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在执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_吴舒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在执法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论文_吴舒颖

吴舒颖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 广东深圳 518040)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6)08-0202-0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起到了很大作用。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共场所数量和种类都不断增多,随之出现许多新的卫生问题。目前使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存在法律空白,难以有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本文对工作中遇到的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重新修订法律法规时能有所改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存在问题:

1.1 监督执法的主体不一致:1987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细则》的法律效力是在《条例》之下的,法律法规不统一,在监督中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难以进行,对卫生部门不利,甚至导致败诉。

1.2 监管的公共场所的种类落后:《条例》对监管的公共场所的种类,约三十年未修订过,原规定的7类28种监管范围局限。新出现的足浴房、美容院的spa、按摩房、网吧、3D电影院,这些新型公共场所,带来了许多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例如3D眼镜的消毒保洁、洗脚工具的消毒、网吧通风换气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没有配套的《细则》规定,工作难以落实。在选址设计的时候,经营单位未向卫生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待竣工之后或正式营业之后才到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尤其是规模面积大的项目,建设项目设计上布局不合理,运营后难以进行整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炎热的南方,游泳场所比较多,开发商建完游泳池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处到卫生部门办卫生许可证时才发现浸脚池、更衣室、排污水道等布局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最低标准,但又很难改造工程布局了。

1.4 控烟管理条款不完善,与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有冲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了约束,但《细则》规定缺乏配套的处罚条款,对吸烟者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和和处罚措施,难以开展监管工作。《细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而《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规定旅业、酒吧由公安部门管理;规定酒吧、歌舞厅、茶艺馆、洗浴等场所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国家的条例与地方法律法规造成交叉,实际工作中地方法律法规更符合本地区情况。

1.5 对违法的追究存在法律空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条例》与《细则》不匹配,《细则》并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具体处罚形式加以规定。例如,检测发现游泳池余氯、尿素、细菌总数、等超标,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责令改正,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没有针对《条例》的配套处罚条款,这就成了一个法律盲点。

1.6 对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注销的要求有冲突。《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九项是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按《细则》规定未复核的要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但未规定有效期届满的情形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一)项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没有办理复核手续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可能因为行政部门没有及时作出责令改正,而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处于一个被动的工作局面。对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及工作量提出较高标准,加重基层工作压力。

2.有关配套规定不适合实际情况:

2.1 游泳场所池水余氯卫生标准0.3~0.5mg/l。因为游泳池池水余氯是分解挥发在动态变化中的,0.3~0.5mg/l要求太高,有的国家标准是0.3~1.0mg/l。

2.2 理发店的微小气候卫生标准要求过高。南方不同于北方,不是门窗紧闭,部分采取自然通风,室内空气流通较好。而对于在城中村内小理发店,又很难达到有关标准,准入门槛过高。

2.3 美容院要求设清洗消毒间等功能间不适应现状。现在的美容院发展很快,美容院用的面膜,是已经调制好并包装好,不同以前用面膜盆里进行调制配料。使用美容用具方面,比如暗疮针、眉毛刀、毛巾现在有采用一次性的,不用在清洗消毒间进行消毒。所以应适当降低美容院准入门槛。

2.4 完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机构良莠不一。大型公共场所内通常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就是平常说的中央空调,这个系统由专业机构进行清洗消毒,空气质量对大厦内每一个人的健康都会有影响。因此对这样的专业机构的资质应有要求。

3.建议

3.1 尽快修订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法律、法规。修订现行《条例》、《细则》。统一执法主体,调整公共场所种类。把新型公共场所种类纳入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去除不需要管理的种类。近期已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决定要求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四类餐饮服务场所已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清理、注销。

3.2 重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定地方性的“深圳市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与城建等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变被动为主动,在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后方可施工。

3.3 建议完善细化《条例》和《细则》中的处罚条款。应落实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具体处罚规定;增加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予以注销,与国家法律相一致。把控烟监督处罚条款和处罚的额度等细化和配套,与本地区的控烟工作条例一致,避免交叉管理,这样使控烟工作落实到实处。

3.4 应根据现在的公共场所实际情况,修订卫生标准。制定新类型场所标准,对在城中村、郊区的公共场所降低卫生许可门槛,将其纳入管理,减少卫生死角。重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工作。细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落实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要求公共场所出具有资质的清洗公司的资质证明和检验合格报告。

4.小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希望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法律空白,使监督工作能有效率、有力度地开展,更好地发挥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作用。

论文作者:吴舒颖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6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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