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网络公开探析论文_何科梦

民事执行网络公开探析论文_何科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 311800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拓宽了人类的信息交流平台,使人类的生存空间从物理领域拓展到互联网空间中。随着司法领域的改革,执行网络公开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执行公开技术形式的创新,执行方式的推陈出新使得执行环节更加透明和多元化,传统的媒体监督方式已无法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需要,所以通过新兴媒介微博、微信转载或网站平台建设等形式,司法环节中的执行信息可以迅速得到传播。执行范围的扩大,执行网络公开更加注重对案件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的公开,执行公开的范围也从执行开始贯穿到执行结束的全过程。民事执行网络公开是将案件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依法进行公开,体现了执行公开的程序性和工具性价值,为促进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同时也是将神秘的执行过程晒到阳光下的有力载体,通过将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向公众开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执行;网络;公开

引言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民事执行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从法院利用网络开展执行公开的情况看,执行网络公开初显常态化。但执行网络公开也存在对功能定位不合理、公开程度有差异、公开形式散乱以及公开内容不充分和不均衡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执行公开,需要明确执行网络公开定位、出台执行网络公开操作规范、加强整合性执行网络公开平台建设以及合理确定执行网络公开标准,从而真正实现执行公开的价值。

1民事执行权概述

民事执行权包括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两大类,前者可以划入行政范畴,后者则需要划入司法范畴,只有二者的共同作用才能充分保障民事执行的效率及效果。在双重属性背景下,民事执行权的执行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部门机构及流程所实现的。就执行实施权来看,其需要以申请执行事项为基础,以相应民事法律为标准,并由法院相关执行部门进行实践操作。执行实施权囊括了财产调查、执行命令、财产控制及处分等权利,是保障民事执行得以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而执行裁决权则更偏向于司法范畴,其内容是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和流程进行裁决,而裁决范围则包括了重大事项、意义审查和程序终结等。2015 年,中国提出了“ 互联网+” 行动计划。与此同时,“互联网+诉讼业务”的推进与司法公开的运用,为彼此之间的共生共荣提供了契机。执行公开,是人民法院将执行过程与执行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在传统的执行公开中,人民法院采取电话、短信、公告栏、发送裁定书和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目前,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新媒体和新技术成为人民法院在网络时代推进执行公开的新选择,网络技术赋予了执行公开新的内涵和方式。

2网络民事执行公开存在的问题

中国虽然在运用网络推进执行公开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执行网络公开逐渐制度化和常态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网络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执行公开的实效。

2.1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不合理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网络公开仍然缺乏科学的观念。多数法院将官网定位于“新闻网站”的角色,法院官网大多是宣传性信息。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不合理,过度倾向新闻宣传功能,使法院公开的内容与社会公众需求不匹配,执行公开在某种程度上被异化为工作宣传,没有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还有一些法官将执行网络公开视为工作负担,敷衍了事,不愿意也不主动将执行信息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当事人难以了解到真正需要的信息,因而降低了执行公开的实效。

2.2网上民事执行公开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力

在网上对当事人信息进行公开之前,应设置一种合理的前置程序来保证法院执行公开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为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往往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产生限制,所以需要法院在公开与当事人相关的案件时应尽力确保当事人也参与到制作该案件公开的过程中去。即在网上进行执行公开之前,法院需要设置充分的前置程序,从而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告知,但法院的执行公开往往缺乏这一环节。其次,法院的网上执行公开环节之前还缺乏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在法院网上公开以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渠道不够充分,法院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由于前置程序的不充分、不完备等原因,导致许多失信被执行人可能会被错误地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或者由于失信信息不正确而致使其名誉权或者经济利益受损。这些都会威胁到当事人的隐私利益,不利于对其信息利益的维护,会与该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当事人在有一定的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对侵犯隐私权的异议。法院还可以根据异议对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采取预防和调整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不受侵害。执行公开前保障措施的缺乏,既不能保障当事人在公示实施前的知情权,也不能对公示实施过程中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当然,法院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异议。此外,网上执行公开环节导致被错误地纳入到失信黑名单的传播范围扩大,效果不尽如人意。

3推进民事执行网络公开的建议

3.1明确执行网络公开的功能定位

在网络时代,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进行执行公开已经成为中国法院司法公开的新常态。执行网络公开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网络技术更好地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因此,应不遗余力地推进执行网络公开工作。一方面,摒弃将法院官网视作“新闻网站”的观念,明确其信息公开和诉讼服务的功能定位。执行网络公开应以司法服务为导向,注重信息公开的便民性,且立足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方的沟通服务,将法院官网打造成可靠的执行公开平台。另一方面,紧跟时代步伐,深化对网络公开的认识,消除抵制情绪,主动及时地公开执行工作信息,尤其是重视向当事人公开案件流程节点信息与案件进展状态等。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和信息交流自由快捷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的力度,使执行公开在网络时代获得更强劲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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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完善民事执行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

在网上执行公开中,要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规定,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依据的法律必须系统规范,有章可循。因此,一定要将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并且也要有条理性,做到规范明确,将各类型的法律相结合,做到没有漏洞,将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内容明确的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当制定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不仅是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进行规定,更要制定专门性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或者在人格权编设定单独的章节对隐私权及其相关的内涵和外延所涵盖的情况,以及如何更好的保护和行使隐私权等进行完整的规定,包括执行公开中哪些属于隐私主体、隐私权的内容和分类、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等。结合执行公开中隐私权的界定,可以按照是否侵犯信息主体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等来确定不能公开当事人隐私的范围。

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网络环境复杂,执法当事人的信息在网上公开,传统的隐私权侵权不能完全适用于在网络执行公开中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诉讼立法中应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侵权当事人的保护。不仅规定对于隐藏、删除、屏蔽当事人隐私权的措施,还规定网上实施公开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处罚后果和措施。通过有效的监督制度,减少网上实施公开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通过完善当事人隐私权立法,可以在法院网上执行过程中遵循明确的法律标准,避免法院出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应尽量避免在网络实施过程中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及时、全面地保护隐私权。

3.3出台执行网络公开操作规范

进一步制定执行网络公开的操作规范。具体包括:明确执行公开程序和步骤的时间限制,确保执行公开的效率和及时性;规范执行网络公开的方式,制定与微博和微信相关的执行公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执行信息网络公开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责任,承办执行法官负责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信息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执行信息工作,维护和更新业已公开的执行信息。通过以上措施对执行公开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指导和规范各个法院的执行公开工作,确保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均落到实处。

3.4合理确定执行网络公开标准

需要明确执行公开安全管理标准,将执行网络公开的标准确定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无任何条件与理由地及时公开“一切能公开的内容”,以此促进执行网络公开更加充分。在执行公开技术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公开平台的软硬件、信息编码和文件格式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定,以此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开过程中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如针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能在网上公开的内容,应当将内容隐去;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执行案件,则将主体隐去。这样既可以实现监督执行工作,又可以兼顾隐私保护,可谓两全其美。

3.5健全全民信用联网平台

要大力推进全国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健全信息平台,对社会公众进行信用评级,便于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实现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共享,特别是要与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行业、公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出入境管理机构等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应继续完善全国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查询系统,扩大该系统的知名度,提升该系统的影响力。最后,法院要发挥自媒体的作用,在各自网络平台包括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予以曝光,提高执行机构的威慑力。

3.6强化法院与新兴互联网平台等公共媒体的联动机制

首先,新闻媒体要对执行不力的极端负面报道进行严格审核,对于那些不实报道更应该追究其相关责任。要积极报道民事执行改革和执行工作的新成就,积极营造法治安邦、执法为民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搭建法院执行机构与互联网的合作平台,例如大力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改革,将网络拍卖模式和司法拍卖制度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以提高执行机构的廉洁性和效率性。最后,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尝试与社交媒体合作共同打击“老赖”,压缩“老赖”的网络社交空间,让“老赖”无处遁形。

结束语

民事执行网络公开顺应时代要求,在提升执行公开效率、提高司法透明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执行公开,法院需要积极融入网络时代,转变执行公开的陈旧观念,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等路径,探索互联网+执行公开的新方式,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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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何科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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