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成为重组的捷径_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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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裁决获得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通过财政部审批,手续简便、时间周期短,对收购方的资格审查也相当简单。因此,一些有收购意图的企业故意制造事端,上法院解决问题。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各方主体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如何确认?强化和规范信息披露又如何体现?

有个别企业利用司法裁决避免复杂的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在此,法院已成为解决股权之争的战略高地,许多股权买家在重组进程中将其视为先期的攻克目标。

法院裁定转让成为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重要形式。2000年中联建设、幸福实业和炎黄在线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通过司法裁定实现了转移;2001年控股权转让又有东泰控股、万家乐A等11个通过司法裁定的案例。2001年10月1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生效,2002年,司法裁定转移控股权的例子开始减少,但通过法院裁决股权归属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

虽然,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增强,因不良债务、违规担保等问题,由司法机关裁定的被动股权转移案例正逐渐降低。但随着国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国有股转让正在加速,并购潮再次风起云涌,再加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审批“排长队”的现实,司法裁定再次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机构之间股权转让的捷径。

收购方另辟蹊径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仍然以协议收购为主。所谓司法裁定股权转让,一般是指当上市公司的股东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而法院则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对冻结的股权强制划转、变卖或者拍卖,收购方通过与法院或债权人协商,代债务人偿还该部分债务,从而取得该部分股权。

最关键的问题是,通过司法裁决获得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通过财政部审批。而这一点正是许多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看重的地方,在一部分重组案例中,收购方和许多中介机构在制定收购方案时都绞尽脑汁,想法设法通过司法裁决这一效率较高的方式来进行收购。

在通过司法裁决取得上市公司股权乃至控股权的个案中,虽然有不得不采取司法裁决形式解决股权纠纷的例子,更多的收购方却借此曲线救国。这种特殊的收购方式虽然手续简便、周期较短,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收购方资格审查、收购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投资者无法了解更多的情况,只能雾里看花,变相增加了风险。

另外,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扩大了备案豁免和经申请可以取得豁免的范围。此前,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可以获得豁免资格的大多是可转让的国有股权,现在这一股权转移的豁免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股份上,只要符合“收购办法”中要约收购豁免的相关规定即可。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因定向增发、债务收购和司法裁定导致收购人持有股份超过30%的,都可以申请豁免。这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了部分股权收购方,通过司法裁决申请豁免资格。

在层出不穷的股权转让公告中,虽然司法裁决途径并不是其中的主流,但几乎每一例通过司法裁决获得股权的案例背后,都有耐人寻味的故事。

地方法院成为重组戏台

“法院的分量越来越重了,法院已成为解决股权之争的战略高地。许多股权买家在重组进程中将其视为先期的攻克目标。”一资深投行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在股权转让方式的发展过程中,2001年公开拍卖股权曾一度十分热烈。当时,天宇电气、东百集团的大股东都曾尝试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控股权,但证监会在当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规范通知》,对在场外出现的、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活动予以制止。后来,最高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要求司法裁决国有股权必须通过拍卖的方式,这一问题才得以规范,因此,除司法裁定拍卖外,上市公司不得自行公开拍卖股权。这样,法院成为许多收购方通过拍卖取得股权的重要平台。

有律师向记者表示:当上市公司的原大股东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大股东持有的国有股资产进行冻结并拍卖抵债,战略投资者可以以竞拍的方式取得这部分股权,或者由法院直接裁定将这部分股权给债权人作为抵偿。事实证明,许多收购方从法院方面争取机会往往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律师毫不讳言地向记者透露:基层法院非常容易被收买。许多法院以及执法人员对证券市场并不熟悉,对这一市场正在发生的事件也不清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了解股权转让纠纷后的复杂目的,因而充当了股权转让的工具。

“利用司法裁决可避免暴露具体的合同条款,因为合同可能会有不公平的条款。法院一般不会自发审查具体的合同条款,只是根据诉讼要求审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许多企业故意制造股权纠纷,通过司法裁定实现股权交易。”该律师说。

“如果在地方法院有关系,就可以在拍卖过程中以预想的价位拿到股权。从而避免与其他股权竞争者冲突。”一券商投行人士透露。

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内证券市场有许多经验丰富的股权买家,他们知道什么方式最有效。”有关人士指出:许多企业之所以对司法裁定股权转让有浓厚的兴趣,原因在于法律不健全,有相当多的空子可钻,再加上股权转让审批过程较慢、审批程序复杂,所以许多企业不得不通过旁门左道实现这一目的。

“利用司法裁决可以节省相当多的时间,而协议转让后的审批一般都需数月甚至半年以上,而且能不能批下来还无法预期。”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认为:有个别企业利用司法裁定避免复杂的股权转让审批程序。

有投行人士透露:司法裁决后,收购方基本上是一手交钱,一手拿股权,过户非常快,另外,通过司法裁定对收购方的资格审查很简单,这些“优势”让许多有收购意图的企业故意制造事端,上法院解决问题。

上市公司将所持股份通过司法裁定过户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其转让股权行为须报财政部审批。但如果人民法院方面只要确认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将国有股权直接判决过户,加之股权转让一旦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其转让价格、受让人资格就不在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中。这无疑成为股权交易中存在的漏洞。

业内人士强调:司法裁决实际上成为市场上一种心照不宣的股权交易方式。但问题在于,究竟如何才能保障投资者权益?收购各方主体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如问确认?强化和规范信息披露又如何体现?

另外,协议收购在大家数情况下都是一种“善意收购”。但是,如果碰到被收购公司视为“敌意收购”的情况,尤其是通过司法裁决中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往往会导致该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爆发。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在收到或预期收到一个不受董事会欢迎的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能否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采取阻止或破坏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的行动?由司法裁决股权之争所引发的问题,值得关注。

如何规避漏洞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有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在公司收购报告制度方面,对收购目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等一系列内容必须作出公开的告示,并请中介机构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中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但如何通过部门协调,在司法裁定方式中贯彻这些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拍卖行为,操作的法律依据不确切,操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着黑箱操作,除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外,监管也有缺位现象。

业内人士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拍卖、转让牵涉面相当广,涉及司法管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国有企业与行业的调整与退出、证券交易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信息披露管理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等诸多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曾出台有关解释和通知,要求人民法院,拍卖股权时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但如何在股权处置执行过程中更便利地协调监管,才是推动证券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

因此,与其让市场参与者故意寻找司法裁决的机会,打各种“擦边球”,不如让市场参与者在一个“三公”的市场环境中透明运作。当然,理想的状况是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简化国有股转让报批程序,提高效率,使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在一条快车道上有序前进。

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市场预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主管部门有望转变,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有可能进一步改善,届时,这种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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