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与工会工作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与工会工作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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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06)02—0018—0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传统的单一的正规就业模式被打破,出现了有别于传统的新型就业形式,即非正规就业。在我国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将长期存在并日趋扩大。但是,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多元性、不稳定性和非规范性,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制度和工会理论带来了挑战。

一、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

非正规就业最初是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ILO)提出的概念[1]。随着对就业问题研究的扩展和延伸,很多学者注意到,非正规就业不仅存在于非正规部门,而且存在于正规部门,如临时工、季节工等。现在,学术界一般都认为非正规就业是相对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而言的,是不同于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标准全日制就业形式。

与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不稳定、非规范化的特点。

由于非正规部门的行业庞杂,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各有不同,包容性大,因此情况复杂。这使得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如正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很多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处于随时可能被中止的状态;有些非正规就业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为几个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小时工;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自雇类非正规就业人员,根本没有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相对人;有的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有的与新的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订立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有的与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劳务协议。

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是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非正规就业者从事的工作很多是临时性工作,工作的临时性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其次,非正规就业者从事的工作很多是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劳动力资源丰富,使得用人单位很容易辞退旧人,重新招聘新人;再次,对用人单位来讲,不想签订劳动合同,不想兑现这些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因此,非正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第三,很多农民工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或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这种流动性,造成了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兑现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以及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各项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来讲,一方面不想兑现这些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同时也怕签订劳动合同,捆住自己的手脚,不能随意辞退。即使签订合同,往往权利义务也不均衡。此外有些用人单位,如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家庭、从事个体经商的个体户、搞建筑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够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有些非正规就业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工作,也不能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私招乱雇行为,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的就业压力,正逐渐为人们广泛接受,我国政府部门将其称为灵活就业,并对其采取鼓励态度[2]。但由于这些就业形式在我国产生时间不长,在劳动时间、劳动性质、计酬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尚未健全,使得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当前,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方面突出的问题是:绝大多数未上社会保险;未与用人方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仍存在;发生争议寻求法律救济难。此外,还有劳动安全无保障、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等。

二、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规范

解决非正规就业的问题,必须抓住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逐步规范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制度上进行创新和完善。非正规就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门为非正规就业立法不现实。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分类完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从多方面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一)各种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规范

关于正规部门中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范。由于这类非正规就业中主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对受雇于正规部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非正规就业群体,主要是依法规范问题,即要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社会保险政策,规范用工企业的行为,从而规范用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关系,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雇用临时工、季节工等,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应与企业正式职工同工同酬,保证他们享受与企业正式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并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

关于自雇型就业中劳动关系的规范。由于这一类就业主要是自雇就业,不存在相对的劳动关系,因此,政策的重点是制定一系列支持小型企业创办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取消对一些自雇型就业的限制和不合理规定,建立符合他们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从事独立服务的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规范。从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角度看,独立服务者和其他一些类似的非正规就业形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解决,如从事家庭服务的保姆、小时工与雇用者的关系算不算劳动关系?属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范围的问题?家庭作坊的雇工能否纳入劳动关系的调节范围?

现行劳动法是通过列举“用人单位”的方式来划定“劳动者”外延的。《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可称为“用人单位”。相应的,只有在这五种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列举的五种组织显然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外延。如菲律宾劳动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雇佣条例都将保姆纳入劳动者的范围。我国的《劳动法》也应当顺应时代要求将存在雇佣行为的家庭认定为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与非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务派遗是解决非正规就业问题的最佳选择之一。“劳务派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早就存在,其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派遣单位负责管理职工,承办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给派遣单位经济报酬,而劳动者则根据派遣单位的安排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规定任务和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劳务派遣可以较好地处理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规范化。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经济组织(主体),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这样就能够避免具体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问题。非全日制劳动者由派遣单位派遣到不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此外,劳务派遣更便于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因此,通过劳务派遣,可有效地解决非正规就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劳务派遣也有很多弊端,不宜发展成为一种非正规就业主流的就业方式。但笔者认为,这些弊端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来加以克服,只要克服这些弊端,劳务派遣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目前我国上海等地方已经出现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各种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小型工艺作坊等,可以看作是劳务派遣的一种形式。但很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类似于企业但不像企业那样组织化和固定化,反映到劳动关系上也没有企业那样正规和稳定,尤其是劳动关系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管理相对松散。因此,应尽快按照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其规范化。

三、非正规就业与工会工作

由于非正规就业普遍存在着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化,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比较低,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与社会保障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因此,非正规就业不仅对现行劳动关系制度和观念提出了挑战,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工会组织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才能迎接非正规就业的挑战。

(一)吸收非正规就业者加入工会

非正规就业引起的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系列新情况,可能导致工会的传统理论和现行章程,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加入工会产生矛盾。工会应通过理论和制度创新,尽快突破“单位职工”的局限,通过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和季节性临时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委员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等多种组织形式和方式,广泛团结和联系那些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和处于灵活、松散、不稳定劳动关系中的非正规劳动者,帮助他们争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并把他们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地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

当前,要抓好三方面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加入到工会中来。第一,要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并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第二,要积极把广大城镇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应主动介入劳动力市场,把广大城镇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引导失业人员正确合理地选择再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工作。第三,要把分散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者吸收到工会中来。这三方面的非正规就业群体,都与传统上工会会员的组成有很大不同。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才能保证将这三方面群体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二)参与和促进非正规就业政策的制定

注重发挥工会源头参与的作用,利用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等途径,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和劳动关系调整,维护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非正规就业与传统就业有很大不同,一些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也需要制订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这都要求工会从关注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出发,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和立法建议。如适应独立服务者就业形式的需要,对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范围加以扩大;制订劳务派遣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并促进劳务派遣的发展。同时,非正规就业作为一种就业形式,需要制定和修改一些管理措施,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如取消对一些自雇型就业的限制和不合理规定,简化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开办的各种登记注册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废除不合理收费项目等方面,工会都应及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关系非正规就业群体权益的一个重大问题。工会应在深入研究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对社会保障特殊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的功能设计,对建立和完善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以及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政府部门参考。

(三)协调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

与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不稳定、非规范化的特点。因此,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更需要加以协调。

工会要针对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多元化、非规范化的特点,抓住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环节,从劳动关系的确立、调整到争议的预防和调处,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真正做到全过程地协调劳动关系。同时,工会组织要与劳动保障部门、雇主组织密切配合,督促所有企业依法与非正规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教育和引导非正规就业者了解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内容、法定条件和标准,提高非正规就业者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具体指导和帮助非正规就业者签订好劳动合同。工会组织还应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协调好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为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争取与正规就业劳动者享受“平等待遇”。

(四)维护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多元化、不稳定、非规范化的特点,使得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更加注重维护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权利。在非正规就业者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的现状下,工会工作要突出维权,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种侵权行为。对权利受到侵犯的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特别是帮助困难职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同时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

(五)为非正规就业群体提供培训等服务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文化、技能水平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除了少数文化领域、社会中介服务领域以及高科技领域的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等群体之外。大多数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技能比较单一。他们主要集中在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等一些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的人群。因此,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实用有效的就业指导与介绍和转岗培训、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给予非正规就业困难群体以关心和帮助。还应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法律知识少等情况,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使他们知法守法和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优势,帮助非正规就业人员树立多元化、多渠道、多方式就业观念,逐步克服他们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短期行为意识和自卑心理,正确对待非正规就业。要积极表彰非正规就业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平对待和尊重非正规就业人员。

[收稿日期]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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