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款实际利率差异:层次、结构、趋势及其影响因素_基准利率论文

存贷款实际利差:水平、结构、走势及其影响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走势论文,贷款论文,利差论文,因素论文,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让利率充分发挥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调节作用,关键不在于利率水平的高低,而在于不同利率之差的大小,即利差水平的高低。在间接融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即商业银行是社会资金融通主渠道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存贷款实际利差的水平与变动趋势对社会资金资源配置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对内,实际利差水平反映了商业银行通过动员并配置社会资金余缺而获取的收益率,决定了其经营回报率;对外,实际利差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居民和政府等经济主体的投资成本、消费成本和储蓄意愿,引导着社会资金流动、调节着社会资金余缺。正因为这一点,商业银行存贷款实际利差水平,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属于一个重要环节。

那么,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存贷款实际利差的走势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导向是否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可能的差异乃至背离的原因是什么,中央银行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利率调控政策,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跟踪调查与研究。

二、利差的界定与衡量

(一)实际利差的界定与衡量

1.实际利差的界定

所谓利差,就是利率之差。通常用年利率之差来表示。本文所称的实际利差,即商业银行存贷款实际利差,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平均年利率与商业银行存款平均年利率之差。

2.实际利差的衡量

它通常可用净利差和毛利差两个指标来衡量,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采用毛利差指标,实际利差=平均贷款年利率-平均存款年利率,其中平均贷款年利率=年利息收入/贷款年均余额*100%,平均存款年利率=年利息支出/存款年均余额*100%,贷款年均余额、存款年均余额均通过月度余额简单平均而来。

(二)基准利差的界定与衡量

基准利差,即人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之差。人行对实际利差的调控意图主要通过调整基准利差水平来体现。由于目前我国的基准利率仍推行基准利率体系,而非单一基准利率,因此,不同期限的基准利差各不相同。但在这些利差中,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差最为重要,可以之作为基准利差的代表。

三、实际利差与基准利差的关系分析

本文以2001年第一季度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季度数据为样本。数据来源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

(一)实际利差比基准利差波动大、水平高

在样本期间,基准利差的波动区间为3.06%-3.60%,波动幅度为0.54个百分点。同期,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实际利差的波动区间为4.06%-5.83%,波动幅度为1.77个百分点,比基准利差波幅大1.23个百分点。实际利差平均水平为4.68%,比基准利差高1.34个百分点,相当于基准利差平均水平的1.40倍。

(二)基准利差是实际利差的主要构成部分

1.实际利差的结构分解。在统计上,实际利差可分解如下:

2.实际利差的平均构成分析。以2004年第三季度人行建立人民币贷款利率监测制度以来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季度数据为样本,取各季度的均值,根据公式(3)可得到利差构成数据(见表1)。一是基准利差3.30%,占实际利差的68.6%,居主导地位,表明政策性保护利差是银行利差收入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二是存款结构利差为0.97%,占20.2%,表明大量低成本存款的存在为银行提供了重要的利差收入空间。三是贷款浮动利差为0.59%,占12.3%,表明银行通过贷款利率上浮获取的利差收入并不高。四是生态利差仅为0.12%,占2.5%,表明自2004年以来,宁波市优异的金融生态环境决定了银行在贷款利率定价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溢价水平较低。五是贷款结构利差为-0.17%,占-3.6%,表明基准利率较低的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在贷款总量中占主导地位,从而拉低了贷款实际利率。

(三)实际利差走势与基准利差无关

1.实际利差走势与基准利差相关性较弱。相关性检验表明:实际利差与基准利差的相关系数仅为-0.06,属于零相关。

2.实际利差变动与基准利差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时间序列单位根检验(ADF)结果,实际利差与基准利差序列均不平稳,但各自的1阶差分序列均为平稳,因此可对两者的1阶差分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实际利差与基准利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实际利差的变动不能影响基准利差的变动,基准利差的变动也不能影响实际利差的变动。

四、影响实际利差走势的因素分析

(一)实际利差与宏观经济景气程度

1.实际利差与GDP增长率。就单一指标而言,GDP增长率是衡量宏观经济景气程度较全面的指标。直观地看,GDP增长率与实际利差水平的变动轨迹具有较高的趋势一致性(见图1)。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GDP增长率变动是实际利差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在1%的置信水平上,但实际利差变动不是GDP增长率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即GDP增长率变动对实际利差变动具有单向的显著的影响。

2.实际利差与CPI。GDP增长率中剔除了物价的影响,因此,在衡量宏观经济景气程度时,还应考虑物价因素。本文选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CPI)作为物价衡量指标。直观地,CPI与实际利差水平的变动轨迹也具有较高的趋势一致性(见图2)。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CPI变动是实际利差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在5%的置信水平上,但实际利差变动不是CPI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即CPI变动对实际利差变动具有单向的、显著的影响。

图2 实际利差与GDP增长率走势比较

数据来源:CPI数据来自宁波市统计局。

由此可见,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于实际利差变动具有显著的单向影响。实际上,在存款仍是各银行竞相争夺对象的背景下,实际存款利率变动具有很强的粘性,而实际贷款利率则非常敏感,随着经济金融形势转好需求旺盛而升高,随着经济金融形势趋稳需求疲软而降低,最终导致实际利差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反映指标GDP增长率与CPI波动而变动。但由于时滞效应的存在,实际利差的波动在统计上并不影响经济GDP增长率与CPI的走势。

(二)实际利差与利率管理体系

1.利率管理模式的影响。自2004年10月29日起,我国实现了“存款管上限,贷款管下限”利率市场化的阶段性目标。一是存款利率允许但未出现下浮,存款活期化和活期存款低利率化,导致存款实际利率的“粘性”,即存款基准利率(定期)的调整,对存款实际利率的影响较小,存款实际利率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平稳趋势。二是贷款利率有下限,当宏观经济景气程度下降时,如果没有相应的基准利率下调,贷款实际利率将无法下降,实际利差亦将无法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准利率的调整是实现实际利差调整的手段。

2.计结息规则的影响。现行计结息规则在存贷款两方面具有非对称性,它基本上从有利于银行的角度设计,而非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存贷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一是利率浮动制度不对称。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实际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时,可根据合同条款在约定日期起按新利率,这意味着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贷款实际利率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在存款方面,定期存款则在约定期限内不受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二是计息规则不对称。定期存款在转存或提前支取时,已存期限均按照活期利率,在存款活期化趋势明显的背景下,这加强了存款实际利率的“粘性”趋势。而在贷款方面,客户提前还款仍需按原约定期限的利率付息。

(三)实际利差与中间业务收入

实际利差与中间业务收入之间具有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利差收入向中间收入的转换。近年来,国内各家银行加大了对中间业务发展的考核力度。而在利差水平较高、利差收入持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中间业务难以有大的发展,于是,部分商业银行通过转移利差收入为中间业务收入,实现中间业务在统计数据上的发展。据了解,商业银行在归并“统计上的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有3个口径:“担保及承诺业务收入”、“融资顾问业务收入”和“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并没有经验的数据表明这些中间业务收入中有多大的比重属于“转移性”的,本文以上述3个口径合计的中间业务收入全部作为“转移性”利差测算了样本期间内对实际利差的影响值。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转移性”中间业务收入对实际利差的影响幅度呈逐步走高趋势,但影响力度仍然有限。2010年第二季度,该影响值达到峰值0.32个百分点,较期初提高0.27个百分点,影响幅度为7.6%,较期初提高6.4个百分点(见图3)。

图3 “转移性”中间业务收入对实际利差的影响

(四)各因素对实际利差影响的测算:以2009Q1为例①

为比较各因素对实际利差的影响大小,现以2009年一季度为例做了测算(见表2)。从环比看,该季度实际利差下降1.07个百分点。

五、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一)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1年一季度至2010年第三季度宁波市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汇总数据为样本,分析了人民币存贷款实际利差的水平、结构、走势及其影响因素,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从统计上,实际利差可以分解为生态利差、贷款浮动利差、贷款结构利差、基准利差和存款结构利差,其中基准利差是实际利差的主要组成部分。

2.实际利差的水平持续高于基准利差,但其走势与基准利差无关,主要取决于存款结构利差与贷款浮动利差的变化趋势。实际利差水平主要由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决定,在利率半管制的情况下,人行适时调整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则是实现实际利差波动的主要手段,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的非对称性则导致实际利差内部结构迁移。

3.存贷款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实际利率的影响具有非对称性,存款活期化与活期存款低利率化导致存款实际利率调整具有“粘性”,而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则导致贷款实际利率以更大幅度随着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波动。

4.商业银行转移利差收入为中间业务收入的行为对实际利差水平的影响非常有限。

(二)对于完善人行利率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1.合理引导利差结构调整。一是压缩存贷款基准利差,可侧重从单方面提高存款基准利率的角度进行。二是适当提高活期存款与短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引导收窄存款结构利差。

2.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一是逐步放宽存款利率上浮空间,可先行放开大额存款的利率浮动幅度至上浮50%。二是进一步放宽贷款利率下浮空间,可先行将所有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上限提高至30%。三是在短期内先行完善存贷款基准利率期限结构。适当增设短期定期存款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档次,以满足客户多样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和短期贷款需求。四是在中长期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先以Shibor为基准建立市场化产品定价体系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以Shibor为基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3.推进存款利息计结息规则改革。一是实施对称性的计息规则,对定期存款实施分段计息。二是调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规则,采用按实际存款期限可达到的最高档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三是建立对称性的结息规则,定期存款也按季结息。

注释:

①之所以选择2009年度第一季度为样本分析时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2008年第四季度人行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幅度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在滞后效应影响下,2009年第一季度的存贷款实际利差环比变化最明显;二是对于中长期贷款尤其是按揭类贷款,年内人行基准利率调整一般都需到次年1月1日才能集中开始反映,一季度因此成为最佳的观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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