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和平发展中的“宪法共识”_两岸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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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5)04-0032-11

       一、宪法共识:两岸和平发展的基石

       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深刻地指出了现代社会政治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三个事实:一是各种完备性理论多元存在的事实,“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二是“压迫的事实”,即:政治社会如果要统一在某一种完备性理论之上的话,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而这样就违背了自由的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三是一个稳定持久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公民的实质性多数的支持。①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②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的这一问题,在当代社会具有普遍意义。在一个国家内部,公民信奉和持有不同的理论信念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如何既能避免“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某一种理论信念,又能避免因信念不同互不相让陷于内战,从而使社会保持和平并持续稳定地发展,这实际上是每一个国家都要回答并解决的问题。多元理论信念冲突下如何持续稳定地实现和平发展,也是当今中国处理两岸关系,实现国家统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政治自由主义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中,罗尔斯提出了“临时协定”“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三个重要概念,并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元宽容”的原则。这对我们研究两岸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③

       在罗尔斯那里,“临时协定”是冲突的双方通过协商和条约寻找到的一个不稳定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使双方都认识到离开它对任何一方都无益处。④如果一方能通过牺牲对方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临时协定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临时协定”可以看做是社会共识的最初阶段,由于它只是建立在利益的计算上,并没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原则和理性的价值信念作基础,因而它极不稳定并具有偶然性:“这时的社会统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⑤在双方所处的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时,这种临时协定非常容易被推翻。1945年抗战结束时,经重庆谈判国共双方达成的《双十协定》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临时协定”。“临时协定”作为国家和平发展的基础,是非常脆弱的、不稳定的。⑥“临时协定”如果能够不断累积并进入宪法,它所确立的平衡点就有可能获得更加稳定的规范约束,从而成为更为稳定和广泛的社会共识,即宪法共识。

       罗尔斯所说的“宪法共识”是多元理性社会实现统一、稳定、可持续发展所需的“重叠共识”的初级阶段。“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其意义是在政治领域及其价值方面,各种理性而又各不相容的广泛性学说从自己的观点出发形成一种关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共识。”⑦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公平正义)是重叠共识的核心和目标,重叠共识是人们从不同的理论信念出发,根据自己的判断达成的对于政治的正义原则和观念的共识。⑧多元文化冲突的社会只有具有这种“重叠共识”才能保持和平和稳定发展。罗尔斯提出:“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⑨万俊人先生指出,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重叠共识”意味着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它事实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妥协或协调。作为“重叠共识”之中心的公共正义或政治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所有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就是说,它必须保持中立;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重叠共识”的达成,不是运用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和心理力量强行推行的结果,而是通过公共理性的运作和基本政治正义理念的共识认可的成果。因此,“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一个由浅入深、先急后缓、自下而上的过程,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较高较普遍的要求之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第二阶段以“重叠共识”的全面达成而告终。⑩

       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两岸最终走向统一无疑有赖于两岸“重叠共识”的达成。两岸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也不是一方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另一方,而是双方在政治领域寻求到了共同的价值理念,对民族大义和政治正义达成了重叠共识。而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和目标的必由之路,就是两岸不断累积“宪法共识”。

       罗尔斯认为,“宪法共识”是通过宪法固定和确认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缓和社会内部政治对峙而确立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的共识。(11)他指出,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应当满足三个要求:其一,“最终固定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特殊的优先性”。其二,“是与应用自由主义正义原则所包含的那种公共理性联系着的”。其三,各方“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妥协精神和满足他人作出让步的意愿”。(12)如罗尔斯所说,“宪法共识既不深刻,也不广泛,它范围狭窄,不包括基本结构,而只包括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13)宪法共识并不要求共存于社会中的各方相互认同对方所持的理论、观念或学说,而是仅仅要求在各方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过程中,就记载于宪法性文件中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为防止政治对峙产生合法公共权力的基本民主程序达成共识。这当然要求各方拥有合作的美德和政治上相互宽容、妥协、让步的精神。由此观之,海峡两岸不断累积的宪法共识,是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走向统一的必由之路。

       在使用“海峡两岸的宪法共识”这一术语时,不必拘泥于“宪法”的原始概念和定义。(14)可以把这里所说的“宪法共识”理解为两岸当局和两岸人民共同承认的,并记载于各自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或记载于两岸协议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政治生活中的原则。这些“宪法共识”存在于两岸各自的“宪法”、法律和两岸协议以及两岸互动之中,以成文的“明示共识”为主,以不成文“默示共识”为辅。(15)

       “宪法及其所蕴涵着的民主法制价值显示着人类对自身尊严的深刻理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努力。因此,自现代民族国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都力图通过宪法及其变迁,建构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协调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冲突并形成和巩固社会共识。”(16)在当今国际社会,缺乏宪法共识的国家,必然是徘徊在内战和动乱边缘的国家。现阶段,海峡两岸的宪法共识是两岸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累积宪法共识,避免社会被撕裂,实现和平发展,是海峡两岸面临的共同课题。宪法共识已经成为两岸多元共存、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坚实基础。两岸要不断累积各自内部的宪法共识,避免社会被撕裂,消除社会分化断裂之虞;与此同时,两岸之间更要累积宪法共识,实现可持续的、稳定的和平发展,为最终实现两岸的重叠共识和祖国统一奠定基础。

       二、实证分析:两岸现行“宪法”文本中已有的共识

       如同宪法本身一样,宪法共识也有名与实之分:文本上的宪法共识与现实中的宪法共识并不完全一致。尽管如此,执政当局公开反对和抛弃宪法文本的毕竟很少见。宪法文本仍然是研究宪法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从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出发,仍然是探讨两岸宪法共识的基本方法。诚如叶海波博士所强调的,“相对于基本价值而言,法律规范属于规范实证的层次,而相对于规范的社会实践而言,它则处于价值预设和判断的层次,主要是建立当为的行为模式”。(17)规范上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应然”性的,它离“实然”肯定有一定距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整体上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从文本上分析,下列共识均存在于两岸现行“宪法”之中:

       ——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即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共识。“中华民族”是几千年来生活在中国领域内各民族人民的总称,(18)两岸现行“宪法”都对此予以首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全国各民族人民”(序言),与“中华民国宪法”(19)使用的“中华民国人民”(第7条)、“中华民国各民族”(第5条)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政权认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广泛性。两岸持不同政治信念和统独立场的党派、团体、人士,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认同分歧最少,基础最宽广。否认两岸“中华民族认同”者人数极少并极为孤立。(20)2008年5月20日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就职演说中强调“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21)2013年6月13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名誉主席吴伯雄时提出:“坚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我们坚持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维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利益。”(22)可以说是两岸执政当局对这一共识的再次确认。

       ——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即“一个中国框架(架构)”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华民国宪法”同样也是“一中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第4条)。岛内将基于“中华民国宪法”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理念概括为“宪法一中”。泛蓝阵营和民进党部分人士均对“宪法一中”持肯定态度。(23)“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后来台湾当局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更是在“宪法一中”基础上提出“一国两区”并使之在岛内法律化。两岸在上世纪90年代达成的“九二共识”,就是依据各自的“宪法”对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确认。这一共识尽管各自对中国的国号有不同的表述,但对两岸属于一个国家的共识则是毫无疑问的。诚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1949年以来,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关系的现状。这不仅是我们的立场,也见之于台湾现有的规定和文件。”(24)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同志在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岸关系中的“一个中国框架”,使两岸对一个中国的内涵表述更具协商融通的空间。中共十八大报告对“一个中国框架”也进一步予以肯定。2013年6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率领的国民党大陆访问团一行时,吴伯雄先生重申国民党坚持“九二共识”与“反对台独”的立场,并首度提出“一个中国架构”,响应大陆“一个中国框架”的诉求。吴伯雄说,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主张一个中国原则,都用“一个中国框架”来定位两岸关系,而非“国与国”的关系。(25)民进党也有政治人物(如谢长廷)对一个“中国架构”不表反对。(26)“一个中国框架”实际上是在两岸依据各自的“宪法”对中国国号有不同表述的情况下,对两岸属一个国家的宪法共识。诚如刘国深教授所说:“基于两岸双方所各自皈依的最高法源都规定‘两岸一国’的法理事实,笔者认为国家领土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不需要我们去追求,需要的是两岸双方共同去落实和维护。”(27)

       ——对“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共识。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这是辛亥革命以来中国任何党派和政治力量均予以肯定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国大地上任何一个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无论是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台湾地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明确肯定这一民主原则,两岸“宪法”对此有完全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中华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主权属于人民,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由两岸全体中国人共同享有,这是就主权归属所做的认定,两岸“宪法”对此并无任何分歧。至于在国际上由谁来代表中国,两岸在现阶段仍存在着分歧意见,但这并不影响两岸现行“宪法”对“主权在民”这一民主理念的共识。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有责任把她维护好、建设好。”(28)2013年4月,有大陆网民通过网络投书马英九先生,提出应当“以中华共识替代九二共识”。认为“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两岸主权属于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和13亿大陆同胞在内的两岸人民,两岸主权(包含港澳主权)统称中华民族主权,中华民族主权由两岸人民共享,两岸的前途要由两岸人民共同决定”。马英九对此回应时,也再次强调了“主权在民”的理念,他指出:“践行中山先生‘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是本党自建党以来一贯追求之目标。诚如先生高见,倘若两岸均能朝着这一目标迈进,相信两岸未来一定能够化解政治歧见,并在和平、和谐的环境中发展,来共同促进两岸民众的福祉,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29)

       ——对采用“民主共和制”进行治理的共识。两岸现行“宪法”均否定君主制,肯定共和制,强调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公权力机构并制定宪法予以规范;强调实行依法行政,独立审判。即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采用现代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政体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第1条)该“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规定所有民意代表机关代表、台湾地区领导人及县、市行政机关首脑,均由选举产生;(增修条文第2条、第4条、第9条)行政机关依法对立法机关负责;(增修条文第3条)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0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五院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在政体层次上都属于“民主共和制”而非君主制。在政体形式方面是具有共识的。

       ——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平等、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是近代以来国家的基本义务和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几经修改,至今在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方面的规定日趋完善。1982年全面修订该宪法时,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3章前移至第2章,并以18个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也作了专门规定。2004年修宪时,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入宪法。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在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宪法草案案”基础上制定的,其中,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规定,包含了许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当时的主张和要求,在战后各国制定的宪法中,居于领先地位。该“宪法”将“人民之权利义务”作为第2章,列于第1章“总纲”之后,并以16个条文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列举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考试服公职权、受教育权、请求赔偿权等基本权利自由后,还专条兜底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第22条)综观两岸“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都服膺《世界人权宣言》所弘扬的人权精神,都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保障基本人权”的宗旨予以充分肯定,都对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予以充分尊重。可以说,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两岸具有坚实的宪法共识。当然,两岸“宪法”由于制定的背景和时空有别,在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差异。这需要在今后的互动中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整个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中国人的基本人权。

       ——对政府“注重民生、增进民众福祉”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总纲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建设的目的、保障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医药卫生事业、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等一系列规定,致力于扩大和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在宪法第2章,通过对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民生的保障。而依据孙中山“三民主义”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其序言中,明确将“增进人民福利”奉为制宪宗旨之一,并在第13章以“基本国策”为题,从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及边疆地区6个方面,规定了政府注重民生、促进和保障民众福祉的职责和义务,涉及的条文达33条之多。这些条文一定程度上也是1946年初参加政协宪法审议委员会的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社会贤达人士力争的结果。(30)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在对这部“宪法”的增修过程中,又补充规定了一系列注重民生、增进民众福利的条文。“增修条文”第10条从经济发展、民生环境、金融监管、社会保障、妇女保护、教育就业、社会福利、军人优抚、教科经费、多元文化、原住民保护和侨民权益等12个方面改进了台湾当局的社会政策,以扩大基本人权保障,促进生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公权力机关通过积极地履行职责,运用公共权力,提升民众福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两岸对此有着完全一致的宪法共识。

       两岸“宪法”文本中形成的共识当然不仅限于以上梳理出的6个方面,但这6个方面的共识在两岸已有的共识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这6个方面均涉及宪法所应当规定的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两岸这6个方面的宪法共识表明两岸之“同”远远大于两岸之“异”。正因为如此,“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31)

       三、互动发展:新形势下两岸初步形成的宪法共识

       2008年,中国国民党在岛内重新赢得执政权,两岸“两会”重启谈判,并陆续达成19项两岸协议,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特别是2010年11月6日两岸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两岸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在新的形势下,以两岸协议和两岸执政党坚持的政策为载体,两岸达成的以下3项共识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

       ——对两岸结束敌对状态,促进两岸和平发展的共识。2005年“胡连会”后发表的会谈新闻公报中,双方就明确提出“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职演说中也提出:与大陆就“两岸和平协议进行协商”。(32)2012年他在连任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时的就职演说中又强调“推动两岸和平发展”“以两岸和解实现台海和平”。(33)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34)可以说,保持两岸和平发展的局面,是两岸各方形成的重要共识。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和平发展”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信念的高度来阐述。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问题上,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和平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有必要指出的是,岛内一度执政、目前在野的民进党对“和平发展”亦不持反对意见。2005年3月,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民进党人陈水扁在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后的答记者问中就明确表示:“两岸的和平发展是我们所努力的目标,要达成这个目标,必须靠相关的机制来运作,而且为了让这个机制的运作能够更加地顺畅有效,这个机制的相关法制也必须同时建立。”(35)民进党在2012年选举前出台的“十年政纲”中也声称:“民主进步党主张,两岸都应和而不同地在现实的基础上,和而求同地经由寻求战略互利,发展有利于双方各自和平发展之稳定机制。”并提出“建构两岸和平稳定互动架构”。(36)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两岸任何党派和社会力量都不敢公然挑战两岸和平。“和平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两岸当局及各党派重要的宪法共识。

       ——对扩大经贸文化交流,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实现两岸互利双赢的共识。两岸在这方面的共识,集中地体现在近年来两岸“两会”签署的一系列两岸协议之中。目前的两岸协议总数近20项,涉及上述各个方面,并在历年来的实施中成果显著,无须赘述。有必要指出的是,两岸协议中相当一部分是对两岸公权力机关设定权利义务,赋予职责并确定权力范围。其中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代表。这类两岸协议无疑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性质,并且在整个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这些两岸协议中体现的共识,完全可以视为两岸的宪法共识。

       ——对维护中国固有领土疆域的共识。近年来,两岸就维护钓鱼岛和南中国海及其诸岛的主权,与相关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国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维护中国东海和南海各个岛屿领土主权的问题上,两岸秉持共同的立场,具有明确的共识:都一再强调中国固有领土不容任何国家侵犯。2013年5月9日在屏东县鹅銮鼻东南方约180海里处发生一起台湾渔船遭袭事件。台渔船“广大兴28号”遭菲律宾公务船开枪射击,当场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和国台办发言人当日晚上即明确表示:中方强烈谴责枪杀台湾渔民的野蛮行径,要求菲方尽快彻查,给受害渔民一个交代。同时,大陆方面持续施压菲律宾。中国大陆调遣东海舰队赶往南海,增援南海舰队。南海舰队在靠近菲律宾海域进行实弹演习。(37)尽管两岸还没有就维护钓鱼岛和南中国海诸岛的领土主权采取联合行动,但维护中国在这些地区的固有领土主权,两岸具有共识则是毫无疑问的。这一共识,当然属于两岸宪法共识的范畴。

       近年来,在新的形势下,通过两岸协议和两岸执政党首脑的会谈就两岸关系重大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对两岸关系的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累积共识”是两岸互动的一个显著特点。两岸不断累积的共识是两岸实现“重叠共识”、走向统一的必经阶段,也是现阶段维持和巩固两岸和平发展局面的重要基础,上述重要共识都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如同陈雄先生所言:“宪法的发展要以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基础,以具体制度与途径为差异;以人为中心,以人对制度的内在需求为基点,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寻求具体制度和宪政途径的多元性。”(38)全面梳理两岸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有助于两岸共同走出整个中国宪政发展的新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近年来,岛内民进党重要政治人物谢长廷多次提出“宪法共识”的理论,主张在台湾内部建立“宪法重迭共识”;对两岸,则以“宪法各表”来取代“一中各表”,引发绿营内部争论。(39)谢长廷先生提出的“宪法共识”和“重迭共识、宪法各表”,明显借鉴了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相关概念。但他所说的“宪法共识”更加具体,具有特定内容,其中的“宪法”特指岛内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与罗尔斯所说的“宪法共识”以及本文所使用的“海峡两岸的宪法共识”并不完全一样。尽管如此,谢氏的这一主张,仍然体现着作为法律人运用宪法思维思考两岸关系的特点,值得重视和回应。对此,笔者完全同意刘国深教授的看法:“谢长廷的提法,是民进党内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比民进党过去的论述更加务实,应是具有创意性的提法,这是值得大陆认真观察民进党的最新政治动向。”“谢长廷会提‘宪法重叠共识’,是有脉络可循的,谢过去曾提‘宪法一中’、厦门与高雄是‘一个国家、两个城市’,民进党的朋友如愿听取谢的说法,应有助民进党转型,也有助国、民、共三党进行合作对话。”“期待两岸三党能共同面对历史、现实与法理的相关争议,共同找出三方都能接受的表述。”(40)

       四、和平协议:两岸宪法共识的法治化成果

       两岸多年来通过共同努力不断累积的上述宪法共识,需要通过两岸共同制定的正式宪法性文件予以确认。而这一两岸共同制定的正式宪法性文件,就是两岸和平协议。两岸签订的和平协议就是两岸将来实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文件。“一国两制”将来在两岸间实现的模式应当是“两岸和平协议下的两制”。(41)目前,在两岸政治性接触一直未能正式开展的情况下,通过两岸平等谈判,签订两岸和平协议,已成为“突破两岸关系政治瓶颈,实现两岸关系全面正常化与和平发展的根本途径”。(42)本文试从两岸和平协议的法律性质、价值目标、政治功能和实现路径4个方面做一点粗浅的分析。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就是两岸共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这是因为,两岸和平协议居于两岸协议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范两岸的基本政治关系,确定两岸交往的基本原则。它的达成,体现两岸民众的意愿,代表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两岸公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两岸执政当局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提供行为规则,两岸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均要受其约束。这表明,两岸和平协议属于“人民制定出来管政府”的宪法性文件,而不仅仅是“政府制定出来管人民”的法律性文件。(43)它是进行“两岸治理”的根本依据和根本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岸和平协议,就是在两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张亚中教授2009年提出“一中三宪”,认为:“未来的‘第三宪’也可以透过建立一个‘中国宪法协议’(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China,ACC)完成”(44)这个“第三宪”,也就是全部两岸和平协议。

       ——从价值目标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是对两岸宪法共识的确认和法律化,通过分阶段签订系列两岸和平协议,以固化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在“求同”基础上化解两岸政治对立,实现两岸重叠共识,使两岸复归统一。具有两岸(即“整个中国”)宪法性质的两岸和平协议,其内容也应当具有宪法的特征,即由“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权力条款”构成。如此众多和重要的内容决定了两岸和平协议的签订过程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过程。换言之,两岸和平协议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应当是复数的而不是仅有一部。(45)它们记录着两岸形成的所有宪法共识,担负着使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走向一体化的重任。本文所梳理的上述两岸间形成的各项宪法共识,就是将来一系列两岸和平协议的具体内容。两岸和平协议就是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固定化、条文化、法律化、制度化,是两岸宪法共识法治化的成果。两岸只有借助于和平协议使两岸的宪法共识法治化,才能有效防止外部和内部的各种敌对势力破坏两岸关系的企图,牢牢把握好两岸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

       ——从政治功能上分析,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和平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签订并严格实施两岸和平协议,才能确保中华民族在远离战火的选择中实现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就不断在战火中煎熬:先有两次鸦片战争的外战,后有太平天国、捻军和西北回民起义的内战;再后来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之战;民国后又有连年不断的军阀混战以及后来的北伐战争、十年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空前规模的国共内战。无论是中华民族反侵略的“外战”,还是国内基于阶级斗争的革命“内战”,都使全体中国人付出了沉重的生命财产代价。马英九先生曾指出:“回想过去国共内战,造成百万的死伤,许许多多家庭流离失所,痛苦直到今天,我们身为炎黄子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谋求和平。”(46)在中华民族进入新世纪的今天,追求和平,避免战火重烧,是两岸全体中国人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中华民族具有足够的政治智慧,消除两岸的政治对立,实现民族的和平发展,确保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而两岸和平协议的政治功能正在于此。

       ——从实现路径上分析,两岸应当捐弃前嫌,启动政治谈判,经由相互宽容、彼此妥协和适时让步的路径,分阶段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如前所述,罗尔斯将多元共存的各方具有“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妥协精神和满足他人作出让步的意愿”作为宪法共识应当满足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宽容、妥协和适时让步的精神是建构和平发展两岸关系的精神资源。在你死我活的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的现阶段,宪政法治所需的宽容与妥协精神,是商签两岸和平协议,确保两岸和平发展、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不二法门。萧公权先生在60多年前就指出:“运行有效的政治制度大都是应实际的需要或对事实而妥协的结果。”“妥协不一定是坏事。对不同意见的妥协,为了获取有用的结果而妥协,为了避免决裂分争而妥协——这样的妥协可以说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运用原则。”(47)两岸不同阶层、党派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通过两岸和平协议构建的程序化协商机制,经过真诚的谈判和相互妥协,完全可以整合、提炼出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达成两岸的重叠共识,实现两岸的一体化。离开两岸和平协议所构建的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轨道,任何一方强制性地使用公权力实现自己一方的要求只能导致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动荡。其实,任何宪法性法律都是社会利益不同的各方相互宽容妥协的结果。如王邦佐教授所说:“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是制度性妥协的安定化装置,同时也是对制度性妥协进行调整和重构的契机。”(48)近代中国一次次通过和平发展实现民主宪政机会的丧失,都与当时各方政治势力缺乏足够的宽容妥协精神有关;而每一次民主宪政曙光的显露,都是有关各方政治势力一定程度上相互宽容、妥协、让步的结果。有论者指出:“晚清预备立宪是中国政治史上鲜有的政治妥协的产物。尽管这种妥协是有限的,但正是这种有限的政治妥协,成就了预备立宪,并在实际上拉开了近代中国政治史上最深刻的一次政治变革的序幕。”(49)晚清的预备立宪如此,抗战后的政治协商会议也是如此。“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召开及其所取得的协议,为中国描绘了一个建立民主宪政国家的光明前途。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包括全国范围的多党派和社会贤达的政治协商,它也是中华民国建立30多年以来的一个创举,它的实现已经表征到民主宪政的重要特点:多元政治力量的存在,以及用和平方式在多元政治利益中谋求妥协和平衡。政协决议的达成离不开各方的互谅互让,特别是国共两党能够适应时代潮流和响应人民呼声,择善而从。”(50)今天看来,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各方政治量在相互妥协、让步基础上达成共识后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宪法草案案》,其基本精神并没有过时。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历史性关头,这两个记载着当时各方共识的文献仍然可以作为两岸商签和平协议的参照。其中体现出的宽容、妥协和让步的精神尤其值得承继。两岸和平协议实际上具有整个中国宪法性文件的性质,而“宪法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后形成的一种共识。”不仅如此,“从纯粹功利角度出发,宪法妥协能够增进冲突双方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冲突双方通过妥协达成某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创造出一定的利益盈余,由于这种盈余直接依宪法冲突的妥协而得来的,我们把它称作宪法妥协盈余。”(51)两岸签订和平协议所获得的“宪法妥协盈余”肯定大大有利于两岸全体中国人。由此看来,两岸开启政治谈判,商签和平协议,彼此宽容妥协,适时做出让步,是中华民族之幸,是全体中国人之幸。

       五、结束语:两岸当局和两岸人民的历史使命

       在当前两岸关系步入深水区之时,两岸当局和全体中国人都肩负着推进两岸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记载两岸宪法共识的系列两岸和平协议就是整个中国的宪法性文件,两岸和平统一的过程说到底就是全体中国人民在国家宪政建设的层次进行“立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整个中国的“宪法时刻”。两岸和平协议全面达成,并在整个中国领域全面落实之时,就是两岸和平统一之日。两岸当局和全体中国人都理应立足于中国国情,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发挥政治智慧,为这一时刻的早日到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收稿日期:2015-01-05

       注释:

       ①万俊人:《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构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573、574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23页。

       ③笔者见到的大陆地区最早运用罗尔斯这一理论研究两岸关系的是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和祝捷博士。见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④⑤⑧⑨[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36、132、136、124、147页。

       ⑥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周叶中教授和祝捷博士认为“九二共识”属于“临时协定”性质。见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本文认为“九二共识”属于“宪法共识”,因为“九二共识”实际上是目前两岸行为规范的重要原则,具有宪法共识的属性。事实上,它也维持了两岸间20多年的和平局面。

       ⑦孙小龙:《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范式转换》,《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⑩万俊人:《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构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577、579页。

       (11)(12)(13)[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49、150、151、147页。

       (14)宪法的原始定义与特定的主权国家相联系。在研究两岸关系问题时,可以不必拘泥于宪法的原始定义,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周叶中教授和祝捷博士早已注意到这一问题,他们在两岸关系的研究中舍弃了使用“宪法共识”一词,而以“法理共识”代之。见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另,岛内政治人物谢长廷先生也多次使用“宪法共识”一词,但其含义与本文有所不同,见后文。

       (15)对“明示共识”和“默示共识”的分类,见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16)潘伟杰:《当代中国宪法的变迁及其价值》,上海《人大月刊》2012年第12期。

       (17)叶海波:《政党立宪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003页。

       (18)《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华民族”的解释为:“我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五十六个民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汉语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684页。

       (19)本文所引用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见李永然汇编:《常用小六法》,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后文再次引用均只注明条文序号。

       (20)岛内否认中华民族认同的人除李登辉外,鲜有公开报道。据香港中评社2013年6月1日报道,李登辉5月31日下午在其新书发表会上称,“台湾历史不是5千年,而是400年”。详见:《李登辉:台湾人不是中华民族台湾历史仅400年》:http://news.sohu.com/20130601/n377710499.shtml 2013年6月18日访问。另有报道称,李氏系日本人后代。

       (21)《马英九就职演说(2008年5月20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21/today-fo7.htm-2013年6月18日访问。

       (22)《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率领的国民党大陆访问团一行》: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6/13/c_116137343.htm 2013年6月18日访问。

       (23)杜力夫:《论台湾地区主要政党及代表人物对“宪法一中”的态度和立场》,《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内刊)2007年第1期。

       (24)《胡锦涛提发展两岸关系四点意见》,《人民日报》2005年3月5日。

       (25)《习吴会 吴伯雄首度提“一个中国框架”回应大陆》: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3-06/4025042.html 2013年6月18日访问。

       (26)《谢长廷:吴伯雄所提“一中架构”没“违宪”》: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3_06/15/26437749_0.shtml?_from_ralated-2013年6月18日访问。

       (27)刘国深:《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28)《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29)《马英九:复信大陆网友,探讨中华共识》:http://www.worlddailyweb.com/bencandy.php? fid=39&id=5214-2013年6月18日访问。

       (30)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宪法审议委员会”中的中国共产党成员为:周恩来、董必武、吴玉章、秦邦宪、何敬恩;民主同盟成员为张君劢、黄炎培、沈钧如、章伯钧、罗隆基;社会贤达人士为傅斯年、王云五、胡霖、莫德惠、缪嘉铭。见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台湾联经出版社事业公司,1984年,第442页。

       (31)《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32)《马英九就职演说(2008年5月20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21/today-fo7.htm 2013年6月18日访问。

       (33)《马英九就职演说(2008年5月20日)》:http://bbs.hsw.cn/read-hte-tid-3652881.html 2013年6月18日访问。

       (34)《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35)《陈水扁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后记者会答问全文(94.2.24)》,台湾《联合报》2005年2月25日。

       (36)《民进党十年政纲》:http://10.iing.tw/2013年6月18日访问。

       (37)《菲军舰扫射台湾渔船盘点近20年中国渔船遇袭事件》:http://news.21cn.com/domestic/taihaijushi/a/2013/0510/12/21567186.shtml-2013年6月20日访问。

       (38)陈雄:《国际因素影响下的新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价值共识与路径多元》,《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9)《许信良:谢长廷的“宪法共识”是进步观点》:http://gb.chinareviewnews.com/doc/1015/7/1/2/101571223.html? coluid=142&kindid=0&docid=101571223&mdate=0115211224-2013年6月20日访问。

       (40)王铭义:《谢论述 陆涉台学者评价两极》: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1/01/taiwan110111g.shtml2013年6月20日访问。

       (41)杜力夫:《论两岸和平协议的法律性质》,载杨允中主编:《政制发展与“一国两制”理论探索》(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46页。

       (42)余克礼:《两岸应正视结束敌对状态签订和平协议的问题》,《台湾研究》2009年第3期。

       (43)杜力夫:《论两岸和平发展的法治化形式》,《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44)张亚中:《一中三宪: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中国评论》月刊(香港)2009年8月号。

       (45)杜力夫:《论两岸和平协议的三大支柱和阶段性进程》,《中国评论》月刊(香港)2012年8月号。

       (46)马英九:《元旦祝词(2011年1月1日)》: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 tabid=1453-2013年6月20日访问。

       (47)萧公权:《宪政与法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0、111页。

       (48)王邦佐:《政治妥协推动政治文明——评〈政治妥协论〉》,《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2期。

       (49)江国华:《预备立宪百年祭——祭晚清预备立宪中的政治妥协》,《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50)刘山鹰:《1946年政协会议与中国宪政设计》,《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5期。

       (51)邢燕燕:《宪法是利益妥协后达成的共识——从宪法发展史来看》,《群文天地》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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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和平发展中的“宪法共识”_两岸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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