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没有实行种族奴隶制_斯巴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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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0)06-0061-06

王世舜《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7月版)的面世,使“佶屈聱牙”的《尚书》得以通读,西周社会实行种族奴隶制的旧论便发生动摇,因为其中《酒诰》、《多方》、《多士》等篇反映了周初对于亡殷遗民实行的是安抚、笼络与镇压、征服相结合的恩威并用政策。近年来,随着西周史研究的深入,许倬云的《西周史》(三联书店1994年12月版)、郭克煜等所著《鲁国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同时出版,去年末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问世,三部权威著作的研究结论都是对种族奴隶制的否定,但都未明确指出。今以上述研究为基础,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殷周二族同根于帝喾

按照西周种族奴隶制旧论,经过武王翦商、周公东征,殷族及殷朝的方国、部落旧属种族性地沦为西周新贵的奴隶,周室唯出于“灭国而不绝其祀”的格外开恩,武庚、微子方先后受封,此为特例。

考察三代历史,殷周两族都不曾成为种族奴隶:

据《世本·帝系》(张澍稡集补注本),殷、周与帝挚、帝尧四族同根:“帝喾卜其四妃之子,皆有天下。上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而生后稷;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简狄,而生契;次妃陈铎氏之女,曰庆都,生帝尧;下妃诹訾氏之女,曰常仪,生挚。”挚,即继帝喾朝之后的帝挚,称帝9年而被尧取而代之。契为商祖,后稷为周祖,二祖同为帝喾之后,至唐、虞时期契、稷之后仍世袭祖职,所以仍以契、稷为称。契职为主掌贞卜契刻,稷主掌五谷稼穑,至禹治水,契、稷奉命协助;至太甲失国,契、稷方失职离朝。契、稷二族同出于帝喾,其君历唐、虞、夏初曾同朝为官。在殷、周君长各自的心目中两族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尚书》中的《康诰》载姬旦称“用肇造我区夏”。区夏,——小夏,借为周国的代称。以“区夏”作为代称,证明夏朝时周国、周族的社会地位甚高,视夏为己。商代武丁之后,周为西方诸侯之长。周朝建立之初,周室仍尊称殷为“大邦殷”,自称“小邦周”。《大诰》载姬旦称“兴我小邦周。”《召诰》载姬旦称“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兹殷多先哲王在天。”《康诰》载姬旦叮嘱康叔就封后“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要求康叔到亡殷故土后广求殷朝昔时圣明帝王的治国之道,用以治民,宣称我们应充分思考殷代圣明帝王的政德。武王翦商,但在周室统治集团的心目中殷族并未变为失去人权的天黜奴隶种族,他们认为殷族有其往日的政治辉煌,周朝建立之后,殷民并未因殷亡而变为与牲畜等同的会讲话的奴隶种群。

或谓上引《世本》史料当归于传说之类,不可作为信史。这种认识已为今日神话传说研究所否定。笔者在《三皇五帝史断代》(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二编中对神话传说已详加研究,结论是每个时代的信史撰著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神话传说性,因为任何认识都是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加工与思维改造,神话传说是以当时的时代思维方式反映、认识、传述的信史。希罗多德根据自己走访民间,将神话性传说材料撰成《希波战争史》,简称“历史”。此书每卷都以女神缪司的一个名字命名,内容撰述既不是按年月顺序编写,不属编年史,也不是以人物为中心而撰著的纪传体,而是以故事为中心的叙述故事集;之所以如此,是因他没有任何国家档案或别的文献资料可供参考,仅是其个人走访民间的口述辑录。希罗多德因此书之撰而被西方史学界推崇为“历史之父”,至今此书在西方仍被认为“它是一部历史,同时又是一部能给读者以美好享受的文学读物”。(希罗多德著,王以铸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引文见《出版说明》英国历史学家保尔·汤普逊著,覃方明等译的《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指出:“以往的历史始终为口头传说和文字记述所相传”(第1页);“口述史可以更现实、更公平地重构过去”。(第6页)上述据以论定殷周二族同源的史料完全可信。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由此可知,商以玄鸟为图腾。《国语·周语上》:“周之兴,鸑鷟鸣于岐山。”鸑鷟即凤,凤鸣岐山为周兴之兆,可知凤鸟是周族图腾。玄鸟与鸑鷟同属神鸟。商周二族一源。在殷代,周族不是殷朝的种族奴隶群;周朝,微子封宋,入周为客,微子族群不为种族奴隶。

二、亡殷旧贵田产经营依旧

殷亡之后,一般贵族并未沦为奴隶。

《尚书·酒诰》载姬旦在殷商旧都对殷旧贵族的申诫:“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其尔典听朕教。尔大克羞耇惟君,尔乃饮食醉饱。丕惟曰:尔克永观省,作稽中德。尔尚克羞馈祀,尔乃自介用逸。”这段话的意思是:殷旧都殷民,今后你们要勤奋劳动,专心种好庄稼,要为你们的父兄、官长奔走效命。一年农事结束,你们便分驾着牛车,到外地进行贸易,以孝敬赡养父母。你们的父母定会高兴地动手准备丰美的饭食。这时你们就可饮酒了。官员们,希望你们郑重地听从我的教令。只要你们能够很好地奉养父祖和君长,你们就能安居乐业,过着醉饱生活。这样,就可说你们能够坚持反身自省,使自己的言行合乎道德标准。这样,你们便可参加国君所举行的祭祀,就可向上帝祈求安乐了。此诰说明殷民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与家室,可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和自由贸易,吃着丰美的饭食,过着醉饱生活。相反,对于周人聚会饮酒则逮捕惩杀:“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诺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对于在卫国为官的殷人聚饮,可从轻处理,教而不杀。这些殷人如敬奉周政,克尽职守,还可参加国君的祭祀,祈福于上帝。

《尚书·多士》:“王曰:告殷多士……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敏,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多士,即奴隶主贵族群体。此篇是周公在新都洛邑对殷商旧贵所作的训诰。引文的意思是:你们这些西迁殷人旧贵,仍然保有自己的地产,仍可安宁地劳作和生活。如你们能够敬事我周,则会得到上天垂怜;否则,你们不但土地被剥夺,我还要对你们代天行罚。由此可见,迁往洛邑的殷旧贵族并未成为奴隶。周公姬旦东征凯旋之后,参加叛乱、后被征服的殷旧贵族及淮夷、徐夷诸国,并未沦为种族奴隶,而是与周建立了和谐的君臣关系,为周室奔走效力,依法向王室服役纳赋。

西周时期,亡殷贵族的财产并未被剥夺,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旧。周室对他们的管束甚至宽于周人,例如在饮酒方面。殷贵族在殷亡之后失去的仅是昔日的政治地位。

三、殷人为周王室军队的重要构成

没有超阶级的全民国家,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社会统治地位、实施镇压和剥削的暴力机器。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构成。

种族奴隶制王朝剥夺奴隶种族有执兵参军作战之权。判断是否属于种族奴隶制,对于国家军队构成的研究十分必要。

西周王室军队有三支:“西六师”驻守西都丰镐,“成周八师”驻守洛邑,“殷八师”屯驻牧野附近的牧邑。国人方有参军参战的权利和义务。

许倬云《西周史》的研究结论是:

西周建立后,不少殷遗贵族迁居。他们并未沦为奴隶,而仍保留自己的田宅领地并臣属。殷士是殷八师的成员,在平时也保持军队的编制与指挥体系。(第125页)

杨宽《西周史》指出:

成周八师的大多数甲士。当是就地征发迁居洛邑的殷贵族编成。……当时的“成周八师”的甲士的编制,如同其他国都的军队编制一样,是和郊区的乡里编制密切结合的。(第166页)

齐思和主编的《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3月版)记有斯巴达种族奴隶制:“斯巴达国家是在多利人侵入拉哥尼亚平原和征服原有居民的过程中形成的。斯巴达人把原地居民大部分变成了奴隶,称为希洛人。”“希洛人是全体斯巴达人的奴隶,斯巴达国家把压迫和剥削希洛人当作一切政策的出发点。每年新监察官上任,首先例行对希洛人举行‘宣战’仪式,然后派遣武装的斯巴达青年到希洛人聚居村落去侦伺、突击、搜捕和屠杀,把最强壮勇敢、有反抗嫌疑的希洛人消灭。在日常生活中,希洛人和斯巴达人的界限更是不可逾越。”斯巴达国家的军队纯由斯巴达健壮男子组成。“斯巴达还在全体公民中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整个斯巴达社会无异是一个军营。只有体质好的婴孩才许抚养,儿童从七岁就受严酷锻炼,二十至三十岁的男子,每天都必须参加军事训练,三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得服常备兵役。斯巴达利用各种制度保持一支强大的军事镇压力量。以巩固对希洛人的残酷统治。”(上述引文皆见第176-177页)种族奴隶制下的奴隶种族被剥夺人权,可随时无故被斩杀;实行种族奴隶制的奴隶主种族垄断参军参战之权,始终保持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战斗力极强而由全部奴隶主种族健壮男子组成的强大军队。

无论是西周还是殷商,二者的奴隶制度远非与斯巴达国家相类。文王姬昌为殷商西伯——西部诸侯之长,周族并非种族奴隶;西周时的殷民有参军参战的权利义务,殷族不是周室的种族奴隶群体。

列宁指出:“国家就是统治阶级的组织。”(《列宁全集》第25卷,第347页;《列宁选集》第3卷,第162页)斯大林说道:“国家政权的工具,主要集中于军队、惩罚机关、侦察机关和监狱。”(《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68-469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写道:《宣言》中的这句名言是“给国家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定义”。(《列宁选集》第3卷,第190页)由此推论,种族奴隶制国家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种族奴隶主阶级。作为种族奴隶主国家构成的主要力量的军队由种族奴隶主阶级的成员构成。斯巴达是如此,我国西周则完全不同。西周军队的成周八师、殷八师主要的由殷民构成。

四、分遣鲁卫等国的殷民社会地位颇高

周初分封同姓诸侯,大都分配有殷民族、宗。据《左传·定公四年》,鲁分得“殷民六族”,卫分有“殷民七族”,唐分获“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在西周种族奴隶制理论中,这些殷民都被视为种族奴隶。据现在研究,结论并非如此。

《左传·定公四年》载有卫国世袭太祝子鱼之论:鲁、卫分封时,姬旦诰命伯禽、康叔治理封国“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预注:“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意思是就封后治国要顺应国情民俗,卫国是殷故王畿所在地,顺国情民俗也就是顺应殷俗,因此沿用商时旧政,维护殷民旧制,但在分配土地、划分田界方面要遵照周的土地法典。“启以商政”,意在维护殷民的政治地位。“疆以周索”,意在推行土地改革,用以争取一般平民的支持。

郭克煜等人所著《鲁国史》的研究结果是:

伯禽受封于鲁时,同时还分给他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左传·定公四年》)可见,殷民中此六族是被举族分给鲁公的。山东兖川县文化馆收藏的索氏铜器上有“索册父癸”、“索父癸”等铭文。其出土地点在今兖州西部一带。可以肯定,该组铜器的作者,当属殷民中的索氏族。他们确实到了鲁国。另外,鲁庄公十年,鲁国大败齐军的长勺之地,可能就是六族中长勺氏的居住地。(第60页)

鲁国对于殷旧贵族采取的是拉拢政策。在成周,由成王后王姜出面赏赐殷旧贵族;在卫国,卫康叔与亲近异常,这都是周公统治策略所起的作用。那么伯禽作为周公之子,也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殷旧贵族进行笼络。山东兖州一带出土的索氏器,证明殷民六族的首领不仅可以“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保留了原来的宗族结构;而且当首领死后,还可以用铜器殉葬。这说明他们的身份并不低。

周王朝封伯禽时,分以殷民六族;封康叔时,分以殷民七族;封唐叔时,则封以怀姓九族。他们的身份是相同的。对于怀性九族的身份,《左传·隐公六年》载:“翼九宗五正,顷公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杜预注:“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当年分封给唐叔的怀姓九宗,还参与了晋国立君的政治活动。分给伯禽的殷民六族虽然不一定会同样在鲁国政治舞台上很活跃,但其身份也是较高的。(第61页)

确是如此。据《左传·定公七年》,阳虎发动政变,窃取鲁政后,“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这证实鲁都中不仅居住周人,也有殷人居住,建有周社、亳社。亳社为殷人社庙,可见分予伯禽的殷民六族经济政治地位颇高,属于国人,决非鲁国的种族奴隶。杨宽在《西周史》中写道:三监武庚叛变平定之后,“周公除了把一部分殷贵族迁到洛邑加以监督利用以外,还把殷贵族和某些方国的贵族分批配给一些大的姬姓诸侯,使带往封国成为‘国人’,既可以作为封君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同时又可以消除这些旧贵族原住地区潜在的叛乱威胁,可以说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所有这些被分配给大诸侯的旧贵族,不但有宗族组织,而且有附属奴隶。例如分配给鲁国的殷民六姓,‘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类丑’即是奴隶。”(第578页)被迁往鲁、卫、晋等国的殷贵也同迁于洛邑的殷民一样,地位依旧,宗族组织依然,政治上则成为新君属下的国人。

燕国也是如此。杨宽在《西周史》中指出:“燕国至少分得了侯氏、氏两支殷贵族。这两支殷贵族中,都有人服事燕侯,成为燕的大臣(见房山琉璃河出土复鼎铭文和卢沟桥出土盉铭文。)”(第579页)据《史记·卫世家》,康叔封卫时,姬旦申告康叔:“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这些亡殷遗贤、君子,无疑成为卫君康叔的座上宾,有的则成为朝中大夫;出于爱民之政,卫国决不会将他们作为种族奴隶役使。《鲁国史》、《西周史》的考证证明了姬旦对殷人的诰令《尚书·多方》确为西周实行的诰令:“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畋尔田,天惟畀矜尔,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意思是:现在你们仍然居住你们的宅第,经营自己的土地;你们如在此洛邑努力耕种你们的土地,则会上天垂怜,我周也会予以重奖,将你们选拔到朝中任官;对于克尽职守者,还将委以重职。《尚书·召诰》:“王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这句话译为今文是:王首先治理殷国的遗臣,使他们能够亲近我们并和我周朝治事诸臣一样为王室效劳。这证明周室并非置殷人于种族奴隶地位,而是通过一系列政策使殷民归附,亲近周室,王室对这些亲周殷贵可提拔到朝廷为官。

五、戎夷方国为王室诸侯而非奴隶种族

《礼记·乐记》:“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宋。”这些受封之国的君臣庶民都不是西周王朝的奴隶。杨宽在《西周史》中写道:“封在今山东的还有风姓诸侯,如任(今济宁东南)、宿(今东平以东)等,嬴姓诸侯如郯(今郯城北),该是土著部族因顺从周朝而受封的。”(第580页)这些方国也非奴隶。

西周实行畿服制。《国语·周语上》载周穆王时卿士祭公谋父谏阻讨伐犬戎时说道:“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今自大毕、伯士之终也,犬戎氏以其职来王。”作为天子直辖区的王畿称为甸服,“甸”即“田”,意为代天子耕种。畿内诸侯政治地位高,同时对天子所尽义务也重。畿外地区称为侯服。“侯”通“候”,义为斥候,候服,义为为天子警卫备敌。畿外诸侯按其距王畿远近而向天子承担轻重不同的义务,从而与王室的关系疏密也随之不同。据祭公谋父之言,西周甸服中的畿内诸侯供奉天子每日四次上食父祖的祭品,侯服诸侯供献天子每月朔望祭祀曾、高祖父的祭品,宾服诸侯供纳天子每季首月祭祀二桃的祭品,要服进贡天子年终宗庙大祭的祭品。荒服因为距离遥远,只须在天子登基时来京朝见,以示天下一统,以示承认天子为天下共主的至高地位。大毕、伯士为犬戎的两位君主,确实按照“荒服者王”的周制在穆王即位时来镐京朝贡。即使蛮夷戎狄之国,与王室关系较疏,但也并非奴隶种群。

《国语·周语中》记周定王十四年(公元前593年)晋正卿随会聘周时定王所发宴飨之论。其中提到戎狄朝王时的接待:“且唯戎狄则有体荐……其适来班贡,不俟馨香嘉味,故坐诸门外,使舌人体委与之。”《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之言:“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位尊贡重,周之制也。”此语堂堂正正,有典可据,所以没有引起与盟诸侯的异议,晋理屈而从。他所论“轻重以列,位尊贡重”的西周“班贡”之制与上述祭公谋父所述畿服制相同。周定王之论证明戎狄之国为王室远服诸侯。周代畿服制可信。

戎、狄、夷、蛮叛而复降,对于确信其不会再叛而实力尚存的方国之君,王室也例封子爵,地位等同于楚;既为一统海内的诸侯,则一律论功行赏。楚与周初时关系虽密,但楚未参加代殷翦纣之役,所以周初封为子爵。西周时的录国,立国安徽六安,为群舒之一。周成王时的大保簋铭记有成王下令太保征讨叛舒录国:“王伐录子圣”,“王降征令于太保。”再据周穆王时的录伯簋铭,录被征服后,受封子爵,“乃祖考有爵于周邦,右辟四方”;后又因“淮夷敢伐内国,女以成师氏戍于师。”录君因功而由子爵升为伯爵。

对于夷蛮戎狄的子爵封国,王室在统一巩固、兵力强盛之际就会超越畿服制的规定而向其加重征收贡赋与兵员。兮甲盘铭:“王令甲政(征)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淮夷旧我帛贿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则即刑、扑伐。”司,主持,负责。“成周四方积”,成周向四方征收贡赋。帛,币;“帛贿人”,被征收财币之人。“次”,军队营地。“市”,“司市”的简称,掌管王室市场的官吏。《尉缭子·武议》:“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礼记·王制》:“命市纳贾。”郑玄注:“市,典市者。”甲,即兮甲,字伯吉父,周宣王时的重臣尹吉甫;“尹”,义为主政之官,太师太保等重职方可称“尹”。上引兮甲盘铬的意思是:宣王令尹吉甫主掌王室向包括南方及淮夷诸国在内的四方诸侯征收粮食,并且指出:淮夷本是向我贡献币帛、财物、兵员的方国,不敢不按政令贡纳;所征人役送至兵营,粮食送至市朝。如不执行政令,则予以兴师讨伐。有的将“进入”于“次”释为向军营提供劳役。军营中劳役不多,不需另征人役担负。亡殷旧贵既然可以充任周军将士,淮夷也可入伍王师。

西周社会的奴隶数目不少。这些奴隶来自战俘,并非强征自已经臣服的戎狄方国。《尚书·牧誓》记武王誓师令称:“弗迓克奔,以役西土。”《经典释文》:“迓,马(融)作‘禦’。”《史记·周本纪》:“于商郊,不禦克奔。”裴骃《集解》引郑玄曰:“禦,强禦,谓强暴也。克,杀也。不得暴杀纣师之奔走者。”这些不被残暴击杀于战场的败逃战俘,则成为周人奴隶。

为便于战俘奴隶的管理,它们基本实行军队编制,平时以井田制进行耕垦,并允许奴隶在家生子。这样便形成奴隶群体内部的等级结构。

西周社会有奴隶制与封建制之说。持前论者,则有种族奴隶制与一般奴隶制的分歧。大专院校及中学历史教科书都坚持种族奴隶制之论,这脱离西周社会的实际,理应改写。

收稿日期:20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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