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明的交互关系论论文

法律与文明的交互关系论论文

法律与文明的交互关系论

法律与文明交互作用,过去记载了文明的成果,现在维持着文明的演进,将来促进着文明超越。当文明战胜野蛮时,法律忠实地记录着文明的点点滴滴,充当文明的载体;当野蛮扰乱文明时,法律调节着社会变化的节奏,将野蛮导向文明。

徐爱国

文明是人类社会改善自身、摆脱野蛮状态的过程和结果。人类活动的每一步改善,都是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法律既是文化的一部分,也是文明的一部分。法律是人类行为的规则,更是人类自我管理的一种方式。法律史有时候也被称之为法律文明史,法律文化则是将法律纳入社会史后法律与社会的综合考察。从学术史上考察,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丰硕,法律文明研究相对薄弱。

患者男,66岁。咳嗽10余天,近一天来,出现发作性胸闷、胸痛,位于胸骨后及上腹部,主要为闷胀感,程度中等,疼痛无放射,不伴出汗,持续3~5 min可自行缓解,有时静息时亦会发作。以“急性冠脉综合征”收住院。

文明与野蛮具有相对性。汉人自称为文明,把夷族归为野蛮人;希腊人自许为文明,将马其顿归为野蛮人;罗马人号称为文明,将日耳曼人归为野蛮人;基督教自以为文明,把异教徒归为野蛮人;文艺复兴颂扬古希腊罗马为文明,将基督教会归为野蛮类;西方人以自我为文明,将东方社会视为野蛮。文明无所不包,文明是礼仪、是人本、是制度、是教化,是科学,是进步,是理性。无论文明从哪个意义上去理解,文明都能说,在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中,法律功不可没。或者说,法律与人类文明同步前行。

法律在文明发展中的功绩,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总结得最为完整。启蒙学者将人类历史区分为野蛮和文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称自然状态,后一个阶段称为国家或政府阶段。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线就是民族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产生。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其一,文化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法律是文化的一种折射。其二,反过来,法律也可以改变和提升特定的文化。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既是文明的一个面相(向),又是衡量文明的一个尺度,同时还可以促进文明的进步。但是,法律与文明的关系也有独特性。其一,法律文化学者通常不对法律文化作出价值判断。文化只是描述,不同文化之间不存在价值上的高低。但是,文明却有价值判断。专制主义的法律是野蛮的,民主自由的法律是文明的;大陆法律强调政治变革、立法者能动性因此是革命的,海洋法律着眼于习惯传统、司法被动性因此是保守的;一夫多妻的婚姻法律是野蛮的,同性恋合法化的法律是文明的;家长权下的法律是野蛮的,个人自治的法律是文明的;保持死刑的法律是野蛮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是文明的;禁止自杀的法律是野蛮的,安乐死合法化是文明的。其二,法律文化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通常是静态的,空间纬度居先,而法律文明学者的方法,则多是动态的,时间纬度居先。如若对法律存在价值的判断,就会相信法律的进化,就会相信法律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最先提出这个观点的,当属黑格尔。他认为,法律有自己的历史,它不同于纯历史的编年史,而是体现法律发展的辩证法。法是客观精神的外在实现,经过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之后,法哲学进入世界历史之中。按照历史的辩证法,文明从中国、印度和波斯的东方文明,演化为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最后达到日耳曼文明。在黑格尔那里,历史哲学从东方到西方的发展,人类也从原始达到高级。

文明内涵着价值判断,因此,不同人群的文明判断不尽相同。假定法律促进文明的进步,不同的文明观会对法律的取舍决然不同。一群人眼中的野蛮,被另外一群人视为文明。或者,当下野蛮的行为,将来会有利于文明的进步,这也对法律带来困境。这可以称之为法律与文明的冲突。法律规定处理更有利于人类的文明,会演变成法律的难题。

把黑格尔的历史观应用到法律史研究,成果显著的,当属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他区分了静态的东方社会与动态的西方社会。他说,历史对于法学家而言,如同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么重要。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东方与西方法律同步发展,依次经过了个别判决、习惯和法典三个阶段。然后,东西方法律发生分野,东方法律发展停滞了,西方法律继续向前发展,依次又经过了拟制、衡平和立法三个阶段。法律的发展是进化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法律上的表现,便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即由人身依附关系的法律走向个人自由独立的法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提炼了法律与文明的关系。德国法学家科勒说,法律过去是文明的产物,当下是文明的表现,将来是促进文明的手段。这种将法律与文明联系起来,寻找法律发展逻辑的做法,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的哈佛法学教授庞德。法律与文明关系史,构成了法律史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法律的哲学回到法律的历史,结论一样,那就是法律与人类的文明同步增长。文明如何演进?法律文明进步的原动力是什么?没人给出明确的答案。至少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仁慈悲悯的唤起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西汉时代的仓公,是个地方钱粮官,也是个名医,他治好了不少人,也得罪了不少人。他被人举报,要被押赴京城受审。仓公没有儿子,只有5个女儿,押赴京城时抱怨,生女不生男,危难之际不管用。女儿缇萦只好陪父入京,给皇帝汉文帝上书。她说是她爹很是无辜,如果被判有罪,按汉刑受肉刑,既痛苦又羞耻。抹不去肉刑留下的记号,叫他以后如何重新做人?要不让缇萦去官府当女奴,免了她父亲的罪?文帝悲悯心涌起,赦免了仓公的罪,废除肉刑。这是中国古代史上汉文帝废肉刑的典故。从墨劓、宫剕、大辟的肉刑体系到笞杖、徒流、死的自由刑体系,被称之为刑罚的进步。从炮烙、车裂、腰斩、枭首、凌迟、点天灯到斩与绞,再到枪决,最后到注射,死刑执行方式的每一次转变,都与科技的进步和减少受刑者痛苦的观念联系在一起。

经常引起争议的一个议题,就是法律如何协调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冲突。医学人体试验,对于受试者来说是一种恶,对于社会来说是反文明。未经患者同意,在他身上做医学试验,本性上讲是反人类的罪行,是违背文明的行为。但是,人体试验的成果,将来可以用于全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它又有利于提升人类总体的文明。对医学研究中的人体试验,法律该禁止,还是该放任,还是该提倡?反文明人体试验带来的医学资料和治疗方式,是否可以用做当下的医学诊断与治疗?

在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前,人类按照本性生活,或者相互猜忌、怀疑和竞争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或者没有规矩、没有执行力和没有公正裁判的无政府状态,或者依人类善良本性、脆弱神经和感性敏感而生活的原始状态。没有安全、没有食物、没有繁荣、没有航海、没有科学,没有公正,没有制度,这是一个短暂的、龌龊的、贫乏的、混乱的时代。人类的本性和良知呼唤着文明的到来。用卢梭的比喻来说,当一个人拿起一根棍子在地上画了个圈、宣布“这是我的”的时候,人类开始进入文明的时代,这个拿棍画圈的“骗子”就是人类文明的奠基人。从野蛮步入文明的方式,就是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是超越每一个个体的存在,这就是国家。国家体现了公共的意志,公共意志的外在表达就是法律。国家通过政府运作,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在政府和国家之下,法律权利取代了野蛮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我已经答应她了。西双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答应她,可是我的确答应她了。明天我就去民政局登记。登上记,我们又是夫妻了。

实际情况中,电动汽车群组管理者组织电动汽车集群参与充电控制并为电动汽车个体获得利益[15],Tu时段中电动汽车组k的等效充电负荷由式(5)求出,其中电动汽车群体被划分为若干个组,k是电动汽车分组的索引,Φk表示第k组的电动汽车集合。

以法律的角度解释,人类文明出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或者确认权利、或者撤销权利、或者判定权利。一个野兔在野外奔跑,谁逮住它归谁所有,这是确认权利;一只家兔在郊外奔跑,不管谁逮住它,它依然归原主人所有;一只野兔在野外跑,张三射中了兔子,李四抓到了兔子,野兔子归李四所有。“无主物归最先占有者所有”“占有必须是充分的和完全的”和“所有权具有对世权”,三条法律规则划定了野兔在野外逃窜的财产权界限。贯穿于三条规则中的指导思想其实就是“文明”。以法律的方式而非野蛮武力的方式定纷止争,这才是文明。法律会制约人的行为,按照规则行事会妨害自己的随心所欲,这也就意味着,文明也会约束人,也会让人失去一定的自由。但是拿洛克的话来说,我们为什么要建立政府,是因为政府可以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障,在“被狮子吞没”和“被狐狸骚扰”之间,文明选择了国家、政府和法律。

桥梁主体结构的本身承受力不足,主体结构的严重下沉与持续性下沉,位置不符合标准,强烈外力导致的结构不稳定,温度的突然变化导致地基质量下降,都会对桥梁主体结构的性能产生影响。桩基础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机械设施故障,都会加大钢结构桥梁主体结构质量的不足。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桥梁主体有时会因为混凝土的外在压力而发生结构变形问题,产生裂纹与空洞。如果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质量不过关,发生错位与折断问题,无疑加大了了桥梁主体结构的安全风险。

财产法的历史也折射了人类文明史。古代社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债务人欠债不还,或者无力归还,依照古罗马早期法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杀掉,按照欠债的比例各个债权人分配其肢体。在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犹太人要割下基督徒胸前一磅肉,历史渊源即在此处。往后,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官府举报,要求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债务人被关进监狱,失去自由身份。或者,流落他乡,远离债主,即使如此,一旦回到自己的社区,债权人随时可以追偿债务。再往后,英国人发明了商人破产制度,商人破产可以免除其债务。其中原因,按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说法是,商人破产不是他道德上的败坏,而在于他命运的不幸。商人本身就是财富,若继续在商场上打拼,可以重新创造财富。破产法由此诞生。再往后,即使是债务人,他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要得到保护。债权人野蛮逼债、精神恐吓,可以构成侵权,要承担债务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从对债务人的刑事惩罚到侵权法对债务人的保护,从对财产权的重视到对人身权的尊重,同时体现了法律进步与文明的增长。

产品上市前,D企业创造性地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对办公室无人货架这一创业机会进行评估,并拼凑现有的技术资源以实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其资源拼凑模式为手段导向型(6>2)。产品上市后,创始人利用故乡的社会关系网络,将办公室无人货架的网点扩展到数百家,与多家物流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成功融资数亿元,其资源拼凑模式为社会网络型(13>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德国纳粹为了军事目的,希姆莱曾命令纳粹医生在达豪、奥斯维辛、布痕瓦尔德和萨克森豪森的集中营,对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等群体做了大量人体试验。以冷冻试验为例,受试者被放置于冰水罐中,连续几小时,直至颤栗至死。德国军方的目标设计是,当德国飞行员被敌方击中、弃机落入北海后,能在冰冻海水里存活多久。试验医生是纳粹医生西格蒙德·拉舍尔,他在达豪集中营模拟这个实验,启用了300位囚犯,详细记录他们从暴露于冰到最后休克的过程。其中,有80~90位受试者死亡。集中营里的人体试验,后世在法律上的争议是双重的。其一,战后军事法律审判如何对待人体医学试验?其二,纳粹集中营里人体试验的医学资料和数据,如今的医生是否可以参考和应用?

前一个问题催生了医学伦理法典,也就是《纽伦堡法典》。二战后,盟军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其中就有对德国纳粹医生的审判。1946年10月25日提起诉讼,12月9日审判开始,1947年8月20日审判结束。23名被告人中,7人被宣告无罪,7人被判死刑,余下的被判处10年到终生监禁不等的自由刑。审判过程中,医学伦理被提交到盟军战争犯罪委员会。三位法官在回答医疗专家证人时,提出了10个要点,这就是后来的“纽伦堡法典”。其中包含如下原则:知情同意和免予强制;合理设计的科学实验;有利于实验参与者。这意味着,未经过知情同意的医学人体试验,本性上是反文明和野蛮的行为。如果有利于人类整体利益或者未来长期利益的前提下,人体试验也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换言之,在保护病人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医学实验。试验之前,试验者必须征得受试验者的知情同意。这项原则后来为《国际人权公约草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赫尔辛基宣言》《欧盟议会2001指令》《国际生物医学研究人体试验伦理指南》等系列医学伦理国际公约所确认。

后一个问题引起更激烈的法学争议。现代医学也研究人体低温,研究的目标是救助那些濒于致命低温点的病人,帮助搜救和援助人员判定海难落水者存活的概率。但是,临床医生缺少科学的依据,所使用的数据都是来自动物试验,而动物和人的低温生理反应存在着很大差别。巧合的是,二战时期纳粹的人体试验有详细的数据:纳粹让囚犯处于零度以下,或者冷冻于冬天野外。当囚犯排泄粘液、眩晕和失去意识的时候,纳粹医疗人员详细记录受试者的体温、心率、肌肉反应和尿液的变化。拉舍尔医生甚至还发现了快速的和主动的再暖“技术”。这些资料和数据对于现代医生具有直接的参考性。现代医生为了全人类未来健康这一文明的目的,是否可以使用反文明的纳粹的研究成果?法律并没有给出答案。一些医生参考了纳粹的数据,更多医生提出异议。他们认为,纳粹的医学数据沾满了六百万犹太受害者的鲜血,其医学价值不能淡化纳粹的反人类和反文明的行为。在科学和文明冲突的情形下,文明居先。法律的态度是,当文明与野蛮出现冲突的时候,好的法律可以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遏制野蛮对文明侵害,将野蛮转化为文明之用。

文明与野蛮贯穿于人类的历史。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法律陪伴着文明向前推进。法律与文明交互作用,过去记载了文明的成果,现在维持着文明的演进,将来促进着文明超越。当文明战胜野蛮时,法律忠实地记录着文明的点点滴滴,充当文明的载体;当野蛮扰乱文明时,法律调节着社会变化的节奏,将野蛮导向文明。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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