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的社会稳定问题_按劳分配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的社会稳定问题_按劳分配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的社会稳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稳定论文,大开发论文,西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稳定因素

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就不同于转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有些有共性的社会矛盾会长期存在,但其在社会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矛盾所表露出来的强弱程度也有区别。如何认识和正确解决这些不稳定因素,对于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至关重要。

(一)利益分配不均影响社会稳定

随着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出现和确立,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客观上受到了挑战,特别是由于一些新生利益群体的崛起,使“按资分配”、“按权分配”的原则也堂而皇之地走到了社会生活的前台。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最近的一项调查中显示,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的财富。这种收入差距在客观上导致了按劳分配的利益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被置于不利地位,其不满情绪逐步增长。由此可见,分配不均引发的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这类利益群体无论从人数上,还是占社会主导价值观方面,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虽然因分配不均而出现的贫富差距不至于直接引发社会动乱,但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动乱的中介因素。

1.地区收入差距拉大。东西部收入差距在近10年间呈逐步拉大的趋势,这是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出现的明显变化。如果说10年前东部与西部工薪人员收入水平基本一样或略有差别,那么现在,东部地区工薪人员的收入普遍高出西部三至四倍以上。据国内首次网上薪资调查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个人收入最高的城市为深圳,深圳平均税后年薪为52494.5元,上海、珠海、北京、广州紧随其后,平均年收入超过40000元。薪资最低的城市为呼和浩特、西宁、银川、太原、郑州和兰州,深圳为呼和浩特的4倍,上海为西宁的3倍。若拿东部地区的富有者与西部地区的贫困者相比,差距更加悬殊。不同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同样在扩大,1980年东、中、西部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27:1.05:1,1999年则扩大为1.95:1.33:1。

2.行业收入差距突出。行业收入差距在一般情况下表明行业发展水平的差距,但在我国当前收入差距所体现的高收入行业中,多为垄断性行业,如邮电、金融、保险、电力以及新型的计算机业,律师、会计师、信息咨询和广告等服务行业。有些行业的收入并不是其经济效益的实际体现,也不是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行业收入差距与地区收入差距相比则更大,某些高收入行业远远高于低收入行业,相差10倍乃至以上者也非个别。若以十分法(即贫富阶层各取10%进行比较)来衡量,呈现在眼前的则是贫富悬殊,或者为两极分化。

3.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城乡二元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是产生城乡收入差距的客观基础。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比,1978年为2.57倍,1985年降为1.85倍,1999年升为2.66倍。在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商品经济起步早、发展快,加之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和高速发展,东部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呈逐步缩小之势;在西部地区,农村相对封闭,自然条件较差,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农民的收入较低,生活在贫苦线上的农民还为数不少(全国至今尚未脱贫的几千万人口绝大部分在西部),这与东部地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都市相比,反差更大。

(二)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结构也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城乡各种不利群体、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相继出现,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些社会群体的出现和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在西部,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1.社会不利群体规模扩大,矛盾凸现。这一群体除了农村中尚未脱贫的农民,还包括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下岗工人中的贫困人口和城镇中无固定职业及收入低下的人口。据有关部门预测,2000年全国登记失业率将达到3.5%。15个省区的50%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增加和机构改革将释放出的人员,使再就业形势在近期内将面临严峻局面。值得注意的是,西部地区至今尚未摆脱贫困面貌的地方,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处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的脱贫问题更加艰巨;城市中的下岗职工等社会不利群体又不在扶贫政策范围之内,在城市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一群体的境况更加令人关注。同时,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障大多数以企业为载体,尚未形成社会共济的社会保障机制。职工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一些地方的亏损企业因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以及无力报销医疗费问题而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是一个不小的现实压力。

2.社会弱势群体增速加快,影响增大。这一群体是指社会老龄人口这个特殊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到本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分别超过10%和7%,我国将跨入人口老年化国家的行列。更为突出的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达1100万,并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机制和社会风险,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往往因无力保护自己而受到侵害。尤其是在西部贫困地区,由于收入较低,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这一群体更易受到伤害。弱势群体人口的增速加快,还使得其家庭和子女背负沉重的家务与经济负担以及心理压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社会边缘群体正在形成,危及社会安定。这一群体主要是指居住生活在城市周边或城乡结合部的进城打工族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长住居民相比,这一群体既不像居民那样关注城市的一切,也不被城市居民所接纳而成为“局外人”。由于他们与市民相隔绝的环境和流动性的特点,许多行为与现代城市文明相悖,并常常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群体的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尤其在西部地区的城市,这一社会群体的构成更为复杂,既有来自东部农村的“淘金者”,也有来自本地区贫困农村的打工者、流浪者或“三无人员”。他们中的许多人进城后因贫富差距所产生的生存权利被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感,或为生存而乞讨“觅食”,或以侵财为目的而盗窃、抢劫乃至谋财杀人。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成为危害城市安定的突出问题。同时,这类人群又极易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行为的影响且习于结群而发生“交叉感染”,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敏感性,潜存着不稳定因素

民族、宗教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的敏感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人类社会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西部地区是我国的多民族聚居区,在国际因素的影响下,民族、宗教问题更为突出,因而面临严峻的挑战。

1.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宗教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存在。然而,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某些极端分子利用宗教的某些神秘的、非理性的或超理性的东西,把它推向极端,以蒙蔽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怀疑或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甚至蓄意制造事端,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另一方面,某些民族分裂分子打着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旗号,或不断挑起事端、制造矛盾,或与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勾结,损害国家的利益。这是长期影响这一地区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潜在因素。

2.民族内部的纠纷和矛盾往往成为一个地区的不安定因素。由于宗教的某些神秘色彩和它特殊的影响力,不同教派和门宦之间的纠纷与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长期的,必须加以引导,提倡“团结办教”。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成为引发冲突的诱因。

3.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疏漏与失误,往往成为民族纠纷和不安定的导火索。由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特点,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偶有因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不够,或工作不严谨,而发生伤害民族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不满的问题。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必然会带来人口移动潮,从而改变现有的人口居住格局。不同民族人口的混居、杂居,也增加了因风俗习惯不同而引发民族纠纷的概率。

(四)社会生活中的严重问题易激化社会不满而影响稳定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仅关注着党的每一项重大方针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也关心着经济的发展和自身的利益。当前人们最关注的,莫过于党内的腐败现象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1.腐败现象的蔓延,使社会不满情绪增长。腐败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社会现象。我们党和国家对党内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滋生的种种腐败现象所产生的危害,在认识上是清醒的、深刻的,在惩治上是有决心的、有力度的。然而,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明显遏制,社会不满情绪继续增长。长此下去,人民群众会减少对执政党的信任,减弱对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近一两年执法机关对揭露出来的如厦门、湛江、深圳海关的走私受贿案,胡长清、成克杰弄权贪污受贿案,綦江桥梁工程贪污受贿案等涉案人员的严惩,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工作力度,但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者的人数越来越多、官职越来越高、侵财数额越来越大的现实,使得许多人对我们党能否最终根治腐败产生怀疑。因此,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稳定与人心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负面作用。

2.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土政策”极易破坏社会安定。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或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以及执行者另搞一套“土政策”,极易使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党的政策产生不满情绪,以至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破坏社会安定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如一些地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三乱”问题,不仅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停产、倒闭、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也会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因而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局面。

3.封建迷信活动的抬头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局面。近年来,已绝迹多年的封建迷信活动死灰复燃,过去未曾有过的邪教活动也滋生出来并形成组织,纷纷登台亮相。这些与现代社会文明唱反调的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毒化着社会空气,对社会安定局面造成极大危害。西部地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科技、教育和文化较落后的地区,对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辨别力相对较差,上当受骗的层面较大、几率较高。特别是一些打着宗教招牌、冒充宗教活动的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更能迷惑信教群众,因而其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治安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盗窃、抢劫、诈骗、凶杀等各种犯罪活动搅得人们防不胜防,特别是那些为了侵财而明目张胆地实施的抢劫、绑票、凶杀等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使人们失去了安全感。造成这种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贫穷有关。犯罪学界普遍公认的一个原理是: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相对剥夺(相对丧失)比绝对剥夺更有助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事实证明,贫穷人群(主要是无业流民和流动打工者)为侵财而犯罪的比例最高。从地域讲,西部地区这种破坏社会安定的犯罪活动的比例远比东部地区高。

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对策研究

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就要从多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人民群众是维护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可靠基础和根本力量。维护社会稳定要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政策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才能齐心协力地开发西部,发展西部。

(一)改善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不公正现象,从社会心理上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中国是一个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国家。尽管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但社会成员对利益分配不均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容高估。因此,如何从分配政策和分配机制上调适合理的利益差距,消除部分利益群体的不满情绪,就成为社会稳定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1.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分配结构,整顿不合理收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成为参与分配的重要内容,形成了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但按劳分配仍然是我国分配方式的主体。党的十五大指出,我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然而,无论哪种分配方式,都必须合法有据。在允许和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应得的报酬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规定参加收益分配的同时,要对那些凭借行业垄断和借助某些特殊条件,对个人进行高薪分配的行为实施整顿,规范分配原则,制止不合理收入;对那些利用工作职权,任意扩大收费和罚没范围及标准,并将所得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行为予以清理,制止违纪分配行为;对那些采取非法手段,如偷逃税款、权钱交易和侵吞公有财产的非法“致富”行为进行严惩,堵住不法收入的黑洞。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部分人通过违纪和非法途径暴富起来,成为高薪阶层,从而消除人们因分配不公和收入悬殊而出现的不平衡心理,减少社会震荡因素。

2.在西部地区实行地区津贴制度,以缩小东西部收入差距。东部与西部地区国家工薪人员的收入差距在近年来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而西部地区的财力又无力增加工薪人员的收入,发展下去,将对西部地区的发展十分不利,并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但不能以削减东部地区工薪人员收入为代价,来缩小东西部差距。因此,中央财政在对西部的正常补贴之外,应再划出一块作为西部地区国家工薪人员的地区津贴。凡在西部地区工作的国家工薪人员(即由财政拨款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基本工资以外增发地区津贴,至该地区经济发展、财力富足并能够充抵这一津贴时为止。这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政策和制度安排。它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稳定西部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教文卫战线各类专业人才队伍,有利于调动西部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改善对西部地区不利人群的扶持力度,逐步消除因贫困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西部地区处于贫困状态的城乡不利群体(包括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未脱贫农民等)的生活状况假如长期得不到改善,势必成为这一地区开发建设的沉重包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尽快解决这一群体的困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题中之义。

1.实施开发与扶贫相结合,减少绝对贫困人口,提高相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浩大工程,不是毕其功于一役所能成就的事业,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贫困。至1999年,全国尚未脱贫的3400万人口中,90%集中在西部地区。因此,要把长远目标和近期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要把战略开发与扶贫工作协调起来,既重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所留下的最后“堡垒”,啃掉硬骨头,消除绝对贫困,又要将扶贫工作融入战略开发的全过程,在开发中实现脱贫目标,使相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以体外供血为主,改善其恶劣的生存环境,争取在短期内使他们摆脱绝对贫困的煎熬;对已经脱贫的人口,则以培养其自身造血功能为主,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进入市场的本领,使他们在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方面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2.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改善弱势群体的收入。现在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因调整而增加工人下岗人数与失业人数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他们能否妥善安置,却是关系西部开发中社会是否稳定的大问题。享有基本生存保障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生活费是下岗失业职工的“生命钱”,是保证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钱”。对此,决不可掉以轻心。为了保证下岗失业职工“生命钱”与社会稳定“安全钱”的按时足额发放,必须尽快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行政立法。以法规的形式,对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金作出明确规定,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三资企业或私有企业,要全面覆盖,按时足额缴纳。二是地方财政应在预算中对社会养老金特别是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作出安排,以保证社会不利群体的最低生活需要。三是中央对西部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基金给予补助。对于地方无力承担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财政开支,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这体现了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也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调整产业结构,稳定和发展农村及农业,减少农村失业人口。我国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在西部的农村,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开发建设中,如何做好农村和农业的稳定与发展工作,对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要从西部的客观环境及西部农村在全局中所处的位置来考虑,统筹兼顾。一是把调整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不能只考虑人的利益需求而破坏生态环境,也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二是把脱贫治穷与发展致富结合起来。脱贫治穷能稳定人心,发展致富方能长治久安。贫困地区在扶持农民解决生计问题的同时,还要通过退耕还林(草)建设稳产基本农田,确保脱贫,促进发展。三是把稳定农业与进入市场相结合。农村要发展,必须使农产品进入市场;农民要富裕,必须组织剩余劳动力进入市场。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产品市场。西部农产品市场发育滞后,亟须促进和提高。中国加入WTO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还会增加。如何消化这部分劳动力,是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大问题。要立足于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组织开展多种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消化一部分劳动力,有目的有组织地使他们有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从事经营和社会服务。

(三)重视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目前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诸多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按照我国几十年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经验,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1.加强大开发中的各种法律和制度建设,依法治理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投机行为。现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它的所有经济活动必然地要引入市场经济的手段和规则。要按价值规律办事,引入竞争机制,提倡互利互惠。由于目前一些经济法规尚有缺陷,加之大开发中缺乏配套的法规以及管理上的断层和漏洞,一些犯罪分子会乘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些腐败分子会利用上项目、批投资的机会,搞权钱交易,贪污敛财;一些企业、团体和个人,也会采取不公平竞争或损人利己的手段实施经济投机。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与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管理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经济活动中的违法和投机行为。

2.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碰撞所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在经济开发和建设中,不仅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利益碰撞会显著增多,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会频频发生。例如,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益分享上,可能会使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产生利益纠纷;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征地补偿费意见不一或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导致农民与开发商或政府之间发生矛盾;各种开发项目和工程的选址与施工,会影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或有安全等方面的隐患,也会造成群众与政府或开发商的矛盾和摩擦;一些开发工程中的移民安置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同样会产生各种不满情绪和冲突;等等。因此,在开发建设和经济活动中,要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和方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除了让各种利益群体充分认识局部服从全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外,还要在涉及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汉族群众利益与少数民族群众利益时,多给群众和少数民族一些优惠和扶持,减少摩擦、纠纷和矛盾。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筑“三道防线”,强化“两项职能”,维护社会安定。面对社会治安方面的严峻局面,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社会构筑起“三道防线”,强化“两项职能”。“三道防线”:一是“基层防范线”,即以乡、镇和街道社区为主体的第一道防线。在这些基层组织中实施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结合的责任制,守土有责,把法制教育、行为规范和矛盾纠纷、治安问题的排查结合起来,做到“小事不出基层,大事线索清楚”。二是“部门职能线”,即以各部门、各单位为单元的第二道防线。要实行守门有责,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小问题不出部门,大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三是“全局控制线”,即以市、县党政为主体的第三道防线。实行领导负责制,立足全局,严密关注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下大力气维护一方社会稳定。“两项职能”:一是公安执法职能,即强化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尤其要加强社区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警力,发挥其维护社区治安“稳压器”的作用,保一方平安。二是武警保卫职能,即强化武警部队担负的巡逻、执勤、警卫、守护和看押等职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种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犯罪活动,保卫社会大局稳定。

4.加强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也是宗教活动盛行的地方。近几年来,西部地区的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与境外的反动势力相勾结,打着维护“人权”和“宗教自由”的幌子,不断变换策略和手段,采取隐蔽或公开的形式,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矛盾,甚至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动乱,严重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极大地妨碍着西部各族人民实施大开发战略的顺利进行。为此,加强反对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刻不容缓。由于这一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的特点,在斗争中要注意政策和策略,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严厉惩治从事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做好受蒙蔽群众的教育转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限制和缩小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制止和取缔非法的宗教活动。加强边境和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在西部实施开放和开发的过程中,境内外人口的流动必将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边境犯罪活动也会增多,严格边境管理和打击边境犯罪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加强西部特别是民族边境劳改劳教所和生产场所的管理,对于防止越狱、劫狱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标签:;  ;  ;  ;  ;  ;  ;  ;  ;  ;  

西部大开发中的社会稳定问题_按劳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