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分析历史_外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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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的提出是和历史上对于政府作用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那个时代开始,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在人们需要公共福利而提供公共福利对于私人企业来说却又是无利可图的时候,需要政府发挥其作用;某些活动因其独特的公共性质,或者这些活动是在自然垄断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时就需要政府管制。除此之外,政府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

虽然在19世纪这种关于政府作用的观点被普遍接受,但是当时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奇威克(Sidgwick)对此持保留态度。西奇威克看到了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的不一致,他认为个人对财富拥有的权利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他对社会贡献的等价物。因此,他提出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问题。西奇威克以灯塔问题为例,假设某个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建造灯塔,这同时也起到了为他人服务的作用,得到免费服务的这些人并未对此付出成本,从而成为免费搭乘者。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会额外负担那些由于他人行为而产生的不能得到补偿的货币或精神成本。这样,这些行为的私人产品就不等于社会纯产品。因此,不同于传统观点,西奇威克提出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涉。

后来,西奇威克先驱探索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不一致的可能性与重要性问题又被马歇尔(Marshall)重新提出来。庇古(Pigou)也在他的《价值与财富》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庇古认为经济学家有责任解决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的私人边际产品与社会边际产品之间的不一致问题。他举例说,由于在乡村附近修建公路而出现的烟尘对农民的土地和庄稼造成的损害必须给予补偿。如果在缺乏补偿机制的情况下,这种未得到补偿的损失被过低估计,那么就会过高估计社会产品。如果给予农民补偿,就使得修建公路者考虑到其行为的整体成本,从而提供了消除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不一致问题的解决办法。

之后,庇古又进一步探索了在成本递增行业,政府使用税收和津贴来调节生产行为的可能性问题。他认为成本递增行业有吸引过多投资的倾向而成本递减行为却往往投资不足。他举例说,在两个城市之间有两条公路,第一条公路路面光洁等级高,但其狭窄的路面限制了它的车流量,这条公路是在成本递增条件下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第二条公路路面粗糙等级低,其宽度在可能的范围内可容纳任何数量的车流,这条公路是在成本递减条件下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庇古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在于证明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交通量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在两条公路上旅行的平均成本是完全相同的。由于使用第一条公路的成本优势被其过度拥挤产生的外部性所抵消,导致了两条公路上最终平衡的出现。人们在选择公路时只计算个人成本而忽视整个社会成本,因此造成等级高的第一条公路拥挤不堪,而等级低的第二条公路车流量却较少。这样,由于不能正确评价社会成本,市场机制造成在成本递增行业和成本递减行业之间资源不合理配置的不良结果。

庇古提出既然使用第一条公路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同,可以对其使用收税(即庇古税),使税收数量恒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这样就可以得到交通量的最优配置。人们是在对在两条公路上旅行的成本做出估计的情况下,对道路做出选择的,那么税收将迫使人们在计算成本时不得不将社会成本的货币等价物包括进来,而这种社会成本,是以前人们估计私人成本时不预考虑的。第一条公路的交通量将逐渐减少至新的均衡状态,即第一条公路真正的边际成本(包括社会成本)与第二条公路的边际成本相等。既然税收数量与过度拥挤造成的成本相等,那么这种税收不会增加总成本,但是,税收会引起总的交通量重新配置从而增加总的福利水平。

然而,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奈特(Knight)在他的《对社会成本阐述的谬误》一文中,对庇古的用税收和津贴来纠正私人边际产品与社会边际产品之间差异的观点提出批评。在该文以及随后的论文中,他重新阐述了新古典观点——完全竞争的社会机制将产生资源的有效配置。他认为,庇古所证明的市场机制的失灵实际上仅仅意味着政府建立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失败。庇古对公路使用的预测结果仅仅在一个假定条件下成立,那就是第一条公路的所有者没有对使用者收取附加通行费,使其价值等于对两条公路使用的价格差额。作为一个利润最大化厂商,他将收取通行费,其价值等于与其公路良好服务相联系的租金,这种租金量恰等于庇古税。而且,在社会利益不会受到私人滥用的情况下,交通量将会得到自行调节。这样,奈特做出结论认为,庇古所谓的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涉的证据,而仅仅是政府建立和保护产权的失败。

在庇古和奈特之后,外部性仍然是后来经济学家们关心的主要经济学问题之一。

后来,科斯(Coase)发表了长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其重要性在于它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这类外部性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他课税,或者干脆要他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人意,因为其结果是尽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地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为了阐述他的命题,科斯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他假定在零交易费用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主的损失负责赔偿,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两种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两种情况的结果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对产权的最初界定明确以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亦即是说,即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更进一步讲,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以他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而定。

简言之,科斯证明了若谈判或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由外部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将会被纳入交易当事人的成本函数。政府只需适当地界定产权,而无需对生产进行干涉,私人交易完全可以克服外部性造成的效率损失,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继科斯后,阿罗(Arrow)解释了怎样通过创造附加市场使外部性内在化,斯塔莱特(Starrett)提出了经济非凸性的有关问题,麦肯茨(Mckenzie)提出了关于存在一个具有外部性的均衡的第一个理论,夏皮里(Shapley)和苏比克(Shubik)研究了具有外部性的核心,布坎南(Buchanan)、布洛特(Plott)、戴尔蒙德(Diamond)、桑德默(Sandmo)等人研究了同外部性有关的各种次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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