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市法看中国法治城市建设论文

从城市法看中国法治城市建设论文

从城市法看中国法治城市建设

罗卓然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摘 要: 西欧中世纪兴起的城市法被公认是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最初起源,其对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最原始的思想支撑。正因为城市法在西欧兴起,作为中世纪西欧一脉相承的近代西方国家可以更好的吸收借鉴城市法的精髓。当今法治中国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有其独特性,但仍然能从西方的法治建设中汲取一些经验。而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上的成就与西欧城市法的奠基作用密不可分。如何发掘西欧城市法的法治思想,继而为当代中国批判性借鉴,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法治城市,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 城市法;城市;中国法治建设

西欧中世纪存在着众多封建法,包括教会法,日耳曼法等,在封建法体系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城市法依然顺应大势而出现。原因就在于城市法与传统封建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它赋予个人高度的权利和自由与当时西欧商人阶层的兴起相适应。它有着进步性和先进性,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的源头,所以它对后来西方国家的影响更直接更具体。城市法的形成源于中世纪西欧市民阶层的兴起,这些市民阶层有着极强的自治意识,团结起来保护他们共同的利益,才使得城市法得以产生,城市法产生后广泛运用于逐渐扩大的城市当中,以前的法律是统治者为巩固统治设立的,而城市法是为了城市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而产生,他们或许是第一次在法律中真切感受到平等和自由,所以城市法对此后的西方国家最深刻的影响就是平等自由深入人心,法律意识不断深化,这就是14世纪文艺复兴,18世纪启蒙思想所体现和追寻的精神。

针对王世贞认为《琵琶记》胜过《拜月亭》的观点,万历时期的沈德符则云:“此是王识见未到处。《琵琶》无论袭旧太多,与《西厢》同病,且其曲无一句可入弦索者;《拜月亭》则字字稳帖与弹出胶粘,盖南曲全本可上弦索者惟此耳。”[15](P210)乃从戏曲情节是否程序僵化、演出能否配合北曲宫调系统两个方面对比《拜月亭》《琵琶记》,回护了何良俊的观点。

一、城市法评述

(一)契约精神

城市法是封建领主对城市市民的妥协的产物,城市市民积累了丰富的财富,又形成了极高的权利意识,他们要求城市政治上的自治,他们为此不惜暴力革命,由此可见他们有很强的决心和斗志实现城市自治。所以当他们胜利后,他们无比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他们作为新兴的市民阶层,不断为顺应城市发展探索。在城市中,商品经济发达,市场流通加速发展,在贸易往来中就形成了城市法最重要的契约精神。市民之间订立契约形成交易,市民与封建王权之间也订立契约——特许状,通过这一契约将封建权力移转。全体市民与城市之间也订立契约[1],市民通过宣誓或誓约保证对城市法的遵循从而与城市产生契约关系。

调研问卷显示,网店运营年限不足1年的占比23.8%,1年-3年的占比29.5%,3年-5年的占比20.9%,5年-10年的占比25.8%;58.6%的网店员工人数少于5人,44.7%的网店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另有18.9%的网店人员多于20人,15.3%的网店月销售额可达百万元,可见青岩刘网店运行状况活跃,较能吸引创业人才聚集,但大多数青岩刘卖家的网店规模较小,店铺生存不稳定,也缺少大卖家长期驻扎。

(二)宪政精神

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社会流动性大,传统社会固有的阶级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有所动摇,城市法虽然无法赋予所有人实质上社会地位的平等,却可以让他们在城市的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做到形式上的平等。从城市法内容上看,城市机关自治权力大,并且内部采用选举,轮流等形式,这是民主的体现。在城市内,所有市民被赋予身份上的自由,城市中只有市民,也即只有自由存在。所以城市法内容凸显的平等自由民主展现了城市法又一核心——宪政精神。宪政指依宪治国,宪政精神就是以宪法的精神和内涵来治国,宪法的核心当然是保障人权,可以说宪法阐释的自由民主平等源于城市法,即城市法是宪法的前身。再者,依宪治国的对立面是人治,在城市法之前,封建领主的权威至上,教皇教会的权力高于一切,而城市法是这些曾高高在上的人与之妥协而成的产物,旨在摆脱封建主的束缚,它只是为社会秩序服务,而非为君权统治服务,所以它自身就有着独立于君权又与君权有着同样权威的地位。所以城市法的产生使法律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至上的观念从此深入人心。[2]

(三)独立自主精神

城市法的出现本身就是市民阶层对自治和独立权利追求的产物。从城市法的渊源看,城市法最主要和基础的渊源是特许状,特许状即是封建权力的转让书,是封建主妥协的标志,也是城市自治权实现的标志。在特许状的基础上,城市形成更独立的自主立法,这完全脱离的封建主的意志束缚。此外,行会章程也是城市法独具特色的重要渊源。行会是同行业者聚集于一处不依附于任何人的自治团体,行会章程完全由各行业内部产生,它对各个行业有各自的适应性,行会的出现为各个行业设定了保护区,让各个行业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样在各行各业中也有自己的行业规范,这样针对性的规范对城市各行业有很强的管理作用。这些行会自身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它们推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城市法对中国法治城市建设的启示

课堂上,利用教学内容进行情境创设,多让学生进行pair work或者group work等活动。比如在学习四年级上册Unit 7 How much?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义卖活动,通过学生之间的物品义卖活动,来拓展学习问价、还价的方式。课后,可以通过设立班级口语角、英语小故事比赛等,来让学生充分运用所学知识进行交流,真正达到语言学习的目的。

中国正在进行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政治,如何治理泱泱大国?最基本的方针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细化到方方面面,城市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城市的建设至关重要。城市法作为法治城市的先驱,应当为中国法治城市建设用以借鉴和吸收经验。

(一)契约精神上的启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1992年确立为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商品经济加速发展,商品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市场交易的安全需要由法律来确保,由此中国的《合同法》诞生。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这也符合城市法中最朴素的契约精神,即双方达成妥协,互作承诺。城市法中十分重视契约精神,无论是商人之间,还是市民与城市,市民与封建主之间,都强调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做出承诺,这才维护了城市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城市中,这样的契约精神同样重要,《合同法》作为一个救济性法律,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交易受害一方的损失,真正的市场交易和运作仍然以买卖双方的合意为先。此时如果没有契约精神存在于城市商人的心中,违约情形频发,尽管法律会对受害方进行事后救济,整个市场交易环境和秩序却无法得到弥补。唯有契约精神深入每个交易者的灵魂,才能让交易者遵守市场秩序,形成市场的良性循环。所以中国对法治城市的建设在精神层面上首先要让契约精神深入人心,可以通过《合同法》对违约者科以更严厉处罚从而倒逼商人强化契约思想,也可以通过诱导式的教育使契约精神深入人心。

(二)宪政精神的启示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体现的就是宪政精神。现在我们所探索的民主与宪政追根溯源都来源于城市法。如何在城市中体现宪政精神?中国能从城市法中学习到的就是对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在城市法中,封建主的权力让渡出来才使得城市拥有自治权。权力与权利有着明确的界线,同时权利与权力又能轻易地转化。真正的法治国家需要放手权利,制约权力,正如当今中国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与权利的这场博弈中,在宪政之下,权利应当取胜。城市的建设需要城市自身的自主性和活跃性,如果城市的公权力组织机构拥有过多权力,他们就会在城市建设中占支配地位,支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趋势,这显然不能与现代城市发展相适应。只有放手市场,将国家机关的权力让渡出来,让市民真正拥有更多的权利,才能调动整个城市的积极性。而权力只是在权利过于膨胀,自由过于泛滥时的调控紧缩手段,不应成为一个法治城市的主流。所以当今时代的中国应该扩大城市市民的权利,压缩城市国家机关,公权力组织的权力。

(三)行会制度的启示

在城市法中,一个行会主导了一个行业,行会的存在为整个行业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他是整个行业的后盾,也是整个行业的底线。在中国的明清时期,商帮大量出现,所谓商帮,不是以行业划分,而是以地域划分为不同帮派。这些商帮同样有自己的文化和标准,一旦有人违反了帮派准则,就没有资格进入那个区域从商,这与城市法中的行会有几分相似之处。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地域分化被打破,以地域为载体的商帮不复存在,但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商帮文化又重新被提及。这些商帮虽然最终消失,但是他们依然延续了上百年,有着极强的生命力,是他们内部的文化凝聚着他们,才使他们走的尽可能长远。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都强调企业文化的重要性,中国也开始重视企业文化。一个企业若能在内部建立起自己独特的文化,让每个员工充满活力,充满热情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这个企业一定是成功的,城市中屹立着千千万万个企业,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建立起自己的独特文化,这些文化就能支撑起一个城市。如果一个企业能带动他的员工延续他的文化,这些契约精神,自主精神自然会深入员工的意志中,整个企业的秩序能得到良好的维护,整个城市的发展更能得到有力的保证。所以国家应当大力推广和倡议企业文化建设,褒扬华为,海尔这类企业带来的文化价值,以鼓励其他企业效仿。

三、结论

中国法治城市的建设道路还很漫长,但是建设法治城市的任务艰巨且刻不容缓。建设中国法治城市是建设法治中国至关重要的一环,所以对法治城市的建设需要更加谨慎。笔者在城市法中找到当代中国法治城市可以学习的三个精神——契约,宪政和行会文化。三者同样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的任意一种精神都可以推动另两种的深化,其中最易学习的宪政,这只需要通过政府的政策就可以得以实现,其余两项均需长时间思想上的潜移默化才能深入人心。所以法治城市的建设是一个漫长过程,不可操之过急,相信在国家的有力推动下,中国法治城市建设之路会越走越稳。

[ 参 考 文 献 ]

[1]翟元梅.城市法兴起及对西方近代法治的启示——再悟《法律与革命》[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8,21(4):125-128.

[2]薛琴.城市法和商法对近现代宪政理论和制度的影响[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11,31(6):86-88.

中图分类号: D913.99 ;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28-02

作者简介: 罗卓然(1997- ),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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