法》依法破产清算,以资产残值抵偿债务,因而可以强化企业财产约束,克服企业短期化行为。(3)商业企业(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由企业董事会选聘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行使;董事会拥有选聘总经理的权利,彻底摆脱过去完全由行政任命企业经营者的局面;总经理的收入与其对企业资产的经营成绩挂钩,对经营成绩不佳的总经理,董事会有权解聘,从而有利于选择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国家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资产收益。

第二,公司制能在企业(公司)内部实现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权分立”,便于建立民主管理、专家管理和科学管理的企业管理新体制。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表决,行使“用于投票”的权利,股东会依法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如果董事会不能代表股东的意愿,股东有权改选董事会,甚至可以卖掉股票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2)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其作为企业法人代表,以公司代理人和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务;董事会在做出决定时,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要能代表股东的意愿,对股东的长远利益(股份能长远增值)和眼前利益(当年能多分红)负责,如果公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拼设备、超分配和高福利等这种只顾公司职工短期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有责任制止这种短期化行为。(3)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出其成员组成的(一般宜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其代表股东会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因此,在企业(公司)内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权分立”,使它们各有专属权利,又相互制约和协调,保证企业(公司)经营、分配等各项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公司制能分散股东投资风险。对国有商业企业来说,实行公司制能改变国家对国有资产独家经营的状况,变为与其他资本联合经营,这不仅能募集社会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而且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责,使经营风险分散化。对于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有商业企业,国家拥有企业的股票,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从而进一步分散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国家运用资金的自由度。

对国有商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多种形式,我们认为改造过程中应把握这样几条原则:(1)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2)按与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分别采取是国家控股或是参股的形式;(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要有严格要求;(4)小型国有商业企业拍卖,实行民营。

三、改革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这是改革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必不可少的前提。政企分开,是要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政资分开,是要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政资分开是政企分开的前提。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家不再直接经营企业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比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向企业派出董事,作为代理人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国有股权代表的职能,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地位得到落实。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企业将不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独立地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使企业法人主体地位得到落实。只有这样,才便于真正理顺产权关系。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企业原有的内在不经济的职能外在化,这是企业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本应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能,以利润最大化或企业长期发展为主要目标。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承担经济职能外,还承担了大量的内在不经济的社会职能,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社会”,要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种不经济的非生产性活动,影响了企业经济功能的执行,若要实行公司制,企业股东是不能容忍企业的这种大量的不经济行为发生的,因而会影响国有企业公司制的实行;而且企业承担大量的社会职能,会增加企业向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增强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感,政府也难以要求企业真正做到自负盈亏,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难以真正落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理顺也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在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必须将企业的社会功能转移出去,交给国家政府来承担,国家政府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责任。从而,使企业具有完整的经济职级,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第三,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合理界定国家股权,确保国有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不流失。在股份制改革的试点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往往被低估或是被漏估,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界定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对于国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即:被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重置的现值成本—折旧);对于国有流动资产的价值。应在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其实际价值,除了对国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统称为有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外,还要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这点对商业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商业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声誉(金牌子)和企业所处的商业黄金地段(金窝子)等,它能长期给商业企业带来超过正常的投资回报率,可以依据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商业企业资金利润率的比较,以及结合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的情况来进行评估(但按照国际惯例:无形资产的价值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3%)。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应委托给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结果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使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并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出资者(股东)对企业产权、企业对其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出资者(股东)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但产权转让必须要在合理评估资产的基础上,要遵照交易规则,符合交易程序,进行有偿转让,不侵害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产权转让的收入也是用于企业投资,不能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也要改革企业产权制度重要的一环。

第五,完善经济立法,保证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理顺的顺利进行。在改革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过程中,产权主体的确立、产权边界的界定、产权功能的划分、产权收益的分配、产权的转让,以及企业法人产权的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否则改革产权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就无从谈起,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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