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体与哲学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社会本体与哲学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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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所要探讨的社会本体,是使人类生活幸福的好社会的本体。它不像事实世界的物质本体那样,可以自动地转变为现实,而必须通过人们对它的自觉认识,才能从好社会的本体演变为现实中的好社会。社会本体是形而上的存在,只有不囿于实证经验的哲学才能认识它。于是,只有哲学才可能成为人类文明的灵魂。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本体是什么?国内哲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1.社会本体是物质;2.社会本体是实践。就“本体”的字面意思——事物由之形成、产生的本原——而言,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但就“社会本体”的哲学意义而言,两种观点都不能成立。因为,哲学所要认识的社会本体,并不是所有社会——好的、坏的、使人类幸福的、使人类痛苦的以及使人类走向毁灭的法西斯社会——由之产生的本原,而只是使人类生活幸福的好社会由之产生的本原。

自然界是在自然物质的“自己运动”中形成的、由自然物质构成的事实世界。自然科学史告诉我们,人类能够观察到的时空范围内的物质世界,起源于某些共同的基本物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本体。人类社会则是人们根据自己提出的价值法则自觉建立的。在表面形式上,人类社会与某些在生物进化中自然形成的动物——蚂蚁、蜜蜂、狼等——的群体组织有些相似。在这些动物的“社会”中也存在着类似权威与服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是,动物群体的组织是以生物机制为基础的,在生物进化中自然形成的,由动物体内的遗传物质所决定的,从而也使动物的生存永远为生物规律所主宰,使动物的发展永远局限于生物遗传物质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表现为生物功能的进化。而人类社会是人类自己建立起来的。古代人是怎样自觉建立起原始社会的,我们还不详细。但作为原始社会组织核心的婚姻制度,肯定是对原始人类自然本能的限制与规范,而不是他们自然本能的体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表明,任何类型的社会共同体都要通过人们自觉建立的国家来组织,都要以一定意识形态作为理性基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发现:构成文明社会的基础的生产方式,本身也是一种“对抗形式”,是产生出人与人对抗的“社会生活条件”[①];人们如果不能建立起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将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就可能“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②]。当代美国经济学家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也认识到:“国家规定着所有权制度”;“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是解释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成份”[③]。因此,社会的存在和延续表现为通过人所赋予意义的符号系统而确立的规范体系的存在、延续,表现为文化的存在和延续。如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所说:“在有些社会中,即使最微小的行为方式也是由自然界用生物学机制来延续的,但这些社会不是人的,而是昆虫的社会……人的民族社会组织,人的语言,人的地方性宗教,没有一项是存在于人的生物细胞中的……人在不同的文化里制定各种各样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我们必须承认我们人类遗产的全部涵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通过生物学规则来传递的行为的范围之小,以及通过承袭传统的文化过程的作用之大。”[④]

更为重要的是,人类社会是以善——满足人的根本需要的事物——为本质的价值世界。由于人的生命活动不是由自然本能支配的自然行为,而是以人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自由自觉的“自主活动”[⑤]。所以,人最根本的需要,并不是对于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而是在自己生活、生命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生活目的。在这意义上,人所根本需要的,又是一种生活方式——实现着人自己的生活目标的生活方式。人是群居的或者说是社会的动物。这种生活方式在本质上是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唯有通过规范着它的社会制度才能成为现实。所以,人的根本需要,又表现为对于好社会——他们“自主活动的条件”[⑥]——的需要。只有人才会有对于好社会的向往和追求,而动物则仅仅满足于食物充足的自然环境。在好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活动是他们实现自己的生活目的的自主活动,社会也就因此繁荣昌盛,充满生机与活力。坏社会是丧失了价值世界应有的善的本质的社会,因而也就是失去了存在根据的、虚假的价值世界。在坏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目的无法在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实现,生产失去了动力,社会也就必然由停滞走向衰落、灭亡。

人们建立社会总是为了实现自己向往中的幸福生活。但是,人们自己所选择的社会不一定就能给他们带来幸福生活,有时,还可能是造成他们灾难和痛苦的根源。因此,自古以来,人类理性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好社会由之产生的本原或本体,善到底是什么。这一探讨贯穿着几千年来中西方哲学的历史。在西方,奠定西方哲学传统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善是人类认识与知识的发展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和有益的。他说:“如果我们不知道善,那么别的知识再多对我们也没有任何益处。”[⑦]他认为,善的理念是形而上的存在,即“在地位和能力上都更高于实在的东西”的善,本身却并“不是实在”[⑧]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有形之物;只有哲学——研究形而上存在的科学,才有可能认识善的理念。所以,给人民带来幸福的好社会,即理想的国家,应该而且只能由认识了善的理念的哲学家来治理。柏拉图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⑨]在中国,从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张载、陆九渊、王阳明、程颢、程颐到黄宗羲、戴震、王夫之的中国哲学发展史,更鲜明地表现为东方理性追求善的思想历程。在世界上,从来没有人处心积虑地要建立一个限制自己自主活动的坏社会。在中西方哲学史上,也从来没有任何思想家要探讨坏社会的本原。

二、马克思有关社会本体的思想

在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将社会本体理解为某些永恒之物——人的天性、自然法、绝对精神等等。结果,好社会的本原、价值法则的根据,被僵化为先验的、凌驾人类之上而又主宰人类命运的东西,并为历史进程所不断否定。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好社会的根据——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我们有可能正确认识社会的本体。

马克思发现,人类历史是在人类改变着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础上,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但是,人类历史又不等于物质生产或生产力的发展史,而是人类社会组织制度的发展史。因为,人的劳动不同于仅仅满足本能需要的动物的觅食活动,有适当的自然条件就能够实现,而是人实现自己生活目的的“自主活动”,只有在规范着某种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成为现实,即“只有在这些条件下,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才能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⑩]另一方面,在既定生产力条件下从事劳动的人们,其自主活动也就具有历史的特点与历史局限性。这些人们的自主活动所需要的条件——那种特殊组织制度的社会,是同这些人们“的现实的局限状态和他们的片面存在相适应的”[①①],归根结底,是同一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这样,生产力发展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目标也随之变化,以往人们自主活动的历史局限性也就表现出来了。曾经是人们自主活动条件的社会,就成为人们生活的桎梏。于是,人们就要变革束缚他们的旧社会,使之“适应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①②]。历史由此形成,即:“人们之所以有历史,是因为他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而且是用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①③]有必要说明,在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中,社会所以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于社会成为物质生产活动——人们的自主活动——的桎梏,将人类的“生命活动变成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将人类的生命活动——自由、自觉的自主活动,将人的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①④],从而使生产失去了根本的动力,使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制约。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新社会的诞生,也并不是基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是基于那些自主活动受旧社会桎梏的人们的要求。显然,如果认为“好”的社会就是满足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实际上无异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批判的国民经济学:把人只是看作能劳动的牲畜,将劳动贬低为生产物质财富的手段,贬低为“赚钱的活动”[①⑤]。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好社会的本体,即人们自主活动条件的本原或本体,就是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那种人与人的关系(当然,在历史和现实中,除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存在着决定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本体的其他因素)。

三、社会本体的形而上性质与价值真理

从好社会的本体到现实中的好社会,必须通过人们自己的努力——获得价值真理并将其变为现实。社会本体是形而上的存在。人们通过正确认识社会本体而获得的价值真理,是通过探讨社会本体这种形而上存在而获得的形而上真理。

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定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必然产生的,是现实存在的,却还不是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那种人与人的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自动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却并不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动发展。但是,在我国哲学界,往往以自然运动的因果联系理解“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将生产关系归于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的公式,从而常常产生误会,以为在一定生产力发展状况下所必然产生的、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那种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必然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现实社会关系。这就不可能理解社会的本体及其意义。

社会本体是形而上的存在。由道德、习俗、传统、法律等社会规范所确立的现实社会关系,是可以从人们实际生活的相互交往中观察到的,因而有着确定的具体形态。而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适应的人与人的关系,还没有被人们自觉建立的价值原则、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具体形态。并且,当人们以现实的社会规范表现了社会本体,所形成的又是这些现实社会规范所确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君臣父子、老板与工人、领导与群众等等,而不是社会本体本来的状态了。在这意义上,社会本体是应当成为现实有形存在而还未成为现实有形存在的形而上存在,是一旦成为现实社会关系就失去其本来形态的人与人的关系。正所谓“大象无形”。

社会本体是价值世界的本质,是人根本需要的事物,是善。它不同于自然世界的物质本质,可以“自己运动”,使自己从本质转变为现实现象。社会本体不可能从“好”的社会的本体、根据,自动地发展,成为人们可以自主追求其生活目标的现实社会。要使现实社会成为好社会,成为人们自主活动的条件,必须通过人们自己的努力。首先,人们要发现自己自主活动的社会条件的本体,发现价值真理——现实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

近代以来,经验科学取得巨大成就,其实证的、经验的研究方法也对哲学社会科学产生重要影响,以致国际学术界形成一种论点,似乎只有对于客观事实的“是怎样”的陈述才是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而有关“应当怎样”的价值判断,则只反映人们的主观偏好,并没有普遍的客观标准,并不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其实,只是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才仅仅需要只陈述研究对象“是怎样”。因为,自然界的运动是自然物质的“自己运动”,在认识自然运动的过程中,越是排除人类利益的影响,就越能了解自然运动的实际状况,从而越有利于人类对于自然界的改造与利用。而在社会历史领域,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如果人们只知道坏社会的现实“是怎样”的,而根本不知道能够实现自己的根本需要、根本利益的好社会“应当是怎样”的,根本不清楚自己在怎样的社会条件下才能生活幸福,根本不去思考、追求价值的真理,能够实现他们根本利益的、使他们生活幸福的好社会就永远不会自动地产生出来。

关于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性认识,核心是对于社会本体的能动的发现,是通过这一发现而确立的价值真理——关于人们应当怎样生活、应当怎样规范人与人关系的真理。这真理并不是人们的物质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总和的直接表达,而是关于人的自主活动条件的根据或本原——应当成为现实社会关系而还未成为现实社会关系的那种人与人的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关于人们的直观所无法直接把握的形而上存在的正确认识。这种认识并不来自对于各种社会现实的直接观察、概括、归纳,也不是正确认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就一定能获得的。归根结底,社会是人的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不仅仅是管理、组织物质生产的企业,不能仅仅根据生产的需要确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对于社会的认识,如果根本没有体察到现实生活中人的自主活动所受到的束缚,没有考虑到人的自主活动需要怎样的条件才能与他们的现实生产活动统一起来;或者,对于人的自主活动及其所需条件的理解本身就不正确,那么,即使对生产力状况的认识再客观精确,也不可能形成关于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性认识。正如人们可以较容易地了解当代中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而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发展道路却是极为艰深复杂的课题。马克思的研究活动为我们所展示的,是研究人们现实活动的异化与人们自主活动的条件:现实中人们的实践活动何以成为异化的生命活动,造成人类生命活动异化的、桎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是如何产生,如何才能被消灭等等,从而发现使人们的生命活动成为自主活动的人与人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发现现实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

至善之物只有在人们最需要它的时候才显示出它是最值得人们欲求的事物。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关于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性认识,经常是在社会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知道的事物,首先是自己所需要的有形之物——物质生活资料等;最容易认识的,是各种具体的特殊利益——自己的、他人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特殊利益;人们所重视的,也是如何生产、获得这些有形之物与特殊利益的理论与技术。只有当人们的生命活动成为追逐物质利益的手段而与人们的自主活动严重分离,现实生活给予人们的不是幸福与和谐的人生,而是人的畸形发展、物欲泛滥、精神紧张压抑、自然环境恶化甚至道德沦丧、人与人的对抗和冲突,以及生活秩序的破坏而导致的社会危机,人们失去了可以安身的处所的时候,人类生活中最重要而无形的存在——使人们现实生命活动成为自主活动的人与人的关系,才显示出是人们最需要、最值得追求的至善之物。社会危机正是人们漠视他们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物所不能不受到的惩罚。

作为形而上存在的社会本体是否可知的问题,以及人们是否能够达到形而上真理的问题,本质上并不是人类认识能力的问题,而是人类生存能力的问题。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人类认识价值真理,也没有任何力量保证人类永远在认识价值真理时不犯错误。如果人们未能认识到自己应当怎样生活的真理,未能正确掌握自己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从而使自己的社会丧失了价值世界的善的本质,丧失了自己存在、延续的根本根据,他们的社会就难免要停滞、落后、衰败、陷入危机;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他们及其社会的历史也就要终结了。因此,仅仅局限于认识论的领域,只是分析人类认识能力,很难圆满解决人类认识的真理性问题,而只能在综合了所有人类智慧与能力的人类生命活动——实践活动——及其所创造的对象世界中才能找到解答它们的根据。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①⑥]

四、社会本体与哲学的责任

认识社会本体,探讨人与人的关系“应当”怎样,发现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是哲学最主要的责任。

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是人类自己创造的。生活于现实社会之中的人们,永远也不能只是描述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怎样”的,而必须知道这个社会“应当怎样”,必须认识好社会的本体以掌握价值真理——关于这个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但是,实证科学关于现实社会的观察、测量、统计、概括等,却只能知道这个社会“是怎样”的,而不可能知道这个社会“应该怎样”;对于从古至今的社会历史资料的实证分析,也不能得出人类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因为,实证研究不能真正了解自由——人类精神所特有的状态,从而不能了解什么是善——体现人类根本需要的根本利益所在,不能了解人类的生命活动在怎样的条件下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不能了解作为形而上存在的社会本体——那种应当成为现实社会关系而还不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人与人的关系,不能了解制约社会运动的客观因素及其与主观因素的辩证运动。归根结底,好社会的本体是客观存在的,却是任何实证科学都无法研究的客观存在,或者说,是在实证研究中必然丧失其本身特性的客观存在。

哲学虽然缺乏实证科学的精确,却能够认识社会本体,发现社会“应当怎样”的真理与历史规律。哲学研究不同于实证科学研究的基本特点,就是哲学可以不借助于任何人类思想以外的工具——观察、测量、实验、计算的仪器与设备,而以思想直接把握对象。凭借思想,哲学可以把握任何无限、无形、人们无法直接或间接观察、把握的对象,可以理解、体验人类的精神状态与精神需要。而这是实证科学凭借任何精密工具也做不到的。正是由于哲学为社会承担了发现其本体的责任,才成为人类“文明的活的灵魂”[①⑦]。当然,如果哲学家羡慕自然科学的外在成就及其实证方法的精确,放弃自己应当做也能够做好的事情,哲学或许可以成为纯粹思维规则的科学,但或许也就真的成为对人们没有什么用处的“学问”了。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6页。③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5页。④转引自丹尼尔·贝尔:《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2月版,第67页。⑤ ⑥ ⑩ ①① ①② ①③ ①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8—79、34、18页。⑦ ⑧ ⑨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译本,第260—267、214—215页。①④ ①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译本,第50—51、12页。①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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