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如何经营“私立学校”来保存其本色?_民办教育论文

“名校”如何经营“私立学校”来保存其本色?_民办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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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体制的深化,办学模式在发生深刻变革。其中,名校办民校的模式,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表明,我国教育不仅包容了公立、私立两个阵营,而且追求“公私并立,携手共进”的理想境界。然而,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这一模式受到新的质疑。如何走出这种新型办学模式的误区,回归它的本色,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更多的探索。

兴起:公办和民办的对立统一

现在,名校办民校的基本做法有三种:其一,由一些在地方上具有龙头地位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小学校长牵头,以这些学校的教干为主要力量,以本校的教职工为基本力量,再请来地方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局领导作为“名誉”力量,组成“股份制”体制。校长做董事长,其他领导和学校教干为大股东,群众则是平均参小股。这样,将名校的名称作为民校的桂冠,在社会上让人以为这些民校就是名校自身。

其二,办学运行往往是名校和民校裹在一起,难见分水岭。教育资源(师资、设备、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等)实现共享。

其三,名校办民校这一崭新的办学模式诞生的原因,一是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最终要携手并进。二是单纯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导致民办教育因缺乏教育“底蕴”而难以实现突破。因此,先吸纳民间力量,而后又由名校出头露面来兴办。

应该说,这是教育体制上公办和民办这一对立统一体的实质性的嬗变和提升。对公办教育体系来讲,他们本来就要集中力量消释民办教育在生源大战、教育质量、办学成果等方面造成的巨大压力,而现在民办教育闪亮的“匕首”竟然直插公办教育的“心脏”,这令许多普通公办学校措手不及。社会上公认的所谓“名校”一般都是公办教育鲜艳的旗帜,在一个地域具有着龙头地位,这些教育的“大哥大”自身出现了对民办教育的“融合”甚至“同化”,不得不令公办教育的同行们瞠目。

而至目前为止,名校办民校尚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民办教育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而公办学校是由政府举办的,理应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然而,我们的教育已经走进了新时代,在大力提倡改革的形势下,探索和创新成为发展的主题。许多新生事物就是先在实践中诞生,在尝试、摸索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以后,国家才能出台法律规范。可以说,名校办民校的创意是可贵的,但是,这毕竟是教育的新气象。从很大程度上讲,教育的创新、改革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如果失败,那是要以牺牲许多学生健康成长为代价的。如果教育改革真的如此,那便违背了教育改革的本意。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对现行的名校办民校的做法很有必要作一番深刻的反思,以期对这项新事物的顺利发展起到有益的纠偏和促进作用。

误区:双重身份难以清晰界定

之一:人事混为一体。名校所创办起来的民校,当权派大都是名校教干队伍中的中坚分子。特别是名校校长变成“双面人”,一般兼任民校董事长或者校长,民校的重要职位的定夺,基本上是由他一锤定音。在民校里,一把手“责任制”演变为“独裁制”,教职工变成“打工族”。一边干着公家的事,拿着国拨工资,一边利用国家给予民办教育的收费灵活政策,收取高额学费。笔者所在的苏北地区,一所名校办的民校,收取初一正式录取学生的培养费已经高达7000元,另外每学期还要正常收取学杂费。老百姓因为受到名校光环的迷惑,摔锅卖铁也要让孩子上所谓“名校”。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游戏规则。

之二:财务账目难清。表面上看,名校和民校是分立账户、分开收支,但在大一统的管理机制下,这种“分立”和“分开”实际上只能保证私有经费和财产不流失,并不能保证公有经费和财产不流失。比如说,名校和民校往往联手搞一些活动,双方都有人员参加,各种活动经费的开支,往往要从名校的公有账户上支出。活动的收益是双方的,支出的费用却单是公家承担。令人担忧的是,这样不合理的现象却被许多领导和群众认为是“应该”的。再如,许多教学干部在公办学校的日常工作中难免要“加班加点”,按理要有一点“补偿”。但事实上,这些教干或其他人员的“加班”,往往将两边的事务搀和在一起,“加班”的费用单方面由公家账户支出。

之三:资源模糊不清。在名校办民校的体制下,追求“资源共享”的运作理想。在“共享”的旗帜下,师资往往共享了,名校师资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观念、经验等无代价地奉献给了私立民校;名校的许多老师身兼两职,本身在名校的工作量就很大,又挤出时间到民校兼课,在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中必然影响他们在公办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另外图书、设备等资源,名校往往对民校提供免费服务,对公办名校来讲,这其实是一种资源流失。

之四:招生“抑公扬私”。不少地方的名校办民校,大多是将原先名校的某一块公办事业砍掉,再划转到民校举办。其实,就是将名校的生源优势无偿地送给了民校。对公办名校而言,无疑降低了自身的办学效益。这在地方上,不仅引起了其他公办学校的不满,就是其他民办学校也极为不满;老百姓的说法是:“这是地方政府摆脱教育负担的一种变相术!将本来属于公办‘名校’的小学、初中改为私办,增加了学费标准,加重了家长负担,政府却变得一身轻快!“这种做法应该不是名校办民校的初衷,也不是我国教育发展的理想选择。

建议:名校依法“领办”民校

澄清公私所有。名校办的民校,一定要从所有制上分清公私界限。目前出现的名校兴办民校,一般是由名校校长和教干直接操办起来的,由于决策层的人事混同,很难在人员性质和管理机制上将公私两条线分得清清楚楚,导致办学运行中许多资源的模糊不清。我们认为,可以发挥名校的优势,让其他具有办学资历的人员来兴办民校,并且从政策上规定这类民校与名校联合关系的合法性。从学校的领导机构和人事组织上将公私严格分离开来。这样既可保证公办名校资源不流失,又可保证民校办学的真正独立性和创新性。因此,科学地讲,名校兴办民校应当改为名校“领办”民校。

自主创新发展。现行的名校办的民校,教育教学思想、理念、观念等多方面等于是名校的复制品,本身并没有多大创新的的积极性,因为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民校去自寻烦恼。特别是在新课程改革浪潮中,民校更是紧紧地跟在名校掀起的浪头后面,根本体现不出多少新气象。因此,民校必须复活自身办学的灵活性机制,顺应改革的潮流,走创新发展之路。只有探索出自己的独特发展之路,才能正确把握学校健康发展的生命航舵。

引导扶持并举。名校办民校的辐射作用应该定位于“引导”和“扶持”,决不应该是公办名校校长、教干和教师们只要出资入股就将民校占据为己有。因为名校是一种资源,是经过长期努力培育出来的,绝不应该将这种无形教育资产转移到民校后变成部分人员的“摇钱树”。所以,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有关政策,科学确定名校办民校的组织形成机制,从体制上杜绝不科学、不合理现象。名校对民校的辐射关系应围绕以下因素来确定:在办学思想和理念、观念上的“引导”;在师资培养上的“传、帮、带”;在办学策略上的“扶持”;在课程改革的实验、探索等方面的“联动”。

携手联动发展。名校与领办的民校,实际上是在公私两制下走一条教育发展之路。他们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办学运行应该是携手并进的,办学策略应该关注各自本色的构建。构建各自本色,与携手并进并不矛盾;相反,只有坚持本色化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才能使两双手握得更紧。因为,名校与领办的民校具有着特殊的联合(这里用“联合”的概念要比“融合”的概念要显得科学)关系,两者在有效结合的机制上实现独立的创新性发展。这是名校自身的发展需要,也是民校发展的必然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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