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与对策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与对策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与对策

王凯丽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嫌犯、被告人已明晰认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受到从宽处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风险。虚假认罪认罚包含三种类型。嫌犯顶替认罪的虚假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主导的虚假从宽和侦查机关诱使无罪者的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对本国公正高效的司法运作环境、甚至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程度的破坏。为了有效解决虚假认罪认罚的问题,应当明确调查取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并把侦查的重点放在调查取证上;强化律师的辩护;规范认罪协商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强化审查。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侦察阶段;虚假从宽;类型;对策

一、定义/现状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之日起,便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若要探讨虚假认罪认罚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风险与对策,首先要明确该制度的内涵。

(一)关键词的定义

“认罪”概念的认定与该制度的适用存在着很大的关系,关系在于前者决定了后者的适用阶段。从改革的初衷来看,该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审判前的程序中。虽然这两种内涵可以是一致的,却会导致在侦查阶段不适用从宽制度的局面。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界定“认罪”一词:认罪是嫌犯、被告人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基于此,对“认罚”的界定,要在“认罪”为基石的前提下,有所放宽。因此,将“认罚”定义为嫌犯、被告人在明晰认罪可能受到判处的刑罚的前提下,接受该刑罚。

(二)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大多存在于在刑事侦察阶段

在刑事侦查的阶段,进行认罪认罚的案件占大多数。根据相关的法律,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才能移送至检察机关。而在移送至检察机关的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嫌犯都会选择认罪,即通过嫌犯的口头供述作为定罪证据。只有少数的案件,侦查机关提供出除了口头供述之外的、充分的证据,并且证实了犯罪的客观事实。由于罪与罚具有相关性,在一般情况下,嫌犯“认罪”必然导致“认罚”的发生。根据推导,我们能得出结论: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大多存在于刑事侦查的阶段。

二、侦察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风险

我国正在进行该制度的试点改革,但由于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虚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必然会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以案件主体作为分类标准,虚假认罪认罚可以被分为三种类型。

(一)虚假认罪认罚中,嫌犯自发地虚假供述

根据嫌犯虚假认罪认罚的主观动机不同,我们可以将自发地虚假供述案件分为两类:出于获利替人顶罪、出于情感替人顶罪。顶罪,是由顶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而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就出于获利而替人顶罪者来说,如果利益足够大,大到满足了顶罪者的需求。定罪者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甚至愿意丧失自己的性命。此类行为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更是在法治制度进行严重的破坏。就出于情感而替人顶罪者来说,往往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亲情、友情和人情的目的。从传统的道德伦理层面来说,中国人看重亲情并无大过。但是,如果要从现代法治社会的层面来说,这是对犯罪的纵容,不利于达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更是不尊重国家法律的公正、威严的体现。

(二)侦察机关主导的虚假从宽

①王瑞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问题探究——以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为视角[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10):3-5.

侦查机关诱导无罪之人的认罪认罚,是侦察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威胁、诱导、甚至强迫等不合法的方式,促成无罪的嫌犯适用该制度。在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容易在事实认定清楚之前就“先入为主”的认定嫌疑人有罪,即带着有色眼镜看嫌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通过不合法的方式,给嫌犯施加压力,迫使嫌犯认罪认罚,作出有罪供述。更有甚者,会制造出虚假证据,来证实自己先前有罪推定的主观判断。在侦察人员多种手段的审讯下,无罪的嫌疑人往往背负了超常的压力,从而不得不顺着侦察人员的诱导,作出有罪供述,并从宽处理。这显然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行责相适应”原则,更不利于达成刑法的目的。

(三)侦察机关诱使无罪之人的认罪认罚从宽

以前Sarah会持有和我一样的观点,认为如此之多常驻中国的葡萄酒大师为女性是种巧合。但近些年来的观察让她的想法悄然发生了变化。“葡萄酒行业的许多部分确实是对女性开放的,但依然有着许多的地方由男性主导(如酿酒、销售还有侍酒师等)。葡萄酒大师学习只需要人们通过努力学习就能够成为葡萄酒行业杰出的一员。而不像经营一门传统的生意,你得花更多的精力才能够走在前头,特别是在你前面没有任何可以参考的女性榜样时显得尤为困难。”

应规范认罪协商,做到应依法讯问。侦查机关不能通过威胁、诱导、甚至强迫的方式促进嫌犯认罪。认罪协商的过程,通常也就是指侦查机关对嫌犯的询问过程。在此过程中,也就是侦察机关对嫌犯进行思想上和政策上的教育过程,在这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规范认罪协商行为,坚持依法讯问。规范认罪协商的方式体现在严格执行《试点工作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侦查机关因该告知嫌犯其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并且使嫌犯明白其行为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要听取嫌犯的辩解和意见”。其次,规范的其他方式也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第50条规定中。即“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强迫、诱导、骗取嫌犯认罪认罚。”

为了保证在侦查阶段,正确地适用该制度,必须采取运用事前防范、事中规制、事后救济等多个方面的对策。

三、如何保障侦察机关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以百分数(%)表示,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一)事前防范:把侦查的重点放在调查取证上

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正确适用,人民检察院要履行权利告知义务,让嫌犯清楚的认识到其法律上的权利。其次,人民检察院也要通过多方途径,了解侦查机关在讯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据的行为。当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通过威胁、诱导等方式促进嫌犯认罪认罚的,要及时依法监督纠正。除此之外,还要明晰在认罪认罚之前,律师是否为嫌犯提供法律帮助。最后,公安部提起的,请求批准拟撤销的相关案子,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从严审查。

成联方:书画作品进入市场流通,书画界是持肯定态度的。书画界的“商品画”,叫“行画”,是贬义的。而黄宾虹3.45亿的《黄山汤口》,我们不叫它商品画,叫它艺术作品。

(二)强化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

在很大程度上,强化律师的辩护和法律帮助能够促进该制度的正确适用。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中有关对于辩护权的规定,特别是在刑事侦查的阶段。具体来说,相关法律规定了侦察机关和检查机关对律师权力的保障。即侦查机关要保证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提供法律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对于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检查机关应该做到及时审查。第二,要落实《试点工作办法》中专门为侦查阶段的嫌犯与其律师新增的多项权利。其中一项新增的权利如下: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嫌疑犯拥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于该条文进行解析:如果意向认罪认罚从宽的嫌犯没有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有关机构为自己法律援助。该项新增权力的规定,直接地保障了嫌犯明晰法律后果,有利于嫌犯在此基础上,自发地作出选择。既维护了嫌犯的权力,又保障了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规范认罪协商行为

通过特色学校创建,深化基础教育改革,促进教学的发展,提升学校品牌、促进学校发展,落实国家提出的“2+1”工程。因此,我校提出建设羽毛球体育特色学校的思路。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强化审查

认罪认罚要以侦察人员的调查取证为基础,再进行政策攻心和认罪协商。依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多数嫌疑犯往往不会主动认罪,而是进行反侦查行为。其原因并不难以猜测,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也有逃避承担责任的心态。嫌犯作为人,自然也不例外,如果嫌犯如实说出自身的犯罪事实,那就有可能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最严重的会被剥夺自由和生命。出于这样的天性和心理状态,嫌犯往往会采取破坏现场、消灭证据等行为来躲避侦察。即使是在被归案后,这样的天性和心态也不会就此消失,除了少数人坦白外,往往会拒绝讯问。了解到这些,我们可以得出,出于嫌犯的天性和心理,如果过分的希望嫌犯主动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显示并不现实。因此,侦查人员要以充足的事实、证据为基础,也要清楚地认识到认罪认罚和调查取证之间的相互联系。把侦察的重点放在调查取证上。在有充足的证据的基础上,再用该制度的宽大处理政策合理劝说,才能更正确地适用这项制度。

[注 释]

侦察机关主导的虚假从宽,指在证据收集难度大或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对嫌犯定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向嫌犯作出虚假的许诺,从而换取嫌疑人的不真实的口供言论。显然,侦察机关的此类行为,与自愿认罪的原则相抵触。无罪之人也许就会因为害怕承担重罪败诉的风险,对侦察机关妥协。

②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35-44.

③陈欢,CHENHuan.自愿型虚假供述成因的多角度解读[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1):38-44.

④王恒认.反侦查行为表现及防范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2):69-71.

⑤李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2017.

⑥李学军.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D].湘潭大学,2006.

where Cth is thermal capacitance, Rth is thermal resistance and Pth is thermal dissipation.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093-02

作者简介: 王凯丽(1998- ),女,汉族,浙江义乌人,嘉兴学院,本科。

标签:;  ;  ;  ;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与对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