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险的现状与改革的研究

我国商业保险的现状与改革的研究

刘立刚[1]2013年在《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对所有劳动者而言,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面向所有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了合作医疗制度,还曾被作为世界范围内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典范”。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改革走向,社会保险制度也走上了改革的道路。如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在内的较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措施是两条:一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二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尤其是在市场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商业保险的发展不容小觑。从保险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来说,社会保险是由政府提供或委托专门机构提供的,其公共性显而易见;而商业保险产品是不同的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它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另一部分利益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通过保险产品保障的实际结果享有,属于私人产品。但是商业保险产品在发挥其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社会保障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从宏观角度考察,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商业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商业保险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二者虽性质不同,却都是由众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并共同享受,而且保险消费者数量越多,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发挥得越好,对社会经济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就越大。中共中央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存在合作性的互补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未来可能出现竞争的范围和领域还会增加。但是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固有的特性来看,二者具有共同点,即二者都可以满足个体回避未来不确定性的风险需求。而且,满足个体对不确定性的需求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据此可以设计出一套制度,使社保和商保之间尽可能减少竞争,提高互补合作的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国际经验也表明,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商业保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的,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紧紧抓住机遇,把发展商业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一件大事,既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又要增强紧迫感;既要着眼长远,又必须立足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现状、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及当前所面临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都决定了本文得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在改革的实践探索方面,国家重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逐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性不断提升,社会效益愈来愈好。1989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特别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各种自保和互助保险形式之间,存在着“打乱仗”、“争地盘”等现象。尽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有所好转,但依然难掩“混乱”的局面: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等。尽管商业保险在参与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还相对有限,这与一些障碍的存在有关,例如缺少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在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下,面对日益丰富的保险市场需求,商业保险以其更加灵活的商业特性,采取以市场需求为主要方向的发展方式更能适应我国民众日益丰富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供给手段丰富,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崭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改革将持续推进并且更加深入的阶段,社会保险制度及商业保险业务的有序开展对宏观层次的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微观层次的劳动者就业决策与消费模式,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种背景和环境条件之下,深入研究有关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影响问题,能为下一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自社会保障出现以来对保险机制模式的研究就已经存在。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内专家学者对如何规避由保险模式引发的风险也进行了不少理论研究。本文归纳和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保险模式研究的文献,并采取比较研究法,一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另一方面对比了国内外实践中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的实践经验,从而为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现实状况的保险模式提供政策建议和参考。本文主要由七章组成。第一章导论,阐明了研究意义及背景,对已有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对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相关的主要理论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以及创新性和不足。第二章商业保险概述,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梳理了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商业保险的分类、功能以及本质。第三章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包括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并对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四章阐明了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理论基础,包括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以及行为经济学理论。第五章对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我国深圳、南昌、岳阳等地的实地调研和现状分析的同时对国外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现状进行了概述,最后对国内外的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六章对影响中国商业保险发挥社会保障补充作用的障碍与改进路径进行了分析。第七章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前景展望。研究表明,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补充功能,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处理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找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的定位,扫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障碍,进一步提高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就宏观层面而言,在承保对象上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居民给予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商业保险可以对社保网络覆盖之下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在实施方式上商业保险可参与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营;就微观层面而言,商业保险应该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涉及的领域进行补充。

袁彬[2]2013年在《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农村人口庞大,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难点。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推进,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主要依赖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迅速,其作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年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对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给予了鼓励和支持。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商业保险进一步发展指明了道路和方向。为更好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期望能对社会保障学和保险业理论能有所补充,本人开展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的研究。本文以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研究的主要内容,通过将商业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比较,总结国内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经验,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发展的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本文分5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对课题的来源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研究方法等进行介绍。第二章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与缺陷:主要描述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发展与现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缺陷。第三章为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较:通过分析商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在社会性质、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比例、发展程度、管理模式、经营原则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进一步阐述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描述了我国商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的现状。第四章为国外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经验。通过总结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寻找有益的启示。第五章以吉林省为例,阐述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的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对吉林省实际情况的观察,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提出更好的对策和建议。第六为结论,为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刘文芳[3]2013年在《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是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的前提。养老矛盾的进一步凸显也不断推进养老体系的改革,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现阶段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商业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补充发展是解决我国当前养老矛盾的重要选择。尽管在构建养老体系的过程中,商业保险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参与,但是现阶段商业保险只是初步参与,商业保险的优势没有在养老体系中充分发挥出来,商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没有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我国很多地区更是处于严重的不协调阶段,严重的影响整个社会养老体制的向前推进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通过相应的指标进行测量分析得知,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程度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养老体系相比较,我国养老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在新形势下改进和发展,以期实现协调发展。全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及意义,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养老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在界定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内涵同时具体分析了商业保险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和联系,并从制度的外部性视角切入,结合弹性理论、平等与效率交替理论、帕累托改进理论以及金融深化理论多角度分析论证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理论可能性。第三部分从保险市场中的政府、保险公司、社会成员三个角度出发,对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第四部分以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过程为基点,深入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具体描述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和参与城镇养老保险的现状,并集中总结了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路径选择以及后续的效果分析。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耦合度模型及协调度模型测量了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程度,并对全国各个省份测量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为后文政策建议部分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第六部分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养老体系,重点分析美国、德国的养老体系运行模式,并总结相关的经验启示。第七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包括政府政策方面的引导推进,商业保险主体的深化发展、服务更新,相关经验借鉴、学习,最终实现商业保险有效参与养老保险。

宁威[4]2015年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刘师源[5]2017年在《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是现阶段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实质上这两者之间的结合体现了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与政府的相互补充效应,建立商业人寿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保障体系,解决和满足各层次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保险的问题与需求是保险业市场深化发展的前提。在现阶段构建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一部分参与到社会保险中,商业人寿保险还没有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发挥最大优势,并没有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导致我国还有很多地区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中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处于不协调阶段,影响了整个社会医疗和养老体制的进程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相应的指标进行测算,得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中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程度相对于发达国家偏低,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改进,通过一些具体措施使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实现协调发展。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主要从国内外研究的文献中了解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业人寿保险、社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内涵,从政府、保险公司、社会成员三个角度出发对商业人寿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同时具体分析了商业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及联系,并从商业人寿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理论机制——平等与效率交替理论、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理论以及帕累托改进理论,多角度分析论证了商业人寿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理论可能性;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市场规模和主要寿险公司的发展状况,另外具体描述了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的现状,并介绍了参与的具体模式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耦合度模型及协调度模型测量了现阶段我国31个地区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中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程度,并对这些地区测量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为后文政策建议部分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把握时机推进医疗金和养老金改革、提高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参与率等,最终使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有效的参与到社会保险体系中。

徐文婷[6]2016年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融合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建成了囊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等内容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人口老龄化、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日渐显现。以往社会保障制度那种仅注重覆盖面扩张、基金规模扩大的外延式发展必然要朝着提高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对这种转变的积极回应。“十三五”时期,能否将这种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是一个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健康发展、全面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自2009年开始,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到目前医保制度建设成就显著,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制度覆盖面已达95%以上,建成了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医疗保障网络,而且覆盖面还在不断扩大中,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目前中国社会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医疗保险中体现了“保基本,广覆盖”的特点。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导致我们在目前阶段无法向发达国家看齐,实行覆盖范围广、福利水平高的医疗保障,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只能对医疗消费中的医疗设施和药品等设置一定的保障水平限制。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较低,覆盖范围仍有不足,筹资机制不稳定等等都困扰着医保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和医疗科技技术逐步发展提高,居民用于医疗方面的费用越来越高,在这方面的负担逐渐变重。在这种条件之下,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会日益强烈。在很多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也能触及到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涉及的领域,从而形成了二者的相互补充、融合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政府有时会忽视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和地位,致使其发展空间受到制约。这一点是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瓶颈。本文全面探讨了我国社会目前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层面的现状,找出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规律性,分析制约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的因素,说明二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借鉴国外先进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经验,从中学到精华,更好地应用于国内市场;最后主要从政府优化融合发展的环境、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身建设和营造更加进步的社会氛围三个方面入手,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段家喜[7]2005年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养老保险和政府行为是当前两个热点问题,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行为的理性及其调整轨道,旨在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新的视角。采取系统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历史和国际的视角,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问题,并将成本—收益法应用于政府行为的分析。主要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养老问题属于历史范畴。养老问题的产生与发展依赖于老年经济风险的存在、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私人产权的形成等三个条件。公共养老保险不是公共物品,而是自然垄断物品,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机制。 二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险制度应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市场失灵的存在意味着单独依靠市场是无法有效地解决养老问题,说明政府干预养老保险非常必要,但政府如同市场一样不是万能的,亦存在政府失灵,包括挤出效应、政府寻租与政府低效等,这决定了政府应该有限干预养老保险。 三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有促进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两个。虽然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但目标的协调依然可能。 四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法应用于确定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度。衡量制度中政府行为有效性的标准是:“政府干预养老保险领域状况下导致的效率提高和公平促进的期望收益”大于或等于政府干预的成本。政府是市场可替代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对政府与市场的选择就源于政府组织机制与市场组织机制的效率比较。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是由“政府行为扩张到如此的范围和规模以至于政府再组织一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等于市场机制组织这项行为的成本”这一原则决定。 从最优化观点来看,交易将推进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但政府行为最优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考虑到资源的机会成本和政府行为的非生产性及刚性,在确定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规模时,不应该将其推进到最优点,而是应留有余地,即在现实决策,不应追求最优,而是追求适度。同样的经济社会资源对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度改革中不应对他国模式照抄照搬,应结合本国的经济社会约束,选择其合理的政府定位。 五、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了制度提供与改革、财政支持以及市场监管等三方面的作用。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行为与责任进行调整,希望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保险领域达到新的均衡。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调整政府行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的改革,基本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但制度运行中还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缺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建立一种混合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一步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通过改造现有“统账结合”模式,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优化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

喻华锋[8]2017年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保障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一个待解的难题,对当今的中国来说更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体来看,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医疗保障制度应实行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两种机制的作用,以兼顾医疗保障可及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要求。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效率方面。解决效率问题,也存在引入市场机制和增加对政府社保机构投入两种观点。但是,增加对政府社保机构的投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直接操作医保事务天然存在的低效率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只有引入市场机制才是我国医保体系提高运行效率的可行之道。我国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后的近20年里,摸索出了四种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的模式,即委托管理模式、大病保险模式、全额承保模式和共保联办模式。与我国同样采取社会医疗保障模式的德国、瑞士、荷兰等国也进行了以提高市场参与为主要特征的医保改革,其中荷兰模式广受推崇。这五种模式都可作为我国未来医保引入市场机制改革的政策选项。鉴于荷兰模式所依赖的环境与我国存在很大不同,目前我国还暂不具备推行荷兰模式的现实条件。关于其他四种模式中哪种最适合我国的情况,本文将从四个维度进行比较。一是基于情境决定论的比较。这是本文借鉴郑功成教授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一个理论框架,即从管制需求类因素和活力需求类因素两个方面来考量医保模式中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主从关系和配比关系。从社会保障传统、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参保对象成熟程度、商业健康保险等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医保制度中政府和市场应该采取基本对等合作的模式。综合来看,共保联办模式最符合情境决定论对中国的分析。二是基于实际成效的比较。从实际结果来看,委托管理模式、全额承保模式、大病保险模式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局限。只有共保联办模式能够克服其他三种模式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局限,总体实现最优的效果。三是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比较。依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从信息搜寻成本、协商决策成本、契约成本、监督成本、执行成本、转换成本六个方面对四种模式进行综合比较,与其他三种模式相比,共保联办模式的总成本是最低的。而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最低的合作模式是最优的。四是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比较。按照机制设计理论,最符合参与约束、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合作机制是最优选择。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四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共保联办模式是最符合上述三个方面要求的。因此,从四个维度进行比较,共保联办都是我国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的最优模式选项。当然,已有的实践并不完美,还需要从各方面深入完善,同时,需要采取各种配套措施,为全面推广共保联办模式创造条件。从结构上来说,本文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绪论,简要介绍相关研究背景及基本情况,包括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相关研究综述。第二章介绍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的相关基础理论,并在郑功成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医疗保障模式的情境决定论。第三章分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所处的特殊环境。第四章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加大对社保机构投入来解决。第五章介绍我国在医疗保障引入市场机制的探索实践中最典型的四种模式。第六章是对国际经验(主要是德国、瑞士、荷兰)的借鉴,同时基于对三国改革成功所依赖的社会环境的分析,指出我国暂时还不能实行这种改革。第七章分别从情景决定论、实际成效、交易成本、机制设计理论等四个方面对国内探索的四种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得出共保联办模式最优的结论。第八章是结论和展望。

何士宏[9]2013年在《中国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研究》文中指出老有所养一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从全球范围看,综观人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历史演进过程,主要经历了从家庭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转变、从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向基金累计制养老金制度转轨、从单一支柱养老金制度向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发展等三次重要的制度变迁。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有着不同甚至不科学的认识,导致商业保险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借鉴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实践,以香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经验为重要参考,从商业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出发,探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最终得出结论:社会保障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商业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范畴,不应被排除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走市场化道路,商业养老保险应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首先,通过梳理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现状分析,评估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行绩效,寻找并反思存在的问题。其次,基于这些问题,选取四个各有特色的国际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拟从四个不同的视角得到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用的经验和启示。第三,分析香港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并结合对香港社会保障体系的梳理,就其中的养老保障安排进行阐述。第四,从理论上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在风险处置边界上的差异,以及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社会保障体系运作中各自的优劣势,从而得到两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自不同的着力点和同等重要的作用,提出我国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的动因和重要意义。第五,构建我国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的整体框架。首先,提出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的目标模式;其次,阐明并分析现阶段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给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和实现途径;再次,重点研究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最后,分析我国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的现实约束,并针对这些约束给出内外部的相关应对措施。

张大龙[10]2010年在《中国商业保险深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商业保险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与保险发达国家相比,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在金融体系中仍然存在着“强银行、弱保险”的格局。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行业在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仍然存在着增长速度不稳定、结构不平衡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即中国面临着商业保险深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商业保险行业在总量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不断优化保险结构、提高保险效率,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要求保险业充分发挥其自身功能,保障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作为广义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保险深化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建立起一个包括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和对策建议在内的分析框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研究当前保险深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从国外保险深化的过程之中寻找有益启示,从而获得破解问题的对策。首先,本文提出了保险深化的研究范畴,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商业保险深化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商业保险深化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保险深化是指通过放开对保险业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不断推进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以有效的监管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运行,实现保险业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因此,它应该包括如下主要内涵:保险深化的手段是放开对保险业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但保险深化并非简单的保险自由化,有效的行业监管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保险深化的过程是从保险抑制走向保险深化,这一过程应该也必然是渐进的;保险深化的直接目的是促进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本目的是实现保险行业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本文提出,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保险机构的产权制度,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保险观念)等构成的保险制度体系,是保险深化的决定因素。中国保险深化的过程,是由保险制度变迁决定的,因此中国商业保险深化之中面临的问题,也可以从制度因素进行解析。其次,本文对美国、日本、德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保险深化的制度模式进行了考察,从中总结对我国商业保险深化有益的启示。第三,本文对我国商业保险深化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剖析我国商业保险深化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本文回顾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历程,综合运用多元统计和计量经济学方法,从商业保险的总量、结构、效率等方面对我国商业保险深化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商业保险在总量增长上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保险效率仍然不高,从而反映出我国尚处于保险深化的发展阶段,还面临着一系列有待提高和改进的课题。对我国商业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检验表明,我国商业保险深化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都具有正向推动作用,从而进一步体现出推进商业保险深化的重要意义。第四,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构建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商业保险深化的制度模式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重要结论:我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因是政府和企业各自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保险制度变迁的机理是企业按照政府对产权制度的界定来制定反应策略,政府则通过多回合的博弈来掌握企业的行为特征,并参考企业反映策略制定新的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激励相容,并实现多种产权形式的效用最大化;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表现为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断博弈,企业自下而上提出要求,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动来实现制度变迁。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体现出了国有产权渐次退出,其他产权形式不断扩大的特征。第五,本文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商业保险制度变迁对保险深化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制度体系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商业保险深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的基本原因。最后,本文借鉴国外经验,对如何完善制度体系,推进商业保险深化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保险深化范畴,在基础理论方面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本文在商业保险基础理论、金融结构与金融深化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保险深化理论,包括保险深化的内涵界定、商业保险深化的决定因素两个方面。第二,综合使用多元统计分析、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中国商业保险深化的历程、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从中揭示中国商业保险深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证分析在指标的选用和方法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三,构建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对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从制度变迁视角对中国商业保险深化中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解析,对保险制度变迁基本理论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意义。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尚存在不足:在论文框架之外仍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如商业保险的国际业务与监管、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商业保险市场创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等方面,本文限于研究视角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这些不足将作为笔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研究[D]. 刘立刚. 武汉大学. 2013

[2].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医疗保障的研究[D]. 袁彬.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

[3]. 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发展研究[D]. 刘文芳. 新疆财经大学. 2013

[4].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5]. 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发展研究[D]. 刘师源. 吉首大学. 2017

[6].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融合发展研究[D]. 徐文婷. 安徽大学. 2016

[7]. 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段家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5

[8].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改革研究[D]. 喻华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9]. 中国养老保障商业化运作研究[D]. 何士宏. 武汉大学. 2013

[10]. 中国商业保险深化研究[D]. 张大龙. 吉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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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险的现状与改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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