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政治学这门学科通常被划分的几个领域或分科当中,比较政治学是惟一一个被认为旨在方法而非实际内容的分科。“比较政治学”说明分析如何进行而非分析的是什么。这种说法多少有些误导,因为比较政治学的学生普遍都不太关注、也不太了解方法论①。事实上, 该领域里已有太多的学生成为乔瓦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所说的“无意识思考者(unconscious thinkers)”——不了解实证科学和逻辑的方法,也不接受其指导,尽管他们也许擅长于定量研究技术。造成这种无意识思考的一个原因毫无疑问是:比较方法是一种如此基本、如此简单的分析方法,以至于无需考虑比较政治分析的方法论。如萨托利所指出的,另一个极端——“超意识思考者(overconscious thinkers)”,其“方法和理论的标准来自于物理范式科学(physical paradigmatic sciences)”——同样是不健全的(Giovanni Sartori,1970)。本文通过集中于比较(作为一种政治学研究方法),对比较政治学中的“有意识思考”作出贡献。本文不仅要分析比较方法不可避免的劣势和局限,而且要分析其优势和潜能。
在比较政治学文献中,学者们对“比较(comparison)”和“比较方法(comparative method)”这两个术语赋予了多种多样的含义。本文把比较方法界定为建立一般经验命题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他的还有实验方法、统计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首先,比较方法无疑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个含糊地代表人们研究兴趣焦点的方便术语”(Arthur L.Kalleberg,1966:72)。比较方法也不是席穆尔·N.艾森斯塔特(Shmuel N.Eisenstadt)界定社会研究的比较方法时所说的一组特殊的实际研究内容。他认为,这一术语不是“恰当地代指一种具体方法……而是一种社会研究,专门集中于社会间的(cross-societal)、制度上的或宏观社会上的问题。”(Shmuel N.Eisenstadt,1968:423; 1966:188)
第二,比较方法在这里被界定为基本科学方法之一,而不是所有科学方法。因此,它比哈罗德·D.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所考虑的范围更窄,拉斯韦尔认为“对于科学分析政治现象的任何人来说,独立的比较方法看来是多余的”,因为科学方法是“不得已才成为比较性的”(Harold D.Lasswell,1968:3)。本文使用的定义也不同于加布里埃·A.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给出的与拉斯韦尔非常类似的广义解释,阿尔蒙德也把比较等同于科学方法:“在政治科学中谈论比较政治学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它是一门科学,那么就没必要说它在方法上是比较性的”② (Gabriel A.Almond,1966:877—78)。
第三,本文认为,比较方法是一种在变量之间发现经验关系的方法,而不是一种度量方法。这两种方法应该被明确地区分开。科尔伯格(Kalleberg)在讨论“比较的逻辑”时考虑的恰恰是后者。他把比较方法界定为“一种度量形式”;比较意味着“非测量的排序(nonmetrical ordering)”,或者换句话说,比较是指计序度量(ordinal measurement)(Kalleberg,1966)。类似地,萨托利在分析中所依据的定义是,在名义的、计序的(或比较的)和最重要的刻度上进行度量,他把有意识思考者描述为“这样一个人,他认识到,虽然没有温度计的测量,但也能够凭热和冷、更暖和更凉来详细说明问题”(Sartori,1970:1033; Paul F.Lazarsfeld & Allen H.Barton,1951:155—92)。度量变量是重要的一环,从逻辑上看,它先于发现变量间相互关系的那一环。本文中的“比较方法”就是指这第二环。
最后,在方法(method)与技术(technique)之间必须作出明确区分。 比较方法是一个宽泛的(broad-gauge)、一般的方法,而不是狭隘的、专门的技术。正因为此,贡纳尔·赫克舍尔(Gunnar Heckscher)慎重地提到“比较的方法(或者至少程序[procedure])”(Gunnar Heckscher,1957:68), 沃尔特·戈德施米特(Walter Goldschmidt)更喜欢用比较分析理路(approach),因为“它缺乏堪称方法(method)的精确性”③ (Walter Goldschmidt,1966:4)。比较方法还可以作为一种基本研究战略,而不是研究的一种战术手段。这一点在以下讨论中将变得很清楚。
实验方法、统计方法与比较方法
如果把比较方法与其他两个基本研究战略进行比较和对照,那么它的性质便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遵循尼尔·J.斯梅尔瑟(Neil J.Smelser)的观点,这两个战略是指实验方法和统计方法④ (Neil J.Smelser,1966)。三种方法(以及某种形式的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将在后文中讨论)目的都在于科学解释,这种科学解释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1)在两个或更多的变量之间建立一般经验关系⑤ (Eugene J.Meehan,1965);(2)其他变量被控制,即保持不变。这两个要素是不可分离的:如果不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我们就不能确定某一关系是否真实。这个其他情况均同(ceteris paribus)的条件对于经验归纳(generalizations)是至关重要的。
实验方法最简单的形式是,设定两个相同的组,对其中一组(实验组)施加激励,而对另一组(控制组)不施加激励。然后把两个组进行比较,它们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可以归功于这种激励。于是,我们可以得知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确保没有其他变量的介入,因为除了一点(指激励——译者)之外,在其他所有方面两个组都相同。相同——即,其他情况实际上均同的条件——可以通过故意随机化来实现。实验方法是最接近科学解释的理想方法,但不幸的是,它由于实际的或伦理的障碍而很少应用于政治科学。
可替代实验方法的是统计方法。它要求对经验观测资料进行概念(数理)处理——这不能像实验设计那样去操作——以发现变量之间受控制的关系。统计方法可以利用偏相关(partial correlations)来方便地处理控制问题。例如,当我们要研究人们的政治参与度与受教育水平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控制年龄的影响,因为年轻一代比老年一代受过更多的教育。这可以通过分类(partialing)来实现——把样本分为许多不同的年龄组,考察在每个独立的年龄组内参与度与教育之间的关系。保罗·F.拉扎斯菲尔德(Paul F.Lazarsfeld)认为,统计方法是一个如此基本的研究程序,以至于“几乎被自动地应用于实证研究。无论研究者在什么时候发现自己需要处理两个变量之间的此类关系,他都会立刻开始‘交叉列表(cross-tabulate)’,即,考虑更多变量的作用”(Paul F.Lazarsfeld,1955)。
因此,统计方法可看作是实验方法的一种近似。如欧内斯特·内格尔(Ernest Nagel)所强调的,“旨在发现实证问题的可靠的一般法则的每一个研究分支,都必须使用一种实际上具有实验的基本逻辑功能的程序,即便该程序不是严格受控制的实验”⑥ (Ernest Nagel,1961:452f)。统计方法完全具有这些基本的逻辑功能,但它由于不能处理控制问题而不如实验方法那么有力。并且,统计方法不能控制所有的其他变量,而只能控制已知的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关键变量。严格讲,即使实验方法也不能完全解决控制问题,因为研究者绝不能完全确定各组在每个方面都实际相同⑦。但是实验设计最接近理想状况。依顺序看,统计方法近似于——而非等同于——实验方法。反过来看,如拉扎斯菲尔德所说,我们也可以认为实验方法是统计方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且可以说是一种特别有力的形式⑧。
根据内格尔阐述的一般标准,比较方法与实验方法在逻辑上也是一样的。比较方法除了一点之外,其他方面都类似于统计方法。这一关键差别在于,比较方法处理的案例数量太少,不容许通过偏相关来进行系统控制。统计分析也存在这一问题;尤其是当我们要同时控制许多变量时,我们很快就会“耗尽案例”。如果可用于分析的案例很少,以至于无法把它们交叉列表以进一步建立可信的控制,那么我们就应该采用比较方法。所以,在统计方法与比较方法之间不存在一条清楚的分界线;差别完全依赖于案例的数量⑨。这样看来,在许多研究情形中,采用中等数量的案例,把统计方法与比较方法结合起来运用是恰当的。如果案例是国家政治制度(它们通常处于比较政治学研究领域),案例的数量必然很少,所以我们不得不采用比较方法。
从一般目标的优势点和科学研究的替代方法来看,我们可以从恰当的角度来考虑比较方法,并回答塞缪尔·H.比尔(Samuel H.Beer)及哈里·艾克斯坦(Harry Eckstein)提出的以下问题:比较可以充当“社会科学家的实验室(如自然科学家实验室一样)吗?”(Samuel H.Beer,1968:19)以及:“社会科学中的比较方法……(如有人所主张的那样)真的可以充分替代自然科学中的实验吗?”(Harry Eckstein,1963:3)答案是,比较方法不是实验方法的等价物,而只是它的一个很不完美的替代品。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比较方法的局限,但是,不必要为此而抛弃它,因为如下文所述,我们可以使这些缺陷最小化。比较政治学的“有意识思考者”应该认识到比较方法的局限,但也应该承认并利用它的可能性。
比较方法:劣势与优势
比较方法的主要问题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变量多,案例少。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前者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的共同问题,而无论其采用了什么样的具体方法;后者是比较方法所特有的,它使多变量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在讨论如何把这些问题最小化的具体建议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作两点一般性的评论:第一,我们是否应该尽可能地使用统计方法(或者,也许甚至是实验方法),而不是更弱的比较方法。通常情况是,给定时间、精力和财务资源都难免稀缺的条件下,对少数案例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也许比对许多案例进行较肤浅的统计分析更有成效。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比较分析作为研究的第一阶段,在此阶段仔细地阐明假说,把统计分析作为第二阶段,在此阶段用尽可能大的样本来检验这些假说。
在某一类型的跨国际研究(cross-national research)中, 从比较方法转向统计方法在逻辑上是可行的,也是有利的。斯特恩·罗坎(Stein Rokkan)区分了国际分析的两个目的:一是检验关于“整个系统的结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宏观假说”,这里的案例数量一般较少,因而我们必须依靠比较方法。二是“微观复制”,以便“在其他国家和文化背景中来检验在某个背景中已经印证了的命题”(Stein Rokkan,1966:19—20)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使用比较方法,但如果被检验的命题集中于个体,把个体作为分析单位,那么我们还可以使用统计方法;如梅里特(Merritt)和罗坎所指出的,不是采用“一个国家,一个案例”的分析方法,国别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等同于其他个别属性(如职业、年龄、性别、社区类型等)的附加变量(Merritt and Rokkan,1966:193)。特伦斯·K.霍普金斯和伊曼纽尔·沃勒斯坦(Terence K.Hopkins and Immanuel Wallerstein)类似地区分了以整个系统为分析单位的真正的“国际研究”与“多国的(multi-national)而非个体间的(cross-individual)研究”(Terence K.Hopkins and Immanuel Wallerstein:1967:27—33)。
第二个一般评论涉及运用比较方法时一个危险却非常诱人的谬误:过于看重消极结果所导致的谬误。比较方法不应该沦落为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所说的“传统的引用/图示方法论,精心挑选案例以便与假说一致——并且,发现一个异常的案例就拒绝假说”(11)。所有案例当然应该被系统地选择,科学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或然性的(probabilistic)而非普遍性的(universal)归纳。当使用统计方法分析一个大样本时,基于单个异常的案例而拒绝一个假说的错误倾向就很少出现,但是在对少数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即使只有一个异常的发现也会显得很突出。至于一两个异常的案例,在对许多案例的统计分析中显然不会产生严重的问题,但在对只有少数(也许少于10个)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却是一件更加严肃的事。尽管如此,“只因为我们可以迅速地想起一个反例”(12) 就拒绝一个假说,仍然是错误的。异常的案例弱化了或然性假说,但是,只有这些异常的案例数量很多,使假定的关系完全消失,它们才能使该假说无效(13)。
在阐述这些介绍性的评论之后,让我们讨论使比较方法“变量多,N 小”问题最小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这里的N指案例数量——译者)。 这些方法和手段可分为四大类:
(1)尽可能地增加案例数量。 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增加案例数量以转换为统计方法是不可能的,但样本(尽管小)的增大至少增加了设定某些控制的机会(14)。由于现代比较政治学的先驱们使有关政治的基本概念得以确立并广为接受,特别是基于帕森斯社会学理论的分析方法和加布里埃·A.阿尔蒙德的功能方法,现代比较政治学在此方面有了巨大进步(15)。以可比较的术语来重新表述变量,我们可以对许多以前难以获得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除了在地理上扩展这一分析之外,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多地引入历史案例,考虑“纵向的”(跨历史的[cross-historical]扩展的可能性(Michael Haas,1962,298n)。
正是有望发现在全球的和纵向的比较中都适用的普遍法则,爱德华·A.弗里曼(Edward A.Freeman)在将近一个世纪以前就强烈赞成比较方法。在他1873 年出版的《比较政治学》一书中,弗里曼把比较方法称作那个时代“最高的知识成就”,认为它可以阐释“类比……在不同时期的政治制度之间,以及在相隔最遥远的国家之间”。因此,比较政治学发现了“一个这样的世界,在那里,从前看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时间、语言和民族,现在都发现了自己的位置,以及与其他民族的相互关系”(Edward A.Freeman,1873:1,19,302)。比较政治学领域还没有实现——并且也许永远不会实现——弗里曼如此乐观地设定的目标。但是,他的话使我们知道,在地理上和历史上同时扩展比较分析通常是有效的(当然,由于我们严重缺乏关于大多数政治制度的信息,这一建议的价值或多或少被减小了;特别是对于历史案例,信息缺乏问题通常是无法补救的)。
(2)缩小分析的“特征空间(property-space)”。如果不能增大案例样本,那么也许有可能把表示本质上类似的基本属性的两个或更多的变量组合为一个变量。于是,在表示这种关系的矩阵中,单元(cells)的数量减少, 每一个单元中的案例数量相应增加。因素分析通常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益技术。拉扎斯菲尔德所谓“特征空间”的缩小,使我们更有可能在不增大样本本身的情况下进行交叉列表和变量控制(Lazarsfeld and Barton,1951)。在有些情况下, 减少变量划分的种类数也是可取的(例如,把多个种类简化为两种),这同样可以增加每个单元的平均案例数量。然而,后一做法会浪费研究者掌握的部分信息,不宜轻易使用。
(3)把比较分析集中于“可比较的”案例。这里, “可比较的”是指:我们想将其视为常量的许多重要特征(变量)是相似的,但如果我们想知道其相互关系而考虑那些变量,它们的特征是很不一样的。如果可以找到这些可比较的案例,那么它们就能提供运用比较方法的极好机会,因为其容许在少数变量之间建立关系,而许多其他变量是受控制的(Smelser,1966:113)(16)。如拉尔法·布莱班蒂(Ralph Braibanti)所说, “从假说到理论的过程依赖于对整套政治制度的分析”(Ralph Braibanti:1968:38),但更加实用的做法是,首先集中于少数可比较的以及从局部归纳中获得的发现(partial generalizations)。
强化比较方法的前两种途径主要关心“小N”问题, 而第三种方法集中考虑的是“多变量”问题。尽管不能减少变量总数,但通过使用其中有许多变量保持不变的可比较的案例,我们可以大大减少操作(operative)变量的数量, 在受控条件下研究它们的关系,而不存在耗尽案例的问题。集中分析可比较的案例不同于第一个建议,差别不仅在于其当务之急是解决“多变量”问题而非“小N”问题, 而且在于,作为寻找可比较的案例的一个副产品,用于分析的案例数量通常被减少了。因此,这两个建议的方向根本不一样,尽管它们与第二个(以及第四个)建议都是相容的。
这种形式的比较方法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描述的“差异方法(method of difference)”和“共生变化方法(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s)”。差异方法包括“把(某个)现象发生的情况与该现象没有发生的情况(二者在其他方面都相似)进行比较”。共生变化方法是差异方法更精炼的解释:它不是只观察操作变量的存在或不存在,而是观察并度量操作变量的数量变化,揭示其相互关系。如在差异方法的情况下一样,所有其他因素必须保持不变;用穆勒的话说,“我们完全可以从变量的共生中推导出因果关系,但共生本身必须用差异方法来加以证明”(John Stuart Mill:1872)。
通常认为,穆勒的共生变化方法是对现代比较方法的首次系统阐述(Kenneth E.Bock,1966:172; Nadel,1951:222—23)。然而,必须指出,穆勒自己认为差异方法与共生变化方法不能应用于社会科学,因为不能发现足够相似的案例。他说,它们应用于政治科学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方面的任何企图都意味着“对政治现象的恰当研究模式的完全误解”(Mill,1872)。涂尔干(Durkheim)同意穆勒的消极判断:“彻底排除偶然因素是一个不能真正实现的理想状态;……我们完全不能(甚至大致地)确定,两个社会除了一点之外其他方面都相同或不同”(Durkheim,1938:129—30)(17)。 这些反对观点的基础在于采纳了过于严格的科学标准——即萨托利所说的“超意识思考”。但我们在寻找可比较的案例时,应该尽可能地接近这一标准。
由于地域倾向于具有共同的特征集,并且该特征集因此可用作控制变量,所以,这种地域分析(area approach)看来非常适于以这种方式来运用比较方法(18)。 但是关于地域分析效果的看法却大相径庭:贡纳尔·赫克舍尔认为“地域分析是比较政体研究的本质”,并指出“至少可以在地域选择恰当的情况下减少变量的数量(尽管通常都很大)”(Heckscher,1957:88)。洛伊·C.马克利迪斯和理查德·考克斯(Roy C.Macridis and Richard Cox)也认为,如果地域特征用政治的和非政治的一致性(uniformities)来描述,那么“地域概念的价值是很大的,因为可以针对一个具有相似特征结构的共同背景,在地域内的单位之间比较某些政治过程”;他们用拉丁美洲作为一个地域例子,希望作出“有效的地域内比较”(Roy C.Macridis & Richard Cox,1953:654; John D.Martz,1966:57—80)。另一方面,丹克沃特·A.罗斯托(Dankwart A.Rustow)在最近的文章中声称,地域研究“差不多过时了”,并且,他不相信地域研究可以作为“易于处理的比较研究”的框架。罗斯托争辩道,“仅仅地理邻近不一定能提供最佳的比较基础”,再者,“可比性是一种性质,它不是任何给定研究对象所固有的;它是由研究者的观点所授予的一种性质”(Dankwart A.Rustow,1968:45—47)(19)。这是一个值得仔细考虑的有力观点。
地域反映的不只是地理邻近;它们在许多其他的基本方面也倾向于相似。布鲁斯·鲁塞特(Bruce M.Russett)使用归纳方法(inductive process)——对82个国家的54个社会和文化变量进行因素分析——发现了在社会文化方面相似的国家群,它们密切对应于通常所界定的世界地域或地区(Bruce M.Russett,1968:317—52)。可比性其实不是任何给定地域所固有的,但是在地域内比在随机选择的国家间更加有可能存在可比性。因此,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放弃地域分析看来是不明智的。但是得出这一结论还需补充两个重要的限制条件。第一,如果地域分析是比较政治学方法的一种手段,其本身不成为一种目的,那么地域分析对于比较政治学研究是有帮助的。否则,地域分析在实际上将变成“画地为牢(imprisonment)”(George I.Blanksten 1959:126; Sigmund Neumann,1959:107—10; I.Schapera,1953:353—61)。罗斯托对地域分析的攻击正是针对这一危险。第二,地域分析不应该被不加选择地使用,而只能在它有可能建立关键控制的场合才适用。在此方面,较小地域可以比较大地域提供更多的优势——如斯堪的纳维亚或盎格鲁美洲国家,对于前者,很少有人以这种方式去研究,而针对后者的比较研究却相对较多(不过后者在字面上并不代表一个地域)(Seymour Martin Lipset,1963:515—31; Robert R.Alford,1963; Leslie Lipson,1959:12—31)。
使可比性最大化的另一种方法是历时地分析单个国家。在不同时间对同一单位进行比较,相比于在同一时间对两个或更多不同却相似的单位(如,在相同地域内)进行比较,前者通常可以更好地解决控制问题,尽管这种控制总是不完美的;同一国家在不同时间其实是不相同的。查尔斯·E.弗莱(Charles E.Frye)研究了德国在魏玛和波恩共和国时期的政党制度、利益集团制度与政治稳定性的经验关系,是历时比较分析的一个较好例子。弗莱争辩道,“对于这些关系的研究,魏玛时代和波恩时代提供了极好的案例(严格讲是两个案例),因为存在许多常量,以及与许多国际研究相比更少的变量。然而这些差异不会更突出”(Charles E.Frye,1965:635—55)(20)。
除非国家的政治制度本身就是分析单位,否则也可以通过集中于国内比较而非国际比较来提高可比性。原因同上:比较国内分析可以利用许多相似的国家特征作为控制变量(Heckscher,1957:69; Heinz Eulau,1962:397—407)(21)。斯梅尔瑟以德国和意大利的工业化的假定研究计划为例,证明了该分析战略的效果:“在北意大利与南意大利之间、在鲁尔与巴伐利亚(二者都是德国南部的地区——译者)之间进行比较,相比于在整个德国与整个意大利之间进行比较,前者在许多方面都更有成效。这两个国家不仅在工业化水平上存在差异,而且在文化传统、政府组织类型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单位内比较的优势是,可以把单位间差异保持不变。“于是,通过把看似操作因素的变量置于单位内比较,我们便可能转换到单位间比较,考察在更大范围内是否存在同样的差异”(Smelser,1966:115)。
如杰安·J.林兹和阿曼杜·米盖尔(Juan J.Linz and Amando de Miguel)所指出的,特别有效的分析是把国内比较与国际比较相结合:“对于在许多特征上相同但在某些关键特征上不同的两个社会,在它们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比较,比整体上的国家比较更有成效”(Juan J.Linz and Ainando de Miguel,1966:268)。劳尔·纳罗尔(Raoul Naroll)以例证的方式解释了这种分析在政治学领域的应用:“如果我们希望检验关于内阁行政制度与总统行政制度之间差异的理论……那么我们最好是在曼尼托巴省(加拿大中部的一个省——译者)与美国北达科他州之间进行比较,而不要在英国与美国之间进行比较,因为对于所有其他变量,曼尼托巴与美国北达科他州是非常相似的,而英国与美国却大不相同”(Naroll,1966:336—37)。
(4)把比较分析集中于“关键”变量。最后, 除了以上所建议的一些具体分析方法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理论简化(theoretical parsimony)来缓解“多变量”问题。比较分析必须避免变量太多所造成的危险,变量太多就会使我们发现不了受控制的关系,因此,比较分析必须明智地局限于真正关键的变量,而忽视那些无足轻重的变量。比较方法的本质及其特殊限制有力地反驳了拉斯韦尔和布莱班蒂所说的“组合的(configurative)”或“背景论的(contextual)”分析:“按照整个社会秩序对要素加以鉴别和解释,这看来影响了所有的被鉴别和比较的政治职能及其制度形式”(布莱班蒂的定义)(Braibanti,1968:49)(22)。拉斯韦尔认为,比较方法在通常的应用中不完全是结构的,并建议研究更多的变量:整个背景——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必须被持续地仔细考察”(Lasswell,1968:6)。
当然,细察所有变量不同于包括所有变量,只要我们不是非现实的、最终弄巧成拙的完美主义。比较政治学应该避开国际政治学决策分析所落入的陷阱,后者要求详细说明并分析对决策过程可能有任何影响的所有变量(Richard C.Snyder,H.W.Bruck & Burton Sapin,1962)。简化意味着约瑟夫·拉帕罗姆巴拉(Joseph LaPalombara)提倡的“分块分析(segmented approach)”(其目的在于阐述关于局部制度适度范围的命题)是非常有意义的(U Joseph LaPalombara,1968:60—77)(23)。类似地,艾克斯坦坚持认为我们应该仔细留意该领域里更大的易处理性(manageability):“在这一研究领域,当前最明显的需要是简化——在极其重要的刻度上简化——因为人类知识和科学方法不能处理大量的变量、众多的概念和堆积如山的资料,而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资料正是该领域研究所必需的,也是实际存在的”(Eckstein,1963:30)。
对比较方法的绝大多数有效应用都出现在人类学研究中,这并非偶然。在原始社会,变量的数量不会像在更发达社会中那样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因此,所有相关因素可以更容易地被调查和分析。在这个方面,人类学可以说提供了“对社会现象进行准实验(quasi-experimental)分析的实验室”(Nadel,1951:228)。政治科学虽说没有这一优势,但它可以把注意力集中于比较研究中的关键变量,从而实现近似处理。
最后一点评论是为了说明比较政治学(作为一个具有实际内容的研究领域)与比较(作为一种方法)之间的关系。这两者显然不在共同的边界内(coterminous)。比较政治学通常也可以运用其他方法,而比较方法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和学科。一个特别有益的例子是,詹姆斯·N.罗斯瑙(James N.Rosenau)研究了个别变量(个人政策信仰和“个性化趋势”)和核心变量(政党作用和委员会作用)对两个相似时期美国参议员行为的相对影响:“艾奇逊时代”(1949—1952)和“杜勒斯时代”(1953—1956)。罗斯瑙认为,这两个时代在国际环境上具有普遍相似的特征,并且两位国务卿采纳了相似的外交政策,也具有相似的个性。罗斯瑙把自己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称作“定量的历史比较”方法。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通过比较两个时代(案例)来检验假说,而这两个时代“本质上是可比较的……在所有其他方面,除了……被研究的变量”。这一方法被称作“定量的”,因为这些变量在操作上是用定量术语来界定的,这一方法被称作“历史的”,因为被比较的案例是两个历史时代(24)。因此,该方法是比较方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阐明了富有想象力的研究者有效运用比较方法的多种方式之一(25)。
比较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
若不考虑案例研究方法,对比较方法的讨论就是不完全的。统计方法适用于许多案例,比较方法适用于相对较少(但至少有两个)的案例,而案例研究方法则适用于一个案例。但是,案例研究方法能够也应该与比较方法(有时是统计方法)紧密联系;某些类型的案例研究甚至被认为是比较方法的隐含部分。
案例研究的最大优势是,集中于单个案例可以使案例得到深入的考察,即使在研究者可支配的研究资源相当有限的条件下也能做到这一点。然而,案例研究方法的科学地位多少有些模糊,因为科学是一种归纳活动。基于单个案例的研究既不能进行有效归纳,也不能反驳已建立的归纳。
然而间接地,案例研究非常有助于建立一般命题,从而建立政治科学理论。我们可以区分出六种类型的案例研究。它们都是理想的类型,对单个案例的任何特定研究也许符合其中的好几种:
(1)非理论型(Atheoretical)案例研究;
(2)解释型(Interpretative)案例研究;
(3)产生假说型(Hypothesis-generating)案例研究;
(4)理论证实型(Theory-confirming)案例研究;
(5)理论证伪型(Theory-infirming)案例研究;
(6)异常型(Deviant)案例研究。
根据对案例本身或对理论构建(theory-building)的兴趣,研究者可以挑选用于分析的案例。以上前两种类型的案例是出于对案例本身的兴趣。非理论型案例研究是传统的单个国家或单个案例分析。它们完全是描述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它们既不为已建立的或假说的归纳所指导,也不为阐述一般假说的愿望所驱动。因此,这些案例研究的直接理论价值为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没用。如拉帕罗姆巴拉所强调的,由于极度缺乏关于世界上绝大多数政治制度的信息,比较政治学的发展受到了限制(LaPalombara,1968:60—65)。纯粹的描述性案例研究作为基本的资料收集活动是很有效的,因而对理论构建具有间接的贡献。甚至有人认为,“这些研究的累积效应将导致卓有成效的归纳”,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这依赖于对在非理论型案例研究中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理论上的进一步分析(Michael Curtis,1968:7; Macridis,1955)。
如前所述,非理论型案例研究及其他形式的案例研究都是理想类型。非理论型案例研究的实际例子可能不存在,因为几乎每一种单个案例分析都会受到一些模糊的理论概念以及有关其他案例的零碎知识的指导,这通常会形成更加广为应用的模糊假说或结论。这种实际案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第一种类型,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也符合一个或更多的其他类型(特别是第三、第四、第五种类型)。
解释型案例研究与非理论型案例研究有一个方面是相似的:由于对案例本身的兴趣,而不是对阐述一般理论的兴趣,研究者可以挑选用于分析的案例。差别在于,解释型案例研究明确使用已建立的理论命题。在这类研究中,归纳被用于具体案例,目的在于考察案例而不是以任何方式改进归纳。因此,它们是“应用科学”研究。由于它们的目的不在于对经验性归纳作出贡献,所以,就理论构建来说,它们的价值为零。另一方面,经验理论的目的恰恰是使这种解释型案例研究成为可能(26)。由于政治科学的理论发展仍然非常有限,所以这种案例研究非常少。一个有趣的例子是,迈克尔·C.哈德森(Michael C.Hudson)根据现有的发展理论,对黎巴嫩作出了的富有想像力和洞察力的案例研究,在这一研究中,哈德森发现该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存在严重差距(Michael C.Hudson,1967:821—37)。为了构建理论,我们还可以选择另外四种案例研究形式。产生假说型案例研究从可能假说的不太清晰的概念出发,试图系统地提出明确的假说,而后在更多数量的案例中加以检验。它们的目标是在尚未形成理论的领域中发展出理论归纳。这种案例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如果对选来分析的案例可进行纳罗尔所说的那种“关键实验”(其中某些分析变量正好以特殊的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案例研究就特别有价值(27)。
理论证实型与理论证伪型案例研究是在已建立归纳的框架中进行单个案例分析。我们事先只了解一个变量,或者对与命题有关的变量一点也不了解。案例研究是对命题进行检验,这些命题最终可以被检验所证实或证伪。如果案例研究是理论证实型的,那么它就会强化原命题。但是,如果命题严格依赖于许多案例,那么多一个案例证实也不会有多大的强化作用。同样,理论证伪型案例研究只是在边际上弱化了归纳。然而,如果案例是或结果是许多变量中的一个极端情况,那么这两种案例研究的理论价值都将提高:这种研究也可称作“关键实验”或对命题的关键检验。
异常型案例研究是对单个案例的研究,这些个案背离了已建立的归纳。选择它们是为了揭示这些案例为什么会异常——即,揭示以前没有考虑到的其他有关变量,或提炼部分或所有变量的(操作性)定义(Patricia L.Kendall & Katherine M.Wolf,1949:152—57; Lijphart,1968)。从这一角度看,异常型案例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它们弱化了最初的命题,但是意味着一个也许更有力的改进的命题。改进后命题的有效性必须用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来加以确认(28)。
在六种案例研究中,根据理论贡献,产生假说型案例研究和异常型案例研究价值最大。但对于理论构建来说,这两类研究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产生假说型案例研究有助于产生新的假说,而异常型案例研究可以提炼和强化现有假说。异常型案例研究——以及理论证实型和理论证伪型案例研究——是隐含的比较分析。它们集中于从大量案例中选出来分析的特例,并且对该特例的分析是在这大量案例的理论和经验背景中进行的。特例好比“实验组”,余下案例则代表“控拆组”。正如比较方法的分析能力提高了它与统计方法和实验方法的近似程度,案例研究方法的分析能力也提高了它(以异常型案例分析形式)与比较方法的近似程度。当然,这种案例分析要求清楚地界定特例在所考虑变量中的地位,即特例相对于其他案例的地位。
我们在选择和分析单个案例时要牢记案例的不同类型,以及它们对理论构建的不同潜在贡献。在艾克斯坦对挪威作出的颇具洞察力的、令人深思的案例研究中,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有些缺陷也许可以作为有教益的例子(Eckstein,1966:60—77,177—201)(29)。艾克斯坦争辩道,挪威的情况背离了戴维·B.杜鲁门(David B.Truman)关于“重叠成员关系(overlapping memberships)”的命题(David B.Truman,1951),因为,尽管挪威是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但它具有典型的、非重叠的地理特征,以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分割性。但是艾克斯坦没有把挪威案例与其他案例进行比较。事实上,尽管艾克斯坦描述了挪威的分割性“非常之大、明显和持久”,但是他明确排除了与其他国家的分割性进行任何比较。这种排除严重损害了研究的效果。再者,艾克斯坦没有试图借助于异常发现来提炼杜鲁门命题,而是选择了放弃。根据以上所讨论的案例研究的六种类型,艾克斯坦对挪威案例的分析只是一个理论证伪型案例研究,而不是一个异常型案例研究。
从那以后,这一案例研究变成一种理论证实型案例研究。艾克斯坦发现,挪威案例惊人地证实了自己的“相合性(congruence)”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在政府权威模式与社会权威模式之间存在巨大的相似性(相合性),那么政府便倾向于稳定(30)。他雄辩地证明,在挪威,政府权威模式和社会权威模式都是高度民主的,因而二者是高度相合的。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挪威事实不符合他的理论,而在于它们太完美地符合他的理论。虽说完美的符合在边际上强化了理论,但是却无助于理论的提炼。相合性理论并不认为权威模式的完全相合是稳定的民主政治所必需的。在艾克斯坦最初论述相合性理论时,他指出必须对某些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可以容忍多大差距(指两种权威模式之间的差距——译者),如何度量相合及差距的程度(Eclcstein,1961)。由于挪威案例最终完全成为一个理论证实型研究,所以它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能用于提炼理论。因此,如果艾克斯坦旨在发展他的相合性理论,那么他选择这一案例是不幸的,在根据杜鲁门的重叠成员关系理论分析这一案例时,他没有充分利用案例研究方法。
比较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有重大的缺陷。但恰恰是因为这些方法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才使得如何以最小化弱势、最大化优势的方式去运用这些方法,成为比较政治学研究者的挑战性任务。因此,比较方法与案例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的政治学研究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工具。
注释:
① 相反的情况发生在较新的“行为政治学”领域:顾名思义,它是一个具有实际内容的研究领域,但是,特别地,从该领域引申出的“行为主义”却代表着一种一般分析或一套方法。参见Robert A.Dahl,“The Behavioral Approach in Political Science:Epitaph for a Monument to a Successful Protes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55 (December,1961),pp.763—72.
② Almond还认为,比较政治学是政治科学中的一个“构件(movement)”而非分科。参见他的“Comparative Politics.”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12,pp.331—36.
③ Oscar Lewis争辩道,“在人类学中不存在特殊的‘比较方法’”,因此他更倾向于讨论“在人类学中的比较,而不是比较方法”。参见他的“Comparisons in Cultural Anthropology.”In William L.Thomas,Jr.,ed.,Current Anthropolog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259.
④ 对于把比较方法联系于其他基本方法来加以讨论的观点,我非常感谢Neil J.Smelser杰出的、最具启发性的论文“Notes on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conomic Activity.” Transactions of the Sixth World Congress of Sociology (Evian:International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1966),Vol.2,pp.101—17.
⑤ 他在三个短句中表达了这一观点:“科学旨在建立关系”;“科学……是经验性的”;“科学是一种归纳活动”。
⑥ 但是,用偏相关来进行控制不容许度量误差或特殊要素成分的影响;参见Marilynn B.Brewer,William D.Crano and Donald T.Campbell,“Testing a Single-Factor Model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Misuse of Partial Correlations in Hypothesis-Testing Research.”Sociometry,33(March,1970),pp.1—11.再者,偏相关没有解决特征的共同扩散(codiffusion)问题,这在人类学中被称作“Galton问题”,参见Raoul Naroll,“Two Solutions to Galton's Problem.” Philosophy of Science,28(January,1961),pp.15—39,and Przeworskj and Teune,op.cit.pp.51—53.
⑦ 例如,如果通过故意随机化使各组相同,那么研究者知道, 这只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的相同,而不是完全确定的相同。再者,如Hubert M.Blalock,Jr.所说,所谓的“强制变量(forcing variables)”不能由随机化来控制。参见他的Causal Inferences in Nonexperimental Research (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4),pp.23—26.Blalock 在一般意义上强调了“在基于实验设计与非实验设计的因果推理逻辑之间的基本相似性”(p.26)。
⑧ Lazarsfeld,“Interpretation of Statistical Relations as a Research Operation.”p.119.Talcott Parsons对比较方法作了类似的论述:“实验……恰恰是有序地选择用于比较的案例,并对其进行受控分析的比较方法”。参见他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2nd ed.,New York:Free Press,1949),p.743.实验方法的另一个优势是可以控制时间变量,如果我们要建立因果关系,这一点就特别重要。在统计设计中,这种控制可以通过面板方法来加以近似处理。
⑨ 为了凸现只能取得少数案例所造成的特殊问题,我们把比较方法作为一种特殊方法来加以讨论。当然,我们可以同样公平地认为,比较方法和统计方法应该被当作同一方法的两个方面。许多学者在广义上使用“比较方法”这一术语,指多元实证的(multivariate empirical)但不是实验的分析,也就是说,包括本文所界定的比较方法和统计方法。在A.R.Radcliffe- Brown说“只有比较方法才可以给我们提供一般命题”时,他就是这样使用这一术语的(Brown,“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Social Anthropology.”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81[1951],p.22.)。Emile Durkheim遵循了这一用法,他声称“比较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它不再是纯粹的描述,而是希望能解释现实,从这种意义上看,它本身就是社会学”(Durkheim,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translated by Sarah A.Solovay and John H.Mueller,[8th ed.,Glencoe,Ⅲ.:Free Press,1938],p.139)。也可参见以上所引用的Lasswell和Almond的论述。Rodney Needham把两个术语结合起来,提出“大规模的统计比较”,即,统计方法(Needham,“Notes on Comparative Method and Prescriptive Alliance.”Bijdragen tot de Taal-,Land-en Volkenkunde,118 [1962],pp.160—82)。另一方面,在F.E.Evans-Pritchard区分“小规模统计研究”与“大规模统计研究”时,他所用的语义与斯梅尔瑟所用的语义(也是本文所采纳的语义)是完全相同的。参见他的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Social Anthropology (London:Athlone Press,1963),p.22.
⑩ 出于研究目的,明确建议使用“成对比较”;参见他的“Methods and Models in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Nation-Building.” in Citizens,Elections,Parties:Approaches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ocesses of Development (Oslo:Universitetsforlaget,1970),p.52.
(11) 他补充说:“这是一个非常天真的社会科学观;如果只容许完全相关性,那么社会科学就走不了多远。”Johan Galtung,Theory and Methods of Social Research (Oslo:Universitetsforlaget,1967),p.505.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异常案例分析的作用。
(12) W.J.M.Mackenzie,Politics and Social Science (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67),p.52.惭愧的是,我自己也犯过这一错误。在批评Giovanni Sartori把政治不稳定联系于极端多党制(存在六个或更多的重要党派的制度)的时候,我的一个论据就包括单个历史案例的背离:在两次战争之间的时期,荷兰的六党制度是稳定的。参见Arend Lijphart,“Typologies of Democratic System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1(April,1968),pp.32—35.
(13) 所以,认为或然性归纳在逻辑基础上绝不会被否定(invalidated),显然是错误的;比较Guenter Lewy的论述:“诚然,很多变量中的一个发现……[异常的案例]可以质疑命题的价值,但是从逻辑上看,这一证据不足以使命题无效。即使用经验或历史资料去检验假说,也仍然不是决定性的”。Lewy,“Historical Data in Comparative Political Analysis:A Note on Some Problems of Theory.”Comparative Politics,1 (October,1968),p.109.
(14) 再者,除非我们研究所有可得的案例,否则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有限的样本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所有案例。
(15) 关于建立不依赖特定文化的一般概念的必要性,参见Smelser,op.cit.,pp.104—09; Nadel,op.cit.,pp.237—38; Douglas Oliver and Walter B.Miller,“Suggestions for a More Systematic Method of Comparing Political Units.”American Anthropologist,57(February,1955),pp.118—21; and Nico Frijda and Gustav Jahoda,“On the Scope and Methods of Cross-Cultural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1 (1966),pp.114—16.
(16) Holt and Turner 称这一战略为“详细说明(specification)”的过程(op.cii.,pp.11—13).Eisenstadt在谈及构建“准实验性的深入比较”的可能性时所考虑的也许是这个意思(op.cit.,p.424)。亦见Erwin K.Scheuch,“Society as Context in Cross-Cultural Comparison.”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6 (October,1967),esp.pp.20—23; Mackenzie,op.cit.,p.151; Fred Eggan,“Social Alithopology and the Method of Controlled Comparison.”American Anthropologist,56 (October,1954),pp.743—63;以及Erwin Ackerknecht,“On 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Anthropology.”In Robert F.Spencer,ed.,Method and Perspective in Anthropology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4),pp.117—25.
(17) 但是他非常赞赏共生变化方法,明确地把它解释为统计方法与比较方法的结合,认为它是“社会学研究最卓越的工具”(p.132)。亦见Francois Bourricaud,“Science Politique et Sociologie:Reflexions d'un Sociologue.” Revue Franc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8 (June,1958),pp.251—63.
(18) 如果说地域分析法更适于全球范围的研究,因为它可以使可比性最大化,那么由于同样的原因,时代分析法也更适于纵向的分析。参见C.E.Black 的以下论述:“比较同时代的事件和制度,相对于比较时间相隔很久的事件和制度,前者的价值要大得多。在面临适度相似问题的社会或更小群体之间进行比较,相比于在相隔几个世纪的社会之间进行比较,前者更有可能导致满意的结论。”
(19) 地域研究也可以在这样的基础上被批评,即,用Dell G.Hitchner and Carol Levine在《比较政府和政治学》(New York:Dodd,Mead,1967)中的话说:“它的限定方法恰恰强调了少数国家所特有的性质,这与充分的比较研究必须追求的普遍归纳是相悖的”(pp.7—8)。这一观点已经在上文中被回应了,我已说明需要把局部归纳作为第一步。亦见Braibanti,op.cit.,pp.54—55.
(20) 文中的话引自第637页。德国在战后的分割也使我们有机会在相似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分析民主发展与极权发展的影响。参见Ralf Dahrendorf,“The New Germanies:Restoration,Revolution,Reconstruction.”Encounter,22 (April,1964),pp.50—58.亦见Sylvia L.Thrupp,“Diachronic Method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In Holt and Turner,eds.,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pp.343—58.
(21) Rokkan 警告人们要注意比较研究的“整个国家(wholenation)”偏差(“Methods and Models.”p.49)。
(22) 在这种情况下,“结构的”分析与传统的单个国家分析不是同义的,艾克斯坦把这一术语界定为:“对明确地或隐含地被当作特殊实体的特定政治制度的分析”(“A Perspective on Comparative Politics.”p.11)。
(23) 作为一个例子,他引用了Robert A.Dahl,ed.,Political Oppositio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esp.chapters 11—13.亦见LaPalombara,“Parsimony and Empiric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An Anti-Scholastic View.”In Holt and Turner,eds.,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pp.123—49.
(24) James N.Rosenau,“Private Preferences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ies:The Relative Potency of Individual and Role Variables in the Behavior of U.S.Senators.”In Singer,ed.,Quantitative International Politics,pp.17—50,esp.p.19.Rosenau 补充说,如果“这些结果不太清晰,不足以准确无误地确认或否认假说,那么,分析当然要推进到第三个可比较的时期”(p.19)。如果可以找到这样的第三个或更多的时期——对于Rosenau特殊的研究问题,这看来不可能——它们就应该包括进来, 而不管前两个时期的分析结果如何(当然,如果可得的资源允许这样做的话)。
(25) 也可参见Barney G.Glazer和Anselm L.Strauss用“多重比较群(multiple comparison groups)”来近似实验方法的建议,Barney G.Glazer and Anselm L.Strauss,“Discovery of Substantive Theory:A Basic Strategy Underlying Qualitative Research.”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8(February,1965),pp.5—12.
(26) 如Przeworski和Teune所说:“理论的主要作用是对具体事件提供解释。这些解释包括从对多类事件的一般论述很有可能推导出对特定事件的论述”(p.86)。
(27) Naroll,“Scientific 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336.这种案例研究的一个例子是,我对荷兰西太平洋殖民主义的决定因素的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客观的(尤其是经济的)和主观的因素都可以被洞悉,但是西太平洋的情况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荷兰在该殖民地完全没有客观利益。参见Lijphart,The Trauma of Decolonization:The Dutch and West New Guinea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
(28) 通过异常案例分析来提炼归纳的过程被Robert M.Marsh称为“详细说明”。参见他的论文“The Bearing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Sociological Theory.”Social Forces,43 (December,1964),pp.191—96.因此, 我们绝对不要把详细说明当作比较研究的“垃圾桶”;参见Conrad Phillip Kottak,“Towards a Comparative Science of Society.”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12(January,1970),p.102.亦见Milton M.Gordon,“Sociological Law and the Deviant Case.”Sodometry,10(August,1947),pp.250—58; 以及Andre J.F.Kobben,“The Logic of Cross-Cultural Analysis:Why Exceptions?”,In Rokkan,ed.,Comparative Research Across Cultures and Nations (Paris:Mouton,1968),pp.17—53.
(29) 接下来的部分批评包括在我对该书的评论中,载于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41 (March,1969),pp.83—87.
(30) 一方面,把这个挪威案例研究称为理论证实型研究不完全正确。因为相合性理论具有更窄的经验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案例(英国和德国),它是一个假说而不是一个已建立的理论。当然,另一方面,这个挪威案例研究也不是产生假说型研究。也许应该把它称作“假说—强化”案例研究,或者艾克斯坦自己所建议的“可行性探测(plausibility probe)”(1969年于都灵召开的IPSA圆桌会议上的口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