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伦理评价_伦理委员会论文

企业伦理评价_伦理委员会论文

对企业的伦理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评价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概念

能够用企业伦理评价这一组合名词表示的东西包括一系列现象。这些现象60年代末首先在美国产生,最近在欧洲和日本也流行起来,并且不同于通常的对企业的经济评价和财政评价。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系内,通过制定相应的决定依据并向不同的经济参与者(雇员、消费者、投资者)提供建议,这种首创精神应该促进企业的“伦理”行为。这种评价的对象不(只)是个别产品和劳务或特定的个人(如公司领导),而是作为整体的企业及其作为组织的活动,即如同“经济偏好理事会”所说的那样,指的是“你日常购物的公司”。在此的前提是,人们也可以从伦理的视界互相比较企业,因为企业在现存的经济体系内有某种总的说来较大的行为空间,并且应该被理解为是“道德的参与者”。但有时这样的评价可能遭到公司的联合抵制。

这种评价是从一种多少明确阐述过的“伦理”立场产生的;当然,对于“伦理”会有各种非常不同的见解。但是,它们都认为:仅仅对企业进行经济评价和财政评价是不够的,要误入歧途的。这就是说,在对企业的“伦理”评价方面,也应该考察“社会的”、“生态的”以及其他的观点,这些观点补充而不是替代了经济的和财政的观点。人们也经常要求:实际上,应该对企业进行广泛的评价——即使不说——因此,对企业的这种广泛评价应该明确地进行,应该得到评论性的反映。

评价机构

从原则上看,在企业内部或企业外部都可形成这种伦理评价。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家、管理人员、男女雇员、股东就可以进行伦理评价,他们从伦理方面评价他们自己的企业,必要的话实施敏感性方案,提出伦理方针,设立伦理委员会和负伦理责任的人(“伦理官员”),自己负责这些伦理价值的实现等。

但企业外部的评价通常意味着“挑刺”。除了竞争者之外,本质上讲,从三种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实现这种外部评价:从消费者的眼光看,人们首先不是询问产品和劳务的质量等(像在大多数消费者协会的情形那样),而是首先询问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企业本身的质量;这方面的典范是一本500页的书《美国人的公共道德良心》, 以及以它为基础已多次出版的小书《为一个更好的世界而买》。这本小书因为是袖珍型,因而在超级市场上对于买者来说容易作为附带决定而可能被顺便购买。第二种角度是“伦理投资”的观点。借助于一系列“伦理”准则的帮助,人们从究竟应不应该在其中投资的角度来评价企业。最后,人们也在工会范围内讨论了类似的思想。在一种变得无法生成的、无法看清全貌的劳动力市场上,如果需要更多的灵活性的话,那么,人们就应该向雇员们提供准则条目和公司评价的情况,据此,雇员们就可以在尽可能高的信息透明度中选择他们的工作岗位。

因为对于评价来说不仅需要一系列伦理准则,而且需要被评价公司的大量信息,因此个人一般没有能力进行可靠的评价。所以,在最近的20年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拥有部分高度评定能力的合作者的中心和研究所,它们可以周密地制定并清晰地描述用于企业评价的决定依据。对此,人们大多在与有关公司的密切合作中搞到通常符合双方利益(但也可能降低这种评价的非依赖性)的情报。在这方面,美国的“经济偏好理事会”、“企业责任内在信息中心”和“投资责任研究中心”,英国的“伦理投资与信息服务(EIRIS)”和“新消费者”, 日本的“朝日周刊”特别著名。在德语语言地区,可以列举在奥地利、德国和瑞士拥有20多个公共机构成员的伦理生态投资研究学院,以及瑞士的信息中心:投资者及公共责任研究和信息。

评价准则

任何评价(或任何定级、甄别、监控)都以含蓄的或者明确的评价尺度或评价准则为前提,假如应该运用一种特殊的“伦理”准则,那么在这种评价联系中人们首先指的是一致性或者非矛盾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那些伦理质量与自己的个人信念或者与自己组织(如退休基金会、工会、大学、教会等)的伦理方针相一致的企业应该在消费、投资及劳动方面受到优待。这种一致性准则毫无困难地适合于对市场经济的清楚理解,并且要求自己的伦理偏好是自觉的,并且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连贯一致的。超越纯主观的要求,人们也提出了普遍有效性的要求(如非歧视、与环境协调等),这些要求通常被设定为是存在的,但没有明确地对此提出论证。

作为对企业进行伦理评价的一个具体例子,让我简短介绍一下《为一个更好的世界而买》一书所包含的12条准则:妇女和少数民族在经营领导和较高层领导中的代表,劳动条件,对家庭利益的考虑,公司内部的社会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公开设置,公益费用,对本地区教育和居住领域首创精神的支持,动物实验,企业的生态政策,对南部非洲的义务,参与原子武器的生产和核电站工作。依据那些部分以企业大小来区分的准则履行得怎样,人们用“杰出的”、“中等的”或者“较差的”来评定公司的行为。

对企业进行评价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关于个别公司在社会、生态方面业绩证明的详尽报告。这些报告是由像瑞士的情报中心那样的研究所,为个体投资者或者为公共投资者而制定的。

意义和局限

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将来还要继续增长,对企业的伦理评价就是以此为前提的。人们把一种特殊的“道德地位”归于企业,这种“道德地位”表明,作为整体的企业担负着一种伦理的责任,这种伦理责任不同于企业个体的伦理责任的总和,并且比企业个体的伦理责任的总和还要大。人们以此认为,不用陈述它怎样履行和应该怎样履行这种伦理责任,企业就具有了这样一种伦理责任(例如企业犯罪是一种可能的、消极的方式)。

对于证明企业在伦理上是合法的并获得社会接受来说,许多方面还要依赖于企业怎样施加这种影响以及局外人怎样评价它们。那些已被提到过的对企业进行伦理评价的形式可以对此作出贡献。更多地由公共机构,而不只是个体进行评价,这种贡献就越有影响。假如人们彻底地、有区别地作出了评价,那么通过支持企业内部的伦理努力,同时对企业施加社会压力,这些评价就可以来改善企业的伦理质量。以这种方式人们可以更早地减缓和克服企业自身评价和外部评价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对立,这促进了企业的伦理合法性和社会的接受性,最终也促进了经济体系在伦理上合法的证明并获得社会的接受。

尽管如此,还是不应该忽略企业伦理评价的局限性。除了许多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因素之外,企业伦理评价只是体现了施加影响的一种方式。相关企业一般令人不快地和拒绝性地对(消极的)外部评价——正是在伦理方面——作出反应。而且,在一个多元论和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对于企业来说不存在具有约束性的伦理标准的观点也广为流传。除此之外,由于高度的分工和日益增长的国际化,由于信息的取得越来越困难并使评价越来越成问题,因此,经济事件也就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难以把握了。

摘自瑞士《行为导向的经济伦理学》一书

标签:;  

企业伦理评价_伦理委员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