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对我国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创新的积极作用_体育论文

产权制度对我国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创新的积极作用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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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3X(2005)04—0018—03

1 我国职业体育产生的社会背景

1.1 我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的建立

20世纪后,国际间的体育交往越来越频繁,竞技运动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效应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当时的政治历史原因,为了维护国家尊严,提高国家形象,打破帝国主义的国际封锁,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竞技运动的发展。195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赫尔辛基举行的第十五届奥运会,与台湾关于奥运会合法席位的斗争也随之展开,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被突出地表现出来。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的竞技运动水平,我国利用国家力量建立了被人们称之为“举国体制”的专业竞技体育体制。这种体制能够迅速地形成,得益于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国家几乎垄断了全部重要的稀缺资源,形成了自主性极强的国家组织系统。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基本完成了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的组织制度、训练与竞赛制度的建设。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的特征是国家对竞技运动实行统包统揽,通过“组织一条龙、思想一盘棋、训练一贯制”的行政管理方式实现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特定任务。当时提出的“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口号,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的政治目标。在其后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竞技体育事业虽然也曾遭受到冲击,但中国与国际奥委会的斗争也日趋激烈,加之20世纪70年代取得“乒乓外交”的成功,竞技运动的政治任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政府在专业竞技体育中的领导权也更加集中。

1.2 我国职业体育体制的萌生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变化及中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竞技运动在政治上的影响力逐渐减弱。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多年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格局被打破,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竞技体育群体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不断发生变化,一些群体作为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同其他群体的利益差距逐渐明显化,导致了中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在纵向与横向上的矛盾,中国专业竞技体育体制依靠政治整合的力量已无法面对社会变革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竞技体育才步履艰难地步入职业化道路。

中国体育职业化之路与西方不同,西方职业体育是在民间自发产生的,并逐步建立起结构健全的民间组织形式——联盟制。而中国的职业体育是在组织结构健全的政府管理型竞技体育体制中产生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竞技体育是完全由政府控制的,中国虽然也有协会,但这种协会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不能形成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目前,中国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的竞技体育资源,职业体育的发展对政府还有很强的依赖性。近年来,各级体委建立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就是集管理与服务于一身的半政府、半社团性质的组织机构。中国职业体育还处于官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双轨制。

随着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政府正在逐步弱化体育行政干预,利用市场机制对体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培育体育组织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职业体育就是利用其商业价值培育自我生存与调节能力的一种手段。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企业联姻并逐步向企业形式过渡,使职业体育俱乐部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俱乐部经营者只有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充分享有它的经营权,使职业体育组织步入依托社会、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尽管职业体育中还存在直接的行政干预,但职业体育改革以政府行为为导向,政府的权威性为职业体育的平稳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我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积极作用

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组织及生产方式。联盟(或协会)对俱乐部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俱乐部间的生产关系,对俱乐部的产权结构安排与未来走向有着直接的影响。俱乐部作为经营实体,其自身的产权结构又会对俱乐部的经营效益产生影响。

体育职业化改革的目标就是将专业竞技体育运行机制转换成职业体育运行机制。在职业化之前,中国的竞技体育完全由国家垄断,当时的运动队不具备自我经营能力,因而职业化改革是由政府首先发动的。在步入职业化的项目中,协会依靠其法定权威自然成为运动队的组织者,当职业俱乐部建立后,协会作为倡导职业化的先锋,理所当然地以组织者与领导者的身份成为了职业体育改革的代言人。在职业体育组织实行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协会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协会通过收入分享机制,促进了俱乐部的产权制度改革

协会作为中国职业化改革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是中国各个职业体育组织法定的最高权威机构。协会制订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到俱乐部产权的稳定与投资人的预期。在职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参与职业化改革的项目协会通过开拓市场,并在俱乐部间实行收入共享制度,为职业化改革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由于中国的职业化改革是后发型的,在职业化改革之初,许多俱乐部的机制转换滞后,尚不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协会以其权威性进行统一市场行销,并将收入分配给俱乐部,既节约了经营成本,也为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俱乐部提供了经济保障。一些项目协会在市场开拓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预示了这些项目步入职业化的广阔前景,从而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为投资者介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提供了良好的预期,为职业俱乐部的产权改制创造了条件。

在职业化改革的项目中,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制度改革是较为成功的。1994年,中国足协与国际管理集团(IMG)签署了《冠名赞助中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协议书》,中国足协与国际管理集团合作的主要内容是中国足球的甲A联赛和锦标赛的杯名、赞助转让。所获收益主要分配给了各俱乐部和相关协会。12支甲A 俱乐部共获得赞助分成960万元。“1994年3月18日,中国足协在昆明海埂训练基地与十二家甲A俱乐部、相关会员协会和体育场签署了协议。……中国足协将与IMG 签订协议所获全部经费的80%拨给各俱乐部和相关协会,其余20%除少量用于联赛费用外,大部分用于培养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的发展。在与俱乐部、会员协会、体育场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项权利和义务。”[1]

中国足协与国际管理集团(IMG)签订的第二个5年合作协议(1999—2003年)的合同总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在职业联赛的初期(1994—1998年),各甲A 职业俱乐部只能从中国足球协会分到百万多元人民币的冠名赞助分成,……到2000年,甲A职业俱乐部仅从中国足球协会分到的冠名赞助分成就有几百万元之多。”[2] 中国足协与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签订的关于训练、比赛经营的5 年合作协议(1999—2003年)的合同总额也达数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国足协与百事可乐、阿迪达斯、万宝路、菲利浦等公司分别签署了各类协议,提高了中国职业足球的经营能力。

由于职业足球的盈利能力逐渐提高,俱乐部不仅获得联赛收入的大部分,而且还获得了比赛的部分经营权,开始走上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许多企业对职业足球发展的未来潜力形成了良好的预期,大批企业对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了收购,使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结构得以顺利改制。改制后的足球俱乐部拥有了自主的产权,提高了经营的积极性,纷纷加大了对俱乐部的投入。俱乐部的年投资在1994年平均只有几百万元,几年后就提高到数千万元。

2.2 转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俱乐部产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实行职业化改革前,运动队隶属于地方体委或行业体协。竞技体育的资源完全由政府控制,政府直接控制着运动队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转让权等。职业体育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无法依靠行政权力来实现,它必须内生于或根植于市场经济结构中的实际进展。将原有专业队转换为依托市场运作的职业俱乐部,就必须斩断专业队与政府的制度性依赖关系,使其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经营者。

中国足协先后颁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俱乐部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制章程》等制度性文件,并于1994年制定了聘任制、注册制、合同制。明确了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995年,中国足协全面实施了运动员转会制度。辽宁远东俱乐部的一球员首先以64万元转入广东宏远俱乐部。1995年甲级俱乐部正式转会球员共16人,引进外籍球员44人。标志着中国职业足球人才正式走向了市场。中国篮球协会于1995年10月颁布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明确了篮球俱乐部的属性,“篮球俱乐部是从事篮球运动的体育团体,并必须是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同年,中国篮球协会颁布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转会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职业篮球人才正式走向了市场。

转会制度的实施使俱乐部掌握了对运动员的使用权与任免权,俱乐部的产权性质逐渐明晰,逐步脱离了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会制度的实施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由事业型单位向企业型单位过渡奠定了基础,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目标也由以社会目标为重转变为以经济目标为核心,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并重。

2.3 限薪制度降低了俱乐部的投资风险,促进了俱乐部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的职业俱乐部是在原有专业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俱乐部所在地区存在经济差异,俱乐部在转制过程中的进展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俱乐部间也存在很大的经济差异。俱乐部间对运动员的过度竞争一方面会给刚刚起步的职业俱乐部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经济实力弱小俱乐部的运动员大量流失,影响职业赛事的竞争均衡。职业赛事竞争不均衡会增加职业运动投资人的风险,在职业化改革的起步阶段,俱乐部对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较低,协会对竞争均衡性的维护降低了俱乐部的经营风险,促进了俱乐部产权制度改革。职业运动协会通过实施运动员限薪等制度对俱乐部的竞争均衡起到了保护作用。

足球是中国职业运动中投资最大、竞争最为激烈的项目,由于球员市场竞争的加剧,运动员的收入扶摇直上。至1995年,一些优秀选手的年收入已达百万元以上,许多俱乐部的财政陷入困境,“有些俱乐部的工资和奖金已经占总收入的63%到65%,全年亏损的俱乐部希望减少工资、奖金的支出。”

中国足协在1996年广州工作会议上制订了对运动员的限薪措施,规定甲A 俱乐部月薪水不超过3600元,球员收入要与俱乐部收入挂钩。1998年中国足协与26家甲级俱乐部达成了共同协议,即《关于甲级足球俱乐部拒绝运动员签字费、统一最高工资及出场费限额的规定》。规定甲A球员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1万2千元, 胜一场比赛全队发放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1999年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对运动员的转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国足协提出限薪制度后,中国篮球协会、中国乒乓球协会等协会也相继出台了限制运动员收入的制度。尽管这些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许多争议之处,但这些制度对稳定赛事市场的有序化与俱乐部经营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我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结构创新的积极作用

职业化改革使俱乐部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市场竞争压力激励着俱乐部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俱乐部为激发运动员与教练员刻苦训练并不断创出佳绩,围绕运动训练、竞赛及与之相关产品的经营开发的激励机制相继建立。

3.1 收支独立核算对俱乐部生产经营开发的激励

职业化改革后,俱乐部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运动人才炙手可热。一些项目实行职业化改革后,职业运动员的工资成倍增长。以足球为例,1994年各甲级俱乐部的投入平均为几百万元,几年后,俱乐部的运行费用就达上千万,运动员的工资达俱乐部支出的一半以上。许多俱乐部不堪重负,频频易手。升降级制度无意中变成了催化剂,使上述情况更加恶化。由于升降级关系到俱乐部的生存,运动队降级就意味着俱乐部的资产贬值,人才引进与经营开发都会受到影响。

职业化给俱乐部带来的动力一方面来自职业体育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来自俱乐部对盈利与发展的欲求。俱乐部为了提高生存能力并不断获得发展,在提高运动成绩,力争升级与保级的同时,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从而达到收支平衡或盈利。职业体育市场的竞争压力是激发俱乐部寻求发展的外因,经营自主权的获得及盈利目标是驱动俱乐部发展的内因。

3.2 高工资与解聘惩罚相结合对运动人才的激励

职业化改革给运动人才带来了可观的收入,比如1994年,中国在实行职业化之初,甲级足球俱乐部运动员的平均收入是几千元。经过数年的发展,俱乐部间对人才的争夺越来越激烈,运动员的收入扶摇直上,甲级足球俱乐部的平均工资已达到几十万。根据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提供的球员身价标准,登上2002年转会榜的球员就有两人年收入超过200万元,教练员的收入也非常可观,“’97 赛季刘国江执教海牛队的年薪为40万。前卫寰岛队以高出海牛的价格——80万才把他拉走。而’97赛季刘国江执教松日队的徐薪也是80万元。”[4] 职业化改革也给运动员出国发展带来了机遇,一些成绩优异的运动员先后成功转会到国际大牌俱乐部,并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他们在职业运动员中起到了榜样的作用,激励着运动员奋发向上的精神。如杨晨在法兰克福队的年薪是140万马克。孙继海与曼城的合同为期3年,税前周薪近1万英镑。篮球明星姚明以状元秀身份进入NBA,与火箭队签约4年,4年工资总计1800万美元。

俱乐部在给予运动员与教练员高收入的同时,运动员与教练员也面临着高解聘的威胁。运动员的成绩不好就可能被新人代替。一旦比赛输球,教练的“下课”呼声就会震耳欲聋。仅1998年,甲A足球俱乐部就撤换了十余名主教练,被淘汰的运动员更是难以计数。对于青少年来说,职业运动已经成为一种充满诱惑与挑战的职业。职业运动的高收入激励着年轻运动员的进取精神,优秀选手不断涌现,运动员必须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水平,注重自我保护,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才能在运动生涯的黄金时期获得高收益,免遭淘汰。高工资意味着一旦被解聘就会有很大的损失。高工资与高解聘相结合对促进职业体育人才珍惜职业机会,不断提高运动成绩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3.3 收入差距拉大对人才的激励

实行职业化以前,各省市的运动人才都是自己培养自己使用,运动员的横向流动很少。精神激励是运动队的主要激励手段。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李培林认为,在我国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下,“以精神激励为主要手段的企业动力系统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利益均衡”,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上采取平均主义的方式,职工收入并不与劳动贡献和企业效益直接发生联系。这种动力系统的形成是由我们组织生产的方式决定的,我们实际是以在战争年代革命军队组织生产和进行军事动员的方式来管理企业。”[5]

中国竞技运动的职业化改革,彻底打破了专业竞技体育体制的地域壁垒与人才流动壁垒。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出台奠定了运动员在俱乐部间流动的合法性,俱乐部的分配制度与运动成绩挂钩,不同级别俱乐部间运动员收入拉大了距离,运动员在同一俱乐部内的收入差距也很大。以足球为例,在甲级足球俱乐部的球星年薪多达几百万元,普通球员年薪为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收入差距几十倍、近百倍的比比皆是。出成绩、当主力与成球星自然是大多数球员的梦想,球员之间的竞争激烈而又残酷。今天你是主力队员,可是明天你状态不佳马上就会被其他人所代替。潜在的危机迫使每个球员不断督促自己刻苦训练,并努力在市场上实现自己的价值。一场比赛能否获胜、每场比赛的进球数等常被用作分配奖金的标准。为限制俱乐部间奖金发放的攀比,中国足协曾在1998年年度出台的限薪令中规定,胜一场比赛全队发放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限薪制度的出台是对高水平运动员收入迅速膨胀的无奈之举,职业化的走向预示了人才的重要性,限薪制度也暗含了对人才收入差距的认可。

收稿日期:2005—04—04

主要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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