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规模与审计质量保证_审计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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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经历了一场大规模合并。2006年9月28日中注协下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掀起了规模化的浪潮。对于这一轮以提高国内事务所竞争力、做大做强为主要目标的规模化运动,本文关注的是,如何真正做大做强,让公众认同“大”事务所的竞争力和价值。

一、审计质量对于事务所价值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事务所的长期发展来看,规模化与审计质量的结合才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尽管会计职业涉及的业务范围已经非常广泛,甚至发展为一种“一站式购物服务”模式,但审计仍然是整个会计职业的重要价值所在,离开了审计,事务所便无法安身立命。审计质量始终是一个事务所品牌的核心,并以此惠及众多其他业务。今天的“四大”无不是依靠审计业务的声誉构筑起各自庞大的商业帝国,而如果审计质量一旦受到质疑,整个帝国就会在顷刻间分崩离析,譬如安达信。只有事务所规模能够成为审计质量的代名词,大事务所的价值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同,也才可能谈及竞争力,否则就只能是“大”而不强。

其次,规模化与审计质量的结合对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审计产品的特殊性质,信号显示尤为重要,审计市场需要一个明确的审计质量“信号”来提高市场效率,事务所规模是一个明确而又容易度量的指标,如果我们能够借鉴国际审计行业的发展经验,以这次事务所规模化为契机,建立起以事务所规模为审计质量替代的信号机制,则可以大大加速审计市场竞争结构的优化,提高市场效率,从而也将更进一步凸现大事务所的竞争优势。

二、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理论与经验证据

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正相关性,在国外尤其是美国资本市场得到了大量经验证据的支持,在审计研究文献中也普遍存在以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但这并不等于我国事务所的规模化也必然会带来高质量审计。下面我们从相关的两个主要理论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基本理论

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论证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基本理论:

声誉理论。DeAngelo从事务所“准租”的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①,她认为当审计技术与特定客户的启动成本显著地相关联时,在位事务所可以获得审计技术优势所带来的与该客户相关联的“准租”,相对于某一特定客户,事务所与其他客户相关联的“准租”就成为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担保,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越多,这种担保就越大,它就越不可能屈从于某一特定客户的胁迫而丧失独立性。因为如果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被市场所觉察,就会导致其他客户(甚至所有客户)的流失或者收费降低,从而丧失未来的“准租”。因此,相对于小事务所而言,大事务所拥有更为“昂贵”的声誉。基于声誉损失的考虑,大事务所就有更大的激励保持独立性,因此即使在专业技术能力相同的情况下,大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也更高[1]。

“深口袋”理论。Dye认为由于大事务所有更深的口袋,它们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更高,如果发生审计失败就更容易受到损害人诉讼而招致损失,因此大事务所有更大的激励来保证审计质量[2]。

(二)经验证据

DeAngelo和Dye所提出的两个理论从结论上来看是一致的,即事务所规模越大则审计质量越高,但两者的作用机理却完全不同,前者认为促使大事务所保证审计质量的驱动因素是声誉,后者认为是诉讼风险。现实中究竟哪一种因素更重要?

从实证方面来看,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正相关性得到了许多经验证据的支持,如Teoh等指出“六大”客户的盈余反应系数高于非“六大”客户;Simunic等指出聘请大事务所有助于降低IPO的发行抑价,Fama等指出有助于降低股权融资成本,Francis等指出大事务所通常可以获得更高的审计收费,等等。但这些经验证据基本上都来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且仅仅体现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简单相关性,不能更进一步地揭示出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而从政策制定的有用性来看,后者显然更为重要。因此一些研究者试图在实证检验中区分上述两种理论假设,找到现实中促使大事务所保持更高质量的动因。1999年,Lennox做了最初的尝试,他认为如果按照声誉理论假设,现实中大事务所将会有更低的诉讼率,遭到诉讼后会发生更多的客户损失,但如果按照“深口袋”理论,则正好相反。实际研究结果显示,在英国,大事务所更可能遭受诉讼和非难,但同时又并不因此影响客户对它们的市场需求,这个结论与“深口袋”假设相一致,但与声誉理论相矛盾[3]。2004年,Khurana等人从市场对“四大”审计质量的评价角度,对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进行了比较研究(前三个国家在经济体制上与美国非常相似但审计师面对的诉讼风险却大大低于美国),他们以股权融资成本作为财务报告可信性的替代指标,研究发现在美国“四大”客户的股权融资成本相对于非“四大”客户更低,即市场认为“四大”客户的财务报告更可信,但在另外三个国家却没有得到类似的结论,由此推断诉讼风险而非声誉是“四大”保持审计质量的更为重要的因素[4]。

三、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运行效率分析

Lennox等人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即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的运行效率问题,其研究证明在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中,声誉和法律风险所发挥的实际功能是不同的,甚至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法律诉讼风险对大事务所的约束似乎也更有效。从声誉理论和“深口袋”理论的前提来看,其出发点均源于审计失败对审计师的不利经济后果②。这种经济后果又分别源于审计市场中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的有效性,即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的运行效率将影响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一)声誉机制运行效率分析

声誉理论认为,声誉系统是一种信号甄别和信号搜寻机制,它总是能够甄别出高质量的产品并提升它们的价格,并有助于更加精确地搜寻到销售这种产品的销售商[5]。体现在审计市场,由于审计产品具有的“信任品”的性质,审计质量的鉴别成本非常高,审计师声誉成为传递审计质量的一种重要信号,便于市场对不同质量的审计师加以区分和选择,从而对不同声誉的审计师以及聘请不同声誉审计师的公司产生显著的经济后果性。发生了审计失败并被市场察觉的审计师,其声誉会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同时也会传递给其客户公司(如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降低),进一步影响它们对审计师的选择。因此声誉机制能够促使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更加谨慎,成为审计质量的一种重要保障机制。

DeAngelo的理论阐述了事务所规模在上述运行过程顺畅时对审计质量的保证功能,或者说“事务所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成为“审计质量”的替代。然而从声誉机制的运行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声誉机制的有效性至少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约束,从而严重削弱了这种替代关系:一是审计需求问题。市场本身如果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声誉机制就根本无从谈起,由于审计需求是多元化的,不同利益者之间存在需求冲突,抱有高质量审计需求的一方并不一定会胜出,因此在现实中市场可能并不按照“声誉”为标准选择审计师。二是审计需求传递效率问题。即使审计报告最终使用者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如果这种需求不能迅速地体现到股价中,或者不能对公司经理人产生其他利益威胁,要将这种需求转换为客户公司的需求就会受阻,如Jan Barton对安然事件后原安达信客户转换审计师的时间选择差异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客户的特征(如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暴露程度)会对客户换所的速度及类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三是审计失败的发现概率问题。如果客户公司本身没有发生经营性问题,市场往往很难察觉到实际发生的审计失败,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大削弱了审计师保持声誉的动力,同时大事务所对优质客户资源的占有优势也可能隐瞒真实的审计质量。

(二)法律风险机制运行效率分析

法律责任一词,是现代法学概念,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使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它的三个功能得以实现:惩罚功能、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预防功能是在前两者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威慑和阻截功能,以达到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的目的。审计法律风险机制是从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对审计师的失职行为予以惩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深口袋”理论的前提是特指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风险,民事责任制度同时可以起到对审计失败的事前阻截和事后救济两种功能,尤其是后者,充分体现了审计的“保险”作用,在相对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下,事务所规模就成为审计质量的保证,钱颖一曾指出约束的核心问题是承诺的可信性问题[7],无疑大事务所的“财富”就起到了这样一种可信的质量担保作用。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只是具备单一的阻截功能,无法体现事务所财富的抵押功能,因此事务所规模大小在审计质量的保证上就不会有本质上的差异。

法律风险机制的有效性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审计失败的发现和审计师的责任认定③。在民事责任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有更大的动力起诉审计师,审计失败的发现概率会大大增加。审计师的责任认定尽管一直以来都是个棘手的法律难题,但对于审计师来说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关键的问题是因被起诉而陷入无休止的舆论丑闻之中,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这对于一个以良好公共形象为生命的职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安达信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尽管2005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3年前对它所作的有罪判决,但这无法挽回安达信已经毁灭的事实。因此,相对于声誉机制的运行约束,民事责任制度一旦确立,法律风险机制的运行更为简单有效(这只是从审计市场的角度而非法律的角度而言),民事诉讼风险对大事务所的约束力就更强。

(三)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的运行效率差异

尽管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的有效运行都可以成为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桥梁,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两种机制所表现出来的效率存在差异?如果从审计风险的传递性后果来看,两种机制都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作为事后的一种惩罚机制,其运行效率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引发审计风险损失的前导机制——审计失败识别机制的效率差异。审计失败识别机制包括正式的审计质量监督机制和市场自发的识别机制两种,前者如事务所年检制度、同业复查、民事诉讼等,后者主要指企业发生经营失败、陷入财务困境、破产等极端状况时对审计失败行为的暴露。如果在正式的审计质量监督机制缺失或低效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触发机制,成为审计市场上对审计失败的重要识别工具。然而其缺陷是如果客户本身没有发生经营性问题,市场往往很难察觉到实际发生的审计失败,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大大削弱声誉机制和法律责任机制的运行效率和实际风险,成为诱发审计独立性风险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正式的审计质量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受到审计产品性质与官僚机制的影响,往往缺乏效率。从前一点来看,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言:“只有置身于作出决策的当时,才能正确评价审计判断的妥当性,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确定某项审计业务是否遵循了公认审计标准是相当困难的。当然,如果渎职行为过分,是很容易判定的。但当案件不确定时,精确地重构当时作出判断的条件和证据就非常困难。这种困难事实上妨碍了对审计决策作出符合实际的检验”[8]。从后一点来看,对审计质量的监督体制主要是一种行政监管,由于受到监管力量薄弱和行政失当两方面的限制,效率非常低下,如从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来看,1993—2005年仅仅只有35次④,这和公众对我国审计质量的直观感受根本不成比例。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官僚机制的弊端,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监督机制,但会受到诉讼门槛的约束,各个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差迥异。可见声誉机制的功能主要依赖于外在的审计失败识别机制的有效性,而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种识别机制,因此两种机制受到的约束条件不同,声誉机制受到的约束更大,这也导致了两者在实际运行中的效率差异。

四、法律风险机制对声誉机制效率的促进作用

实际上,现实中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两者并不是孤立的,声誉机制是一种市场惩罚机制,当市场并不是那么有效时,法律一方面可以替代市场实施惩罚,但它的另一层更为重要的功能却是提高市场声誉机制的效率。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至少可以缓解前面所提到的声誉机制运行中的后两个问题,民事诉讼既是提高审计失败发现概率的重要途径,也是有关审计师“声誉瑕疵”的强烈信号,这种信号很容易为股价所捕捉⑤,从而强制性地促进审计需求的传递。只要审计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竞争,审计师的声誉损失就不可避免。因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除了法律责任赔偿这一直接损失外,声誉的间接损失更难以确定,这也是国外陷入诉讼的事务所往往等不及法庭判决而愿意尽快庭外和解的原因所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声誉”始终是促使审计师保持审计质量的最终动力,声誉损失强化了法律风险的事前阻截功能,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审计师责任认定难题在审计市场中也因为声誉的作用迎刃而解,法律风险机制起到的更多是一种促进性作用。

另外,法律风险机制对审计市场声誉机制的最初形成也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强大的事务所应当具备品牌、技术和资本,其中品牌的建立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它需要事务所长期的声誉积累,但这个过程如果单纯地依靠事务所长期的自然积累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事务所最初的声誉来源是以审计质量为核心的,审计质量有别于一般的产品质量,即使事后也很难鉴定,仅依靠事务所的“道德自律”很难取信于外界,必须有事后的惩罚机制作为事前的担保,在事务所尚不具备足够的声誉积累之前,或者审计市场声誉机制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公众就不会预期声誉能够对事务所的审计行为产生约束,这时就需要寻求另外的保证机制,法律就是这样一个具备制度刚性的替代机制,它在约束事务所行为的同时,也在逐步地确立事务所的职业威信,从而推动事务所的声誉积累过程。

五、“法律风险—声誉积累—规模化”的共生互动

从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伊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一些事务所已初具规模,在资本和技术上也有了一定的积累,品牌的建设成为当前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的一步。这次国内事务所掀起的合并浪潮,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凭借规模化打造品牌。但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我国审计市场声誉机制和法律风险机制同时缺位的情况下,市场并不会认同单纯地规模化可以为审计质量提供更大的保障,我国的事务所如何才能在规模化中实现从声誉积累到最终的品牌建立,还需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

“四大”的历史和现在或许可以作为我们目前最好的教科书,如果说1931年的厄尔马斯案还带有职业保护的痕迹⑥,此后美国关于审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一直处于不断扩张之中,与此同时“四大”历经合并,职业地位日益牢固,形成了一种“法律风险一声誉积累一规模化”的共生互动局面,即使其间经历了很多诉讼乃至安达信事件之后的职业危机,“四大”在美国资本市场中仍然是高质量审计的代名词。而与此相对照的是“四大”在不同法律体制下体现出来的审计质量差异近年来备受关注,如2002年Francis等通过27个国家的大样本研究发现,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不同的国家,“四大”的审计行为以及对客户盈余管理的态度有着显著的差异[9]。而市场对“四大”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反应,2004年Khurana等的研究结论就证明在低诉讼风险环境中,市场对“四大”的审计质量并不认同。

市场有自己的鉴别能力,它深谙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保证之间建立联系的必要前提。当前,我国事务所急于打造本土品牌,我国的法律制定思路也到了必须转向的时刻,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机制,同时它对审计市场声誉机制的运行效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这后一点却往往被人所忽视。因此,在当前职业保护不再是重点,帮助会计职业界加速最初的声誉积累乃至提高审计市场声誉机制效率才是工作重心,尽快完善相关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凭借法律之手支撑起公众对审计质量的信心,使国内事务所在“法律风险—声誉积累—规模化”的共生互动中真正走上做大做强的发展之路。“法律是会计师的朋友”⑦在此时此刻更加具有其辩证意义。

注释:

①另一种是从“品牌”投资的角度来解释,李树华认为“准租”角度具有比“品牌”更多的优势。

②DeAngelo和Dye的理论都是建立在“经济人”基础上的,或者说他们并不认为市场会信任审计师道德的约束力量。

③1962年美国“债券持有人诉巴克雷斯建筑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一案中,主审法官提出的三个问题,即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表述、错误表述是否重大及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职责,成为此后的审判思路标准。其所体现的即审计失败认定和审计师责任认定。

④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对2005年证券期货相关审计市场分析。

⑤2006年方军雄等采用与2002年Chaney和Philipich类似的方法研究了我国银广夏事件中中天勤的其他客户公司的市场反应,同样验证了在中国审计失败对其客户公司造成了显著的不利经济后果。

⑥此案中卡多佐法官认为审计师不负过失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过失责任会使会计师遭受“在不确定的时间对不确定的群体承担不确定数额的责任”,这会危及到会计业的生存。

⑦1862年英国的公司法进一步巩固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地位,从而以“会计师的朋友”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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