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目标模式的选择_代理成本论文

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目标模式的选择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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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进而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成为国有经济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问题的讨论中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认为应以原来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基础组建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即纯粹型国有控股公司;另一种认为应以中央和地方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组建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即混合型国有控股公司。

那么,这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情况,或者说究竟应选择哪种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发展的目标模式?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进行探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活动之中,它已被赋予了相当广泛而丰富的内涵。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决策活动所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范畴。

选择国有控股公司目标模式的决策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创新,也必须首先考虑其成本效益问题。正如诺思和戴维斯在《制度变迁理论:概念与原因》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其实这还不完全,因为也“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这种制度创新才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对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进行系统而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正确选择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发展目标模式的基础。

成本分析

不同的决策活动,成本分析的范畴差别很大。例如生产经营决策活动中的成本分析只考虑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是,作为制度创新的选择国有控股公司发展目标模式的决策活动,其成本分析除了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其它成本,主要有:交易成本;代理成本;外部成本。由于我们分析不涉及具体企业和生产过程,故生产成本被舍弃。

1.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制度创新中的交易费用是个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在选择制度安排费用中包括: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即强制费用——笔者注)。”“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的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方式包括个人安排、自愿安排和政府性安排,每种制度安排方式交易费用的组成和大小都不同,其中政府性安排包含了所有的三种费用。而且,即使同一种制度安排方式,也因所选择制度集合中的不同模式而导致交易费用的差别。

我国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虽然在制度安排方式上因不同模式而有所侧重,但是基本上都属于政府性制度安排,因而既需要支付组织成本和维持成本,又需要支付强制成本。但是,由于两种不同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制度安排方式上的差别,所依赖的基础不同,所以在这三种成本的“量”上是不一样的。

组织成本。从表面上看,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都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其控制子公司的方式也基本相同,即独资、控股和参股,其组织成本应该大致相同。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组建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来看,如果要把中央和地方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改造成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组织工作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我们且不说组织机构从行政化向企业化转变工作的复杂,仅就把如此庞大的行政官员队伍改造成符合运营国有控股公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要求的经营者,其所需时间之长、劳动之艰巨、费用之高,都是令人难以想象的,窥一斑而见全豹,足以说明这种组织成本之巨。

然而,从组建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看,它所依托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大企业集团,由于其已从事过较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并已达一定规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所实施的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独资、控股、参股等资本经营方式已得到较广泛的运用。这些企业集团公司在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等方面更符合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要求,只要通过授权并稍加改造即可运营。所以,如果以企业集团公司为依托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其组织工作要简单得多,组织成本相对于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来说要小得多。并可以加快国有企业改造进程。

强制成本与维持成本。强制成本和维持成本是相辅相承的(这是相对于政府性安排来说的),两者是同起同落的关系,强制成本越大,则维持成本越高;反之亦然。

就组建两种不同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强制成本和维持成本而言,虽然都是政府性安排,但是,由于不同模式的侧重点不同,因而所产生的强制成本和维持成本也有差别。

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从组建到获取子公司的控制权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即这种制度安排侧重于政府性安排。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原来所属的企业都必须成为子公司,并没有退出的选择权,这样必然要支付较高的强制成本,相应地,要维持这种控股公司的存在和正常运行也就必须支付较高的维持成本。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虽不是恰恰相反,却也是大有区别。它们获取的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政府授权,即政府性安排;二是市场导向。这两种途径中政府性安排只获得某种权力,即控制其它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而至于控制谁、如何控制则完全是在市场机制和利益的作用下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自愿组合。这必然大大降低了强制成本和维持成本。

2.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普遍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作为经济主体的代理人的利己动机的普遍存在,直接原因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障碍”和“逆向选择”,以及委托人为减少“道德障碍”和“逆向选择”可能带来的损失而对代理人的条件秉赋进行识别和行为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信息费用。

这种代理成本也存在于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中,因为无论哪种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我们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最终委托者的话,那么国有控股公司则是国有资产的一级代理人,子公司是二级代理人。两种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链是完全一样的。

按照我国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设计思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并委托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同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代理人的利己动机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带来危害,还要向国有控股公司派遣监控人员。但是,对于不同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由于监控对象的差别,监控成本和效果是不同的,因而代理成本也不一样。

当监控对象是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时,由于这种作为代理人的国有控股公司是由原来的行政主管部门改造而成,其人员组织没有也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大多由行政官员转变而成,他们在观念上和经营管理方式上具有很强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倾向,在“条件秉赋”上当然也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要求,因而“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和“劣质品驱逐优质品”导致“劣质品充斥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极大。这些都给委托人的监控工作增加难度和不确定性,增加监控成本,降低监控效果,从而使代理成本上升。当监控对象是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时,由于组建这种作为代理人的国有控股公司所依托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与行政主管部门相比,无论在观念和管理方式方面,还是在“条件秉赋”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为降低监控成本,提高监控效果,最终降低代理成本提供了前提条件。

上面所分析的还仅仅是第一级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如果再从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来看,我们还会发现,由于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存在的上述差别,还会导致它们为了减少子公司因“道德障碍”和“逆向选择”可能带来的损失所支付的监控成本和监控效果不一样,进而代理成本也不一样,而且往往是前者大于后者。

3.外部成本。外部成本是外部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它是“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行制度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恶化”所形成的成本。任何制度变迁都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成本,也是一项新制度安排时必须考虑的范畴。

所以,无论哪种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都不可避免地带来外部成本。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不同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外部成本。

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因其组建的基础是原来的行政主管部门,它最有可能产生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形成的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市场失灵”。一般来说,如果某一行业的主要经济活动和企业发展都集中由一个控股公司掌握,必然会出现对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性垄断,并导致不正当竞争,其最终结果是“市场失灵”。

其次是可能出现的“翻牌公司”现象导致国家通过企业制度改革构建市场经济主体的计划落空。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改制乃至我们今天所探讨的组建国有控股公司问题,其本身并不是目的,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最终目标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由原来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改组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极有可能违背初衷而变成所谓的“翻牌公司”。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很多也很深刻的。虽然它们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但职能仍没有改变,基本上保持着政府行业管理的职能。诚然如此,则必然影响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造成重大的社会损失。

最后,不利于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有些人认为组建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有利于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目标。而在我们看来情况恰恰相反。这是由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调节方式的变化所决定的。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调节方式主要包括计划、行政、财政、金融、法律和组织等六个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综合利用这些方式达到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国家产业组织政策目标的目的,而且在不同的经济体制环境下,对这些方式使用的侧重点不同。

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落实产业政策的方式侧重于计划、行政、组织方式,尤其是计划方式和行政方式。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它要求国家主要运用经济(包括财政、金融)和法律方式落实产业政策,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其实,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组织方式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而组建的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处于左右行业内主要企业和无人能与之竞争的地位,观念上容易产生或保留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加上原来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具有的行政化传统和惯性,习惯于计划和行政方式,反而对经济和法律方式反应不灵敏,结果必然是不能通过市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业政策目标。

相比较而言,在这三个方面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形成行业垄断,变成“翻牌公司”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在此不作赘述。而且,由于它属于“从企业到企业”的改造,更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要调节方式的要求。所以,从上述三方面讲,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外部成本必然要小得多。

效益分析

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种控股公司,一方面可以在公司内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分工得到进一步细化、深化和专业化,形成一个分工协作的有机整体,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用少量资本调动和控制大量资本,实现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迅速达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样可使控股公司同时享受分工效益和规模效益带来的经济利益,增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控股公司这种经营形式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受到普遍重视,并获得迅速发展。也正因为如此,到本世界60年代,许多国家都把它看作是拯救国有经济,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一剂良药,纷纷组建国有控股公司。

就各国发展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既有纯粹型国有控股公司,又有混合型国有控股公司(注意:这里的纯粹型和混合型国有控股公司与我们所讨论的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有差别的),且各有得失。但是具体到我国选择国有控股公司目标模式问题时,我们认为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分工效益和规模效益,确定其优劣,作出正确的选择。

1.分工效益。分工效益是指持有不同条件秉赋(技能和偏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通过分工而各自获取的超额效用(或福利)。从分工中获取“超额效用”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获取分工效益的条件看,主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分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结果,即参予分工的必然是经济主体;二是分工的实现前提是各经济主体的条件秉赋的不同,即资源特质不一样。

那么,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呢?满足的程度怎样?

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基础是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们的分工一开始就不是经济主体之间为了获取分工效益而采取的行为,而是行业行政管理分工的翻版。即使是各子公司之间的分工,由于选择范围的限制和无法改变的条块分割,也不能使分工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工不符合“条件秉赋”原理,因为按这种模式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一个最现实的考虑是安置大批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员,而他们大多不具备管理和操作现代控股公司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在这两个基本条件都不具备的前提下组建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其分工效益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则不一样,它所依托的都是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专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中央和地方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许多都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并发展起来的,因而它们都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经验、能力。而且,依托它们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参股等经营行为不仅仅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更是市场导向和企业经营需要的结果。此外,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经营方面一般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和分工协作关系,还可大大节约内部交易成本。这些都确保了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获取分工所带来的“超额效用”。

2.规模效益。并非所有的企业规模扩大都是规模经济,并带来规模效益。经济学中的规模效益是指经济主体随着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规模的增加而获得的边际效用的增加超过其经济规模的增加。

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再来看看行业集团型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效益问题。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这两种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都能达到扩大企业规模的目的,而且一般来说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可更快、更大规模地扩大企业规模。但是,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扩大类似于那种具有“多个蒸馏室”的石油精炼企业的规模扩大,其“规模”来源于行业内所有企业的简单相加,其“产出的单位成本不是经营规模的函数”。因而它的规模报酬(效益)是不变或呈较小幅度的递增。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扩大则类似于“进行巨额投资”后建立的复杂精炼工厂的规模扩大,其“规模”来源于母公司(企业集团)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本积聚和集中,是资本有机组合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中一个很重要的规律便是“边际效用增加超过了边际规模的增加”。所以它能够获得由于规模扩大带来的规模效益。

结论

通过对两种模式国有控股公司的成本效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无论从成本方面比较,还是从效益方面比较,行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根本上就不是等量齐观和并驾齐驱的,是有优劣之分的,而且是后者优于前者。这样究竟该选择何种模式的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我国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目标模式便一目了然了。

上述结论是我们进行静态分析的结果,那么如果从动态角度看结果又怎样呢?在此我们不作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企业集团型国有控股公司仍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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