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姜鹏飞[1]2003年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不断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先后经历了1983-1984年的“利改税”到1994年建立的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两次大变革。同时,会计制度也从1993年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到2000年全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重大演变。经历两次大变革后,企业所得税制与会计制度差距拉大,增加了税款计算与征收的难度。如何认识二者的关系及二者的这种背离,中外理论界的看法不一,有的坚持“分离论”,有的坚持“统一论”。本文正是从此出发,通过企业所得税制与会计制度的比较分析,首先谈二者存在差异的理论根源,然后从实务层次具体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即对二者关系的定位及如何从企业所得税制的角度去协调。 全文共分为叁部分,并力求严格遵循和讲究行文的逻辑性。 第一部分指出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从理论层次进行分析。首先对二者的目标、职能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对二者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指出二者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是对企业所得税制与会计制度从实务层次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在收入的确认、扣除项目、资产的处理、投资、债务重组及关联方交易等方面,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 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二者的理论依据不同,差异将客观存在,同时在实务中二者的差异拉大又给税收征管及税款计算增加难度,该部分首先提出了本人对二者关系的定位,即在保持二者适度分离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然后具体从企业所得税制度角度谈如何完善及协调。

周晓光[2]2015年在《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繁荣,民众的投资活动日益增长,资本收益如何课税的问题随之产生。但由于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的独特特点,我国对于其的讨论一直不成系统,缺乏理论上的深入挖潜。这一现象根源于我国所得税法体系在设立之初的选择。资本收益偶发性、流动性和概念化的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周期性、稳定性特点相悖,因此在所得税法制度设计时,我国刻意将资本利得有关税收规则留白。但在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设置上,我国并没有将资本利得加以排除,只是通过设立具体规则、暂免征税或者交由其他税种“代征”等模式进行了部分技术化处理。这种立法选择,在所得税发展初期具有合理性。如今,随着商事活动增多和资本市场繁荣,个人与企业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资产处置而产生的资本利得占比日益增大,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所得税体系内含的量能课税原理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日渐式微,需要革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繁荣,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的资本交易愈发频繁,从国有企业转制到如今广泛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解散、从投资入股到企业分红,资本交易逐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利得。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对重整给予了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尽力减少税制对其自由市场行为的阻碍。为此,我国建立了企业重组税收规则,明确了企业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办法,为企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企业重组作为高级的资本运作类型,其正常运作对征管技术要求很高。在资本税制缺乏理论根基的当前,其运行并不顺畅。在研究层面,我国目前关于资本税制的理论研究缺乏主动性。目前有关资本税制的研究,大多沿袭了税制立法上“就事论事”的路径,有的侧重于对域外资本利得税制的介绍,有的侧重于对现实规则的分析与解释,并没有触及资本利得税制的根本理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已经察觉到了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税法的独特特点,但却寄希望于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资本课税规则。这样的研究思路,虽然较以往已经有所进步,但并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中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缺乏的是理论基础研究,在缺乏理论指导的前提下摸索前行,不但不经济,而且有误入歧途的危险。因此,本文旨在学习外国资本利得的基础性税制规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有关资本税制制度的缺陷,对各国资本利得税制范本加以取舍,并从资本利得税制中国化的角度探讨税制的落实。基于如上行文目的,本文遵循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回归实践”的研究进路。首先,在厘定资本利得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认为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树立资本利得的概念(第2、3章)。本文从一具体增资扩股案例入手,总结其中的资本税收争议焦点,并从中抽离出我国资本税制中税基设定、税额测量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叁大疑问。而后,文章从所得税制度体系内部需要和外部条件建设两方面阐释了中国设立资本利得制度的基础。其次,本文重点研究了英国、德国和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发展以及主导其税制发展的各阶段所得税税收理论(第4章)。通过对以上叁国家资本利得税制的比对,本文总结出了资本利得税以实现为基础的共通特性。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现状,本文选择了美国作为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度参照国。再次,本文以美国为范本,对资本利得税制的“交易税”特性进行了细化分析,重点介绍了其制度核心支柱,所得的实现规则(第5章)。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实现规则对计税基础概念的冲击与影响,指出在资本利得的影响下,计税基础逐渐成为确定税收实现数额的计量方法。最后,本文在以上对资本利得税制理论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回归中国现实,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进行体系化评价,并为资本利得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整体思路(第6、7章)。具体而言,本文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中相似的实现、确认规则及计税基础等概念进行了比对,指出中国税制中对这些资本利得税收概念的误读与误用,分析现有资本利得制度概念与应然理论概念之间的差异原因。在资本利得税制的落实方面,本文不但对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提供了思路,而且分析了印度、新西兰、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资本利得税制后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未来资本利得税制的走向、税收要素的设计与取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以及税收改革时机的选择等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李翃楠[3]2016年在《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国有企业并非中国的独有专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故国有企业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是政府克服自然垄断问题、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实现快速工业化的有效方式,故国有企业也存在充分的理论正当性。然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近百年间所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决定了其对国有企业的需求程度越低。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仅是市场机制的一种极为有限的补充,其通常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而存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干预始终持有谨慎的态度,以降低比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也是对公权力限制的客观需要。从1978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走过叁十余年历程,回顾既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种种措施,可以发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效率的追求是贯穿于整个改革中的“主旋律”,当“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搞活搞好国有经济”成为国家政策的正当表述,“保值增值”被确立为国有资产运行的法定目标时,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学术研究也多以如何提高企业效率为中心展开。从目前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来看,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是成功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成功与否,必须放置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框架下进行评判,如何协调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关系则是重点与难点。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做的并不够好。关于国有企业的争论并没有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益改善而停止,近年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诟病已从企业效率低下转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也是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特征,相比起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目前享受着更多非市场性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在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部分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并实行垄断经营;其次,在政府补贴中,国有企业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占有稀缺性资源,并获得大量的政府专项拨款;再次,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家会为国有企业度身订制专属性的政策,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最后,在企业融资市场中,无论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还是以股票证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渠道,国有企业都能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本。在国有企业所享有的非市场竞争优势中,部分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显失公平,部分是因为貌似公平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紧密关系而走样。从1992年我国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二十世纪末,宣布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过短短数年,并且,我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追求从未懈怠,这彰显了国家的决心,但仅靠宣示并不足以证明体制改革的成功,制度变迁必然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在我国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由于意识形态认知以及既有利益格局已然形成等复杂原因,本应作为约束国有企业的市场法律制度,却异化成为保护国有企业的武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实质性保护显然偏离了市场化改革之本意,这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并且,对国有企业的过度保护是危害极大的,其是以侵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为代价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时期中央高层释放的积极信号为下一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现实问题来看,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决定了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公平竞争的实现需要做到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起点竞争公平、过程竞争公平、结果竞争公平。从完善市场经济的长远目的来看,未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总体方向是适度收缩规模。鉴于我国依然拥有庞大国有企业群体的事实,收缩规模的具体方式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法治化的分类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与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中公益类国企应当进行专门立法,严格控制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保证企业切实履行公益职能,并制定与企业职能相符的考核标准。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的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现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也为在未来,国有资本渐进式足价退出商业性领域,以及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提供良好基础。此外,还应当禁止行政机关以履行部门职能为名,以实现部门利益为实,擅自新设竞争类国有企业。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还应当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本意。竞争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其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以及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为此,我国应当修订反垄断法中相关内容,以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增设对国家援助行为的控制,细化行政垄断法律规定,严苛法律责任,构建竞争推进制度以弥补刚性执法存在的不足,完善行政垄断私人诉讼机制。

陈钰泓[4]2009年在《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文中研究表明“只有死亡和纳税是逃脱不了的”,这是英美国家早就流传的名言。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勋爵在“国内税务局专员与威斯敏斯特公爵诉讼案”中,有一段着名的司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的要少。如果他成功地这样安排,使缴纳的税收减少了,那尽管国内税务局专员或其他纳税人可能不欣赏他的精心筹划,他是不能被强迫多缴纳税收的。”自此,英国及许多受英国影响的国家的税务案例,都在对照这一判例的精神来处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即本文定义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托税收政策法规的合理导向,通过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获取收益与税负的最佳配比,从而使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它的纵深发展又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实际上是由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之间的契约组成的“契约的联结”。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中,政府与企业的税负契约是以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在履约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由于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自然会主动、有目的地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来左右会计数据及其相关行为,减轻税负,谋取自身利益。因而,纳税筹划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是一种高层次理财活动,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进一步扩大,进行纳税筹划和盈余管理的能力就越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制度进一步法律化和透明化,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这正是纳税筹划产生和开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会计工作与国际进一步接轨,及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的选择空间显着增大,这对其经营成果的大小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利用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合理的财务安排,使得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盈余管理的空间大大增加。相应地,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为手段的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自Modigliani & Miller(1963)考虑了税收因素的影响而修正了由二者于1958年创建的MM理论,从而建立新MM理论进行研究以来,西方关于所得税影响公司资本结构、股利分配等方面财务政策选择的研究已经比较完善。近年来,尽管也出现了一些有关税收利益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文献,但研究较为零散且不够深入,未见有人系统性地研究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等问题。会计和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种制度的不同必然导致会计-税收差异(Book-Tax Difference),具体体现为会计损益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损益之间的差异,即会计-应税损益差异。显然,可将这种差异就作为研究纳税筹划和盈余管理问题的切入点。在中国,最近几年有不少学者对税收与会计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但未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同时,中国理论与实务界的相关研究,大凡停留在对会计和税收两种制度条款之间差异进行定性比较,鲜有文献对两种制度差异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更鲜有人对新会计准则和受其影响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关系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鉴于此,本人以会计-应税损益差异为内含逻辑起点,采用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尝试系统、深入地探究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筹划,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等问题。一方面力争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并系统地分析中国的问题,以弥补国内外理论界在该领域研究的不足。同时,也为国内读者介绍西方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献。笔者相信,本文的研究,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全文主要讨论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1)导论;(2)相关理论基础;(3)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基本问题分析;(4)新会计准则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5)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实证分析;(6)纳税筹划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7)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全文以相关基本理论的分析为前提,以纳税筹划的概念界定及学科定位为基础,以会计-应税损益差异为内含逻辑起点,探讨新会计准则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对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进行定量研究,并分析纳税筹划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等问题。本文规范思考和实证检验的主要脉络如下:1、导论。本章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对相关中西方文献进行综述,介绍论文结构、研究思路及方法,并总结论文的创新与不足。2、相关理论基础。本章主要是对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有: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备性,企业行为的机会主义性,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博弈论及契约理论,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通过对相关基础理论的分析,旨在为全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3、纳税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基本问题分析。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一个内涵较广的概念,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在学科定位上归属于财务管理学的范畴。本文的研究以纳税主体对其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概念为基础,追溯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总结其必要性和研究意义。通过对会计损益与应税损益的概念界定,指出会计损益与应税损益的差异所在及其相互关系,是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的前提,也是分析纳税筹划和盈余管理关系的纽带,由此推论出其构成本文研究的内含逻辑起点。通过对本章内容的逐一研究和分析,旨在理清本文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为后文的研究明确范围,也从规范理论分析方面为后文研究作出有益的支撑。4、新会计准则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新会计准则进行介绍,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新会计准则的产生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继而,通过对比新旧会计准则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介绍,以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背景、内容,及新会计准则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及其纳税筹划的影响。通过本章的研究,为后文对在新会计准则影响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和盈余管理行为关系的实证研究,作出制度和政策背景的铺垫。5、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实证分析。本章作为本文研究的必要组成部分,既是对前文理论分析和政策背景铺垫的落实,又是对本文试图探索的盈余管理与纳税筹划的关系的印证,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首先用一个引子,交待了笔者进行实证研究的意图和试图解决的问题,接着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进而进行了研究设计、样本选择和描述性统计,继而得出实证分析结果,研究结论主要如下: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会考虑采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所得税费用支出,从而增加公司留存收益的总额。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理性的公司管理层有可能会充分地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及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减高税率或低优惠年度的经营性会计损益至低税率或高优惠年度,以平滑各期的所得税成本。笔者通过考察2005~200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的变化额度同操控性税后应计损益的关系情况,证实了该结论具有普遍性。并且,检验结果也表明,考察期各年所得税费用变化额度(即以纳税筹划为手段的盈余管理水平)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有明显的变化,并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年度内,可操控性税后应计利润平均值远大于其实施后年度的可操控性税后应计利润平均值。从而说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以纳税筹划为手段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有效抑制。研究同时发现,上市公司的确存在通过纳税筹划影响所得税费用支出,从而使操控性税后利润数额变大,实现总体盈余管理幅度增大的普遍现象。可见,从最大化股东财富的角度看,纳税筹划与基于所得的盈余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纳税筹划也是基于所得的盈余管理的手段或途径之一。但是,中国目前的纳税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没有开展相应的实证研究。因此,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也可一定程度地拓宽纳税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纳税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对此,希望本文的肤浅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积极作用。6、纳税筹划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本章首先采用归纳法,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及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分析,并引入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分析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贡献。继而,采用演绎法,由一般到特殊地分析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对比资本市场对纳税筹划下会计信息的要求,发现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不足,由此,进一步分析纳税筹划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通过本章的规范研究,旨在体现全文研究主题的应用价值。7、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影响盈余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将成为盈余管理研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领域。本文以会计-税收差异为内含逻辑起点,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对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之间进行关联研究,且研究取得预期效果,并对由此引出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启示及对之的政策性建议进行探讨。中国理论界在该领域的研究还较少,囿于学术水平、认知能力和资料来源的限制,本文对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关系问题的研究也仅是一种尝试。尽管如此,本文的研究还是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但有助于梳理该领域研究的脉络和发展方向,而且能给今后的研究以启迪。从研究的整个过程中,笔者有如下启示及展望:(1)运用经济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解释制度变迁;(2)全面权衡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3)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相互交织;(4)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研究;(5)新准则与新税制实施后的相关研究。

沈峰[5]2007年在《证券所得税的经济影响和制度改革》文中研究表明证券所得税主要由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两大部分组成。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成为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对证券市场发挥主要的税收调控作用,已经是大势所趋。论文首先研究证券所得税的经济影响,明确证券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然后,比较国外的证券所得税制度,剖析制度差异的原因,把握制度改革的动态。最后,根据我国证券所得税的现状和证券市场环境,提出证券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并进行证券所得税制度优化设计。从理论方面分析,股息是股票的投资所得,股息所得税直接影响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由于股息所得税的影响,使得股票融资的资本成本往往高于留利融资的资本成本,公司的融资结构因此发生不均衡,这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因此,改革股息所得税显得极为重要。股息所得税改革的路径基本有优化方法和调整税率两种,它们在调整股票的资本成本方面有差异,但差异并不是很大。证券交易会形成利得,资本利得税是调整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税制。宏观上资本利得税影响跨时期的储蓄消费,并改变资产选择,对投资增长也有作用。资本利得税有独特的资本锁住效应,税率高低和预期收益对它影响较大,如果控制得好,资本锁住效应并不是很大。从制度方面来看,国外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出现了降低税率、简化计税方法等趋势。美英澳的股息所得税制度很有代表性,税制要素有异有同。这些制度差异来源于它们税法理念的不同,也给它们的公司融资和股息政策带来差别,但它们的股息所得税改革都呈现简化税制、提高效率的特征。国外的资本利得税制度发展越来越成熟。美英澳的资本利得税制度有所不同,美国注重运用税率来实现效率目标,制度简洁而高效,而英澳注重运用计税方法贯彻公平目标,制度复杂而更合理。这些制度差异来源于各国的社会政策、法律文化和经济环境等的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现在主要依靠流转税进行调节,证券所得税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性,调控功能也较弱。股息所得税税率偏高,股票资本成本较高,而证券交易利得税制度不健全,公平目标也无法实现。总体上,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投机市场而非投资市场。因此,我们提出了积极扶持证券市场发展、突出效率兼顾公平、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证券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并设定了具体目标。据此设计制定了符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兼顾理论完善性和制度可行性的证券所得税制度规则。论文除导论外,共分6章,基本内容如下:第1章股息所得税对资本成本的影响。股息所得税的课征,使得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发生变化,通常要高于留利融资的资本成本。因此,调整股息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很重要。调整股息所得税的基本路径有两条:一是改革股息所得税方法,利用股息免税法和归集抵免法等减轻或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二是调整股息所得税税率,直接降低股票资本成本。它们对股票资本成本的影响有差异,但不是很大。第2章资本利得税的经济效应。资本利得税宏观上影响跨期消费和储蓄,并产生资产选择效应,对投资增长也有影响。资本利得税还有独特的资本锁住效应,主要影响因素是税率和预期收益,处理得当可控制它的消极作用程度。所以,资本利得应该征税,同时应给予税收优惠,贯彻公平和效率原则。第3章国外股息所得税制度及其改革。国外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出现降低税率、简化计税方法等趋势。美英澳的股息所得税制度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和计税方法的不同,美国对股息重复征税,但给予股息较低的优惠税率;英澳实行股息税一体化方法,运用综合税率。这些制度差异来源于税法理念的不同,也影响到各自的公司融资和股息支付状况,总体上,股息所得税改革呈现减轻股息税负担,注重效率的趋势。第4章国外资本利得税制度及其发展。资本利得税在国外已逐渐推广,它贯彻公平原则,也注意减轻税负。美英澳的资本利得税模式有所不同,利得计算上美国采用常规方法,而英澳采用复杂的指数化法和折扣法,它们都给予资本利得许多宽免,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些制度差异主要来源于各自的社会政策、法律文化和经济环境等的不同。第5章我国证券所得税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缺乏系统规范性,调控功能也较弱。股息所得税率偏高。证券市场投资收益较低,投机气氛浓重。因此,我国的证券所得税改革设应贯彻扶持证券市场发展、突出效率兼顾公平、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原则,降低股息所得税率,优化股息计税方法,恰当选择利得税模式,合理设定利得税负担,以更好地贯彻税收效率与公平。第6章我国证券所得税的制度优化设计。我国的股息所得税应设计基本税率和附加税率两种,主要采用修正的古典法等方法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并制定持有期等反避税规则。证券交易利得税应采用半独立模式,明确规定证券交易的收益和成本,运用简便的常规法核算资本利得。证券交易利得税率设计考虑持有期和上市与否两个要素,设置不同的优惠税率,以鼓励长期稳定投资。完善公司并购的免税规则,给予证券交易利得以再投资优惠。合理设定证券交易利得免税额,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外,还需要做好配套措施,以共同完成证券所得税改革任务。

尤雪英[6]2007年在《税会关系模式:国际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双重转轨”,税法和会计标准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但两者在改革、完善中均过多强调各自目标而忽视相互协调,造成税会“过度分离”,从而给税收征纳和会计核算带来前所未有的混乱和困难。因此,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研究构建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富有前瞻性的新型税会关系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论文以“模式”研究为中心,通过社会环境因素分析法,对国际上两大税会关系模式的成因进行比较;以公平与效率为议题,对两大模式的效应进行对比;在中、西环境因素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构建的税会关系模式。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包括:第一,比较科学地分析了“盎格鲁—撒克逊”和“欧洲大陆”两大模式的成因、特征与效应。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存在于普通法系、政府较少干预经济、资本市场发达、股权分散、公司治理外部化、会计职业界规模庞大且训练有素的环境;欧洲大陆模式存在于成文法系、政府较强干预经济、资本市场较不发达、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治理内部化、会计职业界规模弱小的环境。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促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直接作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一点是勿容置疑的。但同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财务丑闻却又在不断地侵蚀着资本市场的效率。另外,该模式在税负公平、税收行政效率和对财务欺诈及逃税的发现与惩罚方面却比欧洲大陆模式逊色许多。第二,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叁元”税会关系模式。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双重转轨”阶段,社会、法律、文化等各方面正经历新旧交替,多元化情况复杂。因此,要解决当前税会“过度分离”这一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优先在理论上阐明适合我国国情的税会关系模式,然后在该模式的引领下,逐步建立、完善会计标准、税法及其它配套法律、措施,最终达到理顺税会关系,解决现行税收与会计实践中的问题这一目的。为此,本论文在既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又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构建动态的“叁元”税会关系模式的观点,即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适度分离”模式、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适度融合”模式、适用于小型企业的“高度融合”模式。

许炎[7]2007年在《论赋税与宪政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讨论中国的赋税问题与宪政发展,为研究如何确立和发展中国的宪政提供新的分析视野。一般而言,宪政包涵两项基本规则,即法治和有限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后者是构成前者的牢固基石,如果政府不受限制,法治就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宪政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国家。它们的宪政历史清楚地表明,赋税,尤其是直接税,在奠定现代立宪主义与塑造有限政府观念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意义而言,宪政的成功与赋税制度的变革密不可分。在我国,立宪政体中赋税的意义与作用长久以来被忽视,或至多受到较少注意。域内外相关研究已经阐明,在以赋税收入为主的现代国家,赋税问题不仅与个体的私有财产权相关,而且更为重要的,它与个体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紧密相连。我国对赋税所具有的宪政意义的忽略,以及历史上和现行实践中不合理的赋税制度,已严重影响到当今立宪政府的发展。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滥用和不合法的行为,以保护个体权利和发展经济,对今日的中国而言是一个困难但具有决定性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上为何赋税导向宪政的原因分析,揭示赋税的宪政含义,以此为基础提出与赋税有关的法律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或修正完善对于促进中国的立宪政府发展将是重要且可行的措施。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宪法阐释将是确立有限政府的基础。

陈静娜[8]2006年在《我国会计和税法差异研究》文中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不断改革。1994年我国税法进行工商税制的全面变革,基本形成我国现有的税法格局。同时,会计制度也从1993年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到2000年全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重大演变。2007年开始,我国又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也导致我国税法与会计进一步分离。 本文正是从我国税、会分离的现状出发,结合会计和税法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为依据,在探讨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必然性和理论成因的基础上,从收入确认、资产计价以及特殊交易事项等各方面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税法和会计的实务操作差异。最后鉴于我国现有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未能充分考虑会计与税法对各要素的实际确认、计量差异导致指标评估效果不佳甚至失效的现实,探寻将会计与税法差异研究结果应用于纳税评估指标的完善,并建立了一套充分考虑税、会差异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全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并力求严格遵循和讲究行文的逻辑性。 第一部分说明选择税、会差异研究作为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并分析了现有的相关文献、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和税法差异形成的内在根源。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和投资人主体行为的差异以及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要求,进而导致税法和会计的目标、职能、核算原则等方面产生差异。重点对二者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通过详细分析存在差异的核算原则,指出对税、会实务操作的影响。通

罗亚苍[9]2016年在《税收构成要件论》文中认为税收是国家存续的财力保障,也是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税收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重点内容。税收构成要件,其重要性不出犯罪构成要件其右,理当充当起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器,支撑税法学科独立发展和税法体系日趋完善的基石。深刻剖析税收的内在因子,实现对税收传统叁性特征的超越,成为研究税收构成要件的逻辑起点。追溯构成要件词源,横向鉴比犯罪行为和民事行为等构成要件为拓展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提供充足养分。梳理国外税收构成要件理论轮廓,归纳出构成要件的要素成分、个性特征、内在效力和谱系类型,搭建起中国特色的税收构成理论框架。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机能在于,是统摄权利和权力二元结构的税权博弈载体和利益平衡器。立法上体现为国家税权与公民税权博弈的类型化结果;执法上关系到国家公法债权的实现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司法上审查监督国家税权正当行使和保障维护纳税人正确行使税权。税收法律关系模型逻辑混乱,税收构成要件模型理当是其最优替换模型,成为税收债务的理论模型和判断标准。税收构成要件,既是税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的理论依托,也是税法衔接公法和私法的理论载体,还是税法完善与税制改良的理论指针。税收构成要件的实践价值表现在,作为构成事实和法定后果的组合物,税收征管以稽征经济原则主导,征收机关依法尽职权调查,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并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税收核定是一种“特型化”的程序,主要针对税收逃避和违反协助义务行为,基于量能课税原则由征收机关刺破表面形式或纳税调整或确定税额等;税务诉讼举证应采“客观举证主义为主+主观举证主义为辅”原则,其核心在于按利益导向,各方均应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事实进行主张和举证;要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对税收债务的成立、减损灭失等原则上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无法辩驳则成立。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形式与实质均具有独立价值。税收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信赖保护等税法原则汇聚了税收构成要件的法定、公定和确定的理论源泉。税收构成要件是诸要素的复合物。税收构成要件主体,即纳税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主要强调税收债务的财产负担能力,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区别于身份或资格导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税收负担义务是绝对、天然、有限和财产负担性的类型法定的公法债务。税收客体兼具经济给付能力和法律负担能力,是对私法权利客体和经济财富客体的统摄化、类型化、法定化的结果。权利客体负担税收债务的正当理由,一来自伦理义务,即财产权服务于人类价值因而被承认并受其限制;二是法定义务,财产与公众的关系越紧密,则其承担的社会义务越多。税收客体的经济类型化,是经济学派建构演绎发展税收理论的重要内容,税法类型化则通过叁种途径实现。税基是对税收负担能力的定量评价,对税收客体的具体量化。税基的法定结构,或以单位面积或重量、合同金额等单一可辨的标志确认;或通过相对复杂的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等计算。税基将税收客体价值和技术衡量标准连接起来,但财会计量与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税法通常进行特别调整。归属,即税收客体与特定纳税人的结合关系,是基于经济或法律的双重关系;形式与实质的归属区别,是不同法律推理方式的反映。民事法人身财产关系是税法适用的基础条件,应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能力的起点,当违反量能负担等实质原则时,则应允许税法对民法形式事实进行税法实质化。税率,是应纳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立法上税率的确定,关系到量能课税原则及税制调节收入再次分配功能的的实现。历经叁次重大税制改革,税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法治化程度不高,以税收构成要件为脊柱推进税制法治化将成为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比德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构成要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企业所得税,将法定税种名称改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法人的认定标准原则上按民事法、公司法、行政法等基础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取消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税收客体应专章安排,成为建立法际衔接关系的制度考量;按应税所得额设置差别比例税率以避免扭曲经济。个人所得税,应完善纳税人和纳税单位制度,补充调整新的所得类型,统并归类现有所得类型,完善不征税收入制度,完善成本费用扣除制度,建立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制度。增值税,应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纳税人、起征点制度;统一提炼增值税的税收客体、免税客体;统一界定增值税不征税客体;完善销项税基确认的一般规则,完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完善税率制度,设置税率档次不超过四挡。应补强作为税收构成要件源头规则的宪法规范,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等基本原则应入宪;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立法、征收、分成等应设置简约的宪法条款;应明确规定税收构成要件基本要素的宪法条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构成要件的末梢规范,往往基于蓬勃的行政立法性冲动而作出越位规定,应对其质量实施系统控制。满足税收构成要件则税收债务产生,纳税申报和税收核定是税收债务确定的核心制度。税收构成要件的矫正制度,包括税法遵从之培养和税收规避之否认,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税收构成要件的相邻制度,突出权责法定的超出要素主体制度,税务局是法定授权的组织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稽查局法定授权其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强调权利导向的审批改革制度,不受约束的权利无益于权利意识培养,要提升税收优惠法治内涵,规范优惠享受监管手段,强化税收优惠配套措施。凸显行政自觉的权力清单制度,并非如列出“菜单”般简单,应对隐蕴的制度价值、功能定位、本质属性等理论凝结并反哺实践及时纠偏,推进制度建设,才能焕发制度生命力。注重执法联动的两法衔接制度,立足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无缝对接,是一种良性的执法互动机制,更是确保税收债务实现的震慑制度。

叶金育[10]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提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参考文献:

[1]. 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D]. 姜鹏飞.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2]. 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光. 武汉大学. 2015

[3]. 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李翃楠. 湖南大学. 2016

[4]. 纳税筹划与盈余管理[D]. 陈钰泓.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5]. 证券所得税的经济影响和制度改革[D]. 沈峰. 厦门大学. 2007

[6]. 税会关系模式:国际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D]. 尤雪英. 厦门大学. 2007

[7]. 论赋税与宪政的关系[D]. 许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我国会计和税法差异研究[D]. 陈静娜. 四川大学. 2006

[9]. 税收构成要件论[D]. 罗亚苍. 湖南大学. 2016

[10].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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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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