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分析及现实操作中的问题透视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分析及现实操作中的问题透视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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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自产生后,几乎一直处在一种大起大落、大冷大热的波动中。这与人们对其认识不足极为有关。唯物辨证法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不是孤立的、偶然的,它将循着一定的规律运动。理性思维的意义就在于认识规律、掌握规律,从而驾御事物发展的轨迹。本文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试图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分析,发现其中某些带有必然性的内容和问题。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它,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运用它和完善它。

一、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实际背景

简单地说,股份合作制主要产生于农村家庭工业自发的产权组织行为和城镇集体工业自发的产权改革行为,这两种经济行为汇合成为一种特有的经济形式,即股份合作制。其后,它又被广泛地应用于国有小企业的改革。

1、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分析。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主要产生于两股经济力量,一是农村家庭工业和家庭农业发展的结果,二是农村乡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结果。从农村家庭工业发展来看,股份合作制的雏形最早出现在浙江温州、台州、安徽阜阳、福建泉州、广东天河、山东周村等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许多农民逐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拥有了部分生产资料,再加上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所以,一家一户开始兴办家庭工业。农村家庭工业很多是合伙经营的,被称为“联户经营”,一般都是合资合劳、赢利共享、风险共担,经不起风浪。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民原始资本积累的不断增多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方面给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性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也给生产要素重新优化组织,家庭工业走向更加紧密的联合带来了契机和动力,这是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产生的一个动因。另外,从农业生产来看,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受到资金、人力、物力的制约,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开发,并且在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地区的农村没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好党中央提出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在强调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同时,忽视了社区性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农村虽然注意了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继续发展集体经济,但基本上仍然沿用过去人民公社的体制和路子去搞集体经济,结果也使集体经济停滞、萎缩或发展缓慢。因此,农村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孕育和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能够适应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同步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这是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另一个动因。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80年代以后,农村相继出现了一批形式多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些企业有的是把股份制机制引入原有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转化而来的:有的是单纯以资金入股的;也有的是以劳动力、技术、资源、场地入股的;还有的以集体经济组织占主体,吸收农民和社会上资金入股组成的。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出现的短短几年里,虽然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各方面还很不完善,但已表现出他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的活力。因为首先,他以股份的形式界定产权,实现了产权的量化和清晰化,使农户、乡镇企业职工和其他技术、资金入股者能通过民主决策机制、赢利分配制度,在不同程度上感受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因此能有效地调动广大农民关心和参与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其次他可以调动、强化人们的投资意识,为农村发展商品经济,大办乡镇企业增辟了筹资渠道,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的集体经济。再次,乡镇企业的产权不清、管理不善问题多与政企不分、政企关系不顺、管理规制不健全有关。推行股份合作制,适度强化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注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建立以资本权属为中心兼顾劳动者权利的管理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关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股份合作制在农村的改革中虽然显示出某些特定的优越性,但是应该看到,他作为群众的自发行为,仅仅出自于农村乡村工业的规模经济要求,即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经济的外在压力下,内在的无意识的追求规模经济的冲动。这种行为无理论指导,认识也很粗浅,其主导思想仅仅局限于筹资手段,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有效的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这种只讲实用,缺乏理性的经济行为,为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化发展埋下隐患。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讲到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时,第一次明确“提倡股份式合作”,这就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就这样,股份合作制在许多地方逐渐兴起,成为我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第三个伟大创造。

2、城镇集体工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分析。

从城镇集体工业看,股份合作制在农村诞生之后,就被逐渐引入城市。在80年代中期,股份合作制被当作城市老集体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提了出来。与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动机相比,城镇集体工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一开始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思想指导,因而目的明确,即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出发点,以实现建立产权清晰、职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对股份合作制的主要优势把握准确,而不象农村的初期,单纯以筹资为主要目的。

城镇集体企业之所以最早引用股份合作制,一方面,由于股份合作制本身对集体经济改革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另一方面,是由城镇集体企业内部的矛盾决定的。改革开放以后,城镇集体企业的弊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日益显露,并随着市场化进程日渐深重,许多集体企业已经变成破、旧、散的烂摊子,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企业的各种机制不外是各种利益关系作用的结果。城镇集体企业是一种利益导向较强的实体。在财产关系模糊,按劳分配原则名存实亡的条件下,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财政的“大锅饭”。既然企业经营的好坏与职工没有联系,职工就会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只关心个人所得,而无需考虑企业积累和集体资产增值,企业也同样会从自己的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这种利益机制导向下,积累与消费,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成为始终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并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严重扭曲,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事屡屡发生,工资侵蚀积累的现象亦越演越烈。

老集体经济要恢复生机和活力,在改革中要充分体现“三主体”的原则:(1)必须是真正的所有权主体;(2)必须是真正的经营主体;(3)必须是真正的利益主体。股份合作制正是体现“三主体”原则的最适合的经济形式。因为,从集体经济的财产关系演变看,集体所有制经济取消了个人对资产的所有权,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这是对合作经济的否定;而股份合作制又否定了传统集体经济下的“共有制”,重新确立了职工个人所有的地位。但是与合作制职工个人所有相比,后者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合作制企业职工直接拥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企业对成员具有很深的人格依附关系。股份合作制的个人所有具有实践上的狭义性和理论上的广义性。一方面,职工在企业里实实在在地拥有一块资产,并根据这块资产的效益取得报酬;另一方面,职工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相分离,使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创建现代企业的资本治理结构和资本积累机制、责任风险机制、经营管理机制。从这个意义上看,股份合作制下的个人所有,更接近马克思论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股份合作制既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是集体共同占有下的个人所有制。它不是个人与企业的被迫结合,而是一种自由、宽松的有机结合。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是介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经典的合作经济和现代的股份经济之间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不仅吸取了合作制民主、公平和为成员谋福利的一些原则,以及股份制积聚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规模使用的特殊功能,同时还保持了集体所有制惯性约束下的一些内容,不过这种内容正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减少,如庞大的集体积累正因不断量化而减少;联社资产也逐步被企业“消化”。

3、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分析。

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近两年,上海、山东诸城、山西朔州、四川宜宾、黑龙江宾县纷纷采用股份合作形式改革国有小企业,而且效果比较明显。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小企业主要基于这样几点动机:(1)通过置换产权主体,达到明晰产权,使所有者到位的目的。其主要途径,就是将那些地方性的亏损或微利的国有小企业,出售给本企业的职工个人,变国有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确立职工的所有者地位。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职工、企业劳动者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劳动者与企业资产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利益纽带,以往那种企业资产流失,无人过问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扭转。(3)通过产权置换,政府不再是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这就从根本上切断了政府与企业的“脐带”,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

股份合作制对国有小企业改制的效果主要体现在:

(1)股份合作制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战略思想。收缩国有企业战线,是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致呼声。国有小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一般不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在市场上也不占垄断地位。国有小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这些领域,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集中精力搞好大中型企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出售小企业可以获得一笔资金,用于支持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那么,这么长的国有企业战线怎么收缩?换句话说,这么多的小企业如何改变它们的国有性质。租赁、承包不能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并且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作用十分有限;拍卖、出售将企业资产完全私有化,反差太大,机制转换成本较高,职工接受起来也比较困难。而股份合作制因不改变企业公有性质,内部人员变动不大,因此改制成本较低,是政府部门乐意接受的;另一方面,这也是职工乐意接受的改制形式。因为若实行其他的改革方式,如破产、兼并、被收购、合资等,职工就会面临失业的危险。另外,许多职工,特别是年龄偏大的职工,如果进行技术改型或接受就业再培训,他们面对的困难无疑很大,他们当然更希望工作稳定、企业稳定,从而使他们的生活稳定。

(2)股份合作制可以解决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近几年,国有小企业的资本结构日趋恶化,资本负债率居高不下,并且偿债能力越来越差。怎样降低资本负债率呢?国有小企业一方面本来就资金不足,因此不能用降低负债额的办法来降低负债率;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一是不能通过自身的资本积聚减少负债,二是因为资信度差,不能通过向外募集资金,增加实收资本。因此,多种现状决定了国有小企业募集资金,增加实收资本的有效方式是吸收职工投资入股,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这从几个方面看都有好处。从政府层面看,企业负债率过高,时时面临着资不抵债、破产的危险,政府也将面临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双重的威胁。改制不仅能使企业摆脱困境,同时能使政府摆脱威胁,因此政府要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改革;从银行层面看,企业改制,而不是破产,债务责任得到了延续。同时企业通过改制,增强了自身活力,也增强了还债的能力,因此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的股份合作制转换;从企业层面看,职工做了企业的主人,提高了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企业有了前途,个人也会前途看好。

二、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理论背景

抽象地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传统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自发形成阶段;二是改革措施出台阶段;三是理论加以论证说明阶段。三个阶段的顺序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即股份合作制具有冲破旧体制的爆发力和能动性,但他的生命力因缺乏理性因素而先天不足,这是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隐患。

所谓理性因素,就是理性化的制度建设,可以解释为一些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各种政策、法规从反复酝酿形成,到执行中的监督约束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从传统的民族文化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来看,一种文化中对于这种“理性化制度”的态度,是这种文化的特征之一。中华的传统文化意识与西方文化相比,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差别就在于,前者缺乏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构建意识,而更注重经济关系中的非正式制度,即随机性和自发性较强的制度安排。股份合作制的出现,以及这种制度从形式到内容的具体操作,都反映了这种文化背景下的经济行为特征。

股份合作制出现的背景是,一方面,改革开放为体制外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多种经济成分竞争日益加剧,集体经济的弊端随之暴露,并日显深重。改革原有的产权关系,求得生存发展的空间和机遇已是迫在眉睫。而另一方面,当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公有产权关系仍处于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地位。企业要从不合理的产权制度入手摆脱困境,既无理论导向的支持,更无政策法规的许可。但是,毕竟“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已经主导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因而使人们能够在“不越雷池”前提下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而“不求形式,只重内容”的实用主义文化影响,则使人们能够绕开“红灯”,灵活地寻求新的生路。因此,在不触动原有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作为一种改良形式,股份合作制出现了。人们一般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对传统产权关系的一次彻底变革,其实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决定了它的变通性和改良性,因此它对传统产权关系的触动极其有限,如企业原封不动地保留一块份额较大的公有股,以及企业内部、外部的管理体制变化不大等等。这也是股份合作制在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效果不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股份合作制在现实中的运作情况及主要问题

1、对成功与不成功两类企业的分析。

股份合作制产生的背景决定了它实际运作中的不确定和不规范,因此很难对其进行概括性描述,这里我们可以把它分为改制成功的企业和改制不成功的企业两大类。

首先看成功的企业。改制成功的企业,抛开天时、地利、人和这些不可比因素,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真正做到了产权明晰,确保了职工在企业中的所有者地位。如上海灯具厂是一家国有小企业,自8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一直处于困境和微利之中。1993年开始试点转制,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职工出资一次性买断企业全部资产。职工入股额一般为3000-4000元,厂长入股额为职工入股平均数的三倍。在改制过程中,该厂连续召开了三次职代会,讨论通过了改制决定、试行方案、企业股份合作制章程、内部股权证管理条例等。改制一年后,企业产值、利润大幅度上升,规模得到扩大。上灯厂成功的经验不仅表明产权明晰的作用,同时企业通过反复讨论、酝酿产生的一系列章程、条例,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化和运行规范化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但主要是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方面的。为什么老集体企业改制成功的不多呢?这个问题,我们从不成功的企业例子中也许能略见一斑。

成功的企业大都体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产权明晰,职工当家做主,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等。而不成功的企业则原因多种,形式多样,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1)老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这类企业的改制一般是在原有的产权关系基础上有几方资产,放置几种股份,如联社股、集体股、职工个人股,有的还有国有股、外来公有股等。在企业总资产中,公有股的比例占70-80%,个人股金比例很小。这种股权结构所带来的后果是,大量公有股的存在使企业的资产主体仍然处于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状态,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的前提下,加上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对这些公有股的操作管理一般还是延袭老一套做法,因此,企业的绝大多数资产仍然处在权利不清、责任不明的状态,而占企业资产极小部分的职工个人股又能体现多少改革效果呢。职工股不仅比例小,而且平均、分散,因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问题已经成为企业改制不成功的主要问题;因此问题而景况不佳的企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他们从整体上削弱了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2)挂股份合作制的牌子,而实质为私营经济、合伙经济的企业。这种“戴红帽子”的做法在前几年非常普遍。这类企业根本不按股份合作制的内容和要求运作,因此不管实际效果如何,都不可能把它们当作成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看待。(3)运作不规范,随意性很强的企业。90年代初曾掀起过一阵“股份合作制热”,很多企业在还没有弄清股份合作制是怎么一回事的情况下,就变成了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企业很简单,原有的一切都不改变,只要职工出点资,企业就是股份合作制了;有的企业就复杂了,几乎把股份合作制变成一支任意弹奏的“随想曲”,其内容全凭厂长经理的“灵感”充实,因此五花八门,什么都有。

2、股份合作制现实运作中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严重滞后。我们知道,股份合作制是改革过程中群众自发产生的,因此无论其形式还是内容都难免不规范、不稳定,这就需要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大政策引导和法规制约的力度。然而,在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恰恰非常缺乏这方面的内容。首先,宏观上缺乏及时的、连贯的政策指导。去年,国家体改委颁发了一个《关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但是在此之前的十几年里,国家正式出台的文字性政策条文只有农业部颁布的两个文件:一是《农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和《农民股份合作示范章程》(1990年);一是《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1992年)且不论这两份文件出台的缓慢,单从时间跨度看,自股份合作制出现后,就长时间地处于政策法规的空白状态,由此不难理解股份合作制为何只“热”不前了。其次,宏观的无为必然带来中观的无序。地方性政策法规的无序表现在,一方面地方政府各自为阵,搞“诸侯式”经济模式。这种不讲规范、自成体系的地方模式,再经理论的加工、宣扬,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股份合作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显然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深思熟虑和整体安排,政策显得多变,随时可以加补,随时可以更改,这也是造成股份合作制稳定性差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三,以往的政策条文内容明显带有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烙印,给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建设造成人为的障碍。如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公有资产必须在企业资产中居主导地位,并要继续从企业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集体积累资金。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要留有2/5--3/5的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广州天河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规定,集体资产要逐步积累到占企业总资产60%以上。珠海农村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几条原则,首先是坚持公有制,集体股占55%;其次是坚持发展集体经济,分配上注意集体积累。还有的地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确定标准,就是看企业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抽象地概括一下上述政策条例,可以发现一个简单的、缺乏科学性的公式:公有制=公共积累。正是这种错误概念导出集体经济多年二律背反的现象,即人们越是要坚持公有制原则,不断聚集壮大集体的公共积累,集体经济就越是得不到令人满意的发展。这种把公有制与公共积累划等号的错误概念,使股份合作制依然保存了一块很大的所有权模糊、无人真正关心的企业资产,因此,它极大地影* 了企业的改制效果。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缺乏法制化的建设和管理,不论中央,还是地方,其有关政策条文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因此对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只能起指导作用,而无法实行强制性约束。政府部门若要约束企业行为,只有延袭老一套行政管理的办法,直接插手企业的领导班子,形成厂长经理人员只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局面。这与股份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原则相去甚远。

(2)国有小企业产权置换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以前,我认为国有企业一般不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除了极少数规模小、劳动密集、资产有机构成偏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可以一次性买断企业全部资产,因而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而其他企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职工不能买断企业资产,因此不能实行股份合作制。但是,现在这种观点的改变主要是从对企业资产如何评估考虑的。对于那些微利,特别是亏损企业以及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企业资产就不能按照帐面上原有的数字评估。因为资产,也就是资本的本能是不断增值,资本的增值性能越强,它的价值越高;反之,它不能增值,就没有价值,或者价值很低。按照这样的观点来看那些国有小企业,那么多数企业职工是买得起的。上海、诸城等地国有小企业改革,正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资产评估、改制的,而且改制后效果很好。

(3)股份合作制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民主管理以及职工的所有者地位必须要有制度保证。并不是职工出了钱,入了股,企业就成了股份合作制,民主管理就自然实现了。所谓制度保证,就是企业为确立职工的所有者地位,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条例和措施,并把它们形成制度固定下来。如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范围,包括厂长经理的任免事项、企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方法等,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措施。这两年,各地政府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这本是好事,但是,问题出在一些政府部门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他们限期、限额地要求职工交钱入股,而企业的外部体制、内部机制一切照旧,干部仍然是政府委派,企业仍然被主管部门控制。有些改制后的企业虽然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形同虚设,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仍由总经理一人说了算,这同改制前没有什么区别。职工即使入了股,也不能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甚至不能享受所有者的利益。

(4)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改革的有效模式,但不是唯一模式。在改制过程中,选择什么模式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搞活小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各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应该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不能盲目追求数量”。实际情况是,一些地区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时,不是从促进企业有效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一味追求领导政绩和名利,习惯用政治运动的手段和简单下文的方式,追求哄动效应,一哄而上,甚至有的还根据现有企业的数量,强行下达改制指标,硬性规定完成的时间;也有一些地区把股份合作制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为“一股就灵”。对于已陷入绝境的企业该破产的不破产,该兼并的不兼并,一律要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改制是一件艰苦细致的工作。政策引导应该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特点,探索、制定不同的改制方案。如果对股份合作制本身的优劣特性尚不十分清楚,也不考虑如何对它进一步规制与完善,就大张旗鼓地要企业改,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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