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秩序——以西周时期为例论文_熊峰

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秩序——以西周时期为例论文_熊峰

[摘要]本文所说的礼法秩序,不是具体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素描,而是构建统治基础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剖析“礼”与“法”的嬗递过程,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古人的远见卓识,而且能够折射出有效的现实价值。全文通过“‘礼法’的新陈代谢”、“西周的‘礼治’与‘法治’”、“礼法合治的现实价值”三方面展开阐释。

[关键词]古代社会;西周;礼;法;现实价值

引言:从苍茫古老的夏商周,到全面大一统的秦汉,再到士人风骨的魏晋南北朝,然后是星光璀璨的唐宋,最后到盛极而衰的宋元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如一张浩瀚斑斓的画卷徐徐张开——而“礼”与“法”,则是这幅图画中最为明亮耀眼的色彩。古代的礼泛指传统,法则代表着刑罚,礼法秩序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却在“欧风美雨驰而东”的近代化背景下逐渐弱化……但礼法并不过时,伴随着国学热的兴起、社会意识的理性呼唤,它必将浴火重生,再次焕发勃勃生机。

一、“礼法”的新陈代谢

所谓礼法,指的是“礼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礼法,不是简单地“礼+法”、也不是礼法混合、更不是礼法独立,它是一个法哲学概念、是中国古代一整套规范化的治理体系、是“礼乐政邢”综合治国方式的统称。

这个词的创设者是荀子,他主张礼法并重。《荀子·修身》指出:“故非礼,是无法也……故学也者,礼法也。”所以违反礼仪,就是无视法律;我们应当学习的,就是礼仪和法律。

(一)三代的礼法混同

早在三代时期,“礼法”之势便已初显端倪,彼时的“礼”主要为参会宗庙祭拜鬼神之礼、等级尊卑血缘亲疏之序,“法”则为刑名法术之学。夏朝奉天罚罪,将法律神明化;殷商“帝祖合一”,自命上帝血统,构建神权法体系;周代明德慎罚,准五礼而合礼邢,出礼入刑。由此观之,夏、商的礼法是混杂不清的;周代伊始,礼法渐呈分离趋势,这也反映了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春秋的礼法分离

春秋以降,王室衰微,诸侯纷争,战乱纷云,百家争鸣,礼崩乐坏,“礼”、“法”渐呈分离趋势。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为仁”,施行仁政建立一个礼乐文明的和谐社会,重“礼”而轻“法”,四处游行而未果。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奉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依法治国”,子产铸刑鼎,李悝制《法经》,申不害改制,商鞅变法,重“法”而轻“礼”,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支持。”秦代焚书坑儒,横征暴敛,刑罚严苛,二世而亡,可见礼法各有千秋、不可分离。

(三)西汉的礼法合治

西汉时期,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礼法关系使封建统治秩序达到了“黄金分割”般的绝妙平衡,奠定了封建时期“礼法合治”的基调。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滥觞于汉朝,稳固于魏晋南北朝,在隋唐时期臻于完美。作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议》便是以礼为本、以法为用,宽严有度。[1]而后一直到宋元明清,礼法治理体系基本定型,再无大方向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主要起着伦理规范、道德教化的作用,侧重于软约束,而“法”则主要是对犯罪之人科处刑罚,偏向于硬约束。[2] “礼”、“法”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繁荣发展、生生不息。

二、西周的“礼治”与“法治”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礼治”不等于“人治”,它是一种社会继替形态下的长老权力,代表着传统的力量。哪怕是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君王,也不敢轻易地抗拒这种伟力,正如《万历十五年》中的明神宗,对文官集团、“立嫡立长”的无奈。而“人治”,则是社会的治理体系基本由统治者个人好恶决定。[3]

其次,礼治包含着德治。三代时期的礼治仅仅包括着差序格局、宗法神权,而春秋时期儒家增添了个人修养、道德教化的内容,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陈规旧俗。《荀子·非十二子》有言:“不知则问,不能则学,虽能必让,然后为德”。道德约束,本就是对礼仪规范的继受取得,后天而成、潜移默化。

最后,这里所说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依法而治”,而是传统社会中的“法依人而施”。社会学和法学意义上的“法治”与“人治”之别,在于在于维护秩序的力量来源、行为规范的性质。[4]近代启蒙运动开启了理性之光与浪漫之声,人们信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依法治国,以社会契约形式将部分权力赋予国家,通过民有、民治、民享以实现社会有序化。传统社会,皇帝打着君权神授的口号“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获得近乎无限的权力;通过颁布法律作为百姓行为规范、百官执法依据,藉以实现永恒统治、阶级固化。事实上,皇帝一人即是最高立法者、最终审判者。

(一)礼治内核

礼是邢的基础和本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西周时期,虽然颁布了《吕邢》、《九邢》等众多的法律规范,但是“礼”却始终是维系王室统治的基石,其无上地位不可撼动、无法取缔。

1.历史渊源

周礼的理论基础是夏朝的“天命思想”和殷商“帝祖合一”的神权法。“礼”最初是指祭祀天地鬼神的仪式以及其中的规范。西周初年,周公结合文王的民心向背和武王牧野之战的以少胜多经验,吸取夏商灭亡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礼仪规范,将礼从宗教制度转化为社会典章制度,这便是周公‘制礼作乐’典故的由来”。[5]

2.具体阐述

自周公制礼以降,“礼”逐渐包罗万象,大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小到婚丧嫁娶、饮酒吃饭、男子及冠,即“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器用,皆有等宜”。“吉、凶、军、宾、嘉”五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亲亲”主要指宗法血缘等级制度,周天子为天下共同之大宗,以嫡长子继承制、余子分封制为家国同构的理论支柱;“尊尊”则代表着政治尊卑关系,从周天子依次往下分为诸侯、卿大夫、士,平民和奴隶则是最为低下的阶层。

在政治上,周礼提倡“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其首先破除了“帝祖合一”的迷信思想,认为天下各族都是平等的,但仅仅有德之人才能得到天命,解释了政权的合法性。何谓德?上信奉天神,下爱护百姓。周公曾言:“欲至于万年,唯子子孙孙永保民。”这从侧面也反映了对“敬天”的相对弱化、对“保民”的相对偏重。其次,“明德慎罚,邢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则是周礼的延伸和拓展。之所以彰明德化、谨慎用刑,就是为了顺应天命、民心向背;有罪不赦,则是凸显法律的严肃性、捍卫礼乐秩序。

(二)法治外衣

“法”是对“礼”的补充和扩张,“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第一规范,当人们僭越了礼乐规章或者周礼有其“真空地带”之时,刑名之法便有了“用武之地”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需要强调的是,该种法治并非现代社会民主国家意义上的“法治”,而是“法依人施行”。

1.内礼外法

之所以说西周是以礼治为用、法治为体,就在于贯穿西周始终的“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尽管早在西周前便有“德”和“罚”的思想,但将两者结合的创举却是滥觞于西周之初。[6]西周的统治者在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惨痛教训后,意识到了“天命”、“神权”的飘忽不定,只有“礼乐”、“德治”才能更好地巩固自己的江山。

2.具体表现

西周构建了以“五刑”、“五罚”为中心内容的刑法体系和《吕邢》、《九邢》为主要代表的立法成果,摒弃动辄株连的严苛刑罚,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观的过错,用刑适中,在中华法系上有着浓墨重彩的一笔。

首先,定罪量刑中,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尚书·康浩》 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即一个重大故意的惯犯,尽管违背了小罪也不能不杀;而仅为过失的偶犯,即使触犯了大罪也不能科处死刑。

其次,划分刑事责任的年龄,矜老恤幼。《周礼·秋官·司刺》中记载:“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孩童犯罪,可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西周还规定了疑罪从轻或从无制度,规避了冤假错案的风险。《尚书·吕邢》记载:“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不罚不服,正于五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罪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即犯罪事实达不到“五刑”的标准,就用 “五罚”定罪;若犯罪事实够不上“五罚”且犯罪者不服,就用“五过”来定罪……遇到应当按“五刑”或“五罚”定罪而因为有疑问而赦免的案件,应当审慎查验。

(三)礼法合治

总的来说,“礼”、“法”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礼”是“法”的基础和本源,“法”是“礼”的延续和升华,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上层建筑中牢不可破的统治根基。“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手段,“法”则是用来惩治犯罪的方式,“礼”和“法”是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两大元素,“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灵魂的礼法法系,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一种礼法文化”。[7]

三、礼法合治的现实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两者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得益彰。”[8]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在发展,日新月异,大浪淘沙—— “礼法合治”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秩序,或许它的某些观点早已被现实所推翻,但作为古人智慧的结晶、中国社会三千多年的稳定剂,迄今为止其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一)摒弃“人治”因素

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合治”本质上是一种人治,统治阶级意志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礼”和“法”的走向,权力凌驾于“礼法”之上。[9]在当时社会冲突剧烈、横暴权力居上的政治生态中,内圣外王的帝王心术是治国平天下的不二法门,大理寺、刑部、提点刑狱司都不过是皇室家奴罢了。皇帝乃上天之子,无需法律,一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便足以堵住悠悠众口。能够略微制约皇权的,只有那浩渺繁琐的礼治纲常、为君之道。倡导社会合作、同意权力挂帅的现代社会确是不同,人人把上天赋予自己的权力上交一部分给国家,通过政府、法院、军队捍卫自己的利益,此谓之社会契约。这种状态下,即使是平民也大可放心地同国王交易,正如布雷克顿所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我们不能用对“人”的信任代替“法”的监督,权力永远都需要规制。

(二)破除等级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好像一直约定俗成着某种森严的等级秩序,大到社会的“士农工商”,小到家庭的“男尊女卑”,差序格局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贵族官僚不仅在权力和经济上享有优势条件,而且在法律上都有其特权——八议,官当,请,减,赎,他们可以轻松地享受司法的豁免权;尊长可以肆意打骂幼者,民告官、幼告长却要处以极刑。这种极其不对等的区别对待不能继续延续,法治社会必须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中,劳动行政部门有对用人单位的特殊保护、政府也有对司法部门的强制干预,种种特权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封建礼法的“流毒”。要想破除等级特权,必须敢于“刮骨疗毒”,一视同仁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讲法律而不谈世故。

(三)礼的教化与引导

华夏国祚为什么能够绵延五千年,生生不息?礼法秩序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古代社会最稳定的一管强心剂,其强大的传统力量让自给自足、墨守陈规的中国百姓难以抗拒。最终,还是1840年的坚船利炮撞开了大门,让隔岸观火的中国人民得以迎来新春的甘霖,所谓的大陆法系取代了冥顽不化的礼法。然而,将近两个世纪过去,我们的经济蒸蒸日上,世风却每况愈下,碰瓷、诈骗、出轨、亲人相残、虐待和遗弃父母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理性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传统的美德、礼仪依然需要坚守: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实、孝顺……礼法本就相辅相成,“法”起着惩戒、规范作用,“礼”起着教化、引导作用。

(四)礼法的和谐统一

中国古代的礼法秩序也体现在“援礼入法”之中,诸如保辜制度、矜老恤幼等原则在当下依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司法并非绝对的严苛冷酷、无情无义,法律也需要适度考量道德和人伦,毕竟创设和施行法律的落脚点是捍卫人类的福祉。2014年的无锡市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案以基本法理精神为本位,结合人伦、情感和法益,熔铸法、理、情于一炉,便是当代社会礼法合治的典型范例。其裁判理由中有关人伦和情感的说理部分是整份判决的精华,它让社会各界看到——法律不单单是枯燥冰冷的条文,更是有血有肉、通情达理的生命体。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二审判决认为,‘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充满了对人伦、情理的尊重,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10]

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不断革故鼎新,“礼法合治”必将在新时期迎来一个光明如火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俞荣根.礼法传统与良法善治[J].暨南学报,2016(4):53-56.

[2] 张长虹 王思博.论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7(6):27-32.

[3] 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北京:群言出版社,2016.

[4] 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北京:群言出版社,2016.

[5] 汪荣.浅析西周礼乐文化的起源及其历史价值[J].黑龙江史志,2013(11):49-50.

[6] 柴文骏.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现代启示[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系,2016:.

[7] 俞荣根.礼法传统与良法善治[J].暨南学报,2016(4):53-56.

[8] 习近平.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

[9] 汪荣.浅析西周礼乐文化的起源及其历史价值[J].黑龙江史志,2013(11):49-50.

[10] 杨立新. 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人的体外胚胎权属争议案二审判决释评[J].法律适用,2014(11):48-55.

作者简介:熊峰(1999年1月出生),男,四川省渠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刑法。

论文作者:熊峰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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