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陈丹[1]2003年在《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国际商事交往迅速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与此相适应,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普遍手段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问题上,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在传统的仲裁地法理论之外,日益兴起一种新的理论: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理论。 1、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的基本范畴,包括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所谓非内国仲裁,是指非依仲裁地国程序规则作出裁决,并且该裁决依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内国裁决”的仲裁。并且对于非内国仲裁裁决,排除了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而仅由承认与执行地国实施单一的司法监督。 2、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由于传统的仲裁地法理论的局限性,以及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提出的挑战,尤其是网上仲裁的日趋流行,非内国仲裁理论应运而生。对于该理论一直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论争。 3、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的法理依据有两个方面:作为仲裁本质属性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效益优先原则。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的法律依据则集中表现在《纽约公约》的相关内容中。 4、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不仅表现在国际、国内立法及有关仲裁规则上,而且也表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和国内司法判例中。在非内国仲裁实践方面,克罗马罗依案在国际仲裁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对此案进行的判解研究是对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有力论证。 5、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的合理内核: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化发展方向;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符合国际商事仲裁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通过完善非内国仲裁理论的适用和健全相关法制环境来完善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理论。

徐慧[2]2007年在《论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文中指出“行为受行为地法支配”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表现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即仲裁地法在确定仲裁员的资格、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以及实体法的适用等问题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然而,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却涌现出一种否定“所在地理论”,力图使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和支配的发展趋向。在中国,学界称之为非内国化仲裁,其主要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法律赋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销此种仲裁裁决的权力。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或者承认此项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执行并拒绝执行。非内国仲裁既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同时它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的产生引起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赋予国际商事仲裁更多的自治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但并不意味非国内化理论排除所有司法干预,不同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所允许的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程度有所不同,这涉及的是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与控制程度问题,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比较法研究、法学分析及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法理依据探讨和对非内国仲裁实践及相关判解的研究,以论证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内核。并通过分析各国在处理非内国仲裁和司法监督关系方面的不同仲裁制度安排及制度的借鉴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立法的缺失提出积极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明确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含义,并从非内国仲裁的认定标准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两方面具体阐释仲裁地国对认定非内国仲裁的决定性意义。第二章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性质、价值等方面来证明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经典的判例来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进行可行性的实证分析。本文第叁章对仲裁权与国家主权关系进行探讨,说明非内国仲裁并没有摆脱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质,不意味着完全排除了任何国内管辖,在阐述对非内国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而在监督的范围、内容及监督权分配等方面予以具体明确。第四章论述了非内国仲裁理论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影响。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与初步构想。

参考文献:

[1]. 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法律问题研究[D]. 陈丹. 湖南大学. 2003

[2]. 论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D]. 徐慧. 河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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