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博士生的合理学术体系_博士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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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5-0034-07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学习年限①(也称修业年限、培养年限或学制)究竟应该几年比较合适?这不仅仅是博士生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培养单位从培养质量保障、培养机制改革、培养过程管理和办学资源投入等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政府部门合理配置资源、确立人才战略、实施财政拨款、进行绩效问责的重要判据。与此同时,部分学校硕士生学制逐步调整为二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学术训练环节。基于以上综合考虑,本研究认为博士培养单位仍然按照博士生三年基本学制来进行博士生教育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值得重新思考,政府财政部门仍然按照三年执行博士生教育经费投入和相关培养管理规定也应该重新考虑。本研究在系统考察我国有关博士生学习年限规定的演变过程、全面分析博士生实际毕业年限的变化趋势,并参考、比较国外博士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提出了博士生合理修业年限的建议,并为相应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依据。

       一、博士生学制规定的演变过程

       通过分析历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政策文本可知,对博士生培养(或学习)年限的规定主要反映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相关的通知、规定和指导意见之中。在这些政策规定和制度文本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博士生学习年限的规定,在时间长短、管理权限、弹性空间和灵活程度等方面,大致呈现出三个界线相对清晰又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历史阶段(参见图1)。

      

       图1 我国博士生学习年限演变示意图

       第一阶段(1981~1990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2~3年。在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之初,为了尽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教育部决定从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生(由于时间紧迫,实际招生始于1982年),并在《关于做好一九八一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二至三年”。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制订理工农医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一般在取得硕士学位之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经过“六五”(1981~1985年)期间我国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探索与尝试,博士生的实际学习年限一般是二年半至三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积为半年左右[2]。而且,培养单位已经意识到“博士生的情况差异较大,学习年限(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2]1986年底,国家教委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对此前规定的学习时间有所调整,规定“博士生学习年限以3年左右为宜”。

       第二阶段(1990~2000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4年。国家教委在1992年初出台的《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中,对博士生的培养年限规定为“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一至二年,一般最多不超过五年。”在1995年国家教委出台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重申“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推进,教育部在1998年4月出台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达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而且,该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博士生提出了不同的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4年;硕博连读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至6年,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1998年8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同时,高等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第三阶段(2000至今):弹性学制和学校自行规定学习年限的现象日益普遍。我国博士生教育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培养类型与学习形式上不断趋于多元化,博士生学制已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地被国家和培养单位进行弹性化处理。因此,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改革博士生学制,回应博士生培养多元化的现实状况,2000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且,从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少数博士生培养单位的某些学科、专业,进行硕士、博士连读的试点工作”(《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要点》)调整为该意见中的“培养单位可自行决定采用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或硕士生提前攻博等培养方式”。此外,考虑到在职学习、终身学习和学生创业等实际情况,在弹性化的学习时段中,该意见还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到,“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取消对研究生培养年限的统一规定,实行弹性学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强调“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至此,博士生学习年限似乎已“弹性化”,不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在博士生培养管理过程中,与博士生培养有关的经费投入、资源调配、培养方案、激励约束和质量保障等诸多环节都需要正视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例如,在国家新一轮研究生投入机制改革中,财政部和教育部于2013年颁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这里的“规定学制年限”便是国家财政和学校执行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奖助经费时的重要依据。再比如,有学校明确规定“按研究生培养学习年限发放培养费。目前本校学术型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培养年限为3年,因此每生培养费发放时间为3年。延期毕业者在延长时间内不发培养费。”[3]

       二、博士生毕业情况并获得学位年限的实证分析

       1.全国博士毕业生延期数据分析

       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判断,我国博士生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年限实际在不断延长。据报道,2004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能在3年内毕业的仅为10%,约70%延期至3年半、20%延期至4年[4]。2005年南开大学延期毕业的博士生有300余名,约占应毕业博士生总数的一半[5]。同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首次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博士毕业生亮起“红灯”,95名博士研究生被延期毕业,人数占当年该校应毕业博士生的51.9%[6]。2006年复旦大学延期毕业博士生达389人,延期毕业率约为37%。同济大学同期申请延期的博士生约占40%[7]。2013年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按期毕业率为50%,其中硕博连读博士74%,普通博士生44%[8]。同年,上海大学按照正常学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占比为27.04%,和前两年相比,该校正常学制授予博士学位的比例在一路走低[9]。

       从全国博士生毕业情况来看,2003~2011年,我国博士延期毕业率从46.52%攀升到了59.82%(详见表1)。也就是说,每年我国博士生实际毕业率自2003年的53.48%逐年下降到2011年为40.18%。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到2011年,我国培养的博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3年)内按统计应该毕业之时,只有四成顺利毕业,剩下六成因各种原因延迟了毕业时间。于是乎,在校(或注册在学的)博士生中处于延期毕业状态的博士生所占比重也由2003年的11.97%跃升到2011年的27.60%。

      

       以上实际说明,实行弹性学制,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博士生修业年限已逐步成为高校的共识和普遍性做法。通过设置博士学位要求和毕业门槛,推迟博士生毕业生时间,延长博士生学习年限已然成为我国博士生培养单位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实行博士生淘汰、分流的一种制度选择。

       2.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习年限的总体情况分析

       从2003~2012年间我国博士学位获得者数据库④的分析结果来看,过去十年来我国博士生获得学位的平均学习年限逐年攀升,从2002年的3.6年延长到2012年4.3年。博士生获得学位年限的中位数也从2002年的3.3年发展到2012年的4年(参见表2)。也就是说,从总体情况来看,博士生获得学位所需的平均学习时间十年来增加了10个月左右。

      

       进一步分析不同学习年限的博士生学位获得者的分布情况可知,在3年以内(含3年)顺利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数在当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从2003 年的50%递减到2012 年的31.9%,已不足三分之一。也就是说,3年以内获得博士学位者所占比例在十余年间下降了20多个百分点(参见表3)。其中,以在职(相对脱产而言)形式培养的博士在我国博士学位获得者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约占20%。这类博士在三年以内获得学位的人数所占比例从2005的35%下降到2012年的22.1%。以公开招考方式入学(相对硕博连读、直博而言)的博士是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群体的主体,占比超过70%,这类博士生获得学位所需时间在三年以内的人数所占比例从2009的37.6%下降到2012年的32.4%。

      

       总之,过去十年来,我国博士生获得学位的平均学习年限逐年增加,从十年前的三年半左右延长到目前的四年半左右。其中,以公开招考类别入学的、在职形式学习的博士生所需学习年限相对更长。

       进一步分析不同学习年限的博士生学位获得者的分布情况可知,在3年以内(含3年)顺利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数在当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从2003年的50%递减到2012年的31.9%,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科之间存在明显的学习年限差异,工程类博士学位用时最长。2002年工程学科博士学位用时(指平均修学年限,下同)就需要近四年(3.8年),到2012年,该类博士学位用时已接近五年(4.7年),能够在四年内获得学位的人数所占比例不足一半(43.1%)。人文学科类(哲学、文学、历史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用时从2003年的3.3年增加到2012年的4.3年,而且人文学科的博士十年前有四分之三能够在三年内毕业获得学位,到2012年这一比例已低于五成(45.1%)。自然科学类(含理学和农学)博士学位用时从2003年的3.4年增加到2012年的4.2年,社会科学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和管理学)博士学位用时从2003年的3.2年增加到2012年的4.1年。医学类博士学位用时从2003年的3.1年增加到2012年的3.8年,医学门类的博士十年前有八成(79.6%)能够在三年内毕业获得学位,到2012年这一比例已低于五成(49.8%)(详见表4)。

      

       三、美国大学的博士生学制规定和实际学习年限分析

       1.美国大学对博士生学制的规定

       近年来,博士生学习年限和完成率也是美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博士生们选择院校、学科专业的重要依据。在美国并没有政府统一规定的博士生学制,政府部门及各种基金会主要通过财政资助引导博士生的学制年限。相应地,美国的大学和院系在各自的博士项目培养要求中都会明确规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Total Registered Time Limit,TRTL或者Normative Time to Degree,NTD),特别是攻读博士期间能够接受财政资助的规定年限(Support Limit,SUTL)和博士生资格考试时限(或称博士候选人预备期限,Pre-Candidacy Time Limit,PCTL)。

       举例来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下称伯克利)研究生院规定,博士生标准学习年限(NTD)分为两段:一是从注册入学成为研究生,到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晋升成为博士候选人;二是从博士候选人到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一般来说,博士生从注册入学到完成学位论文的标准修业年限为10~14个学期或者说12个学期左右[10]。有的院系则明文规定博士生标准学习年限为6年,不论学生之前是否获得硕士学位[10]。为了激发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伯克利先后在大部分基础学科类(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项目,不含工程技术、应用学科项目)博士项目中设立了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院长奖学金(The Dean's Normative Time Fellowship,DNTF)[11]和博士学位奖学金(The Doctoral Completion Fellowship,DCF)[12]。

       2.美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习年限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等机构对学术型博士生的修业年限等教育经历、资金来源和就业去向进行了跟踪调查(SED)[13]。根据SED的调查结果,自获得学士学位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总时间(TTD,Total Time to Degree)已从峰值时中位数的10.8年逐步下降,2011年中位数为9.1年。从注册研究生入学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总时间(ETD,Elapsed Time to Degree)也相应由峰值时中位数的8.7年逐步下降,2011年中位数为7.7年(参见图2)。

      

       图2 1982~2011年美国博士TTD、ETD学习年限(中位数)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Survey of Earned Doctorates,1994-2011,http://www.nsf.gov/statistics/srvydoctorates/.

       从分学科领域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习年限(RTD)的变化情况来看,过去三十年(1983~2012年)间,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习年限基本稳定在6~7年之间,近15年均为6.7年;工程类博士获得学位用时则基本保持在7年左右;生命科学类博士获得学位用时则基本保持在7~8年;社会学科类博士获得学位用时近5年均为7.7年;人文学科类博士获得学位用时近20年呈递减态势,到2012年为9年;教育类博士获得学位用时最长,长期保持在12年以上(2012年为11.8年)[14]。

       四、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首先,改革开放之初,社会建设急需人才之际,我国博士生教育肩负“早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历史使命,加之硕士生普遍按照3学年制进行培养,因而将博士生学习年限设定在2~3年。发展到今天,我国博士生教育基本已实现依靠自身力量、持续稳定地培养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培养单位逐步根据博士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对博士生学习年限不断进行弹性化、灵活性处理。目前。大部分“985工程”高校已将博士生培养的学习年限调整为3~6年。但是囿于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绝大多数非“985工程”的博士生培养单位仍按照3年基本学制培养博士生。

       其次,在不少博士生培养单位中,制度规范与培养过程情况之间,管理预期与实现执行之间存在明显的分野,而且这种分歧还在继续扩大。名义上,国家和部分培养单位已在博士生培养规定中强调实行“弹性学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以及学校向博士生提供的津贴补助、宿舍资源等,以及学校和院系制订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是以3年为限。

       因此,国家和培养单位亟待在博士生培养管理制度(包括淘汰分流、就业引导等)、教学资源配置、后勤服务保障(包括物质、精神层面)等方面正视博士生延期毕业现象,适时调整与博士生实际学制相一致的资源配置政策。

       2.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将博士生基本学制调整为4年。通过学制改革,明确博士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范围,改善在读博士生的待遇,从而激发博士生的学习积极性,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

       具体来说,第一,应明确将博士生的基本学制由3年改为4年。相应地,培养单位应通过国家财政专项、科研基金、重点建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按照4年学制改善博士生办学条件、科研设施、培养环境和生活待遇。第二,要对博士生学习年限进行弹性化管理,兼顾不同学生特质、不同学科特色、不同院系文化而设置博士生学习年限的区间范围。诺斯曾经说过:看好的制度有效性有多长,关键是该制度的灵活性有多大。对博士生学习年限的规定也应力戒“一刀切”,既要允许特别优秀、做出原创性成果的学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学位,又要对超过基本学制的博士生进行适时监控,督促其在规定的最长年限范围内完成学业。

       收稿日期:2014-06-06

       注释:

       ①广义的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泛指一国各级各类学校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狭义的学制是指各层次各类型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在我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一般都会在博士生招生简章、学籍管理规定或研究生手册中明确其学制或学习年限。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制。因此,学制与学习年限、修业年限、培养年限在本文之中均为同义词。

       ②实际毕业生数是“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这一数据中包括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③预计毕业生数是“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这一数据包含规定修业年限中最后一年级的学生数和具有学籍尚未完成学业推迟毕业的学生数。由于“预计毕业生”统计的是第二年即将毕业的博士生数,因此,2003年的预计毕业生数来自2002年《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以此类推。

       ④在整理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数据库时,剔除了获得学位时间少于1.75年和大于20年的极端值。全文中除特别说明外,学位授予统计数据中均不含军队院校以及军事学门类的相关数据。

       ⑤由于教育统计口径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信息采集系统自2009年才将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四种情况纳入分类统计指标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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