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成分分类与所有制结构的统计问题_所有制论文

当前经济成分分类与所有制结构的统计问题_所有制论文

当前经济成份分类和所有制构成的统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成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现阶段,究竟存在着哪几种经济成份?怎样更加及时地取得准确的所有制结构统计资料?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根本原则的重要条件。本文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有关的情况、问题和改进途径作一初步探讨。

要正确地反映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情况,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提高经济成份(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分类的科学性,消除某些含混或不准确之处;二是提高所有制结构统计调查的准确性,消除某些虚假不实的现象。

一、关于提高经济成份分类的科学性问题

现在的所有制结构统计和各个企业所有制性质登记,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局1992年10月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的。这一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文件对经济类型共划分为如下9大类、21个小类:(1)国有经济(分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2)集体经济(分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3)私营经济(分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个体经济(分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5)联营经济(分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6)股份制经济(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经济(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经济(分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9)其他经济。

应当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不同经济成份和不同经营形式的情况,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是“经济类型”的划分的科学性不高。只要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在《规定》中平行地使用着三种标准:一种是所有制性质标准,9大类中前4类,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按这个标准划分的;一种是企业经营形式标准,第5类和第6大类,即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是按这个标准划分的;一种是中外(国外、境外)关系标准,第7类和第8类即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按这个标准划分的。在现实生活中,这三个标准是相互交叉的。《规定》中划分经济类型,在考虑到所有制性质的同时,也考虑到经营形式和中外关系,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规定》没有将这三种标准分清主次,有序地排列组合,而是把它们并列地堆积在一起。尽管通过小类划分和条文解释作了一些补救,但总的看来,问题仍然存在。例如,股份制本来是可以容纳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经营形式,在《规定》中把“股份制经济”作为一大类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相并列,不仅理论上难以说通,而且把国家控股公司与私人控股公司放在同一个类别之中,而不加以分辨,这就不能为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规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一些类别的界定还不够科学和准确。例如《规定》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的界定:“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这是对的,但我认为应当首先加上《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提法,才能更准确地表明它的本质特征。又如《规定》第6条关于集体经济的界定:“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我认为应当按《宪法》第8条的提法,明确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规定》把宪法中的“劳动群众”换成“公民”,是否会引起劳动联合(或以劳动联合为主)与资本联合(或以资本联合为主)分类界限的混淆,从而导致公有制与私有制概念的混淆?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讲政治》的讲话中指出,要“划清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上面所说的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划清这一界限的重要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慎重对待。

怎样才能使现行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呢?我认为,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标准,应当选择分类对象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即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外商属于外来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作为分类的基本标志,同时兼顾企业经营形式这一次要的属性和特征,形成主次分明,经纬交织的分类体系。初步设想,经济类型首先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如下10大类:(1)国有经济;(2)国家控股和联营经济(分集体参股联营、私人参股联营);(3)集体经济;(4)集体控股和联营经济;(5)个体经济;(6)私营经济;(7)国有为主的与外商联营经济(分与国外商家联营、与港澳台商联营);(8)外商独资和控股联营经济(分国外商家独资和控股联营、港澳台商独资和控股联营);(9)其他类型经济。

在每个大类(有的大类中还有中类)之下,再按企业经营形式分设小类。其中包括:①独资,②合伙,③合作,④有限责任公司,⑤股份有限公司。但与本类所有制相排斥的经营形式不列(如集体经济不列①②④⑤小类,个体经济不列③④⑤小类)。这样,小类总数约有50来个,虽比现行规定的21个小类的数目增多了,但眉目比较清晰了。每个企业注册登记时,写明所有制性质和经营形式两项;统计时,纵向加总可以得出各种所有制的数字;横向加总可以得出各种经营形式的数字;纵横交错可算出50来个小类分列的数字“棋盘表”,作为各种细致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资料。小类的计算复杂一些,但在电脑日益普及的今天,是可以做到的,至少在重点调查和普查中是可以做到的。

对于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还需要及时观察它们的产业分布和规模构成。关于产业的划分标准,已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只要把它与各种所有制企业结合起来,就可以提供每种经济成份在各类产业中的分布情况。关于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单位1988年联合发布的划分标准,后来国家统计局又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但还需要结合当前情况进一步完善。目前统计部门提供了大中小型工业分类资料,但这些资料没有按所有制分类,不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抓大放小”方针提供必要的统计依据。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对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是这样概括的:“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经济成份: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②集体所有制经济;③个体经济;④私营经济;⑤外资经济。此外,还有“不同经济成份自愿实行的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经济。前面提出的新的分类初步意见,就是在5类基本经济成份的基础上,将日益增多的“不同经济成份联合经营”作出具体分类;分别列出“国家控股和联营经济”和“集体控股和联营经济”;在“外资经济”中分别列出“国有为主的与外商联营经济”和“外商独资和控股联营经济”;如此等等。

二、关于提高所有制结构统计的准确性问题

应该肯定,各级统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供的统计资料基本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变化的一般趋势。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和工作上缺乏经验,统计调查中也存在着分类不全、不细和某些虚假不实的问题。

现行的划分经济类型的《规定》,在经常性统计中还没有完全得到执行。《中国统计年鉴》1996所载的工业统计资料中,只分列了4类(国有、集体、个体、其他);最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业普查公报》(见2月19日《人民日报》也只分列了6类(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其他)。

工业以外的各部门,也未能完全按照《规定》的分类来提供数字,而其完整程度比工业更差一些。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农业只有“国有农场”的主要产量数字,没有产值数字;建筑业只有建筑施工业分7类的数字;商业只有分5类的商品零售额数字;运输邮电业中没有分经济类型的数字。

已经公布的数字中,有些数字之间缺乏一致性。请看下表:

1995年工业分类统计(各类型经济占总量%)

统计年鉴数字 工业普查公报数字

类型产值比重 类型 资产比重

产值比重

1、国有经济 34.0 1、国有经济53.7 34.0

2.集体经济

36.6 2.集体工业 23.8 36.6

3.城乡个体

12.8 3、个体工业 1.9 10.5

4、其他经济 16.6 4、私营工业 1.0 2.6

5、股份制工业

5.0 3.5

6、其他工业14.6 12.8

合计 100.0 100.0 100.0

全部工业中:

三资工业

16.2

13.1

注:年鉴数字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401页、403页的绝对数计算的;工业普查数是根据1997年2月19日《经济日报》刊载的“主要数据公报”摘录的。除表列数字外,年鉴和普查公报中还有一些有关经济类型的资料(如职工工人数等),限于篇幅,未予列入。

上表中《年鉴》所载数字(书中说明:“1995年资料均通过第三次工业普查取得”)中,个体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2.8%,却缺少私营工业的数字;在《普查公报》中所列个体工业所占比重则为10.5%,比前者少2.3个百分点,同时列明私营工业占2.6%。这是怎么回事?是否《年鉴》中将未列出的私营工业的大部分计入了个体工业?又如,《工业普查公报》中列明1995年“其他工业”(包括联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三类)资产占全部工业资产的14.6%,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2.8%;但同一《公报》又说:“三资工业”(这是一种习惯用语,是指“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资产占全部工业资产的16.2%,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13.1%。这样,仅“三资工业”的资产和产值所占比重就明显地超过了包含这三类工业的“其他工业”所占比重之和,这又是怎么回事?像这样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需要仔细核查,找出原因,加以改进,或做出必要的解释。

目前所有制结构统计调查中存在的虚假现象,也不容忽视。据我所知,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有些外商投资经济统计在国有经济中。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出一个或几个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营,已成为独立的法人。但这些国有企业不同意按《规定》把分出去的部分统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为他们顾虑这样就会降低本企业的名声和“待遇”,还有的怕退出“五百强”的大红榜,所以仍把这一部分作为国有经济上报。

另一种现象是个体、私营“戴红帽子”假充集体经济。有的是个体户向乡镇企业或某些单位交一些钱,买个集体成员的头衔;有的是合伙制企业登记为合作制企业。许多地方对诸如此类的情况往往听之任之,以便使他们那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比重表面上显得高一些。

还有一种是有些私营经济混入个体经济。1992年以前,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是统计在一起的,1993年以后按《规定》要求分别统计,但有些人以这样与过去“不好对口径”为由,仍将两者混在一起,统称“个体经济”。

以上几个问题说明,当前主要倾向可能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数字有夸大现象,私营经济的数字有缩小现象。

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统计数字究竟有多大误差,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有的材料指出,据1994年抽样调查,戴着集体企业“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比实际注册的私营企业多2倍以上;乡镇企业中有83%是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究竟如何,需要各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真核实。

为了纠正和消除所有制结构统计中分类不规范和调查虚假不实的现象,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统计工作中,既要重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统计,又要重视生产关系变化的统计;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的统计,又要重视所有制结构的统计。要把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真正看作“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又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就能在提高分类标准的科学性上、在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上下大力气,不怕“麻烦”,力戒浮夸。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要象张家港市那样把这一原则落实到行动上。正如袁木同志在一篇调查报告中所说的:“他们(指张家港市党政领导——引者)对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只是停留在会议上、讲话上和文件上,而是采取各种实实在在的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任何损害公有经济的现象和行为。他们对那种名为集体实为私有的所谓“戴红帽子”的做法,不是象有些地方那样采取容忍的态度,而是采取‘发现一个清理一个’的坚定方针。因为他们认为不这样做就会败坏公有制的声誉,涣散人心,影响它们的健康发展。”(见《人民日报》1997年2月17日)。这就告诉我们:纠正所有制统计调查中虚假不实的问题(同时也是引导公有制健康发展的问题),只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决心,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和数字统计中,要严格执法,层层把关。每年举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应当把检查所有制统计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清理一个”。

第三,更好地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国家统计局最近举行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都很重视查清所有制结构情况,有关详细资料将陆续出版,这是值得赞扬和欢迎的。但这种普查要10年一次,不能及时反映所有制结构迅速变化的情况。最好在统计年报中加强所有制结构的统计。为了不过多地增加工作量,可以采用目录抽样法,也可以选若干有代表性的城市和地区作重点调查,反映基本动态。

第四,提倡典型调查,“解剖麻雀”。通过典型调查,可以较深入地检查经济成份统计的真实程度,对其中有多大“水分”做到胸中有数。通过典型调查,不仅可以了解事物的数量变化,而且可以深入了解与数量变化相关的各种复杂的生产关系变化情况,而这些情况正是深入分析所有制问题所需要的。这种“解剖麻雀”的工作是各个部门都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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