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与中国特色契约文化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与中国特色契约文化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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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2)02-0134-07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演进的历史实践表明,市场(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和发展,内在吁求并必然孕育、催生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这种社会就其实质 而言,乃是一个高度理性化(以契约、自治等为鲜明特质)的“市民社会”。

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最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一,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诉 求,其在社会组织层面,则表现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逐渐发育和不断生成,以及 与之相伴而生的民众普遍的“契约意识的启蒙”[1]。

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科学文化理念的支 持和呵护。而这一文化理念的核心内容和关键,就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契约文化”。

契约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民社会的原生秩序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的 。健康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权力通常是政治国家的运作逻辑,而契约则 是市民社会的运作通则。契约作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理性的交换主体双方权利平等 和意志自由(意思自治)的产物,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 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法治社会。

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向近现代法 治社会转化的过程。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环境的差异,有的国家( 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化。而有的国家(如我国)正在实现这种转化。即 使是已经实现了法制社会的国家,也是经历了一场艰难的、旷日持久的“从身份到契约 ”[2](P96-97)的运动。此处所谓“身份”是指人身依附或身份统治关系。所谓“契约 ”则可理解为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近代个人主义或近代自由主义。契约自由也即追求 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自由。因此,根据梅茵的意思,契约之取代身份,也就是日益增长的 个人权利与义务关系之取代人身依附或身份统治关系,是个人财产权或所有制之取代公 共所有制,也即近代个人主义之取代传统的集体主义。这就是所谓的“进步性社会的运 动”。

“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商品)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 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人们生 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而且要“远走高飞”。商 品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它斩断了人与人之 间的血缘亲情纽带,从而人们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世界”,人们 都以“无情”的角色出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就不能 依靠“人情”了,而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即依靠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 的产物和形式。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在市场中,每个 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 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 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 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平等、自由、等价交换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品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主体社会地位平等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商品经济是一种 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商品经济是一种等价经济,平等交换、等 价有偿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因 此,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化现象的出现之于中国,有其独特的背景参照,有其内在必然性。 中国社会20多年来的全方位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社会阶层的显著分化。当前已经分化 出了一系列新的阶层,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三资”企业职工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 ,个体劳动者阶层等等。与这一分化过程几乎同时,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职业 社会、业绩社会)的迈进。在(商品)市场经济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用契约 取代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 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所以,尽管当时这种进步,不过表现为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去 取代封建等级制度,但对其历史进步意义必须充分肯定。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 现实来看,以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为基本标志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过 程已经实实在在地得以发生和开始[3]。

具体来说,中国社会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取向的伟大改革,摒弃了传统经济体制 ,实质是把社会从国家领域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人民群众以主体精神竞争、向上、自 主发展的大舞台,极大地推进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并逐渐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现 代发展格局,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和发展。因此,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同 时,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关系出发,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契约法 律精神也就成为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 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为获取自由与平等、公 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 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同时,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 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市民社会生活,以民主 、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最低限度的干 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把国家权力范围仅限于必需 的(而不是多余的或扩张的)公共利益的需要:(1)为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经济发展而进 行必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2)规制市场竞争,促进效率与公平所需要的 有利环境。(3)增进社会福利和公平分配;(4)维护秩序并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此外 均为社会成员自主、自治权利和广阔活动空间。

“契约文化”是市场经济社会文化精神的血脉。契约文化作为一种植根于市场经济之 上的文化形态,包括了丰富的内涵,独立人格、自由个性、权利平等、科学理性、民主 法治、社会责任感等都是其本质的内容。“五四”提倡科学与民主,但科学精神与民主 思想并未真正扎下根来,改革以来强调法制建设而至今未能实现全面的法治状态。究其 原因,就在于只是把民主法治等当作孤立的文化要素来移植,而没有把它们看作是一种 系统的文化形态,即契约文化形态来对待。历史的启示与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仅仅 引进个别的文化因素是不能成功的,仅仅靠完善法律的技术设施是无济于事的,仅仅从 思想表层进行宣传教育也是难以奏效的。要从根本上实现法治状态,就必须自觉地在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努力实现向契约文化形态的系统而有效地转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文化”,本质上是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 展的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契约文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哲学、伦 理、政治、法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范式转化和理论创新,也涉及心理结构、价值取 向、制度规范、社会机制的调整和变革。这就要靠中国的有识之士,靠中国的思想界和 理论界,从中国必须走由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的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之路的 自觉认识出发,广泛地汲取人类文化遗产中的优良传统和思想,特别是主动地接受和消 化世界几个世纪以来商品(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整个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根据人类本 质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形成最基本的社会共识,逐渐地使 具体表现为契约信念、契约态度、契约道德的契约精神渗入市民社会个体的意识深层, 形成契约意识,内化为契约良心,并使之物化为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具体地实现契约 文化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调节。

契约文化作为一种人类文化形态,首先是人类理解、把握并力图控制和优化社会秩序 的一种愿望,然后才是人适应社会的一种方式,其目标是成为社会的主人,使人在社会 关系面前走向自由。所以契约文化不是重物不重人的表层文化,也不是只重政治不重经 济的空洞文化,而是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文化。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就是要在公民中广泛地建立起自由、平等的观念和人格独立的意 识。契约的实质,如前所述,是独立的主体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所以,契约文 化的基础,就是承认个人之间人格的平等。而人格平等的逻辑前提是承认个人人格的独 立。独立人格最核心的东西是主体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自觉地破除我 们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依附意识,自觉地排除我们社会中束缚个人自主能力的种种障碍 。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我们进行体制改革 ,就是要改变严重束缚人的自由活动即人们的主动创造活动的僵化体制。社会要振兴, 民族要腾飞,首先要解放个体、振兴个体主体精神。鲁迅说过,“国人之自觉至,个性 张”,然后“沙聚之邦,由是转为人国”。由千百万有强烈个体意识和自主精神的个体 组成的共同体,不仅充满活力,而且更具有凝聚力。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追求公平和正 义的社会,是人真正成其为人的社会,是人走向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所以社会主义社 会十分重视个人的权利,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独立,重视个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使每个 人在现代科学、文化和教育的熏陶下,在主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实践中,培 育现代文明的素质,使越来越多的受压抑的个性,转化为奔放热烈的自由个性。但是, 市民社会成员独立个性的形成,既不能靠良好的主观愿望,也不能靠单纯的道德说教, 而是靠现实的经济运动。“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经济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交换本身的 发展,必然从根本上否定血缘、门第、地域、宗教、单位等的差异,形成利益的多元化 ,从而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要在全社会确立起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生存的权利、自 由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财产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以任 何名义剥夺这些权利。

民主政治、法治状态,是契约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如果说用社会契约论来 解释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的实质是虚伪的欺骗,那么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说明社会主 义国家的实质和发展规律,阐释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倒是不无意义的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以契约的态度对待民主政治和法治状态,有助于 形成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有助于人们形成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积极态度,有助于 形成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意识,有助于市民社会整体的自我调节。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法 律系统,建立在互利的协议之上,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样的法制,就不仅是一种 约束,也成为一种自由。每个人并不是被动地守法,而且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还 要自觉地制止别人的违法行为。这就调动了社会成员参加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从而促进 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大大激发出民族的活力。以契约观念为指导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是 建设全能主义的政府。政府不是父母,而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者。人民是国家的主 人,人民是民主的主体。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造福于人民。政 府只应行使那些为数不多然而十分重要的职能:创造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契 约的作用和权威,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劳动和财产的神圣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公 民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自然就会产生社会责任感,自然会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 会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自然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这里所说的良好的道德风尚,是 指社会主义的“契约道德”。这方面的研究,在我们国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经 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的发育,要求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契约道德”体系,以弥补传 统道德殿堂坍塌所形成的道德“真空”与无序状态。

“契约文化”的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就渐进性生成的内在机制而言 ,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契约文化”理念的确立与全体民众自觉的现代“公民意识”的 培育不可分割,这是现代文化观念所奉行的人性自主、自律的深层要求之所在。

当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文化转型。这一文化转型的实质是生存方式或生 存模式的转变或重塑[4]。具体说来,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工业文明要求中国民众改变 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自在的和封闭的文化模式,改变经验主义的、自 然主义的、自在自发的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用一种新的自觉的文化塑造一种适合市场 经济需要的自由自觉的、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文化的核心就是市 民社会的“契约文化”理念,而这种文化理念得以确立的关键,则是市民社会成员“公 民意识”的普遍化。

现代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现代公民角色的确立 ,实质是市民社会成员获得政治解放并积极参与政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而公民意识在 更深层意义上是人类自主活动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的客观反映,并以合理性意识、合法 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为其基本的内在构成。

首先,公民意识的本质规定性: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社会出现私人利益和 社会分裂为阶级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共同前提,也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人类走 出天然自在的生命共同体,形成特殊的私人利益、阶级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相分离和 对立的社会共同体的产物。其矛盾发展过程,实质是人类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个性 与社会性的悖论下,为摆脱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限制,而寻求主体自由发展的过程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殖民化,实现了二 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机械构架,进而成为套在 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 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 单向度服从的“群畜意识”和“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 压抑和扭曲,人的价值和尊严遭到严重贬损。

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列共存的历史条件下,就要逐渐实现民主制,使社 会主义市民社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互利合作、公平交换、自主竞争、自我 发展的大舞台。国家共同体真正成为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形式和获取自由、公正、安全 和秩序的可靠保障,从而实现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真正有机统一。因此,作 为人民的现实的、具体的常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的公民,就在双重组织生活中享有广 泛的自由、平等和切实的主人地位,因而其公民意识也就具有优越的人民民主属性。由 此可见,把人变成公民,是由臣民文化、市民文化走向公民文化进程的必然表现[5], 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当然结果。因此,作为对公 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

其次,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与积极守法精神的有机统一——现代公民意识的多元 内在结构。合理性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核。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得以确立和运行,都 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其制度价值合理性的普遍有效性认同[6](P44)。在资本主义社会,由 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严重对立,最初自由、平等、正义的革命理想在实践中面临着 日益严峻的挑战,公民的合理性意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危机,从而产生对民主、自由和 人类前景的悲观看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具有根本一致性,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在对资本主义扬弃基础上具有了根本上的、最 大限度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旨就在于:“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 义的”[7](P379)。

目前,我国正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努力建立现代法治国家,使国家共同体成为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形式和获取自由 、公正和秩序的必要保障,市民社会成为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中自主创造、公平交换、 竞争向上、协作发展的大舞台。其实质是通过合理界定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 和各自活动领域,确保受制约的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广泛、充分的人民权利,从而使 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人的个性与共性、自由和平等统一于各个个人的自由自主发展。 因此,在这里国家制度本身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并“表现出本来面目,即人的自 由产物”[6](P281)。从而能够实现正义对平等和自由的极端偏向的制约,使二者真正 和谐地达到各自的最大限度。因此,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 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观,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自由与责任相协调、 权利平等与有效差异相谐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民主与法治相整 合的文化氛围日渐形成,基于正义原则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和谐共存的合理性意 识得以逐步确立。

合法性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基础构成。如果说合理性是为现实制度提供一种理想的 价值参照系的话,那么合法性则是把这一参照系适用于现实制度并相吻合而使其获得社 会认同。以研究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及其合法性著称的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 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 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 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由 于资本主义难以走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矛盾,特别是实质合理性的严重缺失, 导致国家“全部传统的合法性的贬值”[8](P340),公民的合法性意识不可避免地在日 益严重的张力中逐步消解,形成非权威化的合法性危机。在我国,国家制度集中反映了 人民整体意志和要求,社会成员通过民主政治在国家类生活中建立起真正人的本质联系 ;通过市场经济在市民社会中建立起个性自由发展的寓所。因此,在内容上,国家制度 以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形式上,政治 、经济和社会文化制度能够不受局限地,更灵活有效地使国家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也 即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合理性价值要求,并实现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因此,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得到人民群众的公认而具有稳固的权威性,公民的合法性意 识也就具有内在性、自觉性、普遍性和稳定性。

积极守法精神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外显层面。守法精神是建立在体现合理性并进而具有 合法性的良法基础之上的。而这种守法精神应是与奴性守法观相对立,由合理性意识和 合法性意识派生的积极守法精神,因而构成公民意识的外显层面。它包括:护法精神、 权利主张精神、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等。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契约文化”观念所奉行的公民 意识具有多元内在结构和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合理性意识是核心,它决定着合法性意识 和积极守法精神的形态,而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是合理性意识的不同层次现实化 表现,且在制度运行、社会文化等诸因素作用下又对合理性意识产生能动影响,从而 使公民意识呈现出一种动态、开放的系统状态。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公民意识才构成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柱石,也是其重要的内在推动力量。

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作 为一种具有深厚文化—价值内蕴的人类生存方式,其所推崇和践履的自由、平等、竞争 、效率、公正、民主、契约等观念,要真正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离不开政治国 家、法治社会的规导,但更需要与之血脉相连的“市民社会”的“契约文化”理念支 持、扶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一 场奠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关系基础上的伟大的文化变革的历史进程已经在 中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实在在地发生。事实上,近代以来人类理性对社会秩序与公民个 人自由的良性优化关系的诉求一步步变为现实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经济”、“市民社 会”与“契约文化”之间辩证同构与深层契合的实现过程。

收稿日期:20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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